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金融的发展路径与运行机制研究

2023-04-29 00:44:03杜颖张呈玥
中国版权 2023年1期
关键词:版权

杜颖 张呈玥

关键词:版权;版权金融;版权经济;版权产业;版权资产

版权金融是权利人将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通过权属转让、交易许可、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活动。版权金融并非学理概念,而是更侧重于版权经济价值实现功能,我国常用的类似概念还包括版权金融服务、版权金融产品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金融的定义是“使用商标、设计权、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资产增信”,从知识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看,版权金融属于知识产权金融的组成部分,版权与专利、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都具有参与金融活动、实现融资增信和风险规避等功能。本文拟回顾我国版权金融二十余年发展路径与特点,并探讨目前版权金融活动中的主要挑战,以期为我国版权金融发展与机制完善提供对策。

一、我国版权金融的发展路径与特点

版权金融的发展源于我国文化产业内生需求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双重作用,是金融业改革和版权经济的契合点。从版权经济的维度来看,版权价值提升、版权价值发现和版权价值转化是推动版权金融的节点和契机,分别对应了版权金融市场化活动的活跃、版权金融政策的实施与版权金融相关机构的出现。而金融业改革是版权金融的推动力,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金融产品的创新、利率与汇率的红利及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激发了版权在金融市场的活跃度。我国版权金融发展显现出三条路径与特点,分别是文化产业发展带动版权金融发展需求、法治保障提供发展基础和版权金融的多样化类型及差异化模式。

(一)文化产业发展带动版权金融发展需求

文化产业与版权金融的发展具有相互促进作用,我国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将金融业与文化产业结合。版权金融的发展得益于版权价值提升和金融体系建设完善。版权作为金融活动的对象,基于版权自身的价值性。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最新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5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39%。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2035年版权产业提出的发展目标,是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我国还特别对电影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2016年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鼓励电影行业与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信贷支持、电影产业相关保险产品、融资担保等方式为电影活动提供融资服务、分散风险。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首部文化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在送审草案专章规定金融财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并通过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保险服务、消费金融、用汇保障、财政扶持、文化资本投资和税收扶持等多种方式促进文化产业金融活动。

版权具有正外部性的特点,在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支持下,版权的经济属性愈加凸显。信息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信息的利用不会影响他人利用或加重他人的负担,信息也根本不能被用完。例如,同一作品,其载体的复制件可以在不同地点被不同主体欣赏或阅读。信息财产的利用不会造成价值的减损,不会产生负外部性,反而会带来一种正外部性。而且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传播还会使更多人获益。在印刷技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支持下,作品得以低成本复制、传播,经济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近年来,文化产业在新兴技术的加持下持续蓬勃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铸成的非同质化代币艺术藏品数次以高价成交,数字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Beeple)用5000张绘画照片拼凑后以数字藏品加密技术组合生成的作品Every 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以6900万美元在佳士得成交,引起艺术收藏及文化行业的轰动。在中国,非同质化代币艺术藏品同样受到市场认可,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成立后,将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平台和空间。在新技术、新概念的加持下.版权经济日益活跃化、市场化。而在版权经济的发展中,版权价值通过金融的传导,在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中发挥着促进作用。正是版权价值的提升、发掘和转化的过程加速了版权资源的产业化和资本化,促使版权金融逐渐成熟并形成稳定机制。

(二)法治保障提供发展基础

从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总体发展脉络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是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孕育产生的。法律制度为版权金融活动提供了基础与保障,而相关政策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政策内容有较强的普惠导向。

1.法律演进与制度基础

版权金融法律演进呈现出从零散到整合的特点。我国法律法规较早对无形资产质押、出资等行为进行规定,以保障版权交易安全。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并在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程序与效力性。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在“质权”部分同样明确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用于质押。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整合了各单行法的知识产权质权规定,其中“物权编”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外,我国对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也较早地进行了规定。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允许“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的金额作价出资。2005年《公司法》修订,将可出资的无形资产范围扩大为“知识产权”,但仍要求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而此比例限制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被取消。在相关实践案例中,法院也曾对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版权价值变动的情况,明确相关股东无需承担不足出资的责任,保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利益。

