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辉 高 峰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在保留农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农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边疆民族地区农地面积较大,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因此经济发展历来以农牧业为主导,但受制于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因素,农地资源有效利用率及收益率都比较低。 为有效利用土地,增加农地收入,近年来新疆的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截至2014 年底,新疆土地流转面积为555.5 万亩,占全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 ”[1]“截至2018 年底,新疆家庭承包经营流转耕地面积已达769.7 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4.4%。 ”[2]“截至2020 年9 月底,新疆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1065.77 万亩,较去年增加151 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6.5%。 ”[3]2021 年,新疆全区家庭承包耕地流转率达38.58%。[4]农地流转提高了新疆农村经济的效率与活力,但受经营能力、文化适应等因素的影响,自发无序的流转也使得农地流转合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加深了部分农村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程度。由此引发的农地流转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民族地区特殊性的社会问题。本文选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百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并深入天山南北进行实地调研, 以明确相应纠纷的审判思路,进而提出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因合同流转主体民族多元、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过低、惠农政策利益归属等因素在履行中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流出方通常诉请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 如叶某某、阿某某、巴某某等58 户哈萨克族村民诉本村村委会和王某某、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①就极具代表性。 2010 年10 月20 日,叶某某、阿某某、巴某某等58 户哈萨克族村民(甲方)在本村村委会的协调下将他们的口粮地2200 亩承包给王某某、张某某(乙方)耕种,承包期限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单价为50 元,总承包价格为165 万元,乙方所架电、打井、安装滴灌的产权属于乙方终身所有,如果有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 2014 年秋,58 户村民得知其承包给乙方的2200 亩口粮地在2012 年获得新疆财政扶贫资金100 万元用于安装节水滴灌。 58 户村民认为财政扶贫资金是投资给村民口粮地安装节水滴灌的,王某某、张某某享受了村民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故要求王某某、张某某增加土地承包费,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对该承包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原告等人也领取了各自所得的承包费,期间原告等58 户村民并未对其承包给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土地及合同提出异议。 即便涉案2200 亩土地在2012 年获得了自治区100 万元财政节水滴灌投资,但该变化系合同履行两年后发生的事情,并非合同在订立之初就已经确定的事实,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驳回了58 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由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构成代表人诉讼,在当地影响较大,集中反映了新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长、流转价格低、惠农补贴利益归属流入方等特点。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在经营权流转中凸显出诸如流转方式单一致使土地效益较低、流转期限过长加重合同风险、流转价格过低导致利益失衡等特点。
1.流转方式较为单一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转包和出租就是按照转包或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转包费用或租金,均构成合同之债,流转期限可长可短,可以约定转包费用或租金的收取方式,可分期也可一次性获得。 而转让期限等同于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出方仅保留所有权利益,对于流入方而言,获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入股是一种比较新的农地流转方式,主要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将农地经营权归于公司,农户以相对应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享受股权,承担责任。 这种公司化运作模式有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于边疆民族地区而言非常适合,但由于大多数农户对入股经营较为陌生,加之缺乏足够的引导和扶持,所以新疆绝大多数农地流转还是采用相对比较简单的转包方式。
2.流转期限过长
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我国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因此农户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其流转期限双方协商,可长可短。 但总体上应当等于或小于三十年。 如果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 年。 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期限相当于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期限的长短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土地利用的方式以及农地收益风险的大小。 实践中不少农户为追求眼前利益设置了过长的流转期限,导致合同履行利益失衡。如依某某与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2○双方甚至约定承包使用年限从2011 年1 月1 日至2048 年12 月31 日,共38 年。 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合同流转期限过长,大部分合同的流转期限均在10 年以上,而且并没有根据种植类型合理确定流转期限,绝大多数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的土地却约定了过长的流转期限,甚至有部分农户采用了转让方式流转,也就意味着流出方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剩余期限全部流转给了对方,这无疑加重了合同的风险。
