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创新路径

2023-04-05 17:12李晟徐翠剑任昊
人才资源开发 2023年3期
关键词:侨资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李晟 徐翠剑 任昊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群体逐渐壮大,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充分。侨资企业具备灵活就业人员多、敢于创新的精神以及科技影响力大等特点,具有进行多样化保险产品试点的优势。本文在分析了商业保险的运营现状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真实需求后,提出设立侨资企业创新试点平台,加强试点企业数字化和创新能力建设来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加强保险行业在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创新性建设,提出保险的定位和理念、设立保险白名单以及整合多方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最后提出完善系统性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一、背景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截至2021 年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 亿人,占我国劳动人口的四分之一。目前,不仅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开始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年轻人也开始加入灵活就业大军,2020 年和2021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率均超过16%。灵活就业覆盖行业广阔,既有快递服务、商品销售、建筑施工等低技能工作,也有服务预订、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高大上”工种;既可以按项目工作、短时工作,也可以是自由职业,从业者时间支配自由。这些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灵活就业人员,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保障需求,基础的社会保障已经难以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多样化需求,新的社会保障尝试已经成为社会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研究情况

我国关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劳动关系归属、劳动风险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在劳动关系归属问题上,则主要关注劳动三分法还是劳动二分法及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影响;对劳动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与纠纷处理等事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研究,关注点在社会保险的多样性、灵活性以及商业保险的可行性上居多,目前主流仍是研究如何将现有的社保体系进行灵活性改革以便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纳入这个体系进行管理,对于商业保险的探讨,多采用补充性的产品视角。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根据《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2021 年共有61.14%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比2020 年提高了5.46%。当前灵活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技能单一、协作性不强的“蓝领”岗位,占45.6%,其次就是IT 和其他技术人员等白领,占比18.2%,白领参与灵活就业还有进一步增长趋势,这部分人群对社会的需求呈现出更多样性。灵活就业人员独特的工作形式使得他们常常被社保排除在外,一是企业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并未提供相关社保服务;二是由于灵活就业人员长期不在流出地城市工作,也使得城乡居民保险断缴断档;三是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觉得社保缴纳费用过高不愿意自行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分析

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性在于其不仅工作方式灵活,所需要的社会保障方式也要非常灵活。对于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来说,因为可能身兼数个平台的职位,而且会经常在平台之间流动转换,在一个平台连续缴纳社保存在困难;对于农村进城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城保农保不能转移,因此社会保障可能就会断缴,而且他们大部分也没有考虑过在工作城市扎根,所以也不愿意缴纳标准的五险一金,只是希望获得更多现金收入。标准的社会保障难以满足这些要求,因此更具灵活性的商业保险产品对灵活就业人员具备更强的吸引力。

除对灵活性的需求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更关注当下需求的特点,他们对选择即时产生效益的产品倾向性都比较强。比如,与养老保险相比,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大病补充保险等即时性、适用性较强的险种对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四、多样化保险产品试点的路径建议

(一)建立侨资企业试点平台,鼓励创新社保补充

1.设立侨联主导的侨资企业试点平台。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涉及面非常广,全行业或者全市推动难免出现不可控或者效果不佳的情况,因此,最好筛选具备一定条件的区域或者平台进行试点。而侨资企业作为接纳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重要主体之一,已经覆盖了各行各业,并且在侨联的管理下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企业联盟及平台。侨资企业具备很强的创新能力,也有敢于尝试新事物的勇气,因此可以充分调动侨资企业的积极性,参与多样化保险产品的改革试点。通过对侨资企业的调研可知,侨资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使用和其社会保障缴纳的改革有着迫切的需求,建议可以推动人社局联合侨联、侨资企业组建侨资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平台,平台需包含有保险企业、平台企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不同行业,也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灵活就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约束。在这个基础上,多方共同设计基于商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机制,在该试点平台进行全面推广和实施,完善内部改善的流程,形成自我迭代循环体系,而后能够广泛复制推广。