最后,版权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将版权特点与金融规则不断契合,打通未来作品权利的金融渠道,以激发版权金融的效果。我国1996年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七条要求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作品权利证明,意味着质押对象只可以是已经完成的作品,未来作品不能进行。但实践中存在大量以未来作品作为对象的交易,如约稿、电影投资等。我国《著作权法》也认可未来作品的交易行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下,尚未创作或者尚未创作完成的作品不能进行质押合同登记,限制了版权质押的类型。对此,国家版权局现行2010年公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取消了提供作品权利证明的要求,同时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完善了版权质押的机制与体系。

2.政策支持促进版权资源运用转化

相较于各部门法,版权金融促进政策的出台相对较晚,但政策支持在版权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我国版权金融总体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政府在推动版权金融发展、普及和公共服务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版权金融促进政策主要分为中央和各地方出台的促进政策以及服务、管理性规定。

在促进政策方面,主要以类型化知识产权金融文件为主。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特别提出要推动版权金融试点工作,以支撑版权产业发展。从时间上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推行较早且数量较多。2010年,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随后各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版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政府部门对版权质押融资的指导与参与度增加,版权质押融资的规模也开始扩大。银监会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9年,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提出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提出和倡导同样从政府政策开始,2015年《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要求,并于次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再次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业务,支持知识产权出资人股”。

尽管版权金融促进政策较为丰富,各类版权金融渠道与产品日益多元化,政府在版权金融的交易体系建设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从版权金融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我国版权金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和上升期,版权金融仍需要更具普惠性、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对版权金融参与者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提供引导。

(三)版权金融的多样化类型及差异化模式

版权金融产品涵盖了诸多金融类型,例如,版权质押融资、版权保险、版权证券化、版权基金、版权风险投资等,但前三种类型活跃度更高。

质押融资是发展相对较早的知识产权金融类型,也是行业自发性较强的版权金融类型。在一些特定行业,版权质押融资的活跃度尤其高,例如,电影行业、音乐行业均较早出现了版权质押的情形。例如,2006年,招商银行为《集结号》提供5000万元版权质押贷款;2008年,北京银行为《画皮》提供1000万元版权质押贷款;2010年,北京银行为《龙门飞甲》《美丽人生》《抓猴》等提供1亿元版权质押贷款等。早期电影行业版权质押的担保形式以个人资产提供无限责任保证为主,建立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从业人员信用基础上。版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主要金融机构是银行及担保公司,银行是版权质押产品的开发者和管理者,也是核心参与者。一些银行开始推出针对版权质押融资的特色产品,如北京银行以电影版权为核心的“电影+”版权质押贷产品、“创意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和交通银行“融智贷”等文化产业质押产品等。

版权保险同样产生于2010年左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推出了首个版权保险产品。此后的版权保险大规模发展也基于政府政策的普及作用。相较于质押融资和证券化等类型,版权保险对版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特点最为突出,这也是版权保险发挥的主要功能。总体来看,版权交易风险可以分为版权权属风险、版权转化风险和版权侵权风险。保险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御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的负担和损失,因此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分为进攻型保险和防御型保险,例如,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等。从域外情况来看,执行保险和侵权责任险及相关诉讼保险均是广泛实践的版权保险险种。对于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较晚的国家,版权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特点,版权保险发展也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例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建设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新加坡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保险费用的支持在2020年由50%提高至70%。

版权证券近5年内才开始在我国成功发行。相较于专利和商标,版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在我国最早发行。2018年12月,我国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其基础资产为版权应收账款债权,主要涉及影视文化产业。实际上,世界范围内首次出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便是1997年美国铂尔曼公司(Pullman CJroup)以唱片特许使用权为基础的证券融资。基础资产的选择是版权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发行的基础资产,要求必须是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而且其现金流应当是明确稳定和可预测的,但这对知识产权资产有较高的要求。域外和我国经验都印证了电影和音乐产业作为版权证券资产的可行性,版权证券化针对收入流保障的成功作品,也给予了作者多渠道报酬以充分利用其作品。

