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声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财政局,云南 临沧 677000)
为了保障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实施组合式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就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够发挥极其关键且不容忽视的综合影响和作用,其不仅能够帮助和支持企业全面彻底解决生产经营及销售业务推进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类困难,强化企业经营发展总体信心,确保宏观经济形势长期处在稳定良好状态,与此同时,还能支持助推增值税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过程,加速增值税相关政策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不仅是关键的理论性问题,还是实践性课题。
随着各行业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在开展产品销售活动过程中,其面对的市场环境正呈现出持续变化趋势,客观上如果企业发生产品滞销问题或者是产品销售价格突然下跌问题,通常会导致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显著低于企业产品生产原材料的购入金额,从而导致实际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数量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数量,生成增值税留抵税额。此种情形之下,诱导生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与市场环境因素具备密切相关性,通常较难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控制规避。
对于将采购获取农副产品视作原材料主要来源获取渠道的生产加工类企业而言,其实际开展的生产原材料采购业务环节,通常具备显著而又鲜明的季节性特点。在此种类型企业基于较短时间之内集中大量推进开展针对生产原材料的采购业务环节条件下,其当期的进项税额数量将会呈现出迅猛变化,且难以被同时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数量完全彻底消化,从而生成数量较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在我国增值税征收政策转变成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政策后,对外开展固定资产购置活动过程中包含的增值税被纳入抵扣覆盖范围之中,部分投资数额相对较多,且施工建设时间周期相对较长的公共基础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如城市地铁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核电站建设项目等)。由于在施工建设环节尚未结束投入,在具体使用之前,无法获取到市场销售收入资金,客观上引发数量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获取到及时抵扣,进而在长期持续集聚条件下,诱导生成增值税留抵税额。近年来,随着我国持续加大指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力度,因上述原因作用而引致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数量,将会呈现出快速持续增加变化趋势。
企业参与从事围绕商品或者是服务项目的出口贸易活动,除了法律法规或者是相关政策具备特殊规定外,其实际获取的销售收入资金执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也就是说不会产生销项税额。由此可知,在企业生产销售出口商品或者是服务项目过程中,其实际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导致生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参考结合上述发展背景,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且贯彻实施了出口退税政策。从实质性层面展开阐释分析,所谓出口退税,退回的就是产品或者是服务项目出口企业的留抵税额。
在我国增值税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同时设置和执行着多档差别税率,除零税率外,增值税征收税率的最高设置水平为13.00%,其最低设置水平为6.00%。
对于特定企业而言,如果其在开展产品或者是服务项目销售活动过程中适用的税率水平,明显低于对应的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率水平,也就是形成展示出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呈现出倒挂现象,则通常极易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例如,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而言,其在开展服务项目对外销售业务活动过程中,通常遵循6%的增值税征收税率,而其在向外购置各类原材料或者是固定资产要素业务活动过程中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税率则为13%,从而在不含增值税进项金额与销项金额彼此相等情形之下,通常会具体引致发生进项税额留抵现象。
我国绝大多数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以月为时间周期推进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环节。基于此,假若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周期显著超越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期限,则企业实际采购获取的产品生产原材料,通常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周期范围内,无法及时、全面地被转变成产品销售收入,客观上会引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变成增值税留抵税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推进开展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活动,需要依次经历生产原材料采购阶段、生产原材料投入阶段、产品生产制造阶段,以及产品销售阶段,其经历的时间过程较为漫长,基本上无法在一个月时间范围之内(增值税纳税申报周期)完成。并且,如果企业在执行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活动过程中同时推进开展生产机器设备的外购业务活动环节,通常会导致企业直接需要面对数量更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且在抵扣环节开展过程中消耗更多时间。当前,我国具备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实际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总体数量规模相对较大,与上述因素作用高度相关。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实际产生过程,通常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大小的影响制约。出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动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借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其他类型合法扣税凭证的方式虚假增加进项税额数量,间接上加大抵扣数量;除此之外,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借由多种方法手段隐匿实际获取的产品或者是服务项目销售资金数额,从而在违法缩减销项税额数量条件下,虚假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最终实施骗取退税行为。此外,在骗税行为大量存在条件下,通常也能引致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其针对企业施加的影响效应具备双重性。一方面,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够显著增加退税企业的流动现金数量,降低企业资金运作过程中的经济成本投入数量,维持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过程稳定性,提升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信心。另一方面,在企业直面经营资源短缺问题、贷款获取过程困难问题,以及融资业务环节成本高企问题条件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能够指向企业持续提供数量相对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促进企业有效解决处置经营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各类问题。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留抵退税环节获取的到账资金要素不具备临时性特征,其通常是可供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长期加以使用的自有资金,且即使在退税业务环节开展后,企业将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数量增加,通常也不会针对企业占有的经营性流动资金施加占用过程,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金过程中运用的资金,通常经由消费者主体加以提供或者是承担。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实际指向各类企业发挥的增资效应,通常仅仅取决于企业的可退税数量规模,且此处规模越大,则作用效果就越显著。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其针对税收施加的影响效应,同时涉及多个方面,其不但需要体现在税收层面上,也需要反映和呈现在税收管理层面上。
从税收层面看,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过程,能够直接显著缩减政府在退税业务当期获取的增值税收入数量,导致增值税收入数额增长速度明显减缓,给政府顺利实现围绕增值税税金的预期收入目标施加沉重压力。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条件下,企业在结转后期需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会呈现出缩减变化,同时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数量将会对应性地呈现出增加变化,且在后期阶段,政府在增值税税金方面的收入数量将会呈现出高速度增长变化趋势。由此可知,从中长期视角展开阐释分析,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过程,通常不会显著缩减政府目前已经获取的增值税税收数量,以及潜在性的变化规模,但是,会引发增值税税金数量在增加速度方面的波动现象。
税收资金收入是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针对税收收入获取数量施加的影响改变作用,同时会直接鲜明反映呈现在财政收入层面上。因此,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针对税收收入施加的影响改变效应,基本上等同于其针对财政收入施加的影响改变效应。
公平性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进程中指向税收制度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不同行业领域或者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具备差异化特点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指导原则明显背离。
如同前文所述内容,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的产生具备客观性和必然性,围绕实际涌现的留抵税额推进开展退税业务环节,具备扎实且充分的理论参考依据。但是,作为明确化的制度性安排内容,对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过程,不应当限制适宜使用的企业覆盖范围,不应当设置具备差异化的退税数量比例,同时还要避免实施区分存增量留抵行为,要避免因遭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力状态影响,或者是作为宏观性的调节控制工具,而推进实施具备某种限度的差异化政策措施。
只要企业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通常都应当在税收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坚持并且遵守公平性指导原则,允许所有的企业开展退税申请业务环节。
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只要增值税留抵税额产生,通常都应当及时推进开展退税业务环节,但是,在税收政策具体制定过程中,一般应当控制保障具体制定形成的政策,能够在实施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
为全面、充分、深入地发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效应,控制缩减增值税税金增收职能部门与企业的非必要性的工作任务量,应当指向数量较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相对较少,消化速度相对较快,以及增资作用效果不够明显的企业,择取运用结转抵扣工作方式完成处理环节。
鉴于此种情况,在具体安排相关性税收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开展针对退税业务环节时间周期和最低指导标准的设置环节,在设置退税业务环节时间周期过程中,以3个月或者是6个月为标准,企业在退税时间周期范围内的留抵税额达到最低标准以上的,才允许申请办理退税。
本文在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探析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阐述了生成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主要原因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影响效应,提出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完善策略,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税收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