2.加强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商业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足够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并且需要有足够的数据进行分析。目前,受困于平台企业与保险公司难以共享数据,使得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产品运营困难,而平台公司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经常出现诉讼及纠纷。将侨资企业试点内的企业数据进行统一整理,建设一个数字化的试点平台,让数据能够在平台上交易流动,使得企业能够获取自身想要的数据,进而提供更契合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场景的保险条款;作为市场需求方的灵活用工企业也可以获取适应本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数据,提供给产品企业作为数据分析使用,提高保险产品的准确性;作为政府也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各方面的需求情况并整合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补充性项目,提供安全知识培训、风险管理建议等更多增值服务,为居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数字化平台及数据交易市场建设,需要将侨资企业中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纳入,同时也是对数字经济广泛应用的一个尝试,也能更好地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数字化建设。

3.加大对试点企业的创新扶持力度。当下许多新科技型的侨资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但是受到营商环境以及产业链相关企业的影响,没有能够进一步发挥其内外联动的优势作用。本文建议在试点企业内部形成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三链深度融合的集群生态,培育以平台企业为链主、保险企业为链核的灵活就业服务集群,推出促进集群快速发展的行动方案和引导规范,带动整个试点平台的企业活力,让企业能够积极地进行创新尝试,集中攻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难题,同时能够形成一套侨资企业集中攻坚克难的行动方案,让侨资企业能够在这个试点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鼓励智能保险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申报监管机构项目,为试点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管家式服务,在政策扶持、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试点项目支持力度,着力解决项目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断点。

(二)加强保险行业补全社会保障的创新性建设

1.明确补充社保类型的商业保险定位和发展理念。社会保障作为我国基础的保障体系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稳定作用,而商业保险目前更多是商业化的行为,介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产品没有明确的定义,作为补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保险产品,其定位也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因此,其定位需要明确为社会基础保障的补充性商业保险,其发展理念是要在满足基础保障的前提下,满足灵活就业人员更多样化的商业保险需求。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长期产品战略,保障保险产品的顺利运营。这个过程中可以向灵活就业市场提供符合市场需求、保障就业稳定的低风险保障型产品,充分利用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的机会;积极推进工伤类型商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使得商业保险产品能够全面契合社会保障的需求,这才是其清晰的定位。

2.联合推出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白名单。由于过去出现较多的商业保险案例,使得许多居民对商业保险仍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因此,建议针对补全社会保障的商业保险做好推广宣传,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保障,而同时需要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保险公司、平台公司以及试点平台的侨资企业,推出补全社保需求的保险白名单,为创新的保险产品增加可信度。一方面,在保险设计时需要尽量降低风险契合补充社会保障的商业保险理念,纳入保险白名单时需设置有效的指标让被保险人信服;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需出台保险白名单的相关政策在侨资企业内进行试点并监管,侨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及推广,探索全面实施的可能性。

3.加强各方资源的整合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在试点的平台上,本文建议用工企业应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较为充足的商业保险,同时将经营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获得更为顺畅的投保和理赔服务,并建议对这些人员进行更完善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保险公司应将安全管理服务前置,也要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力度,在快速实时的承保系统、自动化理赔作业等方面进行优化,还应建立更精准的反欺诈模型及机制,以实现这项保险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政府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安全管理培训,切实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险保障水平。这样形成一个全面协同的平台,才能更好整合各方资源提升社会保障的服务能力。

(三)完善系统性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支撑

1.多部门联合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障应急机制。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涉及人社部门、公安部门等,各部门需要通力合作,公安部门尽量放开户籍限制,人社部门内部的各个科室也必须统筹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保障应急识别机制。

2.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法律的补全。虽然劳动三分法的提出希望让灵活就业人员和平台之间找到平衡点,但法律上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阻碍这个平衡发展。一方面,应该从法律层面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另一方面,要尽快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建议可以在原劳动关系及相关标准上适当进行拓展。

3.社保体系与商业保险体系的对接。试点范围内保险公司需尽量与人社部门达成合作机制,充分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融合。同时,各相关主体应不断探索能够降低参保费率的具体路径,从而切实提高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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