□李小波 李远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1],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开启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经过40 余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2]。法治建基于当代生产方式之上,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注重强调整个社会生活统一于一套规则体系[3];德治是一整套非正式规则约束机制,合乎主流意识形态要求,并指向人的内化与现代性成长,有向善的价值;自治致力于政府与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协同治理,是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在“三治”中,自治是推动政治稳定、文明进步的基础性动力,其主要借助基层社会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推行基层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创新,基层自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4]。情感治理作为基层自治的关键依托,在完善国家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彰显了重要的建构性价值,长期以来一直为治理者所重视。情感治理发轫于传统中国的家户制[5]和儒家意识形态,在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生成过程中,情感融合了规则、理性、伦理等诸多要素。其动力作用在于,一方面将宏观的社会结构与微观的个体行动串联起来,打通了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管道,实现了中央统治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延伸,从而柔化中央与地方的刚性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互动,通过对人情感诉求的主动回应与关切,释放信任、包容等富有韧性和温度的情感合力,从而使得社会中的人际互动关系更为润滑,以应对在居住、生活中不期而遇的诸多问题与困难[6]。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7],涉及一系列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综合运用。正式规则以科层理性为主导,以法律遵守与执行为特点,强调国家权力在秩序维护中的外在影响;非正式规则以情感为纽带,强调道德、习俗、村规民约在秩序维护中的内在价值,能够有效软化正式规则所带来的治理困境,增强治理韧性。在中国,“治理”的主要内涵是从“解决问题”的实体治理逻辑出发的,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分权、多元化之含义。在我国“治理”一词的概念体系中,与西方区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同,党和政府明确使用“国家治理”一词统合不同的治理实践,进而根据具体的领域区分出不同的治理面向,既强调治理主体的统一性与多元性,也强调治理手段的多样性。“治安”并非仅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还是立足中国国情的具体治理实践。治安治理目标指向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面极为广泛,在业已形成的共识中,学者们将治安治理定位于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防控和消除各种危害,以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8]。基层治安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具有鲜明的复合治理特征。相对于上层、高层而言,基层的政治含义与国家结构的关联度更高,它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结合点,更是中央权力控制和民间自治力量的结合点[9]。
当前在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发展并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对基层治安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是基层警务职能的扩张与泛化,引致基层治安治理边界日益模糊、混沌;二是治安治理需求与治理资源的不匹配进一步弱化了基层公安机关的组织动员能力;三是过度倚重技术治理挤压了基层警务灵活性运行空间,使得基层治安治理变得更加虚化与“悬浮化”。涂尔干从社会决定论出发,指出由空间划分而来的社会差异性均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各个地区具有不同的情感价值[10],表征出基层治安治理可以突破基层政权或城乡社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的限制,体现为一种以人的聚合为轴心的社会治安秩序化的动态过程,以及对基层群众心理归属感和社会整合性问题的审视,这为实现情感治理与基层治安治理的有效耦合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此时,基层成为人们聚集和互动的基本场域,成为了一个兼具态度、感受等多元体验的情感认知共同体,不断形塑着人们的主观观念,增进彼此间的社会交往,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聚合行为。因此,可以说情感治理是适用于当代基层治安治理的一种范式革新。
