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程与新时代实践

2023-04-29 00:44高文静
中国科技投资 2023年2期
关键词:优化策略改革

高文静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的改革与发展应当建立在保护农民群众产权的基础之上。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中国农村产权制度这一核心内容,从基本概述、改革历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新时代优化策略等多方面内容对其展开详细的论述,旨在为从事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事业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策略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而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应当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中总结经验,并结合新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优化农村产权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服务农户群众,造福农村社会。这也是笔者将要同大家分享和探究的核心内容。

一、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概述

所谓农村产权制度,通常是指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由谁来占有、运营、监管,以及集体资产所产生利益如何划分的制度设置与安排。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重建集体所有制下“三块地、一块产”的土地所有权体制,从而构建出更高效的制度体系,在农村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发包地、宅基地、集体所有建筑用地及其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取得、运用、效益、处分等各种财产权益,并完善对公益性财物的管护制度,通过这种方式来更好地推动农村地区长远发展。

二、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程

(一)农村产权制度摸索期:1949年~1978年

自建国开始,为了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体制改革工作拉开了探索的序幕。新中国建立初期,各项工作尚处于摸索期。此时,保障农村地区农户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农户自身生产能力是各地区政府部门的重要改革发展方向。比如,废除滞后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制定并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户群众的土地所有权。再比如,将农户群体的土地所有权逐步转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先由农户群体以无偿入股的形式占有耕地,再将其向农村集体拥有的体制改革方向探索与推进,最后再转化为三级集体所有制,该制度通常涉及人民公社、工业生产大队以及工业生产小队。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萌芽期:1978年~1988 年

在该时期,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升,由上而下全面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在土地共有的条件下,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逐渐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转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农户群众对耕地的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还有利于推动农户群众能够自发地投入到农业生产活动中。此外,在中央的领导下,陆续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地区的经济生产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有效解决了农户群众的温饱问题,同时也极大地满足了城镇居民的粮食需求。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发展期:1988年~2002年

20世纪末期,我国农村地区效益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集体企业所普遍出现的经济下滑现象与农村地区所实施的集体所有制过于简单等影响因素有关。因此,政府部门也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实施集体产权制度及其相关工作。在1990年至1994年间,农业部门也针对当前阶段的农村地区发展现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村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和私有制的过渡提供政策支持。

(四)农村集体产权巩固发展期:2003年~2007年

在农村集体产权的巩固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低或免除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在部分地区开设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交易方式改革试点来进一步巩固农村产权的发展战略地位。改革开放后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出台了优惠性政策措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依然相对落后。为了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也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城市助力农村”的战略方针,其目的是帮助农村地区解决农民收入下降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针对农村地区的产权结构实施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扩大农户群众增加收入的途径和试点土地经营流转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带动城市乡村经济一体化。

(五)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实践期:2007年至今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实践期,该阶段政府部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以此来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户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模式的进一步改革和优化。为了可以全面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我国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地区要积极采用相关措施来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多项工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对农户群众针对土地资源所享有的权益加以明确,以此来为农户群众经营收入的提升提供保障。在2015年,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产权贷款质押等问题也制定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和规范,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缺少健全的法律规范

虽然当前《宪法》及有关规定已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指导意义。但目前农村地区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渐衍生出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如村民小组等,若这些组织机构无法享有健全、完善法律规范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会严重阻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还不利于农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大力发展市场经营业务。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土地资源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也仍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缺乏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性项目通常无需缴税费或是缴纳较少的税费,但其在农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在转制之后则需缴纳数额高昂的税费。除此之外,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一些社区股份合作社暂未取得工商部门所授予的合法经营权,所以一旦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运营,就必须缴纳较高税费,通常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多项税费,如果申请办理集体权属变动登记,还需要额外缴纳变更税费。由此可见,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成因

1.农民财产权缺位

农民财产权除了常规意义上的物质财产之外,还涵盖了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固定资产型的财产。农民身为土地房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土地房产的使用权等合法权利。但事实上,农村地区的土地和房产等财产长期以来都未曾进行确权,不少农民无法享有合法的产权权益,继而导致农民财产权利缺位的现象频发。一方面,体现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归属权与所有权的划分混乱,农户群众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体现在农村地区的住房在产权证方面问题相对复杂,从而使得其在自由买卖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房产也会被严重低估。

2.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不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不规范也是阻碍农村地区产权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地区在划分集体土地产权时不够明晰,导致当地政府未能在开展市政工程建设的第一时间对公共设施建设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给予农户群众以赔偿。二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实施难度较高,且部分地区的领导干部缺乏改革的积极性。三是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流转经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缺乏科学、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分配机制。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建议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能够在各地区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针对目前已出台的诸如《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法律规范加以优化,以此来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的确立。唯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农村地区的市场活力,为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培养新动力,努力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还应结合所处地区的用地规范,突出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担保权的法律地位。

(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顶层建设

农村地区在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需要先对其股权数量以及相对应的份额比例加以量化,再将其合理地分配给农户,以此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成员的切身利益,使组织成员能够真正享受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当地政府部门也需不断加强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顶层设计工作。现阶段,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相关改革,并规定农村地区的股份合作社要想依法获得市场主体地位,需在县级及以上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如此方可获得企业法人资质,这就给农村股份合作社创造了进入市场经济运营的合法途径。不过,也有部分地区的农村社区股权合作组织机构并没未在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没有获得企业法人资质。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从国家发展的层面做好顶部设计工作,统一标准,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三)引入共享经济模式发展住宅合作社和共享住宅

为进一步实现农村地区宅基地和住房在市场中的公平流转,降低农村地区住房闲置的概率,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通常是由拥有大量闲散房屋的农户自行组织成立的,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倡导当地农户同住宅合作社进行协同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农村地区一些处于闲置状态的住宅由合作社统一装潢和运营,既可以当作城市居民偶尔下乡旅行时的短期住房,也可以作为运营农贸交易的长期租赁商铺,所获取的收益再以股权比例和份额分摊给提供住房入股服务的农户。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共享住宅。在共享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农村地区牢牢把握这一难得的机遇,对农村共享住宅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其在落在实处。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根据遵循住宅使用权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将农村地区闲置的住房信息上传至专业的信息共享平台上,通过这种方式来快速实现供需匹配的目标,但这种全新的发展思路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步入全新的共享经济发展赛道后,农村地区的经济也愈发活跃起来,相关部门可以加快引进共享经济等新型经营新业态来实现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究其本质,是要在“三农”领域中充分利用农村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采取这种方法不但可以提高农户群众的整体收入水平,还可以盘活农村地区的闲置住房,为推进农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四)切实降低新型经济组织和农户群众的税收压力

目前,我国虽然针对农村地区专业合作社推出了税收减免政策,但由于这一类合作社大多以自产自销的经营管理模式为主,而农村社区股权合作社则主要存在资金经营管理等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通常参照一般经营性企业的纳税标准对其收税,这就导致了许多农村地区的农户群众不想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因此,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给予农村地区农户群众以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援助,并适当降低税率,以此来有效缓解新型经济组织机构与农户群众的税收压力,切实提高农民工收入,努力为推动农村产业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五、结论

为充分发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顶层建设,积极引入共享经济模式发展住宅合作社和共享住宅,切实降低新型经济组织和农户群众的税收压力,努力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

参考文献:

[1]王青.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程与新时代实践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16):259-261.

[2]陈健.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程与新时代实践[J].经济体制改革,2019(06):75-80.

[3]高强,孔祥智.新中国70年的农村产权制度:演进脉络与改革思路[J].理论探索,2019(06):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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