3.流转价格过低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 流转价格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集中体现,决定着农民的收入和基本保障,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兼顾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一直是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关键。 受制于生产技术、民族习俗、议价能力、配套设施缺乏等因素,新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一直比较低,甚至在流转初期严重偏离农地应有的市场价值,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却因极低的流转价格导致利益失衡。 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在二轮土地承包初期,绝大多数合同一亩地每年的流转价格不足100 元,甚至存在一亩地8 元的极端个案。近年来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中央惠农政策的红利,农地流转价格日益提升,北疆条件较好的农地目前每年的转包费用已升至五六百元以上。 但由于流转期限过长,早期签订的流转合同在履行中还要继续执行原有约定的流转价格,而且有的流转合同还将继续履行十年以上。 如新疆塔城的卡某与铁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其11.3 亩土地流转给铁某,每年每亩转包费65.21 元,期限为2010 年3 月20 日至2028 年12 月31 日,转包费共计1.4 万元,铁某一次性支付完毕。 多年后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卡某认为当初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费过低,遂向法院起诉。
4.流转纠纷诉求集中
农地的不断增值导致流转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早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纷纷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返还土地。从诉讼请求来看,绝大多数农户希望流入方返还土地,然后再以当前的市场价重新流转,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大多数流出方以显失公平等理由直接诉求解除合同。甚至在法官释明可以提出变更流转价格的请求后依然坚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样本中只有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卡某某、艾某某等7 人这一起案件3○是诉请法院确认流转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以农地转让合同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驳回卡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这说明有些当事人甚至个别法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理解不到位。
5.流转判决结果较为一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财产性契约, 因此流转双方都要遵守全面履行的合同原则。 实践中,新疆的一些法院还制定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流入方已经支付全部流转费用的,流出方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研究样本中除调解结案的以外,大多数判决均驳回了农地流出方的诉讼请求。
1.流出与流入主体的民族因素
在新疆不同民族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流出方大多为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而流入方多为汉族以及回、达斡尔、维吾尔等少数民族。 究其原因,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自古以来擅长游牧,汉族、维吾尔族擅长农耕,有些农地流入方还是由内地农村迁居新疆,他们善于精耕细作,掌握着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而新疆的锡伯、达斡尔族均为乾隆年间由辽宁西迁来疆,本就肩负屯垦戍边的光荣使命,西迁后兴修水利,开垦种田,所以对农业生产也比较擅长。鉴于在历史习俗和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差异,有许多少数民族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转包、转让等方式将承包地全部流转,然后去放牧、进城务工或赋闲在家。如上诉人沙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4○中,沙某某2005 年将33 亩承包地和宅基地一并转让给郑某某,转让期限为23 年,流转费用为38,000 元。 后承包地又被另行转包,2012 年涉案部分土地被阿勒泰市政府和国家电网征收, 土地补偿款都被几度易手的实际耕种人领取。
“新疆边远地区贫困农户的纯收入、生活消费支出以及农业经营投资均受土地流转的影响,转入土地使得以上三方面分别增加了951.5 元、-498.7 元以及321.6 元,而转出土地对贫困农户的影响大于转入土地,使得以上三方面分别增加了1027.8 元、751.4 元以及-459.4 元。 ”[5]这一数据说明土地流转能显著影响贫困农户的福利水平,转出土地有助于增加贫困农户家庭的纯收入水平,在短期内增加生活消费支出,减少了相关的农业经营投资。新疆农户承包地面积虽大但缺水,因此导致农业经营投资成本高。加之农业生产技术、传统游牧生活习惯等因素,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少数民族贫困户更倾向于将承包地流转他人来增加收入、减少农业投资。相反,一些疆外投资者和本地条件好的农户财力雄厚,打井等农业经营投资投入巨大,转包多户连片承包地可以更好地开展规划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
3.流转纠纷诉讼理由的民族因素