在乡土中国,相较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情关系更能反映基层社会的特有属性,它既是“礼”的来源和自然延伸,同时也是社会秩序建构的起点。同时,熟人社会中的教化手段大都内蕴着细腻多元的情感元素,勾勒出情感治理的基本脉络。这表明,作为当代社会治理重要资源的“情感”,曾在乡土中国基层治安治理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代基层治安治理已经不仅来自传统熟人社会对安全的重视,更来自政府主导下多元社会治安力量的协同参与。而一个成熟的现代化治安治理模式,只有根植于本土礼俗、伦理道德的土壤,才能持久稳固,行而有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11]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今天我们强调“法治”,强调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不是要取代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更加注重对道德教化、心灵引导、情感滋养的融贯,突出情、理、法在社会治安治理中有机结合。因此,“情治”元素远没有过时,脱离“情感”去理解当代基层治理场域下的治安状况无异于隔靴搔痒。然而当前,学界针对我国情感治理的发展问题研究仍尚付阙如,更鲜有立足乡土场域,从历史维度具体考察情感治理在基层治安治理中的实际衔接。通过对“情感与治理”命题进行回溯,探赜乡土中国情感治理的运行基础、实现逻辑,以期为情感治理嵌入当代基层治安治理提供可借鉴的路径选择。
情感治理的核心是对“情感”一词的界定和把握。情感是人类最基本的认知属性,反映了人类生产生活的总体面向和态度倾向。纵观漫长的人类发展史,无论是宏观层面上国家与制度的建构更迭,还是微观层面上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派生维系,都无法摆脱情感的纠缠与影响[12]。“情感”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十分驳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者对于其词义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西方有关情感的研究渐次勃兴,哲学家们主要把个体如何驾驭激情、抑制愠怒,如何过上节制而美好的生活等问题作为情感的重要维度来进行讨论[13]。乔纳森·特纳认为,人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形成社会纽带和建立复杂社会结构时表现出的对情感的依赖,这恰恰是推动内在现实和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14]。滕尼斯从群体表演范式出发,将情感视为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揭示出共同情感是基层秩序的建构性力量[15]。马克思指出情感是人在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交往关系中形成的“空间化”产物[16]。可见,虽然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于“情感”的理解判然有别,但至少他们在情感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学意义方面有着共同的见地,即情感是在某一特定的社会情境下,个体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某种身心体验和感受,是文化、社会结构和生物体力量共同作用于人的结果,并且情感既受到社会文化和结构的制约,同时也能够以社会性参与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行为选择。
从“情感”与“治理”的关系上来看,中西方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路径。在西方,人们认为情感是一条与理性相悖的消极线索,尤其随着启蒙现代性和工业化的发展,情感的表达和发展空间进一步被以科层化、标准化、数字化为主要特质的治理体系所挤压[12],学界通常只是把情感作为一个单向维度或者一种“权宜性”的治理手段来审视社会治理。而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实践脉络中,治理的多面向使得国家日益成为民众诉诸情感需求的对象。尤其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以土地地缘为基础的村落构成了维持社会良序的共同情感和心理条件、自然形成的乡土教化本就具备了凝聚民心的天然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情治”思想是在伦理道德的长期积淀中孕育和不断修正的,由最开始对伦理秩序的被动遵循到内在意识、观念和外化情感的自我同一,其背后彰显的是“情理互证”的实然逻辑和广泛持久的价值认同[17]。
