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涵
(香港大学,中国·香港 999077)
“法者,天下之公器”。法治是努力促进公平正义得到全面维护和实现的最可靠保障。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个体的努力才会得到认可和肯定,社会才能在有序竞争中迸发其活力与生机。古今中外,公平正义都是司法重要的价值追求。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便存在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注重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法治思想中亦存在多种观点肯定了“情、理、法”兼顾的公平正义法律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坚持人民至上,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Z].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绝对范本可循,需充分理解古今中外不同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利弊,特别是吸收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司法观念和借鉴西方法律思想的有益经验,在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中积极探索“情、理、法”与当代中国法治的融合与平衡。基于此,本文对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情、理、法”与公平正义思想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对孟德斯鸠、霍姆斯两位西方法学代表人物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进行了阐释,并指出二者局限性所在,对于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实现新时代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及“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便有追求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体现,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的一体化思维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理”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有“天然法则”“天性”“封建伦理”等多重含义(2)古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即“天理”具有自然规律和社会伦理法则的双重属性。在将“天理”与古代法律文化结合理解时,其多被视为社会的伦理原则及道德是非观念,即封建伦理、三纲五常。西周政治思想家周公旦主张“以德配天”,认为如要“天命”庇佑,则君主应“有德”。春秋战国时期,“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3)《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典章制度、道德规范均视为天地之规、民众之行为准则。西汉推崇“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4)《春秋繁露·基义》。,认为君臣、父子、夫妇之纲均源自天意。南宋理学家朱熹有言:“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5)《答何叔京》之二八,(南宋)朱熹。,意为仁义礼智是人之本性,天理之表现,“殊不思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一,真西山书判《谕州县官僚》。认为天理即客观是非,违逆是非便是悖逆天理,应受严厉处罚(7)《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天理观”》,阳泉人大,2016年4月。。《明史》亦载:“敬天法祖,无二道也。”(8)《明史》卷四十八。中国古代思想将敬畏天道视为信仰。
中国古代汉语中的“人情”有“人的感情”“人之常情”“人心、民情”“交情、情面”“馈赠、礼物”等多重含义(9)《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31页、第1232页。。《庄子·逍遥游》中提及:“大有径庭,不近人情焉”。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出:“令顺民心,则威令行。”(10)《管子·牧民》十一经:“……令顺民心,则威令行;使民各为其所长,则用备;严刑罚,则民远邪;……”指出顺应民意对国家法令推行影响重大。秦律《法律答问》认为:“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1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即当公共场所有贼伤人,百步范围内之人应当相援,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唐律疏议》中记载:“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百日,然后决。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要求不应随意拷讯怀孕或分娩未满百日的妇女。(12)《唐律疏议.断狱》。《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亦载有“酌以人情,参以法意”之观点。(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翁浩堂书判《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上件田酌以人情,参以法意,吕、詹二家俱不当有。……”在中国古代法律背景下,“凡治天下,必因民情”,似乎将“人情”理解为一般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和民心,而非人际关系间的私情,更能体现“人情”在中国传统法治中的意义。
相较于“天理”“人情”的多重释义,“国法”基于字面含义可作理解为国家的律法和法令。律法早期被称之以“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战国时期改称为“法”(14)李悝.《法经》.李悝: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法家代表人物。和“律”(15)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军事家,法家代表人物。。《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轻重之不可踰者,国法也”。(1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一,真西山书判《谕州县官僚》。“国法”是要求民众遵守的社会生活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应受处罚性。
中国古代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的平衡。天理强调审案要是非分明,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国法追求执法公平及司法客观公正;人情要求司法者从案情实际出发,权衡考量酌情以断。(17)陈景良,王若尧.宋代司法断案中蕴含的天理国法人情[J].人民检察,2022,(13).商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之法律主张,经汉代经儒家学说指导思想逐步推演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晋书·刑法志》提出:“峻礼教之防”,明确刑律应维护礼教。《唐律疏议》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出伦理道德为主,法律规制为辅,德礼方为行政教化之根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胡石壁《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礼法结合”这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在时代演进中长期占据重要的实践地位。
“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中国传统司法的精华所在。然而在此基础上,该公平正义理念仍存在其局限性。中国古代“天理”主要目的是维护至高君权、封建伦理及社会等级制度,统治阶级让“国法”以天理的形式出现,使民众蒙蔽在所谓“天命”之中。此外,中国古代尤其重视道德价值,“法不外乎人情”是民众的共识。(19)李磊.自然法在中国[J].法制与社会,2015,(3).在缺乏“国法”明文规定的案件中,将情理作为裁判依据似乎无有不妥;但当“国法”与情理相冲突时,“情理”的内涵或外延并没有标准定义,在司法者的“高下由心”和“自由裁量”之下,“情理”亦可能越过“国法”。
