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开鹏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很多村街在确认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时,执行了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按照收到款项的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按照收到的现金实际金额作为收入金额,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时确认集体收入,造成集体账面失真,不能准确体现集体收入及债权,或者虚增当年度收入的情况,甚至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为此,既要及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又要对未及时收到的款项确认债权,就需要及时正确地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在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缴款日期未交承包费以及在合同约定日期趸交多年承包费的,要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设置好明确的二级明细科目,进行准确及时的账务处理。
1.“应收款—应收承包款”科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应收的承包金额,应通过“应收款—应收承包款”科目核算。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未收到款项,科目的贷方登记已收到应收承包款。二级科目下可以按交款单位或姓名设三级明细科目。
2.“应付款—已收承包款”科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生效后,承包方一次性缴纳多年的承包费,应通过“应付款—已收承包款”科目核算。科目贷方登记已收多年承包款项,借方登记当年已确认应收承包款项。可以在“应付款—已收承包款”的二级科目下设置交款单位或姓名的三级明细科目。
1.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缴款日期确认收入
(1)根据承包合同,在约定的收款日期应当收取约定金额(默认一年)的承包费,而承包方暂未交款,确认集体债权,同时确认集体收入。
(2)收到承包方交来的款项。
2.合同约定趸交多年承包费时应分年度确认收入
(1)根据承包合同,在约定日期收取承包费,承包户一次性缴纳多年承包费的,只确认当年一年的款项为集体收入,其余款项应计入应付款。
(2)确认合同约定的第二承包年度。
3.在约定日期应当缴纳多年承包费而未缴纳的,只确认第一年度的债权和收入
4.在约定日期之后收到承包方缴纳的多年承包费的
(1)收到承包方交来的款项。
(2)确认合同约定的第二个承包年度。
1.假设甲承包集体A院落,合同约定每年3月1日缴纳承包费3万元。
(1)3月1日甲未缴纳承包费
(2)4月5日收到甲交来承包
2.假设乙5月1日与集体签订承包B院落合同,合同约定每年承包费3万元,在合同生效时承包方需一次性缴纳3年的承包费9万元。
(1)5月1日收到甲缴纳的承包费
(2)合同约定的第二承包年度确认收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