我国早期的社会治理受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过于聚焦效率、制度等理性视角,对传统要素尤其是不同维度情感的价值旨归和治理功能有所忽视,对深耕于乡土中国的情感治理同样缺乏系统性考察。当前,基于历史文化形成的情感社会正历经现代理法转型,理性规则主导治理实践的机械性、高成本及其对人性的压抑,使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制度化、技术化的赋权并不能完全改变基层治理的习惯,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治理边界,提升了治理效能,但却无法弥合基层社会的治理嫌隙。何雪松从中国国家治理实践和普通民众的社会想象出发,指出情感是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具有核心地位的元素,并率先提出情感治理需以情绪安抚和心灵慰藉为目标,对社会心态、群体心理和个体情绪展开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情感回应[18]。成伯清从社群主义视角管窥情感现象,认为“没有了真挚的情感作为动力,一个社会系统或许能够自主运行,但此时置身其中的人,不过是系统的零件”[19],他主张从制度和主观两个层面把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情感定位。任文启等人立足于社会系统论,指出情感治理不仅仅是系统治理中的选择工具,更是治理的对象和目标[20]。文军从内部视角透视社区治理中的情感维度,强调社区内部各类群体关系的重构,并指出治理的焦点是社区情感的再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对人际情感的简单回应[6]。此外,呼吁“心灵治理”[21]“情感体制”[22]之于公共目的达成、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性等观点不断涌现,引发了学界对于社会情感在增进社会团结和提升治理效用方面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发展壮大,情、理、法等各类治理资源得到了充分整合调配,“挂点驻村”、包村制、“统分结合”等半正式或非正式的行政手段大大提升了治理成效,彰显了“通情达理”“入情入理”等人格化的治理特性。而如今,新乡贤、志愿者、“做工作”“结对子”等治理样态同样焕发着新的生机,治理主体在化解矛盾、纾困解难、人际交往的过程中,通过言语措辞、互惠信任、同理共情等更有人情味、更温暖的工作方式,将情感关怀向治理客体一方输出传递,进而培固起个体单元的公共精神和整体性情感,实现对基层群众的再组织化。
我国自古以来既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又要治理一个“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基层社会[23]。“情治”作为基层“软治理”的一种方式,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和社会文化根基。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有关情感治理的话语转向和实践应用,由亲到尊、由家到国是传统情感规约的基本路径,情感互动大量存在于中国传统治安治理模式与经验中。蒙培元曾开展过“儒家情感哲学”的理论构建,认为儒家始终从情感出发思考人生,真情实感是人最本真的存在[24];李泽厚从中国情感文明和情感发展的视角出发,指出传统中国的情感元素,不仅涵摄于一种普遍性的政治价值观念中,而且还体现了由“情本体”形成的理性化的情感脉络[25]。源于这一价值理念及其在生活交往中的渗透,治理者注重对情感资源的挖掘与培育,通过公开支持或者默许的方式赋予这些资源掌控者控制和教化的权力,从而使情感意蕴在基层治安治理实践中得以发散,这对于确立传统中国礼治秩序,维护基层社会运行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早在先秦儒学时期,统治者便开始探求礼乐中所蕴含的政治文化意义,逐渐确立了“民本”“民贵君轻”等思想。历朝历代的治乱兴亡,似乎证明国家治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人心,治世必须治心,民心向背是定义政治正当性的根本理据[26]107。但对行之有效的普遍人情的苦苦探寻最终一定能实现善政良治吗?孔子提出的“礼、乐”之说反映了情感由礼、乐发轫,但同时又受到礼、乐的约束限制,正如“发乎情,止于礼”,目的是以礼乐治心的方式来节制人情之欲,从而再造人性[27]。“礼”旨在制造分殊,要求人们遵规守矩,言行举止要与其身份相一致,进而形成一定的规则和秩序;“乐”是为了求同,以乐来表现普遍人情从而实现心灵上的互通交融,进而引导人们做出协调一致的从善行为。融入礼乐的情感被古代治理者视为重要的治理资源,不仅通过成文法典钦定颁行,也通过各种宣谕布散倡导,如《唐律疏议》在依循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础上强调“德礼为正教之本”[28],主张缘情制礼,要求“内睦九族,外协万邦”“笃亲亲之理”,将天理人情浸入条约化的礼法环境,以期达到“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的至臻境界。清朝康熙帝总结前朝立法实践,主张“敦孝悌”“笃宗族”“明礼让”,并将其裒辑成《圣谕十六条》颁告天下,进而发挥出移人性情、凝聚人心的良好功效。由是观之,在教化的社会中,情感本身渗透着“礼”“乐”精神,是交织着理性的感性,既制造分殊以规范行为,也沟通心灵以协调一致。
