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

2023-03-22 02:25王香兰曹愈姝
山西农经 2023年1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微山西省

□王香兰,曹愈姝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从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就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并不断为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2013 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发展。为了解决新时期的“三农”问题,2017 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 年发布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高质的振兴乡村计划,对农村的产业、生态、乡风、乡村治理和农民生活等多方面制订了详细规划[1]。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金融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催生出农村发展过程中巨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为农村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不仅是金融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手段和全面提升自我的重大机遇。

因此,促进农村金融体系深化改革,使其能满足乡村振兴的资金需求,是当下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通过总结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以山西省为例分析当下农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基本情况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三农”信贷投放水平持续提高。据相关数据统计,2009 年我国共有2 945 个乡镇未建立金融机构,到2020 年空白乡镇已经减少至892 个,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为97.13%,全国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了99.97%。2020 年末,我国农村主要金融机构营业性网点已达了80 012 个。到2020 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为322 657 亿元。

国家领导部门相继推出并完善农村金融政策,促进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2]。在货币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不断优化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地区结构,促进各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向农村倾斜。2020 年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降为6 个百分点,比大型商业银行低5%。在税收政策上,中央财政延长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 年12 月3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在监管政策上,国家监管部门对农村普惠金融实行差异化要求,适量提高扶贫不良贷款容忍度,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政府不断深入改革农村金融机构,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发展,各大银行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工商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金融服务中心;农业银行为“三农”金融事业部门设置一套单独的运行体系;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都专门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同时,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升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2019 年形成“两会一层”的管理体系,通过转型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提高其政策性职能的实现程度。国家开发银行坚持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建立“113431”的扶贫工作体系。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总额1.18 万亿元,连续14 年蝉联人民网“人民社会责任奖”。此外,截至2020 年末,我国已经有12 个省(直辖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改制[3]。

2 山西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山西省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能力不断增强。2019 年末,山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为8 358.8 亿元,同比增长8.9%;人民币贷款余额5 315.9 亿元,同比增长11.6%。2020 年末,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为9 379.6 亿元,同比增长12.2%;人民币贷款余额为5 888.7 亿元,同比增长10.8%。同时,山西省城乡发展差距较大,2021 年前三季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 718 元,同比增长8.5%;农村为10 754 元,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0%。

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尝试推出和当地农产业发展相宜的新型金融产品,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如武乡农村商业银行为适应当地果蔬类农业的发展状况,针对性地推出了5 款信贷产品。截至2021 年8 月31 日,该行投放14.1 亿元向涉农类小微企业和合作社类,使得当地1 000 余户农民收入增加。高平市农商行推出了“金猪贷”“黄梨贷”“红薯贷”等信贷产品,促进当地五彩农业的健康发展[4]。比如,在“金猪贷”产品中,中游加工企业以提货单和预付款证明作为抵押物,只需一次授信,银行便会为上游生产端和下游分销商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促进当地金猪养殖业的发展,目前共投放信贷资金845 万元。

山西省金融支持农村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建设并不断创新开发区项目。2020 年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共62.4 亿元,同比增长了65.0%。许多市和县城内建设了现代农业示范区,带领当地优势农产业的发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对扶贫、支农的服务不曾松懈,积极向农民宣传手机银行等网络渠道办理业务,引导客户优先采用线上渠道办理业务,并加强线下营业网点的金融业务管理。此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农户、个体户等保持着良好的联系,深入了解其最真实的金融需求[5]。

3 山西省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农村金融机构职能发挥欠缺

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对消除农村贫困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服务“三农”问题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山西省涉农金融机构仍旧将精力集中于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的职能上,银行等推出的新型金融产品也主要集中于信贷产品。山西省金融机构将思维停留于“资金融通”方面,导致职能发挥欠缺,对于乡村振兴的贡献更多体现在促进农民生活富裕方面。

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山西省农村已经有了新变化、新要求和新模式。乡村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求提高农民经济水平、升级农村的产业模式,还要保证居民居住环境绿色优美、乡风文明淳朴、乡村治理水平高效。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顾全大局,从整体上对农村发展起到支持作用。为了全面服务乡村振兴“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金融机构应认识到其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其各方面的职能。

3.2 涉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效率低

近年来,山西省各农村商业银行为追求更高利润而开始积极扩张。与城市相比,县里以及乡镇的金融机构基础设施落后,其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比较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金融需求。另外,乡镇银行的产品结构单一,银行员工对本行产品不够熟悉以至于不能满足当地客户的需求和消费习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行为也从以往的现金支付转为线上支付,对金融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导致村镇金融机构实体网点的低效问题十分突出。以长治市为例,仅在2020 年市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数量便有341 个。低效网点主要集中在乡镇地区,乡镇低效网点共30 家,占市内低效网点总数的81.08%。主要原因在于城乡发展差距太大、农村发展落后,经济水平远远低于城市且产业较单一,生存压力使农村大量年轻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空心化”严重。留在村里的大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老人和孩子,客户群体单一导致当地的基层网点业务发展缓慢。许多农村低效网点在设立时是乡镇所在地,后来因政府规划而乡镇撤并,出现了1 个乡镇有两家或以上的基层网点,同一乡镇内的网点服务区域和客户群体大量重复。

