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税法视角下的高校教师个税筹划探究

2023-03-27 11:27郑雯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5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高校教师

郑雯

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调节的稳定器,对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重要作用。而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个税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开支需求,新税制的建立打破了原有的分类征收,变为分类与综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并引入七大项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纳税负担。而税收筹划作为税法规定下一种合理的避税手段,有助于更好地降低纳税人税负。本文将从高校教师为出发点,探讨新税法制度下高校教师的个税筹划方案,以期能更好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幸福感。

关键词:新个税制度;高校教师;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5.047

“个人所得税”作为纳税对象最广的税种,其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其改革历史非常悠久,最早要追溯到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开启了我国的个税征收历史。由于个人所得税事关民生福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制度也从1994年至2018年间先后经历了八次改革,免征额分别从原有的800一直提高到5000元。个税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从纳税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出发,尽可能匹配社会基本的生存成本,并在满足国家税收基本需求的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和归属感。

2018年的个税改革主要变化点在于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七大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意在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意在降低纳税人因每月收入不均而带来的多缴税问题,计算方法上也改原来的按月计算为全年累计计算,进一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采用合理规划纳税人扣除成本、纳税时间等合理途径,实现税负最低化的目标。本文将结合目前高校教师在个税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高校个税征收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提高高校教师的社会幸福感。

1 高校教师个税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对于非财务专业的人群来说一直存在一个误解,即税收筹划是否就是偷税漏税。其实不然,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合规的途径对自己的纳税行为进行统筹安排,对教师个人和学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实行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对于完善高校纳税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实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高校教师对自己个人收入以及国家个税非常了解,并能够合理利用自身收入的特点,在国家税法规定的案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税负。这无形中对提高教师纳税意识起到了很好地宣传和推进作用。而高校作为经济社会中培育人才的摇篮,肩负社会教育的重要作用,如果高校都是一种积极纳税并寻求税收最优化的环境,那对于提高这个社会的纳税意识和提高国家整体财政税收收入是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其次,实行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可以有效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教师自主纳税意识,提高高校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高校对教师收入进行同一税收规划,在完成国家税务规定义务的基础上降低教师的纳税风险,增加教师的实际收入,更好地推动教师为“双一流”高校做贡献,提升高校整体的凝聚力和校园幸福感。

2 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个税筹划作为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需要对个税各项制度非常熟悉,并能结合实际纳税工作进行相关筹划。而高校相关财务人员对此方面的研究还属于探索阶段,无法具备企业税务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导致相关工作推进速度很滞后。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高校教师的个税筹划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综合性人才等诸多问题。

2.1 高校教师缺乏对税收筹划的重视

高校的教学氛围导致其无法和企业一样存在浓重的利益至上原则,其重点均是以推动高等教育的“双一流”建设等为目的,教师和学校的工作重点均在于学科发展、科研创作等,而纳税行为误以为都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只需每个月按时足额缴纳个税即可,对于税收筹划更是无从了解。正是一直存在这样的误区,导致高校的个税筹划一直处于教师的理论阶段,完全没有实操经验可借鉴。同时,教师的学术氛围可能会使部门老师羞于谈论这种为自己谋划,给国家少缴税的行为,在他们的理解上这是不完全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少缴税的违法行为。基于此种氛围,高校教师鲜有主动与财务部门沟通探讨如何避税的,而税筹筹划又不可避免地要以教师的收入为数据基础,涉及个人隐私而不配合,导致高校教师个税筹划一直无法顺利推进。

2.2 高校缺乏专业的税收管理软件

目前高校使用的财务软件均是通过薪酬发放系统获取本月教师的收入数据,再进行相关处理之后再去个人所得税申报APP上进行申报。这一过程中薪酬平台无法综合每个人的不同种类收入,需要税务人员人为进行判断,是否税负平衡,是否需要进行某个人单独判别进行筹划。而人为操作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薪酬系統能自动考虑税负平衡的问题,并在系统上做出相关标志最后由税务人员进行判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些税收误差,提高税收筹划效率。

2.3 高校缺乏税务综合性人才

税收筹划作为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业务,不仅需要专业人员有非常扎实的税收知识,更需要与教师沟通的协调能力。而高校的税务专员大多由财务部门人员兼任,主要负责每个月基本的税收申报,根本无暇顾及税收筹划这种升华型工作,更无法抽出空余时间熟读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此外,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以收入为筹划对象的工作,需要掌握高校每位教师的收入情况,包括在校外进行的劳务所获得的报酬等,在一定程度上有窃取别人隐私的问题。这就需要税务专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前与被筹划人进行沟通和协调,要对其进行相关税收方面的宣传以减少其心理的疑虑,才能在准确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最合理的筹划方案。而高校税务人员作为财务兼职人员,可能无法兼具沟通与专业素养,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一直图有空名。

3 高校教师个税筹划的策略探究

3.1 合理利用免税政策

高校教师收入中占比较大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教师受雇于学校参与教学、行政等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工资等。而最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收入的全部,而要剔除其中可能存在的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而对于高校教师可能存在的因国家级省级获奖而取得的奖金等按照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计入免税收入,取得的独身子女津贴等也属于免税收入。因此高校教师在税收筹划时要正确区分收入与应纳税所得税的区别,对于某些因特殊原因而计入免税的收入需要及时与财务处人员取得联系,防止因沟通不顺畅而造成的多缴税问题。

3.2 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个税时从综合所得中减去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几大项,如何合理利用减除项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税收筹划的一大重点。

