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新文
近几年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问题导致了部分村民的上访,2022年在“三资”领域专项整治活动中也发现了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一是订立承包合同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即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这是法律强制性規定);二是订立的合同有的价格偏低、有的超过规定期限(机动地不得超过3年,“四荒”资源发包不得超过50年),有的显失公平等;三是村里的在建工程和一些山林、林地等资源的发包没有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不透明,广大农户不知情,属暗箱操作;四是签订承包合同手续不完备,缺项,甚至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及《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修正)等规定,铁岭县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
第一,农业承包合同必须是一式3份,即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经管站)各存一份。
第二,对各村报送农业承包合同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审查,①是否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要求不得暗箱操作和人情发包,仗权发包。②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用标准文本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具体承包的是什么项目必须写全。③合同承包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是否显失公平。④合同期限是否超标,机动地不得超过3年,“四荒”资源发包不得超过50年,严禁发包方发包尚未到期的土地。⑤建筑合同及山林、林地等资源合同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手续。⑥是否签订了违约责任及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合同的处理原则。
审查后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
第一,违背法律法规的合同应当坚决制止,合同退回村里并说明原因,指导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组织合作社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对暗箱操作、人情发包、仗权发包,提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
第三,对不完善的合同要提出修正意见。一是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荒丘、荒水、荒沙”(统称“四荒资源”)以及林地、果园、鱼塘等,有承包合同的,承包手续完备,无争议的纳入其他承包方式管理范围;二是对无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对无偿占用或私下开荒的,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或追加承包费,承包费的标准应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按现市价收取;三是对少数的村干部仗权承包或给亲朋“人情”发包造成承包地(也包括林地、山地等)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的,要参照本村或本组人均土地面积予以修正,抽出多出的土地(包括林地、荒地等)或按照本村(组)同等质量、相近地块的耕地承包价收取承包费归集体所有;四是对于已经打破村组界限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按现有管理模式继续执行,土地资源的收益归现有管理者使用。根据权属关系,现属于村民小组管理或发包的机动地、林地、山林等,发包收益和土地动迁补偿费属于该小组所有,村集体可以按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约定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建设生产设施投入等,小组的收入也应当纳入农村集体帐内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核对承包费与合同是否一致,如符合规定,则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
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续包合同。即已承包出去的山林等合同还没到期,现在的村委会就和原承包人续签了合同或另包他人,先收承包费,等原合同到期时新合同再履行,我们仲裁时依法解除了此类合同[大家注意是解除而不是废除、废止,这两个词不是法律所规定,合同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之分,利害关系人有请求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之权利,也可以提出变更、终止、继续履行合同权利]。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发包程序必须规范合法,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到期后才能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竞价确定。续包只是双方现在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竞价。《民法典》第171条规定,村主任不能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再去实施代理行为。什么意思?2030年时你还是不是村主任,如不是,从2030年才开始履行的合同,你代表村委会签的字有效吗?谁授权的?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2号)规定是禁止农民集体发包还没有到期的集体土地。
第二,“一女二嫁”合同。同一块地不同的时间承包给了不同的人,一旦引起纠纷,就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登记在先原则和生效在先原则处理。
第三,面积不实的合同。有些合同标的物的实质面积大于合同使用面积,有的是交款的面积少于实际使用面积。仲裁及处理时的原则是,面积服从实质,即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收缴承包费或者收回多余的面积。
第四,要约不明确的合同。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是否可以再转包、转让,改变合同用途如何处理,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怎么办,被征用了怎么处理等。如在合同中约定了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解除、变更或终止合同,那么就可以按要约进行,否则就得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对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私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依照法律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外包合同。本集体的资源在承包给外单位及个人时要依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等资源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时,应当事先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在履行时,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办理。
第七,流转期限纠纷。有的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写的是“长久”“永久”。对于这类合同法律规定,承包合同一定要约定承包期限,否则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