情感的出场增进了人与人之间以社会交往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而这些关系的背后仍需要一套复杂的伦理系统作为支撑,并提供着行动的正当性意义。如何维系各阶层对君主的忠诚倚赖,建立君主泽被万民、万民翼戴君主的情感纽带是历朝历代帝国政治设置、制度建制、政策考量的基本出发点[29]。先秦儒家提出“人道政为大”“人道始于情”等命题,表征出政治与道德具有一体两面之关系。“政”作为实现人道最主要的实践方向,只有先解决“情”的问题,才能将人道的规范性形式转化为实质性内容,这深刻阐明了在中国传统国家治理语境下“情”“政”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礼的控制与引导,使人情发动与秩序建构达成契合,反映出政治统治关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普遍存在的价值认同,而这种价值认同为统治者树立合法性权威奠定了重要基础。例如,明初统治者要求在基层乡里遴选年老或瞽目者宣诵“六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30]728。“六谕”宣唱与振铎之制本质上是一种渗透着人文情怀的秩序安排,是一种隐含儒家普遍道德伦理要求的价值理性,反映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认可的内在规范,使民间朴素的自然情感转化为隐含政治理性的道德宣介,将潜隐的价值规范明确为重要的意识形态文本,既能发挥维护统治秩序功用,也能达到民众信服的效果。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要有理性制度保障,又依赖于社会情感的维系,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取决于人们之间内在情感和道德的统一。构建情感秩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内在生成。中国古代乡村是一个在宗族体制下的熟人社会,基层组织形式大都以血缘为纽带、以尊卑长幼为内部关系的样貌呈现,具有十分明显的在地性,因此乡民之间的情感关系更为简约、淳厚。而宗族长老、士人等乡村精英的治理权威之所以能使乡民服膺,原因在于其很大一部分权力来自乡村社会本身,尤其是“乡村共同体”内部对于建立、维持其内生秩序的需要[31],故而他们可以更为顺畅地通过本土礼俗、村规民约以及包含着民间信仰、血缘纽带和面子人情的“文化网络”施展权威[23],延展其教化之权。从该层面上来说,乡村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宗族长老等“家长式”人物的权威属性,强调运用教化权力培养乡里百姓“家国同构”的情感品质,从而形成礼治秩序的社会基础,实现将道德情感由中央到地方基层建构传递的全程演绎。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治安治理涉及一系列盘算和技术,这种盘算和技术并非黄仁宇所言的“数目字管理”[32],但其作为一种统治策略,能够在国家内部秩序维持和力量发展之间建立一种稳定可控的动态关系,而礼治是这一系列盘算和技术中最核心的部分。作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形态,理想的礼治要求人们知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使民众在缺少外界监督的环境下自觉遵守传统规则。因此,在中国乡土社会,情感治理不仅要探讨治理的情感性问题,还要关注情感治理本身,对其作为治理工具和治理对象的双重内涵进行深描。传统乡邻间的人情往来是人际关系的表征,而人际关系的有效维系得益于以“礼”为中心的社会规则体系。治理者在浸润着亲情、乡情的文化伦理场域中借助“礼”形成公共制度和社会习俗,同时又将“礼”以一种潜在的、精细化的方式植入人情关系网络之中,力求实现缘情于礼、以礼入情。具体途径包括从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对基层百姓的情感进行提纯和濡化,使其嵌入礼法秩序并共同展现乡土社会治安秩序的建构实态,以期达到规训行为、移易性情、启迪人心的治安治理效果。
“乡村自治是指乡村社会运用各种力量手段,最大程度地获取生存与发展资源,引导村民主动建立并维护乡村自身秩序的过程[33]”。费孝通先生曾形象地刻画了中国传统乡村自治“轨道”下的社会秩序结构,其主要基于“长老统治”,通过实施以“礼”为核心的教化权力,以“以民治民”的方式充分发挥乡村领袖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从而推动乡村治安治理的有序开展。
历朝历代以来,立基于“乡村精英”的宣教权力是基层社会建立并维持稳定秩序的重要基础,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之一。乡村精英通过挖掘家长权威、道德传统、风俗习惯和人情伦理等本土性治安治理资源,从而拉近社会成员彼此间的社会距离和心理距离,唤起其共同体意识和“我们感”,自然而然地推进乡里百姓积极情感能量①在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模型中,情感能量是指个体在某种场景中而产生的、由某种程度和类型的情感、感情和感觉组成的,从最高的热情与自发性到最低的沮丧和失落。的再生产、再凝聚。如明代的“里老人”作为年高德劭者,由乡里内百姓自主自愿选出,且与基层百姓朝夕共处,彼此熟悉信任,相亲相近。老人可以利用其在乡里的美誉声望和致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充分发挥其道德教化和组织协调优势,以更加柔性、内隐的情感治理方式深入治安细节,引导民众崇德向善、和睦亲知、相容相让,并促使其以实际行动参与基层治安治理实践。同时,尽管老人不被纳入正式的官僚体系,但经官府备案,因而要全面承担基层生产、诉讼、治安防治等职责。这种细密架构和严谨设计,不仅可以将纠纷解决主体本身的权威性和对当地治安的稔熟性展现出来,又可以在无形中增强老人作为情感放射中心的辐射力度,正向强化乡里民众与老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乡村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融洽的群际关系基础。这种交织着权力的情感隐含着某种权威,成为维系乡村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也是推动乡村情感治理的重要依凭。