一些流转合同的流出方为少数民族,所以纠纷产生后,流出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呈现出了民族因素介入的理由。如“合同文本使用汉语,自己不懂汉语,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等。在原告新疆霍城县农民买某某(维吾尔族)与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5○中,买某某于2007 年11 月将其9 亩野酸梅地长期永久转包给马某某,转包费为20000 元,如双方变更违约金贰万元。 买某某2015 年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马某某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将2000 元违约金写成大写的贰万元,要求解除合同。 在新疆额敏县克某某、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6○中,原告认为自己是哈萨克族,不懂汉语,订立合同时也没有解释和翻译。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在吐某某、奴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以其持有的《草场转让协议》(汉文版和哈文版)尾部均以汉语书写“流转费已付清”字样,主张流转费40 万元已一次性付清。但吐某某、奴某某夫妇只认可收到流转费4 万元。对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以转让协议尾部汉文手书标注“流转费已付清”来抗辩约定的40 万元流转费已全部付清,却不能提供现金收据, 结合协议签订时的社会经济状态以及对如此大额的现金交易当事人应遵循的谨慎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李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同时,按正常的交易习惯即便交易双方为图省事直接在协议中注明付款情况也应由收款方以自己习惯的文字书写标注并签名,因此,李某某已全部付清40 万元的流转费的抗辩理由因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
承包地是农户安身立命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流出方无疑会取得合同约定的流转收入,但是流转期限内的农地经营收益无论多少,都归属于流入方。 农户之所以将承包地流转出去,大都是为了有效利用土地,提高家庭收入。 但实践中事与愿违,不少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贫困进一步加剧。
1.一次性收取流转收入后缺乏可持续收入
在实地调研中,许多农地流转合同中流出方一次性收取了全部流转费用。由于流转价格低廉、赋闲在家、疾病等原因,一部分流出方很快入不敷出。尤其是没有可持续收入却又将承包地全部流转的农户陷入极度贫困状态。如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也某某与何某某农地流转纠纷一案,也某某是新疆托里县的一个哈萨克族农民,其在2006 年11 月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自己的全部承包地51 亩以5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同乡农民何某某(汉族)。由于也某某本轮土地承包期限至2030 年,这就意味着也某某在流转合同签订后24 年承包土地的所有收益只有5000 元。2011 年也某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也某某不能证明解除合同的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也某某上诉后向二审法官讲述了生活的艰辛,也某某的家在去年的一场洪水中被冲,妻子也与其离婚,无固定的住所,只能寄住在亲戚家,生活非常困难,而且其腿部患病已经开始萎缩,不能从事重体力活动,现已无生活来源。 转让给何某某的土地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由于生活所迫无奈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2.惠农政策的土地依附性使得农地流入方受益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减免农业税、农业补贴、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大幅度增值,但是由于这些惠农政策具有土地依附性,即“谁耕种谁受益”的特点,使得真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享受到相关受益。如前述叶某某、阿某某、巴某某等58 户哈萨克族村民诉本村村委会和王某某、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流转的2200 亩口粮地获得新疆财政扶贫资金100 万元用于安装节水滴灌,实际上农地流出方58 户村民并未享受该扶贫资金,而是流入方王某某、张某某享受了优惠政策。
3.流出方与流入方的收入差异巨大
基于惠农政策、农地稀缺、农业发展等因素,目前新疆农地每亩地的年转包价格已经在五六百元,和十几年前相比已经翻了近十倍左右。 农业收入也逐年提高。 一些农地流入方不断增加土地投入,加之新疆农户的人均流转地面积较大,适合机械化作业,因此很多农地流入方年收入非常可观。 甚至有一些农地流入方不再自己耕种,而是将农地以市场价再次转包,仅一年收取的转包费用甚至超过当年给农地初始流出方支付的二三十年全部流转费用。 据一些深入农村调解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 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差巨大,一些农地流出方家徒四壁,而相应的农地流入方已然成为“农场老板”,开着豪华轿车,雇佣农工从事农业劳动。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农村土地收益大幅增值。 由于土地流转期限长,很多早年就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并没有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于是纷纷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承包费或解除合同,导致近年来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加,合同稳定性与情势变更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对此需要从法律、民族、社会的视角综合考量,可以确立以保护合同稳定为原则进行适当变更,探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的审判思路。
合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财产性契约,只要是流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要依约履行,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对于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在新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案件由于订立时间较早、流转期限较长,流出方大都因为近年来农地增值较多的原因诉至法院,因此撤销权基本都因期限已过而消灭。当然如果期限未过,法院应当根据流出方的诉讼请求审查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7○规定了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8○也基本吸收了这一规定,并且更加强调合同的基础条件。 司法实践中,新疆一些法院制定的“流入方已经支付全部流转费用的,流出方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等审判指导意见显然没有考虑情势变更事由,完全忽略了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作为履行期限较长的农地流转合同不同于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合同。尽管流转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但流转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在剩余的较长履行期限内,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风险概率仍然存在。
