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我国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2023-04-12 03:08:42聂婷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9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聂婷

摘要:数字经济下的数字和信息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改变着经济社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过程,社会企业的核心资产形态正在从传统的土地、资金、人力资本等要素朝着数字、信息、技术等要素改变。传统的信用评估体系的局部化、静态化稳健评估标准受到挑战,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字信用体系需要具备技术化、系统化、自动执行与监督的特征。从社会顶层设计、制度创新、技术保障等方面,融合政府、市场、机构各方的力量完善数字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条件。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信用体系;技术信用;系统信用

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据开发与应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风险与安全、技术人才培养等研究内容在不断深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再次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抓紧布局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依托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着社会新一轮的创新,推动当前社会生产关系、生产组织与生产过程的变革。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总规模占GDP的比重远超39.8%,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三大数字经济板块正在快速发展。经济交易以信用制度作为基础保障,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样也依赖信用体系的完善。数字科技在弱化传统生产信用关系的同时也促进着新的生产信用关系呈现出技术化特征,数字经济下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范畴、信用评估载体、信用监督方式已在发生变化,社会信用在契约信用和关系信用这两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开始产生系统信用形式。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系统信用在信用体系中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基于传统信用体系的构架基础上,补充和完善数字技术化信用体系构架将成为未来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数字经济发展特点

(一)数字、信息技术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产业价值链实现重构

依托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的应用,经济交易的数字信息的门槛和障碍在降低,数字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据、算法和算力技术的支撑下,数字经济能够实现经济区域、产业链条的各环节各渠道的全网联通。高质量的大数据是信用价值提升的关键。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交易壁垒和摩擦在降低,信息生产效率在提升,信息获取成本、运用成本和传播成本在降低,传统经济的交易成本降低。数字经济从要素供给端改变着经济生产关系,推动着生产组织和产业的价值链重构。

(二)交易模式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实现边际报酬递增

数字技术突破了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突破了经济系统中地域、信息等障碍,实现信息传输、经济往来可以在更短时间内进行,经济交往中的沟通、交易、物流等成本大幅降低,辐射范围更广,突破原有经济交往半径,实现更大范围的跨区域交易。数字经济下的数字技术通过与传统生产要素的融合与交互,通过优化生產要素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将传统生产要素如土地、人力、资金、信息的使用边际效率逐步提升。随着网络节点增多,其规模经济的“增值”效应就越明显,网络产生和带来的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呈指数级增长,进而打破工业经济因为资源竞争性特征所导致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实现边际报酬递增。

(三)数字与产业融合推动新一轮创新发展动力

在数字经济范式下,通过对经济社会生产形式与生产关系进行横向与纵向的系统性重塑,实现跨界信息融合、人机协同、产业上下链融合、物联与信息联深入融合。跨界融合成为推动数字经济业态创新的主要方式。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中新型突出的组织形式,营造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互联互通,平台、企业、用户、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形成共同的价值生态平台。据工信部数据显示,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7万亿增长到了超45万亿,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在整个GDP中的比重已经从33%提升至39.8%。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传统信用体系的局限

传统社会信用体系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组成,包括了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传统信用体系的主导主体由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构成。

(一)传统信用是一种局部中介信用

传统信用体系主要基于社会关系和政府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人的信用与制度信用体系构架,也即以关系信用和契约信用作为主要内容。传统信用中的关系信用具有一定的边界性,作用范围有限,基于经济和道德风险的防范的契约信用起到了信用评估和约束作用,交易范围得以扩大,交易信用关系得以保障。但传统信用体系信息数据来源主要依托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数据获取,具有一定的来源局限性,这也导致了信用评估局限于中介机构的信用获取数据能力和深度,社会信用水平被中介机构所局限。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和数据边界被打破,经济关系呈现系统化,传统的局部中介信用模式难以覆盖系统信用的需求,会导致信用评估的非全貌性。

(二)传统信用是一种相对静态信用

数字经济时代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终端成为新的基础设施。数字平台从散点式多用户向链接式全用户变化,数据呈现海量集聚,社会经济进入“万物互联、实时互动”的时代。数据与行为的海量化、实时化让经济社会进入动态化形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用的变化更趋频繁。传统信用体系主要覆盖对象为社会主要关键经济组织与主体,信用体系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特征。但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正在呈现出多元化、颗粒化的特征,传统的标准化、规划范信用体系亟须进行多元化、动态化的体系补充。

(三)传统信用体系监督与惩戒机制不健全

信用发挥作用的基本特征是掌握信息的主体和做决定的主体是重合的,这是保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的基础。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市场组织,其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同样需要外部机构的监督与约束,传统信用体系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依赖于政府,因数据的产生者、采用者与分析者非一致,导致了未能引入社会系统的公共监督。经济系统的非完全开放和联通导致了数据的非共享性,从而导致信息的主体和信息分析的主体的非一致性,这导致了监督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信息非完全对称性,失信行为和欺诈事件屡有发生。