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格局是以血缘纵轴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其将家庭视为个体社会化的重要载体,传统儒家的重要原则大都是在家庭模式下遵循秉持的。从传统社会治理主体角度来看,家庭是社会生产生活最基本的单元,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最基础的单位。在礼俗文化的熏陶濡染下,个体会率先形成与家庭建设有关的纲常伦理秩序感,自发地浸入一个以大家庭或宗族为中心的情感认同空间,并建立起积极向善的情感反馈机制。这种生产生活的社会组织结构内含着将仁义孝慈作为个人情感塑造和家庭情感延伸的基本动能,正如《礼记·祭义》所言:“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②参见(清)陈士珂辑:《孔子家语疏证》卷四《哀公问政第十七》,商务印书馆,1939,第118页。孝是个体情感养成的起点,一个人只有先在家庭中熟修互尊互敬互爱的道德“学问”,才不至于在未来的社会环境中为非作恶。此外,中国乡土社会提倡乡里间同忧互济、患难相恤,力求通过“一家无力、百家代之”的互助形式,在各家各户之间建立起牢固的情感联结,久而久之能够营造“乡里自然亲爱”的良好氛围,为处置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保持乡里和谐稳定、净化社会生态提供坚实的情感基础,而构建于家庭单元的邻里间情感互动至今仍在中国社会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传统小农社会中的熟人比例较大,但不同熟人共同体之间也相当于陌生人关系,如一乡与另一乡的关系[26]141。因而对于每一个乡里个体来说,自身的生存发展也是一个缓慢社会化的过程,总要不断地与其居住生活的社会环境进行磨合调试。中国乡土社会对人们的日常馔饮、迎来送往、组织编制、治安防范等具体行为作出细致规范,依托周期性的集会、节日庆祝、纪念仪式等体化实践,旨在教育引导基层百姓自觉、主动调整自身的心理认知结构,促进心理状态共享,强化情感黏合,彰显了自然挚诚的伦理底蕴和情感色彩。这些制度规范和社会规仪不仅内置着丰富的治安治理目标,而且在实践层面上逐步唤醒了个体内在的秩序感、安全感,提升了基层百姓参与乡里治安治理的意愿程度和行动趋向,起到了教育警示以及防范、抑制犯罪的作用。譬如,明代在遵循历代乡饮酒礼惯例基础上,改造并推行新式的乡饮酒礼,对参酌流程、桌位摆放等内容进行了说明,旨在通过共同在场的仪式展演实现“序长幼,别贤否”[30]730。按照规定,基层乡里民众行乡饮酒礼时要依据年龄排列座次,禁止僭越,分明善恶。这不仅有利于向乡里民众传达宗法尊卑的等级秩序观念,也有助于树立乡里老人的权威,增强其自身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推进乡里和谐发展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此外,祭祀作为中国乡土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俗活动,其蕴含的情感价值更值得我们重视。“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敌以下则不拜。主人拜则答之,少者以下则扶之。”[34]《吕氏乡约》就祭祀活动进一步作出规范,旨在通过殡葬情境的营造和殡葬精神的塑造,对纯粹、即景的外化情感进行调节和匡正,中节致祭者的情感表达,并力求将恭敬、孝顺、节制、感恩等情感态度深植于个体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培固起对家国的忠诚、责任之心,进而推动社会的良性循环和向心联系[35]。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人治”机制,本质上是依“礼”而治,由“礼”生发、靠“礼”建构。从物质到精神,从具体到抽象,“礼”既是对基层朴质生活的提升和文饰,同时也是人情秩序孕育发展的载体和动力,在稳定的熟人社会状态下起着整合乡村社会、维持村庄良序的重要作用。随着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社会各要素流动性增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风险挑战和秩序危机层出迭见,现代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情感开始消逝,传统道德情感的发挥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当前,变迁中的基层社会虽然褪去了乡绅邻佑、礼治秩序等诸多浓厚的传统色彩,但依然呈现出异质性、多元性、流动性等特点,这样的社会治理既需要当代法治伸张,又依赖传统情治维系,贯透着法治理性、民心政治和人本政治等意识形态。