1.严格界定“非商业风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农地的流转价格原本由市场调节,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流转期限过长带来的合同风险,因此市场调节下的价格涨跌并不是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但是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减免农业税、农业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大幅度增值,作为农地流出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商业风险。 实际上这些政策红利的出台原本就是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政策受益主体应当和农村土地承包户的特定身份即“承包权”相联系。9○合同成立后的与农户身份有关的政策性调整如果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然可以构成情势变更。 报告第一部分提到的叶某某等58 户哈萨克族村民诉本村村委会和王某某、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0 万元是专门投资给村民口粮地安装节水滴灌的,这一政策补贴实际上就属于非商业风险,但该政策红利导致的农地增值却由流入方王某某、张某某享受。
2.以变更合同为原则,以解除合同为例外
司法解释尽管规定了情势变更可能导致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 但并没有明确情势变更后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而是赋予人民法院结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司法裁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构成情势变更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流入方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流转费用,是否进行了较大的农业生产投入, 解除或不解除合同是否将对农地流入方或流出方的合同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只要能够通过变更流转价格解决情势变更带来的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等问题,就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如也某某、努某某分别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⑨中,新疆塔城市也门勒乡沙吾林村的哈萨克族村民也某某、努某某于2008 年分别将自家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已将转包费全部付清。 2011 年4 月,被告王某某出资安装了滴灌设备,因土地价格上涨,两原告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发签订农地流转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形,王某某已经按合同约定全部付清承包费,双方未约定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可以解除合同,故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分别上诉称,本案合同如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属于解除合同的情形。 王某某答辩称,本案土地价格的上涨属于可预见的合同风险,并非情势变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本案发生了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将对王某某的合同利益造成较大影响。而且合同继续履行带来的明显不公平完全可以通过变更土地流转费用的方式进行平衡。 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由于上诉人也某某、努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变更合同的诉求,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3.适当变更流转土地的价格
如果农地流转合同在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需要变更流转价格时,应当以适度为原则。履行中的土地增值既有商业风险,也有非商业风险。既有农地的自然增值,也有农地流入方大量经营投入后导致的增值,还有国家惠农政策等非商业风险带来的增值。 因此不能够直接以纠纷审理时涉案农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变更的流转价格,而是在原来流转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那部分非商业风险带来的增值,而且对已履行流转期限内的流转价格不具有溯及力。
在原告阿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⑩中,2003 年9 月原告阿某某将其承包的300 亩耕地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于某某,转让费60000 元,期限为永久。 被告于某某承担300 亩耕地的农业税、提留以及其他土地费用,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2005 年国家免除土地农业税、提留、统筹后,被告将每年应交的3000 元上述费用交给原告阿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主张因国家农村政策调整和土地增值发生了情势变化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当时的土地市场环境的客观实际,市场交易原本就存在商业风险,故由此造成的风险理应由原告承担,对于国家农村政策的调整,导致土地增值的情况实际存在,被告对此亦主动每年补助给原告3000 元,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转让费符合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增加转让费用的请求予以酌定支持, 遂判决被告于某某自2009 年起每年给予原告阿某某土地转让补偿费5000元到2028 年止。上诉人阿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已实际履行7 年,被上诉人对该地拉电、打井、铺滴灌,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如果仅从上诉人角度出发势必产生负面的影响,但上诉人阿某某转让土地时的价格为300 亩60000 元,剩余的转包时间25 年,计算后每亩流转价格才8 元,根据现在的市场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仍按照此价款执行,显失公平。 二审根据现在土地承包的市场情况将一审确定的每年转让补偿费提高至10000 元至2028 年。 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尽管认为构成情势变更,也提高了流转价格,但变更的理由比较随意,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