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版权证券化的两种主要模式,也分别对应上述两项证券化产品。2020年起,知识产权证券化在部分省市逐步实现规模化开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66单,累计发行规模182.49亿元。版权证券化需要运作成熟、现金流比较稳定的版权相关项目作为支撑,优质版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均可以版权证券化为基础。

二、版权金融发展的主要挑战

在我国,版权质押融资、保险及证券化等主要版权金融类型规模化发展至今,也仅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不管从制度层面,还是从实务层面,版权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从版权质押活跃度及相关数据来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计登记的著作权质权登记数量自2015年以来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著作权质权涉及合同数量及作品数量在2019年达到最高,分别是381个和1600件;涉及主债务金额和担保金额在2018年增长至最高,分别达到79.6亿元和83.7亿元,随后有所下降。从数据上看,版权金融活跃度已进入平台期。

我国版权资源的价值有待充分利用与实现,版权金融的经济效益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尽管不同版权金融类型的运作方式各异,但均存在金融机制基础欠缺、版权金融技术要求较高及内生动力不足带来的挑战。

(一)版权金融机制基础欠缺

金融活动需要完整的金融交易机制,包括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和交易市场建设等。版权金融产品开发对金融机构的开发能力和版权专业性有较高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较高的产品开发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参与版权金融的活跃度。版权金融产品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且需要金融机构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以版权保险为例,产品开发的交易流程一般包括版权资产的评估、依据精算模型进行风险定价、识别与版权资产相关的风险、收集版权资产风险数据与财务数据、计算单一风险值、计算总风险值、厘定保险费率和定制版权保险合同等环节。版权质押融资也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与授信额度核定。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主要是通过开发定制化版权金融产品的方式开发产品,例如,平安财产保险的作品版权维权保险和上述北京银行“电影+”电影版权质押贷产品等。但是,中小型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较难负担版权金融产品开发成本,版权金融活动主要集中在版权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地域差异性较大。

(二)版权金融技术性较强

在操作技术层面,知识产权金融涉及的技术操作相较于实体物更为复杂。知识产权金融的实现得益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与一定条件下权利可分离的特点。而版权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版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仅有财产权部分可以参与金融活动。

版权价值评估是版权金融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也一直是版权金融的难点。根据201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构成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制度基础。就版权等无形资产而言,主要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为指导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重要规则。在评估方法上,主要有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而言,其难点在于:一是版权权利类型与作品类型丰富,版权价值评估对象组合多。以版权权利和作品类型构建的版权价值评估对象矩阵,至少有140项版权财产权利,版权价值评估对象的数量更加庞大,每一项权利均需根据特定经济行为、评估目的等单独确定。二是版权价值影响因素复杂,版权价值难以通过劳动价值理论中的劳动时间、程度和强度决定,而是与作品内容、文化环境、营销手段等因素关联性更强。因此,版权价值评估对评估师的专业性要求更强,也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风险承载能力。

(三)参与主体内生动力欠缺

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整体上具有政府主导、试点推进的特点,版权质押融资、保险和证券化在初期发展阶段均有政府部门的参与指导。当然,政府的指导和普惠政策对版权金融的发展具有正向推动作用,尤其是在规范制定、基础建设和意识提升方面具有必要性。但是,在版权金融市场内生动力缺乏的情况下,政府指导可能形成市场主体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未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版权金融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制约版权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

此外,版权金融活动内生动力不足的原因还在于版权金融活动风险的多重性。创新性金融往往存在市场体系稳定性下降、监管有效性被削弱的风险。而版权金融的风险既来自于金融活动的固有风险,也有版权自身存在的风险。第一,版权金融自身涉及的环节比较长,涉及各方主体较多,各环节均可能出现潜在风险。版权金融从版权权属登记、版权价值评估和版权资产流转各环节完成版权“产权化一资本化一金融化”,以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第二,版权特点决定了其自身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由于知识产权非损耗性使用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往往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造成版权金融活动较强的不确定性。第三,版权资产的处置风险高。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或证券产品基础资产较难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需要通过转化运用、实施许可等处置方式以获得收益。因此,版权资产价值实现风险较难避免。

