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姚志彪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6)
高校校友会是在当前高校行政体制下,高校联络以前毕业生,“自主”组织已经同高校没有关系的毕业生的特殊组织形式。在高校“双一流建设”的大背景下,高校校友会快速发展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友会。厘清高校与其校友会之间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既有利于规范高校校友会,促进其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集聚和整合校友资源。在公众意识和法人制度里,校友会具有组织校友的合法身份。然而截至目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校友会的法律条文也未定性高校与其校友会的关系和具体组织管理模式,造成二者关系混乱,这样增加了沟通、协调成本;当其发展缺乏具体的规制、约束措施时,可能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高校及其校友会带来法律风险。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拟从高校及其校友会的法律关系视角,探究高校与其校友会非对称依赖关系的成因,以期厘清中国特色高校校友会的性质并实现科学治理。
本文根据校友会成员的结构组成,将国内高校校友会分为母校校友会、地方校友会和行业校友会。母校校友会是指由母校发起成立的某某高校校友会或某某高校校友总会。如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北京大学校友会。母校校友会挂靠于高校,一般与学校某行政部门,例如,校友工作办公室、发展委员会、对外联络与发展处等合署办公,虽然对外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对内却是同一批人员具体办公。此种类型的校友会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进行社会团体工作;二是与高校联系紧密。其日常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高校,日常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主要由高校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场所多由高校提供,重要活动需报请高校“批准”。地方校友会是由特定地区的校友自发成立的某所大学的某省(市)校友会。行业校友会是以具体学科专业为基础,由从事该行业的校友自发成立的某所高校某某行业校友会。上述两类校友会又称独立型校友会,与由高校发起的校友会不同,这两类校友会的发起方为一些高知名度、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校友,主动承担联络、沟通校友之职责,并在当地民政部门以校友团体的名义申请注册。如广东省东南大学校友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由在粤的东南大学校友自愿组成,通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由固定专职人员在固定的工作地点办公。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与高校存在非对称依赖关系的高校校友会是指母校校友会。
高校与高校校友会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是平等主体,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高校校友会相对于高校在制度上和事实上都存在一种非对称性依赖关系。
高校校友会的组织目标归纳为两点。一是联络与交流。高校校友会的建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联系以及通过母校平台建立校友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二是合作与发展。高校校友会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校友事业,为国家、地方和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高校校友会的组织目标始终围绕着高校,离不开高校。因此,高校校友会的自然使命决定了它依赖高校的现实。
组织目标和运作方式决定组织管理模式,高校作为校友会的设立发起者和挂靠单位,在客观上造成了高校对校友会的实际控制。这种控制体现在校友会的组织管理模式上,即高校直接或间接控制了校友会的组织机构。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领导日常性工作,并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而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长负责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体制机制和机构改革的建议方案,同时根据情况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高校对校友会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力机构形同虚设。一所高校的校友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分布世界各地,会员大会几乎不可能召开(校友与校友会会员虽有区分,但是高度重合,下文详述);即使普遍采取的会员代表大会,其遴选的代表要取得高校的认可,多为知名校友或各地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负责人。第二,执行机构,在校友会设立初期,半数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由校方“指定”。高校校友会理事会一般是三部分人员组成,包括已退休的原高校领导,高校各部门、院系领导和部分知名校友。尤其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基本是由高校退休或现职领导干部担任。第三,日常办事机构,即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属于高校,且多为兼职。目前较普遍的形式是,高校通过设立对外联络与发展处等行政部门与校友会相对应,赋予校友会在校内行政体制中的合法身份。高校在组织结构上强化了校友会对其的依赖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既在一些方面表现为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在另一些方面体现出平权型法律关系。前者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校具有行使特定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后者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高校和学生分别作为法人和公民两类平等民事主体,高校围绕教育教学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关系。学生一旦从学校毕业离校,就同学校没有法律关系了,学校与毕业学生(狭义校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生办理了离校手续后自动终止。学生毕业而终止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的一对新的社会关系——校友与母校。高校章程一般对学生是以概括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的,同时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校友一般是以列举式条款进行规定的,多以倡导性条款鼓励高校同校友保持联系, 继续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发展。
校友会会员是对应校友会的一对关系,是属于一所高校的校友,自愿组织的一个社会组织以及承认这个组织章程履行一定手续后成为组织的成员。学生同高校有权利与义务关系,校友会成员同校友会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单纯的校友同高校和校友会之间均不成立权利与义务关系。
简言之,高校校友会是依附高校而存在的,而作为校友会的会员则是依附校友身份而存在,校友身份是通过高校章程予以确认的。高校校友会的存在是因为校友,校友是由高校培养出来的而非校友会,所以,事实上校友会不可能完全脱离高校而存在的。因此,即便是地方校友会或行业校友会,它们和学校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关系,例如,《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母校认可原则”,即需要须通过函具体确认母校已审核校友会发起人的资质并同意发起人发起、申报成立校友会。