西方社会思想对公平正义的探索也从未停滞。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从哲学角度论证了公正观念,并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而“正义”究其核心,在于强调其是人类的至善和社会的首要美德,是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目标或状态。(2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罗斯译.基奇纳巴托什图书出版公司,1999.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著《论法的精神》,进一步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美国法学家、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其著作《法律的道路》中亦就法律与公平正义之相关问题阐述了观点。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并非仅指法律本身,而应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存在于法律这一根本理性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在“天理”角度,世间万物皆有其法,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在规律构成了普遍存在的相互联系,该等规律和联系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法律与法律、法的渊源、立法目的、国家政体类型、经济组织、税收制度、风俗、宗教、民族精神、风俗习惯及自然状态等秩序及因素间;而法律自身,也是基于各种事物性质而生的必然联系。(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以西方宗教领域为例,其认为人系智慧存在物而时常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是故需要以宗教、哲学及法律对人加以督促和规制,使人遵守所谓“上帝有其法”。(2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综上可知,仅浮于表层知晓法律的形式而不探究其规律和实质,便无法正确理解法的精神。
基于“国法”角度,孟德斯鸠主张权利的合理配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权理论系其思想核心,即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指出三权相互制衡,方能彼此协调前进,保障公民在法律许可范围下的“集体本位”的“自由”。(2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应该想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不应该想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平静状态,它源自人人都享有安全这种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如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于一方,君主或议会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可能会制定“恶法”并暴虐执行;司法权如不与立法权或行政权分置,法官便可同时身为立法者和裁判者,极易招致司法腐败,法官拥有专断公民生命与自由的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集于一方,则意味着专权者同时拥有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拥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及行使国家审判、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甚至可以自由蹂躏国家制度并摧毁公民。(2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孟德斯鸠同时指出:“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他意识到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与“人情”发生联系或产生冲突。(2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有时与之擦肩而过,只是染上一点淡淡的色彩,有时则停下脚步,与之融为一体。”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种根本理性不应被情感或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所影响。实践里应有效过滤法律中的私欲、激情和偏见,将法的因素与环境因素、时间因素和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衡量法理与情理,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作出公正裁判。
霍姆斯亦认可“天理”观念,秉持“天人合一”(28)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美].法律的道路[M].“正是法律中那些更为深远、更为概括的层面,赋予了法律普世关怀的价值(universal interest)。 穿越法律的这些层面,你不但能够成为法律职业领城的泰山北斗,而且还能将你自己与天地万物联系起来,在天人合一当中倾听浩瀚苍穹的一丝回响,洞悉天道运行的微妙变幻,捕捉普遍规律的蛛丝马迹。”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的法哲学观点,提出“天道”将对不当行为作出“判决”(29)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美]法学论文集[C].“对于不当行为,天道只会作出唯一的判决——如果可将这种似乎无关特定行为本身的结局称为判决的话——即处死。这种判决或者结局正适用于过度放浪形骸的情形。你们若浪费太多食物就会饿死,若浪费太多燃料就会挨冻,若浪费太多神经组织就会衰竭。”姚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该精神取向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和谐”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涉及关于神、自然、社会、历史、人性等诸多因素的分析及如何使其相洽一致的讨论。(30)陈鹏生.从天人观念的差异看中西法文化的不同走向,陈鹏生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其目标是完善人的道德,协调社会秩序和顺应自然规律,以三者相洽的和谐整体作为社会法治的内核。(31)何勤华,张顺,《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治理研究》,2022 年第6期.更具体而言,霍姆斯认为法律的思想应穿透表层的形式—法律规则,深层次地理解法律的普适性的共识价值。
于“国法”角度,(32)周永坤.《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奠基者——纪念霍姆斯大法官诞辰180周年》,2021年,8(01)。霍姆斯讨论了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他引用美国博物学家路易斯·阿加西斯之语:“倘若一杯啤酒涨价2分钱,德国人民将揭竿而起。”认为这种情形并非法律错误所致,而是因为这样的法律在德国社会背景下难以实施。(3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M].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这要求法律应契合于特定时期、特定环境和特定人群的需求,否则易引发民众抵制、政治关系紧张甚至社会动荡。
霍姆斯亦不回避“人情”对法律的影响,认为“最佳的法律正当性依据,存在于最深刻的人类本性当中。”(3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M].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但其在认可道德因素的同时(35)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M].“法律是外化于道德生活的见证和积淀。法律的历史其实就是一个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尽管人们喜欢调侃法律,但是法律的实践必然会引导社会培养良民和塑造好人。”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亦强调法律与道德间的界限不可过于模糊。如法律语言与道德词汇相揉杂,则执法、审判之时易以道德之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自由,此间便需要法官更谨慎地承担权衡社会利益的责任(36)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M].“……,法官也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承担着权衡社会利益的责任。法官对此责无旁贷,如果在处理案件时怠于权衡考虑社会利益,只会造成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含混不清,……。”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虽然霍姆斯指出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选择特权”,(37)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学论文集[C].“单纯的逻辑工具不足以应付疑难之处,而且法官被要求行使至高无上的选择特权(the sovereign prerogative of choice),即便这是隐藏起来的无意识举动。”姚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但理所当然,该种“选择特权”也应在法律制度、法官身份、法律逻辑、社会风俗、道德标准等多项因素的约束下合理行使,最终使判决达致正义与合法性的两全,以避免压缩民众应享有的权利,或扩大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8)牟治伟.法律与正义——霍姆斯与汉德之间的对话[N].人民法院报.2017-10-13.