3.3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但是在实际中,小微企业融资在金融供给侧存在结构性问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太小,在山西省小微企业的GDP 贡献程度大于50%,然而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占比只有28.8%。各大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信贷产品,以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发展,但是仍存在实际成效低、进入门槛高的问题。例如,山西省的知识产权质押率不足50%,贷款期限较短,不能满足相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需要向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还要以其他有形资产作为抵押品。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融资链条过长,办理贷款业务环节繁杂[6]。

3.4 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山西省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加快信贷投放,建立激励机制,积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在“三农”发展中发挥主力作用。但这些相关政策文件更多只关注在小微企业和农村规模经营的大农户身上,普通农民则难以获得银行融资贷款。

一方面,普通农民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自有资金有限,其经济来源单一且不稳定,往往缺少具有流动性的合格抵押物,信用评级较低,很多农商行不愿意将资金发放给他们。另一方面,当农民未能如约偿还贷款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处罚条例,使基层金融机构利益受损。长久来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普通农村居民的意愿降低,极易遏制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金融机构中办理贷款时,常常有各种各样的条例限制,大量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的金融意识,往往不能应对金融机构中繁杂的业务流程,可能会选择放弃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由于现在的金融理财产品比较复杂,一些农民会有理财意识和需求,但无法分辨金融产品的良莠,极易购买到高风险低回报的“次品”,为了避险可能不再购买金融理财产品。

4 山西省农村金融发展对策与建议

4.1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职能,全面促进农村发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资金支持对消除贫困的有效性已经被大量案例证实。为了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实,要建立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帮助农民实现稳定持续增收和富裕的乡村生活。金融机构不能只发挥融资功能,还应发挥其他方面的职能,全面助力农村健康发展。

一是金融机构应服务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推进乡村产业兴旺。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可以支持农村棚户区建设、新型农业和水利等农村实业的发展。

二是金融机构应立足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出绿色金融产品,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7]。

三是金融理念应与乡村精神相结合,银行可以与村委会合作,适当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培养农民的信用意识,提升其防金融诈骗能力,培养文明的乡村风貌。

四是通过借鉴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先进治理理念,让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升级,让乡村治理更系统化、全面化和高效化。

4.2 优化管理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效率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低效金融机构的问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银行类传统金融机构应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适当建设特色支行,针对当地特色企业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信用评级体系,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好,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合法运行,发挥其高效、短期、灵活的优势。线下金融和线上金融要融合发展,同时,将金融服务和当地的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打造集金融与非金融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服务平台[8]。

金融机构还应多关注当地政府的新政策、新规定,定期和当地的客户进行交谈,挖掘其潜在的金融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自身的升级和转型。还应对金融机构的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不仅要让其熟悉所在单位的金融产品和当地的政策规定,还要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能对大小客户一视同仁[9]。

此外,整合省内的基层金融机构,对于服务区域大量重合的基层网点,可将小型网点的部分功能弱化,并适当减小其经营规模,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对于大型服务网点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打造“行星+卫星”的基层网点服务模式。

4.3 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为了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需要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此外,政府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了解当地小微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经营成本、营业收入和主要客户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并提供给金融机构,减少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时的信息成本。国家监管部门应合理对小微企业贷款数量和余额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

一是山西省基层银行应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积极性,摒弃传统的单一产品的授信模式。

二是金融机构应结合省内各市、县小微企业的主要经营产品和业务特点,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拓宽抵质押融资业务。

三是山西银监局应起到牵头作用,监管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的融资链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降低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政府也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是建设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支持各大国有银行建设普惠金融事业部,将其业务深入到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地区。同时,完善基层支行的基础设施,增强其信贷服务能力。

4.4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为了更好地促进山西省乡村产业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和细化现有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民的资金需求。政府应在偏远地区推广互联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金融机构要扩大线上金融的服务范围,尽可能将手机银行等线上App 的操作页面简洁化,使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老人也可以享受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对于经济水平较高的农户,金融机构应有的放矢开发出更多的个性化金融工具,而不仅是信贷产品。针对经济落后乡村,金融机构可以推出专项扶贫贷款、小额贷款等产品,帮助当地农民获得融资。当地村委会可以为有贷款需求的农民和金融机构之间搭建桥梁,村委会可以向村民普及普惠金融的相关政策,满足村民的金融需求,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良好的客户,大大减少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同时,大力发挥农村保险的保障优势,拓宽农村保险的覆盖面,争取当地的主要农、林、渔产品都能被政策性保险覆盖。积极发展农房、农机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参与农村养老社区建设和农村公立医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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