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镖航 陈玲芳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在“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的大趋势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必不可少,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环境行为的综合评价体系更是非常有必要。根据评价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参数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展开信用评价,确定与该企业环境行为相符合的信用等级,并将环境信用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让政府部门与公众一同监督,这是对排污企业的生产行为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具有强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不仅为管理企业的环境行为提供参照依据,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助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需要重点解决的生态问题,企业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来源之一,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于加强生态保护尤为重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完善与全面对污染的控制效果及对减少废弃物无序和无节制排放具有关键作用。此外,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能加快企业转变发展模式,加速企业技术升级与结构转型的步伐,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构建现代化绿色发展企业[1]。
很多情况下,企业通过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往往能获得比交罚款更多的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在接下来的生产中还会延续这种环境行为。在“双碳”背景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对企业行为展开更为具体全面的评价,有利于将企业的环境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使违反绿色生产规定的企业今后的经营发展及企业形象受到影响,进而让企业不敢轻易违规,最大程度发挥环境信用的应有价值。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环境信用行为公之于众,推动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促进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增强公民参与监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外部监督的强化促进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增加利润的错误观念,提升企业管理层对环境信用的重视,增强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让企业运营与生态环保并行前进,展现新时代现代企业的良好风貌,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能让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更有效地实施,两者相辅相成[2]。完善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进一步地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发挥其环保主体的责任,真正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机统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我国经过了20 多年发展,从试点到逐渐向全国推广,我国相应的政策制度也随之完善。根据政策文件的发布时间及实施情况,以全国性办法出台时间为分界线,可以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大致分为探索阶段、试点阶段、实施阶段、完善阶段4 个阶段[3]。
2000—2005 年为我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探索阶段。在此阶段,国家层面的有关文件还未出台,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法规等文件来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在探索阶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省份开展主要为江苏省和广东省[4]。2006—2012 年为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试点阶段。2006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要工作,该评价正式在全国进行试点推广,即进入试点阶段。此阶段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但根据《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各地区积极探索与其相符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2013—2017 年为我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阶段。2013 年,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全国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范围等内容,标志着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始了实施阶段。此阶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全国推广,各地区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评价工作方案需以《办法》中的有关原则为基础。2018 年至今为我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完善阶段。2018 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标志着信用评价步入完善阶段。各地区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对已有的政策文件不断进行修订。
现阶段,许多省份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给出相应的评价结果,少数省份则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标准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相匹配。综合各省份评价工作的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根据监管性指标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这两个标准开展工作[5]。
3.2.1 按监管性指标开展评价工作
监管性指标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文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价和衡量企业环境行为各个方面的达标情况及后期的整改程度。采用以监管性指标作为标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省份较多,比如湖南省和福建省。湖南省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监管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环境行为的标准;福建省也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性指标,根据企业在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为情况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价。按照监管性指标开展评价工作,可以较为系统地综合地评价企业环境行为,但其实施难度较大,周期长,要求具有较为成熟的评价模式,并且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指标。
3.2.2 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开展评价工作
企业破坏环境的经营行为必然会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惩戒,部分省份则以企业违反环境行为的处罚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比如,山东省提出了年度记分制的方式,根据对企业环境行为作出的处罚结果,将企业的违法行为、破坏程度、整改要求等信息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记分,再按信用分值把企业划分为“绿标、黄标、红标”3 种。江苏省根据企业行为评价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再以处罚决定作为信用评价的标准,对违规企业行为按标准进行扣分,其信用分值用不同的颜色来标记。以处罚决定开展评价工作,能够很直观地反映出各种评价标准所对应的评价行为,实施过程较为简单,应对干扰能力较强,不宜被人为操纵。但该评价工作所涉及的监管范围较小,可能会忽视评价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而且监管频次较低,多为一年监管一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在实践应用中,其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来看,有些地区仍然没有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存在当地企业随意排污等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每年公布的整改地区的名单,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政府环保部门未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产生足够重视,甚至漠视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效果,对环境信用评价作用缺乏认识,是这些地区出现环保问题的重要原因[6]。