通过情感,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体认社会秩序结构,理解社会动态以及情绪如何使社会和个人共同生产自己[36]。乡土社会作为传统中国的根基,塑造了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的文化基因和情感底蕴,历史沿袭下的家风孝道、人情面子仍旧是基层群众百姓为谋求安全、良善秩序而始终秉承的行动伦理和行为准则。可见,中国社会秩序结构与社会现实本质上依然是讲关系、谈感情的,只不过此时情感可能不像传统情感表现得那样强烈,“理性”的特征更为明显,这是因应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结构性变化的必然结果。由是,基层治安治理中的“情治”逻辑从一种习传的、冲动的、不假思索的“激情”到一种反思性的、理性检讨后的“合乎情理”,更具一种潜在而普遍的约束力。然而,在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中,很少有理性的目光关注作为主体的“人”的情感表达,即使关注了,也大多是浮光掠影般“模范典型”式的呈现,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治安治理规律或模式。
长此以往,基层治安治理主体难免会虚化,业已原子化个体之间的疏离感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形成陌邻沟通,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基层居民的参与热情和情感体验,从而抑制基层治安治理实效。因此有必要让“情”“理”之间达成共轭联动,以弥合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治理缺陷,规避潜在的治理风险。具体而言,情感治理嵌入当代基层治安治理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四个基本维度来考量。
在当今阶层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基层社会,法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度。同时,一个良序社会的形成既要有理性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对社会情感进行吸纳包容与转化重建。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部分处罚措施与幅度进行了调整,立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注重发挥“情治”在治安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传达出强烈的“以人为本”的实质要求和功能定位,为治安调解、行政处罚告知等含有教育元素的治安法律制度的设定实施提供了更加具象的价值依托。修订草案第9 条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9 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一方面维护了“违法必究”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情节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权,进一步提升了基层警务执法活动的温情化、人文化。修订草案第126 条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126 条拟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满足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将血脉相连的家庭情感与复杂交织的社会伦理植入法律条文,鼓励个体通过情绪社会化的方式增进其在血缘伦理空间中的情感联结,以同理心、共情力彰显法治温度,展现社会共同体对每一位公民的关怀体谅。可以说,在基层警务工作中,基于法律法规的纯粹理性治理思路并非完美无瑕,很多案例事件到最后已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而是围绕当事人“情感纠葛”展开,单纯依靠理性智识、依据法律条款“就事论事”式开展工作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修订草案立足教育感化,强调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巧妙运用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现实案例等内容,将释法说理与情感疏导“全息性”地融入矛盾纠纷化解、村社治安防范等具体治理行动中,帮助个体正确认识到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及其背后的法理,塑造其对于现行法律的期待、信任与敬畏等积极情感,进而达到治身与治心相互融合、刚性和柔性有机统一的和谐状态。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37]。在情感发动过程中求解基层治安治理之道,虽然化繁为简,但也要避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从秦汉的三老、唐代的耆老,到宋代的父老,再到明清的里老人等,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主要由德高望重的宗族长老一方掌控,其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关系推动着人情秩序的运转,并着眼本土化的日常生活习惯和相融互助思想,将“情”与“礼”共同嵌入宗族、家族、村规等民间自治网络当中。然而,以人情秩序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是相对固化和稳定的,基层百姓可能会无意识地进入福柯所刻画的一个以封闭空间分配为技术手段的全景敞视的环境[38],人们每时每刻都感受到自己被“监视”着,受到一种无形的纪律约束。这样的全面管理制度很容易让基层社会成为涂尔干笔下的“一个模范的完美修道院”,甚至可能沦为一个单调的、吹毛求疵的规训社会,进而抑制人们的自由想象和创造力[39]。