在现实中,高校校友会同所属高校之间的关系受到多元行政管理的影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高校校友会才可进行行政登记。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一规定可能导致多方面的错位。一方面,本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机构决定登记机关,而高校和校友会的登记机关层级可能不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未明确哪一机构决定业务主管部门,二者主管部门层级可能不同。条例的不明确性容易引发不同层级的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多重管理,既可能造成高校以及校友会、登记机关、主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降低管理效率;也可能出现上述部门互相推诿、不履行职能的情况,致使具体问题不能解决。
一方面,高校校友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挂靠单位”在客观上也对其进行制约。目前高校校友会设立监事会的还不多,内部监督职能由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行使。同时,高校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都受高校的直接或间接管理,尤其是会员代表和理事会成员一般是由学校人员兼任,从高校和其校友会的实体关系上讲,不符合监管者的“独立性”要求。外部监管多头并举,既存在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又存在监管执行的法律空白;内部监管不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属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监管缺位。
经行政登记后,在法律的主体意义上,高校校友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际经营并进行单独核算。但受高校的实质制约,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上运行效率低下且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因此,高校校友会难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体,既难以完全具备独立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公信力,又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建立起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少高校在高校章程中明确了“校、会不分”,例如,《东南高校章程》第62条第1 款规定,学校依法设立东南高校校友总会;《上海外国语高校章程》第65 条第1 款规定学校设立校友会;《武汉理工高校章程》第109 条规定,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人民高校章程》第66 条规定,中国人民高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高校校友会可能打着高校的旗号,借助高校的影响力,设立奖助学金、举办校友创业比赛、召开校友经济论坛等。高校可能会利用校友会的独立法人名义,做一些违法违纪的事,甚至将“小金库”设立在校友会,以规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在杨某甲、杨某乙挪用公款一案中[(2014)曲刑初字第103 号)],学校会议纪要决定2013 级招生实施扩招,收取的超额费用由校友会汇总,用作学校建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校领导的安排违规使用。
在传统意义上,校友会是联络校友感情的平台,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友会在服务母校和校友的内涵上不断丰富,校友通过发起集体商业行动推动了校友经济的发展,校友会则为其提供平台。传统意义上的校友经济,主要强调产学研一体化、高校产业园和科技成果转换,当下校友经济的范畴已向资本、智力、知识、思想等多重维度扩展。在“校友经济”的大潮中,校友会角色的转变,其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晰。校友会的这个新功能所扮演的角色,不会同高校设立校友会的初衷完全一致,当二者出现矛盾时,校友会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为地方、高校、校友创造一个共赢平台。“校友经济”等新功能带给校友会最大的挑战是高校校友会同其高校的非对称依赖关系。一个被高校实际控制的校友会,是很难找到这个平衡点的。
完善和明晰的法律法规是校友会具有充分运作空间、减少高校依赖的基石,必须准确地定位高校的权利和地位。
从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目前针对高校校友会的适用法律并不完善。亦如所述,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虽然规定了高校校友会对高校的非对称依赖关系事实,但这些法律条文规范层级低,且不存在专门针对高校校友会的规定,不足以具体规制校友会全部运作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的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会的性质描述无一例外都是由该校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高校在高校章程中却明确规定了学校发起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地位,在校友会章程和高校章程中表述的不一致,极易引起误导和歧义。在校友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形势下,需要更多、更完善的制度设计,明晰校友会和高校之间的关系地位。
要充分认识校友会独立法人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发挥自主管理功能,促进其发展,还要理顺高校与其之间的关系,明确其各自职能。从性质上说,校友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不是高校的行政部门;从职能上说,高校是校友会的“舵手”和“监督员”,而非直接经营者,高校为校友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从业务角度上说,高校要确保校友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充分发挥独立法人高效、专业、创新能力突出等优势,切实为校友、高校、社会服务。
校友会内部组织建设完善需要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进行明确和界定,科学化的制度管理可以保障运行的有效性。专业化发展是校友会内部组织建设的总体方向,专职、专人从事校友工作,突破一般行政事务的束缚,提高创新能力、活动策划能力、组织能力和对外沟通能力。在建立起相对独立和专业化的校友会后,还需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校情的具体工作模式。各院系部门掌握着校友的“第一手”和最基础的资料,校友工作的开展最终将落实到院系或部门,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由高校指导校友会,校友会联系协调各院系部门校友分会的矩阵式管理结构是保证校友资源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
高校充分认识到校友会作为非营利独立法人组织的特殊性和优势,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和自治性,建立校友会与高校的新型合作关系,由非对称依赖向非对称共生转变。除此之外,高校校友会若实现从法律独立到事实独立的转型,需要重视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那么高校与高校校友会作为两个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应通过“契约机制”这一法律形式解除事实上的依赖关系,以确保新型合作关系的成立,要降低高校校友会对高校的依赖,并逐渐转向一种“非对称共生”关系。这种契约机制,可以借鉴“委托- 代理”关系,或者是“总公司- 分公司”关系。鉴于高校对校友会在人、财、物及政策的全面掌控,本文更倾向于建立一种“总公司- 分公司”的合作关系。“总公司”,即高校根据高校章程发起设立校友会;“分公司”,即高校校友会根据校友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但是高校与校友会作为非盈利组织,实际上无法完全照搬公司制的制衡机制。我们需要做的是进一步探索、完善这种机制,由于“非对称”关系的天然存在,高校同校友会之间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的转移,都应该以明确的契约加以限定和澄清。通过控制校友会的决策权确保校友会实现高校的意愿, 既不符合社团法人的市场运行规律,又不适应校友会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校友工作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