环境信用评价的内涵是指企业对社会环境的履行承诺,但就该体系目前的实施状况而言,多数地区还是以控制企业生产中污染物排放作为目标来构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以及重点考虑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而缺乏对企业改进环境效益方面所作出努力的考量,从而让环境信用评价的本质内涵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信用评价的外延是指其在我国生态环保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效果。环境信用评价通过运用社会和经济等多种手段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当今,我国环境信用评价主要以企业排放达标为标准,容易导致形成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导的评价体系,使得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7]。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环境行为变得更加复杂,一些固有指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8]。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在方方面面会有自身的环境信用特征,从而与其他企业的环境行为相区别。独有的信用特征促使企业实施不同的环境行为,造成了对企业环境信用质量不同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环境信用体系多以污染物排放作为标准,主要关注重点排污企业、化工企业,其内容及涉及的领域较为单一,评价要素多呈“一刀切”,仅对信用等级简单划分,较少体现企业等级中所反映的信用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整体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覆盖面较窄[9]。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环境行为作出的结论,这一结论是相关部门对企业管理的依据,会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从现阶段的实践应用来看,我国部分地区对环境信用评价差的企业所采取的惩罚力度依然较弱,多是采用小额罚款或者建议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支持等较为局限的惩戒方式,造成企业的外部环境成本很难得到内部化,很大程度上导致评价结果难以发挥其对企业应有的约束力,影响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价值的实现。
虽然目前各地都已经出台了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政策法规等文件,但所开展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评价结果,缺少相应的民意反映。公众及社会组织发现“失信”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无法及时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当前民众的评价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投诉,而环保部门受理投诉也需要一段时间,有时投诉甚至没有反馈,造成公众对环境评价的参与意愿迅速下滑,使得评价体系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缺乏多元主体对企业环境信用的持续性监督管理。此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还不太完善,评价结果较不成熟,环保组织的作用在评价体系中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6-7]。
当前的评价体系对企业违规行为有多种的处罚方式,但大多省份还局限于对失信企业采取罚款、提高税率、停业整顿等惩戒手段,较少利用金融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控制,未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进行更多的限制。绿色金融在金融服务方面可以决定对企业是否提供资金,其对企业环境行为有关键制约作用。绿色金融引导资金更多地流向环保企业,而信用等级的差异也会影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纵观已有的评价体系,并没有将绿色金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这种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与绿色金融的结合还不够密切。行政手段不可或缺,但经济手段也不可忽视,特别是像绿色金融这种关乎企业未来生存的经济手段更应发挥其独特作用。
针对当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吸取相关经验及成果,综合考虑企业产生的环境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优化现存的评价体系。
有关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和举办业务培训,强调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目标要求及工作部署。要充分运用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地进行政策宣传,确保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能落到实处。同时,应加强对实施环境信用评价人员的培训,引导其正确恰当地开展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信用评价,如实反映企业行为与信用等级,让企业依法绿色生产经营。
为避免评价指标的片面性,各地区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建立系统全面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要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原则。其一,内容的全面性。选取的评价指标体系覆盖面要广,要考虑到经营过程各个环节的环境内容。其二,指标的代表性。指标设置应简洁,不宜太过冗杂,否则易导致评价结果的含糊,主要指标要选取与企业生产关联度高的、能最大程度反映信用评价的目的。其三,体系的层次性。设置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应对企业不同的环境行为以及指标体系中所涉及的多方面利益,使得评价指标更加全面系统[9]。
在现行的体系制度下,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会最终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要更加重视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绿色经营的引导作用。第一,要结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企业的环境信用长期监督,将信用等级结果与企业环境绩效相结合,使得破坏环境的边际成本内化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第二,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守信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形式可以有税收优惠等,而对于失信企业则应进行惩戒,采取经济约束措施,加大税收,并使其支付修复环境的成本,以高额违规成本制约企业的投机行为。
要健全环境信用评价的社会联动机制,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中,形成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社会监督。完善环保法律法规是开展全民评价的必要之举,拓宽评价渠道推动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全社会监督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全社会共同监督能有效助力政府部门的有限监督,激发社会各界的监督活力,让企业的环境行为真正在阳光下进行,这将加快生态型绿色企业发展的步伐。
“双碳”目标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推动该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绿色金融对投融资等资金方面的导向作用。各地在修订与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时,要更多地考虑绿色金融对企业环境行为所具有的重要影响,从绿色金融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约束作用出发,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系统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更深层次地结合,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对失信企业投融资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
区块链拥有点对点传输、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追踪溯源等核心技术,具有信息不可篡改、自然增信的特点[10]。所以,要充分利用好区块链技术,寻找其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结合点,构建出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利用其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让信用评价信息更加安全快捷方便地链接到不同地区和类型的企业,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也可以随时共享各种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增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效果。在今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加入区块链技术,势必将助推该评价体系的建设及完善,从而对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产生更大的作用。
“双碳”目标的提出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引领,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尤为必要。环境信用是评价行为主体环境行为的重要标准,是一种约束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信守保护环境承诺的信用标准。本文从“双碳”目标的视角出发,以保护环境为着力点,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现有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完善措施,希望推动我国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引导企业绿色生产,助推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