在基层社会中,情感容易受到行为主导者目标的裹挟,而任何的治安治理手段都需要讲求一个合理的限度,适度的情感治理虽不会真正意义上消解正式的规则治理[27],但如果过度倚重情感,则会弱化治理主体在治安维护过程中的权威性地位。长此以往,则不可避免地会滋生“打感情牌”“利用情感和稀泥”等消极的治安治理策略,势必影响制度执行的效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40]。由于无明确的施行规则,治安治理实践中的情感移入有可能会变质、蜕化,陷入商品化、机械化的困境并沦为“人情”“关系”等私人化治理工具,最终出现为了情感而治理的不良现象。因此,当下的情感治理,需要将理性或人为干预因素糅入具体的情感行动,合理发挥工具理性的制度优势,正确处理好公共与私人情感之间的边界问题,充分整合更具多元性的基层治安治理举措,以打造刚性手段与柔性功能相辅而行的治理范式。
乡土中国的情感治理实践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格化。治理者一方面通过礼乐教化、榜样示范、环境熏陶等形式加大外生情感投入,利用情感所具有的自发性、传递性、加持性,促进正向情感的提纯濡化;另一方面借助迎来送往、面子整饬、互惠共荣等象征性的“行动伦理”指导人们的具体行为,持续增进其内生情感的抒发表达,从而为化解纠纷怨恨、延伸治理深度营造纯熟自然的道德情感氛围[23]。当代社会,基层治安治理可以看作是围绕“人”的治理,情感在其中则充当着人与人之间的“磁场”。我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效率,还包括人心。人心安定,社会才能稳定[41]88。那么如何发挥情感在基层治安治理中的润滑、调节作用,让规则变得更加有温度?基本思路应当是将情感因素纳入人的社会化、制度化的轨道中[42]。情感的社会化能够促使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社会角色做出适恰行为以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情感的制度化能够进一步发挥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内在约制作用,促使其在社会互动中更加遵从认同法律、社会规则以及道德文化。虽然近年来政府一直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但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导致陌生人社会对关系的消解,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置矛盾纠纷过程中更多强调法律手段运用以及对某些指标的追逐等,实际上缺少对社会化情感的合理疏导和调控,更忽视了个体观点、情感感受的意愿表达。从情感视角来看,这些行为互动不仅关涉当事人本人的回应,同时也牵涉各方的情绪反馈、梗阻抒发等。由此看来,建立群众对自身主体性的感知是必要的,基于情感表达而形成的被重视感,能够提升个体自我的一致性和对他人的理解、形成自我管理的意识和习性,有利于推进个体内在自我约束力量的重聚,催生理性、和平、相对公正的社会心态,使基层治安秩序保持动态、弹性稳定[43]。
柯林斯在互动仪式链理论中指出,社会中的大部分现象都是通过各种互动仪式形成和维持的,并且依赖于彼此之间情感能量或报酬的加强。个体对互动情感的关注能够再生出一种共同的关注焦点,一种共同情绪,从而增进较高水平的情感团结力[44]。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角度来看,未来的基层治安治理需要我们更加重视情感的本体性意义,从价值理性的高度将对“秩序”“真”“善”的追求复归于现实日常生活,并逐步形成坚韧的情感联结,而不是简单地将情感停留在功利性、技术性层面[6]。然而现代社会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变迁为传统情感的注入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很多乡土社会赖以生存的集体观念日渐式微,人际关系的衰弱使得个体情感更加游离于基层社会精神整体之外,个体内在约束力逐步瓦解。基层公共情感基础的稀释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基层治安治理“事不关己”“各扫门前雪”的消极认知和选择性参与心理,因而更容易成为滋生各类矛盾纠纷的温床,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潜在的隐患。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调整社会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其中心任务是实现社会连结与社会团结的互动共生与良性循环,因而丰富和畅通社会连结进而培育正向的社会团结,对推动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45]。基于此,在基层治安治理中,可以通过重新塑造集体记忆的方式降低由情感因素导致利益冲突进而引发社会治安失序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基层社会由松散连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46]。一是加强情感符号运用,延展基层民众公共活动空间。结合地方历史文化传统,挖掘迭代以业缘、趣缘关系为纽带的情感治理资源,以家风涵养、治安防控、犯罪预防为主题开展普法教育、警民座谈、过集体政治生日等联情联谊活动,传播正向的治安文化价值,不断消除隔阂以增强群众间的情感流动与融通,形塑情感交往共同体,提高基层治理韧性。二是奖惩兼施,展树典型强化登榜引流。以集体行动的有效运行逻辑细化基层治安治理的正负向激励机制,尝试开展“最佳治安能手”“最美社区警嫂”“助人为乐”“孝老爱亲”等荣誉表彰的评选工作,定期公布张贴治安“红黑榜”,在关爱礼遇和查摆问题中提升基层情感内驱力,能动地引导群众形成情感共识,激发其基层治安治理的参与热情。三是拓宽情感反馈渠道,赋能居民社区主人翁地位。完善情感治理制度标准化建设与调适功能,建立基层社区内部常态化情感对话机制,给予居民充分反映治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的表达权利和机会,在畅所欲言中听到更多的心里话、牢骚话,以真情换实感,以行动上的同频共振增进情感上的共通共鸣,持续强化基层集体的向心力、聚合力、创造力。