原告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农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1○中,原告将20 亩承包地转包给刘某某,每亩150 元,承包期限自2014 年春至2022 年底, 承包费27000 元已付清,2015 年塔城市阿西尔乡下满致巴克村统一安装滴灌设备,原告那某某缴纳了安装费7000 元。 目前因本村滴灌地承包均价每亩每年300—350 元,原告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承包费。 新疆塔城市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履行中因原告那某某付费安装滴灌,即出现了客观新情况,如继续按照约定的承包费150 元/亩有失合理,法院酌定土地承包费自2015 年始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每亩增加至210 元。这一判决就充分考虑了安装滴灌导致农地增值的新情况,而且并没有以涉案农地市场价格作为变更标准,而是根据案情酌定判决被告自安装滴灌后每亩适当增加60 元流转费用。
在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处理中,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民族、社会的综合视角进行案件考量,妥善平衡农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如前述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也某某与何某某农地流转纠纷二审案件中,法官鉴于也某某生活极度贫困、无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专门约见了被上诉人。 约谈中,被上诉人声称也知道也某某现在的处境,也很同情,但自己已将涉案农地另行转包他人,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的谈话中对案情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案件虽然并不复杂,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事关生计,所以法官多次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不厌其烦的讲解法律精神、提供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耐心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至年底,被上诉人将承包地返还给上诉人。”目前,研究样本中调解率比较低,这与一些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和司法认定有直接的关系,此外法官对此类纠纷也缺乏社会性的思考。相信以保护合同稳定为原则进行适当变更的审判思路确立后,调解农地流转纠纷应该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下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转型期,在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妥善解决农地流转纠纷的同时,有必要能动司法,就案件中农地流转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在流转方式、流转期限、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积极推进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的农地流转理念、机制、制度、方法创新,探寻边疆民族地区农地流转机制创新之路及模式,这将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影响。农村土地最主要的三种权益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起初这三个权益是绑定在一起的,后来在改革中率先将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这一次权益的分离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从而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尤其是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发布),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对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土地确权、有序流转、交易设置等方面事项做出了规范性、制度性安排,并要求自2022 年起全疆各地全面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这些政策措施将成为进一步激活“三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在创作调研期间,笔者了解到新疆沙湾县大泉乡烧坊庄子村双泉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些情况,该合作社成立之初只有社员69 户,入股耕地面积2800 亩。 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28600 多亩,与合作社开展合作管理的耕地面积超过了2 万亩。 59 岁的哈萨克族村民哈依绕拉把自家的20 多亩地全部入股到双泉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则在合作社从事管水、打理库房等工作,目前哈依绕拉家的年纯收入比自己种地时高出了两三万元。 合作社实行统一品种、统一播种、统一田管等“六统一”管理模式,不仅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激活了土地中更多的隐藏效益,把种植风险降到最低值,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农民的利益。[6]2023 年以来,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大石头村将土地流转作为重点工作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探索土地使用新路子,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2023 年村“两委”和工作队积极作为,联合90 户村民将曾经是一片效益低下甚至撂荒的薄田碎地850 亩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流转费用每亩地500 元,村民的钱袋子鼓了起来。 这种用活土地使用权,让土地“转”起来增值的做法,有力促进了当地农业高质量发展。[7]与此同时,新疆额敏县部分农村也兴起了一种土地半托管模式,通过种植户和农业公司的土地托管合同,由公司提供种子、化肥、田间管理技术指导等“管家”服务,从而达到农户和公司双赢的目标。 这些模式的成熟和推广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凸显的相关问题, 进而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发展。
③参见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43 民终2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