三、版权金融可持续发展及机制优化

尽管版权金融发展面临机制建设、技术操作和内生动力等问题与挑战,且市场实践相对比较零散,但版权资源和法治保障为版权金融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石。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版权金融基础建设、强化政府版权金融服务及培育版权金融专业人才等方面,推动版权金融可持续发展和机制优化。

(一)促进版权金融要素融合

版权在文化产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版权与文化产业的金融要素融合更有利于打通金融资源与衔接渠道。版权金融与文化金融在金融活动基础支撑方面可以融合发展,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直接以“版权产业”指代文化产业。我国文化金融模式也正由“文化+科技”和“科技+金融”转向“文化+科技+金融”有机结合的一体化发展。2020年,中宣部和财政部共同发起设立了国家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各方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制定的契机下,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建设、信息渠道整合和版权运营管理方面融合发展。目前,各地已经建立多个版权交易市场,包括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华北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天津数字版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多元化交易机构。在版权与文化产业金融融合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区域性交易中心的功能联动性,除了促成地区版权交易功能外,还应发挥版权交易市场在数据信息发布、金融产品创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版权市场信息,畅通地区和平台间的信息渠道,对接版权资源与金融资本,促进版权金融市场活跃度。

(二)强化政府版权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工具,具有强烈的产业政策性。在中央文件的出台推动下,各地推出过不同的质押贷款融资补贴、风险补偿或评估及中介机构的奖励等政策。政策内容开始从单一的奖补政策向多维引导与服务转变。在版权金融未来政策调整过程中,应以公共服务和风险分担为重点,避免贴息造成市场主体对政策的依赖。在公共服务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应发挥版权金融意识提升和文化资源对接的功能,以公共服务引导版权金融意识,认识到版权金融的价值。即便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的意识仍有极大的提高空间。

此外,通过政府参与建立版权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尤为必要。《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规定了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化解职责。除了版权金融中的监管和行政指导的作用,地方政府还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通过建立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和政府基金等方式,降低版权质押过程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影响。在质押物处置变现方面,“政务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布相关信息,开展拍卖、竞价交易等创造条件,对解决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变现难问题,打通银行知识产权资产处置通道具有促进作用。

(三)提高版权金融的专业能力

版权金融的发展,一方面离不开人才这一关键要素,另一方面离不开运营机构良好的运营机制。开展版权金融活动需要具备版权和金融等交叉学科的专业。然而,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版权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我国应优化版权金融领域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版权金融的专业能力。培养版权金融交叉人才,以促进版权价值评估、产品开发等技术性问题。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协会、评估机构和高校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版权金融人才。注重产学研结合,按照跨学科培养、宽口径使用的思路,依托法律、金融、会计、出版、管理、资产评估等专业,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培养版权评估高端人才;合作建立版权金融研究所,进行相关课题研究,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高校和资产评估机构合作建立版权金融产学研合作实践基地,实现产学研深度合作,进而多措并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版权金融交叉、复合型人才,从而促进版权价值评估、产品开发等技术性问题的有效化解。

其次,提高版权金融运营机构的专业度,提升版权运营机构的客户储备数量和撮合交易的能力。版权资源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版权运营能力,尤其是在数字版权产业领域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以及版权价值的实现提出了更高诉求。版权金融运营生态体系的建立要求金融运营机构在不断创新版权金融工具的基础之上,创新组织与服务方案,例如,创新风险管理机制,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风险缓释机制设计等。再如,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成立专门服务于版权产业的专营支行等。另外,鼓励版权金融机构在政府引导下,扩大版权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构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和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开发适合传统版权和数字版权相关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等。

四、结语

版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战略实施,能够提高文化活动创新力、文化传播影响力和文化产业竞争力。版权金融是版权运用的重要体现,版权金融活动也能反向促进版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认识版权金融的发展路径和潜在挑战,通过梳理我国版权金融发展路径、完善版权金融机制,以促进版权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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