维护社会稳定,不仅要消除已经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更要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当前,铲除可能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一个重要的努力是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主体最大程度地发挥情感移入的天然优势,教之于民、化之于众,更顺畅地实现与基层群众的情感交互。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长老、族长、乡绅等人物在价值引领、文化感召、组织凝聚等方面对于建立基层民众情感认同的赋能作用十分突出,公安机关作为基层治安治理的重要力量,也可以合理借鉴中国传统社会“长老统治”的经验,在落实好“无警访民”“驻村守望”等工作的基础上,鼓励老干部、老教师等能人精英“返场”“加盟”,充分发挥其组织号召和情感缔结的头雁作用,自洽动员并协助参与基层治安治理。譬如,社区民警可根据走访对象不同的职业背景、生活习惯等,组织乡贤人士实施“上门问诊”“疑难联诊”,与居民高频互动,开展专业化服务[47]。通过自身带头示范,强化规范约束,协调乡情关系,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41]90-91。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提供具体治安服务时也可以尝试携带含有情感元素的“教育”和“关怀”[48],以乡贤情怀助力家风营造、乡里共治,从而在形成居民情感认同和情感依托的基础上构织信任环境,缓和基层矛盾。长此以往,群众在应对集体行动困局时,会率先采取“面对面坐下来,有事好商量”的行动策略来寻找各自的利益切合点,以情感沟通和慰藉形式探索互尊互信的和谐关系。这有利于降低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事件的风险,也能够把相对有限的警力资源从“大包大揽”“有求必应”的承诺中解放出来,缓解当前基层警力短缺、警察职能服务泛化等问题,更有效地维持基层社会治安良序。
乡土中国的情感发轫于血脉和地缘关系,蕴含着丰富的权力、规则、理性、价值等元素,既是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纽带,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是当时一项颇具进步意义的政治实践。不同时代,情感的生成方式及其运行逻辑虽各不相同,但都不能否认其作用于社会治理领域的巨大韧性和文化意涵。当代中国,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利益的深度调整,倚重工具主义为代表的“制度—技术”治理实践忽视了人们在变动社会中巨大的情感诉求与表达意愿,其弊端已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所警醒。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地指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49]如何在现代法治理论基础上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价值理念、人文精神,创造性地构建具有韧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已成为重要的议题。近年来,情感治理被学术界所重视并以“枫桥经验”研究为代表,从多个维度阐发其治理价值,实践中,“驻村帮扶”“一村一警”“工作组”等治理行动不断发展并以制度化的方式深入,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富含了更多情感意蕴,这些都是情感治理理念和实践在当代的生动延续。
不过,随着基层治理体系的深度转型,传统内隐、排他、静态的特殊主义道德由于缺少生长的土壤,很难与当前开放的、流动的、异质的社会形态相契合,而那些强行“拉关系”“卖人情”试图在陌生人社会中经营熟人“圈子”,把先定的结构性道德规范硬拉入现代社会,任由人情泛滥的做法终将超越人情之合理限度,使得以敦劝感化为主要形式的道德情感逐渐发生畸变,进一步加剧人际关系的解纽以及社会的撕裂和原子化。我们应当认识到,良好的社会依赖于一套复杂的法律、道义传统和行为规则框架,这套框架的特点理应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同[50]。对中国社会而言,这种理解和认同的基础是人伦关系中的“理性”情感。因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认识到传统情感功能的局限性,对具体的、微观的、情境性的个体化情感加以必要调节,重视人与人之间自然情感的重塑、整合与导引,寻绎具有反思性、普遍性的道德共识和情感共鸣,以更好地推动当代中国基层治安治理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