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网络经营假兽药案件的查办分析与经验分享

2023-04-21 08:00:03张志帅何俊丹郭家鹏张栓玲班曼曼
中国动物检疫 2023年11期
关键词:网店主管部门网络平台

张志帅,何俊丹,李 峥,郭家鹏,张栓玲,班曼曼

(1. 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河南郑州 450008;2. 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郑州 450008)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突飞猛进。通过开设网店、网络直播带货等形式销售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线上涉牧商品销售量巨大,且销售增长势头迅猛。网络经济的虚拟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较为隐蔽的违法空间,造成了准入把关难、日常监管难、追溯来源难、调查取证难等难题。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寻求破解办法,通过加强部门间、政企间沟通交流,签署合作协议,构建长效机制等措施,集中力量查处网络违法经营大案要案,收到了较好成效。本文通过对一起网络违法经营假劣兽药案件的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广大同行提供参考。

1 案件调查处理

1.1 案件来源

2017年12月,四川省德阳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情况时,从某涉嫌销售假兽药的网店购买了产品。该产品经认定为假兽药,发货地址显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四川省农业厅致函河南省畜牧局,商请查处该起淘宝网店销售假兽药案件。

1.2 调查情况

河南省畜牧局高度重视网络打假工作,立刻将四川省农业厅函件批转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接上级指示后,执法总队随即展开立案调查。为获取实物,执法人员分账号、分批次在该涉案网店购买了9种产品,其中表观依法界定为假兽药的有8种。通过从网络平台公司调取交易数据发现,上述8种假兽药交易金额达几十万元,开设网店团伙已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执法人员查明了该团伙仓库和办公场所的具体位置及活动规律。

1.3 查处结果

河南省畜牧局向河南省公安厅通报了案件线索情况。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依法将案件移送开封市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对相关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2 案件特征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办理,发现网络销售假劣兽药等农资案件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

当前网络销售平台、直播带货等业态发展较快,网上从事兽药、饲料等农资销售的主体越来越多。每家主体又同时销售多种农资产品,加之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对网络销售农资活动排查力度不足,使得混迹其中的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

2.2 违法主体不明确

不法分子在互联网领域销售假劣农资时往往采用假人名、假地址,且是网络联系、物流发货,致使监管部门“看不见、找不到”实际经营的人员、产品和场所,因此确定违法主体的难度较大。

2.3 案件线索少且类型单一

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很少,一般为网店名称、网址和举报者提供的涉案产品等。办案机关需要依据仅有的少数线索,查明违法主体,固定涉案产品实物证据,查明相关涉案场所具体位置,进而掌握违法事实。因此查处难度较一般案件大。

2.4 证据难以提取固定

涉案产品一般以网店或直播间的图片、视频等形式出现,执法人员无法直接接触实物,需要下单购买后才能进行详细查验或者检测,增加了固定证据成本。为不引起违法当事人察觉,往往不能集中购买产品,而需分账号、分批次购买,且收货地址要选择农村地区,这使得固定证据的操作过程十分繁琐。同时网店一般不能开具发票,涉案产品购买后的费用报销存在困难。

3 案件查处要点

3.1 初步研判涉案产品真伪

执法机构可登录该涉案网店,通过浏览店内展示的图片、视频等资料,核查所售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信息、生产日期、批号、功能主治等信息,对所售商品的真伪进行初步研判。

3.2 购买可疑产品进行鉴定

对初步怀疑为假、劣产品的兽药以及另一些无法进行表观鉴定,但可疑程度较高的产品,进行分账户、分批次购买。收到实物后,根据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注意留存发货人电话、地址等关键信息。

3.3 商请网络平台协助取证

与涉案网店所在网络平台公司取得联系,上门或以公函形式要求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网店经营者的基础信息(如身份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信息等)和交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去向等),特别要查明当事人发货的始发快递网点名称和位置。

3.4 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配合公安干警在涉案物品始发网点进行布控。发货人再次出现时,对其实施跟踪,找出生产场所或仓储场所具体位置。对涉案地点暗中排查,摸清涉案产品生产、发货规律和人员数量、作息规律以及进出场所的可疑车辆等相关情况。

4 案件查处难点

4.1 网络平台配合协查机制不健全

执法机构在办理网络销售假劣兽药案件,需要向网络平台公司调取相关电子信息证据时,往往遇到对接无门或者被拒之门外的情形。即使有的网络平台公司愿意配合提供证据,也仍然面临着需要网络平台不同管理层级和部门的报备、审批、排号等业务流程,等待时间少则几天,多则几十天。调取电子信息证据的程序复杂繁琐、周期漫长,影响了办案时效性。

4.2 前期调查需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查办互联网案件,由于掌握的初始案件线索少,前期无法掌握违法主体信息、违法场所位置,所以前期须通过摸排走访、伪装暗访、蹲守盯梢、跟踪监视等刑侦措施对案件线索展开核查。因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必不可少,如遇到警务人员抽不出时间,案件办理经常陷入停滞状态。

4.3 网络办案的经验和手段欠缺

在查办网络违法经营兽药案件方面,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和成熟的办案模式。国家和省级层面在日常执法业务培训中,针对网络案件查办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内容也很少。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普遍缺乏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调查手段也较为单一。

5 地方经验分享

为进一步打击互联网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有效解决网络监管机制不健全、信息不通畅、办案效率低等困难,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多次与省公安厅、网络平台公司沟通交流,努力构建网络经营监管、规范、打击的长效机制,共同签署了《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农产品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全国领先、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责任明确、协作紧密”的政企联防联控联打合作新机制。

5.1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前置机,读取双方数据,进行信息交互,实现数据共享。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网络平台公司开放河南省内畜牧行业投入品、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许可信息,网络平台公司向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本省入网经营主体相关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公司将两部分信息开展有效比对,对在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证照信息及经营产品真伪进行审核查验。

5.2 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

在网络平台公司与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之间开展案件线索双向交互通报。网络平台公司如发现河南省境内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安排核查,并告知网络平台公司核查结果。河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网络平台公司提供支持及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的,网络平台公司应及时给予协助。

5.3 建立案件查办配合机制

以往查办网络案件中,若网络平台公司所在地不在河南省境内,须调取网络平台公司电子信息证据的,程序通常较为繁琐。一般是先向网络平台公司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发协查函,省级主管部门再逐级转至平台公司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再由县(区)主管部门与网络平台公司对接调取数据。调取数据证据的中间环节多、运转周期长、调取成本高、取证难度大,严重影响案件查办进度。通过建立案件查办配合机制,依托网络平台公司现有合作系统,实现调查取证点对点实时对接,提高了对接效率,降低了取证成本。网络平台公司的大数据优势和强的分析汇总能力,为办案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提高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办案效率。

5.4 建立网络舆情互通、业务培训交流、联络员等机制

建立常态化舆情互通监测工作机制,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建立业务培训交流机制,河南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公司轮流组织相关主题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性交流座谈,分析网络相关违法犯罪形势,梳理违法犯罪规律特点,探索各方在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等方面开展合作的相关事宜。建立联络员机制,各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共享、线索转办、舆情互通、案件查办、培训交流等事项的沟通协调。

6 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建议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网络案件查办理论和实践知识专项培训,切实提升各级执法机构网络案件查办能力;二是建议从部级层面出台网络农资经营管理和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国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监管指明方向,提供强有力的遵循;三是建议完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将互联网案件查办前期采用的线索核查措施、手段纳入程序规定中,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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