一言蔽之,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思想提出了自由平等、权力制衡、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法的精神需避免浮于形式,应结合整体的内外影响因素及事物规律,追求并倡导良法“善治”和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但是,孟德斯鸠深受宗教法律影响,并较为肯定法律中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一致性作用,(3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C].“一个国家所信奉的宗教,倘若不幸不是上帝赐予的那种宗教,那就始终需要设法让宗教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宗教-哪怕是伪宗教-是为人正直诚实的最佳保证。”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孟德斯鸠在主张对权力进行制约时,并没有给人民群众的权力留下足够的空间,认为“人民完全不具备参与讨论各种事务的能力”(4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对人民群众抱有极大的偏见,忽视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约束作用,这也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
相较之下,霍姆斯同样赞同追求法治的公平正义不应推崇相对顽固的法条主义(41)乔治·弗莱切.《隐藏的宪法》。,也不应将法律视为机械工具在审判中照本宣科;但另一方面,霍姆斯主张“法律预测论”,提出法律不仅是推理规则,更是对行为结果的预测。(42)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学论文集[C].“我所指的法律,正是对法院将会采取的实际举措作出的预测,而不是什么故作高深的东西。”姚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其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约束和惩罚“坏人”做出的不良行为,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作应从“人性之恶”的角度进行考虑(4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C].“如果你们仅仅想知道法律而不去顾及其他的问题,那么你们就必须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待。这是因为,坏人只在乎通过法律知识能够预见到的实质性后果;好人却在良心的模糊指引下去寻找行为的根据,而不在乎这样的根据是法律的还是非法律的。如果能够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那么就可以看到,区分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就不仅在于实践,其在理论上的价值也不可小视。”李俊晔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从而更准确地预见及理解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其局限在于霍姆斯对法律的实用性及实践效果的高度重视,在非普通法系国家可能存在造成越权甚至法官专横的风险。(44)周永坤.《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奠基者——纪念霍姆斯大法官诞辰180周年》,2021年,8(0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厚的人民情怀,对公正司法作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强调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45)《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46)《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47)《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发挥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48)《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判断,并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们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面的需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这一重大命题,旨在通过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不仅强调要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强调紧紧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等课题,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者也,可离非道也。”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一论断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时刻牢记、入脑入心,必须躬身实践、落地生根,一刻也不能偏离,一刻也不能停歇。将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平正义,需要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至上、厚植为民情怀,做到依法能动履职,克服为了完成任务的错误观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注重法治机制和路径创新,避免片面、孤立、割裂地理解适用法律。”(50)聊城检察,《如何把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平正义》,2022年。正如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的那样:“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感知和评价法治建设成果的一把尺子。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把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实际获得的公平正义,这既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高的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承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理、国法、人情之平衡之意,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无论何时都不应忽视人民群众的正义直觉,要在“国法”的基础上,融入“天理”“人情”价值因素,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实质公平正义进行合理评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了的人才知道。”改革开放45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治理论不断创新,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科学回答,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工程,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植根于中国大地。中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从国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恰恰相反,新时代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实现要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优秀法治思想,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反映了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绝对范本可循,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要在充分吸收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建设符合中国实际、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武器,我们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