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建一流企业尤须做实监事会

2023-03-23 04:34李南山
董事会 2023年2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监督机制

李南山

集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强子公司出资监督要切实做实监事会,发挥监事会固有的出资监督特点,完善出资企业股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无疑是加强集团治理型管控重要的制度选择

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监督机制是分权制衡的核心内容。不少国家通过修订法律提高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著名的美国萨班斯法案,就是在安然事件后加强公司内外监督的产物。德国为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通过修法完善了监事选任机制、信息获取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日本在本世纪初,连续修订商法强化监事会职权,加强外部监事制度建设;适应资本输出与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监督模式,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可以选择单层制,首开单层制与双层制并存模式的先河。各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调整,凸显监督机制在贯彻分权制衡原则中的重要性。

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发布,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否设监事会或监事,实行“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我国公司监督格局的重大变化,表明我国公司治理将从双层制向单层制与双层制并存过渡。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由股东们“二选一”,显现了立法上倾向于单层制治理的趋势。需要注意的是,监事会制度仍有相当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做实监事会不乏意义。

30年实践成就:从外派监事会到公司监事会

我国监事会制度始于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公司法加以确认。制度的实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国务院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即“外派监事会”,前身是1998年设立的稽察特派员制度。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干部担任;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向国务院提交监督检查报告;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负责外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管理。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一并划入审计署。外派监事会在监督性质上,属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外部行政性监督;在监督方法上,主要依据企业年报独立审计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与国家审计方法相近。加上行政性外部监督的代理成本高企,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同类职能归并调整,可以说是实至名归。另一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依法代理股东行使监督功能,在监督的有效性方面一直是褒少贬多,常有“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监督不到位”之评说。

时至2023年,监事会制度运行30载,在完善中国特色公司监督机制方面,已取得大量经验与成就。

首先,增强了“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的分权制衡治理意识。其次,在监督功能定位、增强独立性、信息沟通、强化检查等方面取得成绩。比如深圳等地方国企全面推行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模式,通过股东代理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破除同级难以监督的困局。再者,金融公司大力推行外部监事制度、行使董事高管履职评价建议权等,在守住金融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方面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地方国资市场化公开招聘外部监事并实行契约化管理,有效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与专业化水平。

尤其是,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大型集团,子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一起构成集团管控的治理主通道,股权监事的组织派出、权责界定、履职管理、信息监管和考核评价等,已构成集团公司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团对子公司管控体系中,监事会具有“检查全面、监督同步、报告及时”的固有特点,采用监事会制度,相对于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创新之举来说,无疑更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可以说,监事会在中国实践30年,为继续探索做实监事会的路径积累了实务经验。

建一流呼唤:做实做强监事会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正成为大型集团公司发展的方向。集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集团对子公司下放經营决策权,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必须同步加强出资监督,对集团管控模式提出了“从行政型管控向治理型管控”的新挑战——加强子公司出资监督要切实做实监事会,发挥监事会固有的出资监督特点,完善出资企业股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无疑是加强集团治理型管控重要的制度选择。可有如下举措:

第一,出资监督定位要“实”,依法循规增强权威性。以公司法为依据,坚持股东委托的出资监督定位,把子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列入公司章程,围绕贯彻落实集团发展战略目标,从维护出资权益角度对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履职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将检查履职情况纳入集团管控的报告体系。加强监督的权威性方面,可以借鉴深圳市等地方国企全面推行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的经验,探索将监事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特”就特在党的领导。监事会职能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党内监督相连接,可以实现监督、调查、问责的闭环运作,为监事会对子公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提供有力手段。党内监督与监事会相结合,管住“关键少数”与党管干部的一致性,更可增强监事会履职权威性。另外,不少集团在派出股权监事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推广,如派出监事的“高配”原则,外部监事的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等,都可有效解决监事会监督职能被虚化的问题。

第二,监督履职方法要“实”,专业化手段提升有效性。术业有专攻。监事会履职要以问题导向,必须坚持专业化的履职手段与方向,才能及时发现、提出问题。

·在派出监事制度上,要坚持“专职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从选聘制度、监事会成员结构上保证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

·完善子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履职程序与勤勉尽职规范,要根据集团明确的检查监督重点,按时定期开展疑点线索的筛选与专项检查,加强问题分析梳理, 形成问题台账,区分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通过必要的质询或调查,以《工作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约谈通知书》以及质询函等方式,以“列单+督办”模式,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合规经营,推进重大问题尽快化解,构成集团管控的重大风险的防控屏障。

·加强监事会与公司内部各监督部门职能的联动对接。比如公司内部审计一直履行两种职责:为经理层针对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反馈;为决策层提供的公司整体情况和重大信息。所以,需要制度界定内审主要职责为谁服务。既然监督机构必须独立于经理层,那么内部审计管理权既可以归董事会,也可以归监事会。兴业银行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丰富了监事会检查监督直接手段,解决了监事会“光杆司令、手下无兵”的问题。当然,即使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也可以通过业务流程的对接,实施与专业监督之间信息与资源共享,提升监事会精准找出问题的专业性。

第三,检查监督效果要“实”,对接大监督体系提高协同性。现代公司治理表明,单一监督往往难以发挥很大作用,多元监督机制相互协同配合,才能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既然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构,加强风控、合规监督的要求写入了公司法,那么监事会在集团大监督体系建设中必须要“有位”和“有为”,充分发挥在集团管控体系中的治理监督主通道作用。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监事会通过日常检查公司财务,在夯实公司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上,要成为发现问题的“吹哨人”。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监事会通过出席与列席会议与活动,同步监督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要成为督促关键少数规范行权的“监督人”。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监事会在风控程序中,要成为风险问题整改的“督促人”。在经营责任体系中,监事会可依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法定职责,积极行使监事会的评价监督权、人事评价权,运用商业判断原则用好容错机制,成为董事高管履职评价的“建议人”。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是世界性治理难题。在公司法修改与不懈实践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定能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径,这应该也是一种制度与道路自信!

作者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研究员,曾任宝钢集团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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