三、数字信用体系的核心要素构建

实现信息获取、进行有效监督、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是信用行为保证的重要条件,数字信用体系下的信用构建同样基于信用构建的基础条件,同时依托数字技术更有效地推动信用体系核心要素构建的实现。

(一)数据基础去中心化、全局化

基于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撑,信用数据的来源和覆盖具有广泛性。经济社会活动高度透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信用数据作为数据资源中的一种,是个人和企业在各种数字平台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数字足迹,为进行信用行为分析和评价、推进信用产品创新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信用数据包括金融交易、账户信息等传统信用数据,也包括公用事业、电信支付、出行记录、生活缴费等非金融数据。在数据科技的技术基础上,各类互联网信用数据与政府、银行等“官方”信用数据实现融合,使得信用数据能够以更为标准化的方式呈现,大量高质量的标准化数据提升了信用价值。基于全网全链式电子化的信用数据,更有利于建立全面的信用主体画像和完整的信用体系。

(二)信用监督公开化、系统化

传统信用体系的监督以人的监督和制度监督为核心,具有主观性和范围性。随着数字挖掘技术的发展,大量涉及社会隐私信息的数据具有市场公开化,易被采集和加工,未经授权的信息采集和利用,对信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虽然能使傳统的交易成本减少,但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和网络拥塞、网络文化和其他监管问题等障碍更加突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并不能完全消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算法诚信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支撑下,能够对算法应用进行技术和过程监控审查,减少数据源头失信,减少个人信息泄露以及隐性信息剥削等一系列问题。建立数据科学诚信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实现信用机制与各种应用场景紧密结合,使得采信、评信、用信融为一体。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融合,实现市场监管的数据技术驱动与社会契约监管的关系与制度监控融合。

(三)信用履约执行自动化

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智能合约的确定性行为约束,消解违约行为。在区块链技术中心中,通过电子化的机器语言,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承诺形成数字化的智能合约并记入区块链。智能合约定期检查自动机状态,逐条遍历每个合约内包含的状态机、事务以及触发条件,当满足触发条件时便启动计算机执行程序,机器自动完成交易,实现信用履约的全自动化,无担心违约者抵赖。将数字技术化的信用机制应用于各类经济场景,使得业务规则实现流程标准化,采信、评信、信用融为一体,实现信用履约的自我监督、自我执行。

四、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的保障条件

数字经济的发展应以数字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作为重要前提条件。完善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的保障条件对于促进数字经济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

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和信用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对市场主体之间基于信用产生的经济行为,包括信用信息的获取、披露和共享,个人隐私保护,信用产权的界定及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加以强制规范。目前,涉及信用的法律法规散布在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的部门法和各种行政法规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数字化信用体系下应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治理模式。首先,应开发以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为基础的新型治理工具,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数字化管理水平;其次,应建立高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数字经济跨区域、宽领域的特点要求政府部门应构建无缝隙、动态化的协同管理机制和工作平台,做到对普遍性或突发性问题迅速反应、及时处理,提升行政效能。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提升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数字技术的信息高穿透力和高渗透性,既为数字经济体系发展提供了显著动力,也蕴藏着极大的技术风险和信息风险。这些风险涉及了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产业安全。政府部门应保持信用安全管理水平与社会数字化发展水平的同步,保持监管政策和管理规则与社会数字化发展水平的同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加强对隐私数据的标准管理,明确应用边界。根据各类应用场景,明确各类应用场景的数据应用范围和深度,明确建立隐私安全的综合法律规范、监管制度、处理流程和技术工具的制度安排,制定数据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建立完备的数据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明确数据运用主体的数据保护责任,强化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支撑。

(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升级创新

传统的信用体系以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为主体,形成了完整规范的既定信用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型社会信用体系应充分整合现有的数字信用资源,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上,一是实现信用数据基础设施的升级创新,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提高全民的数字技能。通过政策措施鼓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升级。政府应鼓励支持建设第三方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快数据资源产业化步伐。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的数字化专业能力,降低数字化应用门槛,强化数据互联畅通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建立起政府部门搭台,二是要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标准,做到制度先行,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各类机构的协同作用。

五、结语

社会经济的运行以信用为核心基础,数字信用体系的建立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稳健安全的信用保障。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在数字信用体系的构建中需要政府、第三方数字化服务平台、社会大众的共同建设。应坚持政府数字顶层制度设计的规范先行,各类数字机构的规范运营,数据技术的规范运用,从各方面搭建规范完整的数字信用制度,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安全有效的数字经济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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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立义.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理论问题探讨[J].宏观经济管理,2022(05):60-66.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科“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课题(2020GZGJ209)。

(作者单位:广州华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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