3.2.1 专项扣除税收筹划

专项扣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斤金,统称为“三险一金”,这些扣除的标准都以教师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为基础,乘以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而在这些扣除中,公积金占比最大而且有一定的幅度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允许扣除的公积金金额为纳税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额的5%-12%之内,而某些高校可能某些原因没有为教师按最高级别的公积金比例进行扣除,虽然员工到手工资多了,但从长远角度和实际出发,员工的纳税金额变多实际利益受损。因此,建议高校按照最高级别的比例进行公积金扣除,以更好地增加专项扣除金额,减少个税税负。

3.2.2 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筹划

新个税制度下新增七大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效减轻家庭整体税收负担,提高家庭的实际消费能力。而由于教师对于新个税了解的不彻底,导致很多教师无法最大化地利用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节税,基于此,建议高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税收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可以通过邀请专业的税务工作者进行讲座或者通过学校官网等进行宣传,让每一位教师清楚自己所能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并指导教师填列好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工作。

其次,测算和调整家庭成员内部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比例分配。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中很多项目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扣除标准既可以在一方全部扣,也可以夫妻双方平摊,具体需要比较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对应的税率级次进行测算,以最大化减轻家庭整体税收负担。

举例说明:林老师有一个姐姐(赡养老人全年可扣12000元),他爱人是独身子女(赡养老人全年可扣24000元),共同育有两个孩子且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教育全年共可扣24000元),有一首套住房房贷(住房贷款全年可扣12000元)。假设林老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80000-60000-三险一金36000;林老师爱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三险一金20000。

情景一:如果林老师全部享受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则适用税率级次为3%,全年应纳税额为1080元;林老师爱人只享受赡养老人这一项,则适用税率级次10%,全年纳税金额为2080元,家庭合计缴税3160元。

情景二:如果林老师爱人全部享受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则适用税率级次为3%,全年应纳税额为300元;林老师只享受赡养老人这一项,则适用税率级次10%,全年纳税金额为4680元,家庭合计缴税4980元。

情景三:如果林老师享受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两项,则适用税率级次为10%,全年应纳税额为2280元;林老师爱人享受赡养老人和房贷两项,则适用税率级次3%,全年纳税金额为1020元,家庭合计缴税3300元。

由此可见,选择情景一对于这个家庭而言总体税负最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内部存在多种附加扣除情形的时候,应尽可能地让收入较高者全部享受,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2.3 其他扣除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可以依法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个人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由此,如果教师投保了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该类补充性保险,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基数。

3.3 合理规划个人年终奖

年终奖是居民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我国税法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平时工资薪金计税,也可以单独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两种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如果计入工资薪金,则按照全年工资薪金合并扣除一定的扣除项目之后按照适应的税率计算;如果单独按年终一次性奖金,则需要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每个月的金额不扣除任何扣除项目之后,按照年终奖的税率表进行计算。基于此,如果同一位教师按照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可能会相差非常大,需要学校对其进行測算并按最优方案计税。

此外,年终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会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即多发1元可能导致纳税人多缴纳1000元甚至更多税额。比如,年终奖3%税率的最高限额是36000元,如果刚好发放36000元,则税额是36000*3%=1080元;如果发放36001元,则适用的税率由3%跳到10%,最终税额=36001*10%-210=3390.1元。由此可见,多发放一元则需多缴纳税额2309.1元。因此,学校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特别注意这些跨税率级次的上限,包括3.6万、14.4万等,需要按照不同的人员需要将多余的奖金按工资薪金计税或者分多次进行发放等,以尽可能避免这些临界点问题。

具体,我们以案例介绍。假设林老师2021年全年收入合计180000元,每月扣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费用为3500元,符合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房贷总计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年终奖收入为60000元,无其他特殊情况。

3.3.1 如果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180000+60000)-(5000+3500+3000)*12】*10%-2520=7680元

3.3.2 如果年终奖单独计算

60000/12=5000元 适用10%税率

年终奖应按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80000-(5000+3500+3000)*12】*10%-2520=1680元

总税额=3480+1680=5160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林老师应该选择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分开计税比较划算,可以合理避税2520元。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果年终奖和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一样,那分开计税年终奖和工资薪金都可以享受一次速算扣除数的优惠,而如果合并计税则职能享受一次,因此分开计税会使整体税负最小化。

3.4 加强个税综合性人才的培养

个税作为一门实操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需要不断更新税务知识并结合实际才能做出最有效地税收筹划方案。而个税在计算过程中又不可避免要涉及教职工的收入隐私,因此,在进行个税税收筹划时需要从税法知识宣传以及提升专业性素养两方面进行。

首先,组织学校内部的税法知识宣讲会,提高教职工的纳税意识。同时,让他们明白填列专项附加扣除是降低他们纳税额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优惠政策,需要仔细填列。在填列专项附加扣除时要保证填列资料的真实有效性,相关原始资料自己留存备查,如有欺诈行为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务必谨慎。此外,对于夫妻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分配可以自己先填列一张测算表,将家庭所有的扣除费用列支,再按照不同的情景进行测算以达到最优的方案。

其次,对于学校专门从事税务工资的专业人员来说,需要实时掌握国家有关个稅的最新政策,才能制定最优的筹划方案。建议学校要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团队,及时进行相关政策的梳理,并调整相应的税筹政策。同时,可以与其他高校建立互动合作关系,采用其他院校优秀的筹划方案,并结合本校教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以使本校教职工的税收利益实现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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