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更正”让这家公司陷入被动
1 月3 日晚,吉翔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公告内容更正》的公告,就之前回复交易所问询时称“上海钢石与杉杉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独立行权”作出更正。然而,吉翔股份此次公告信息更正行为,却进一步引起上交所的疑问:“第一,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前期多次予以否认是否故意背离事实,虚假披露信息?第二,在相关线索明确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中介机构屡次发表意见与事实明显背离,是否已充分履职尽责?第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信披违规情况?”
【微评】
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前期多次否认与此次公告更正之间,是否只能是非黑即白的二选一关系?这里涉及上市公司作出更正公告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显然,这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分析规制。
一是,在前一公告发布时,无法发现、无法查实足以改变前期公告的事实和证据,但在前一公告发布之后,又发生、发现了足以改变前期公告内容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那么, 基于新发生事项,上市公司作出新的更正公告,不仅合理,而且必要,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最为常见的有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变化的情况等。
二是,在前一公告发布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发布义务人)应当发现、应当查实, 但未能发现、未能查实足以改变前期公告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正公告,并追究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这种情形下, 最为常见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不规范,存在工作疏漏等情况。
三是,在前一公告发布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发布义务人)“故意背离事实, 虚假披露信息”的问题,这里面不仅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且存在行为人違背事实、虚假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基于虚假信息披露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在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形下,独立董事与中介机构屡次发表意见与事实明显背离, 存在未充分履职尽责的可能,公司股东得经由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显然,无论是回应媒体报道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还是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监管工作函时的前后不一与信誓旦旦,吉翔股份都将自己陷入了被动。现在,吉翔股份已经不仅仅是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的问题,而是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问题了。
明牌珠宝“跨界”光伏有啥问题?
2 月3 日,明牌珠宝公告披露:公司与浙江绍兴柯桥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建设光伏电池片,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 亿元。公司2022 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1.07 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7.55 亿元,与拟投入金额差异巨大。2 月6 日晚间,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分别就资金来源、项目论证、人才等储备以及投资建设主体等问题向公司发出问询。
【微评】
这一事件中最吸引人们眼球的是所谓明牌珠宝的“跨界投资”问题。结合此次明牌珠宝投资案来看,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投资非主营行业或者业务领域,从事与其传统主营业务领域不同的经营活动、经营行为的市场现象。因其所投资和从事的行业、项目不同于上市公司自身传统业务或者行业领域,故形象地称之为“跨界”。
显然,在商业实践和经营者观念之中“跨界”的“界”是存在的,只要称其为“行业”, 就必然会有所谓“界”的存在,这是市场比较优势规律以及商家成本优化选择的必然。而法律上的“界”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登记时的经营范围。
首先,从经营范围的确定角度来看,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是由公司企业的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对于有市场准入限制的特定行业,各国法律则通过特许制、核准制、注册制等方式对投资者进入特定市场或者行业设置不同的条件或标准,进行一定市场禁入限制或者宏观调控,避免市场过度竞争或者市场秩序失灵。
其次,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公司企业的行为能力有关,体现公司企业从事相应市场活动的合法性前提。即公司企业超越自身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是可以质疑的。近年来,虽然各国对公司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再严苛追究,但毕竟经营范围背后还是高悬着一柄“合法性”之剑。
再次,公司企业的“跨界投资”与“跨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以明牌珠宝的“跨界”投资动作来看,或许明牌珠宝的“跨界”行为仅仅是“跨界投资”,而不是“跨界经营”。前者仅涉及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而不涉及明牌珠宝经营范围的变更;而后者才涉及公司企业行为能力的“跨界经营”问题。简单来说,法律对于“跨界投资”限制较少,而对于“跨界经营”则限制较多;只要明牌珠宝不进行“跨界经营”,就很难指责人家存在“跨界”问题。这也是深交所问询“投资建设主体”是谁的关键所在。
只要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这一事件中的重点可能在于:“跨界”不是问题,而背后跨界资金的来源才是问题;“跨界”不是问题,如果跨界经营的话,必需的人才、技术等关键性因素才是问题;“跨界”不是问题,跨界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是否全面、及时、充分地披露才是问题;“跨界”不是问题,“跨界”是否存在炒作或者盲目投资才是问题;“跨界”不是问题,“跨界”引发的市场投机行为和股价波动才是问题。
九安医疗巨资理财是乱花钱?
九安医疗预计2022年净利润165亿元至175亿元。业绩大增的同时,带来了幸福的烦恼:钱到底该咋用?2月1日,九安医疗发布公告称,九安医疗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17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拟使用最高额度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两项合计不超200亿元。
【微评】
围绕别人家的钱怎么分、怎么花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赚取了较多利润,除了留足未来一段时期发展所需资金外,多余的钱最好是进行分红或回购。显然,这背后是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博弈,但不管怎么说,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无论是进行分红或者回购,还是委托理财或者进行证券投资,都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制加以确定,形成公司意思。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与证券投资,会让董监高分心,不利于他们保持对主营业务的关注。上述看法,仅仅是对过去部分投资失败现象的总结,而无法得出本次公司委托理财或者证券投资必然失败的结论,这是一种经验论的体现。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与证券投资,确实需要一个合理限度,这是基于法律限制、风险偏好以及收益预期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法律限制是最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和前提,即所谓最低的“合理限度”。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或者进行证券投资,倒不一定就属于所谓“虚拟经济”的范畴,什么样的上市公司的哪些证券投资行为就导致脱实向虚了?金融证券行业算“虚拟经济”吗?是不是非制造业就是“虚拟经济”?金融行业不是“服务业”吗?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