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视域下推进我国内外货一体化发展研究

2023-03-16 07:00姜照董超
国际贸易 2023年2期
关键词:内贸企业

姜照 董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稳居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消费市场国,经济融入全球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制度型对外开放水平,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强大国内市场优势,激发内需潜力,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而且有利于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效联通、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王雪峰和荆林波,2021)。

在新发展阶段,尽管我国贸易和消费总体保持向好发展的态势,但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逆势抬头、新冠疫情反复延宕、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此,我国亟需提升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既能够推动本国经济增长,又为世界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一、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外延

(一)内外贸一体化的内涵

内外贸一体化是指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互相融合、协调发展,随着时间推移其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贸和外贸的管理相对割裂,政府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采取行政干预式管理,这种模式在商品匮乏的年代曾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凸显,此时内外贸一体化主要指内贸与外贸的管理体制从分割逐步实现融合。入世之后,2003年组建商务部,负责内贸管理和外贸管理职能的部门实现合并,是我国内外贸管理开始走向一体化的里程碑事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走出去”的企业、品牌、产品迅速增加,有学者认为内外贸一体化的内涵包括政府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两个层面的一体化(周铁,2015)。从政府层面来看,对内外贸要实现统一规划,从产品的标准、质量、销售等方面实现政府管理制度的一体化;从企业层面来看,通过消除内外贸分割的制约因素,企业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灵活地调整经营状况。一方面,内贸企业积极探索开拓海外市场;另一方面,外贸企业可以自由实现出口转内销。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产业层面的内外贸一体化进行了分析(陈丽琴等,2022)。另外,国内外营商环境的差异会影响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的积极性(胡德宁,2021),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差异、是否存在贸易保护行为等。同时,随着我国开放平台建设的不断推进,自贸试验区(港)、跨境电商综试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开放载体以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展会的开放能级不断提升,为内外贸企业实现一体化经营提供了充分的便利。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内外贸一体化的内涵主要包含四方面,即内外贸管理体制的一体化、内外贸企业经营的一体化、内外贸营商环境的一体化以及开放平台建设。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加强国内外市场规则标准等相衔接,引导企业在不同市场中寻求自身的最优发展路径。通过在生产制造、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多个环节实现国内外一体化管理,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方式,提升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外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从贸易层面来看,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贸易强国的必由之路。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就是要使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贸营商环境得到优化,开放平台能级提升等。结合内外贸一体化的内涵分析,本文认为,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管理体制、企业经营、营商环境的高质量一体化以及开放平台的高水平打造。

一是内外贸管理体制实现高质量一体化。政府部门对内外贸的管理实现高度统筹,内外贸标准认证认可等实现良好衔接,国内市场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实现有效对接,进出口的限制不断减少,从而使企业转换市场的制度性成本得到大幅降低。

二是内外贸企业经营实现高质量一体化。企业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显著增强,海外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明显提高,营销网络遍布全球,国际竞争力得到提升。跨境电商、免税零售、市场采购贸易等一系列促进内外贸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蓬勃发展。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更加充分地利用资本、技术、人力、数据等生产要素,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是内外贸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国内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更加完善,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市场分割行为得到有效消除,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领域得到充分地保护。

四是开放平台实现高水平打造。自贸试验区的制度性创新成果更加丰富,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辐射效应不断增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进口更加繁荣,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对国内外市场交流发挥较强的支持作用。

二、我国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现状

在2003年商务部组建后,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向高质量发展方向加速迈进,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具体包括内外贸的管理体制逐渐健全、企业一体化经营初见成效、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以及开放平台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等。

(-)内外贸的管理体制逐渐健全

我国内外贸管理体制逐渐健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内外贸的统筹管理机制初步建成。2022年4 月,由商务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组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了内外贸统筹管理进程。二是内外贸的准入门槛逐渐趋同。目前,我国内贸企业和外贸企业注册登记及经营许可已无特殊限制。2022年年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施行,明确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三是内外贸商品标准互信互认正在推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截至2022年5 月,我国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九大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上升到96.15%;出口转内销CCC认证①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得到简化,企业备齐材料提交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即可获得CCC证书;内外贸产品的同线同标同质逐步落实,“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已有“三同”产品近1 万种,“三同”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四是内外贸商品交易限制不断减少。政府仅对少量货物进出口进行禁止或限制,大多数货物均可以实现自由进出口。

(二)内外贸的企业经营初见成效

随着外贸经营权放开,流通领域率先开放使得企业经营的壁垒减少,越来越多的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方面初见成效。近年来,内贸企业不断探索海外市场,跨境电商、免税零售、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如图1 所示,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2.11 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免税零售持续升温,促进境外消费不断回流。如图2所示,2021年我国免税行业零售额约为780 亿元,同比增速约为28.7%。2021年,我国市场采购出口额达9303.9 亿元,同比增长32.1%,占同期出口总值的4.3%。本土流通企业纷纷开展跨国经营,大力布局海外市场,如阿里的速卖通海外买家数量已超过1.5亿②腾讯网,《阿里巴巴跨境零售电商平台“速卖通”运营服务中心正式落地厦门》,2022年3 月,网址:https://view.inew s.qq.eom/k/20220310A03PMQ00? web_channel=wap&openApp=false&pgv_ref=baidutw。,京东的国际供应链网络覆盖全球近230个国家和地区③新浪网,《京东公布全球织网计划成果服务链接全球近2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2年6 月,网址:http://k.sina.com.cn/article_1653603955.628ffe7302001c2rh.html。。同时,一些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从批量生产模式转为个性定制化生产模式,短视频销售、在线直播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为出口转内销创造良好条件,为企业转换市场经营提供便利。

图1 2019—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及增速变化情况

图2 2015-2021年中国免税行业零售额及增速变化情况

(三)内外贸的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近年来,内外贸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发展。一是简政放权不断推进。在内贸领域,非处方药品、成品油等商品零售的审批流程得到优化,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地市。在外贸领域,“多证合一”“单一窗口”等业务流程不断优化,外贸商品通关时间缩短,通关成本得到降低,贸易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21年年底,进口和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32.97小时和1.23 小时,较2017年分别缩短66.14%和89.98%。二是法治化环境不断完善。政府依据《反垄断法》出台《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多部指南,持续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并且增强对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护,促进国内外营商环境趋同,激发国内市场活力。三是金融对内外贸企业的支持更加精准。在数字技术赋能下,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物流金融、区块链金融等金融创新模式迅速发展,中小微内外贸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缓解。

(四)开放平台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政府大力推动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一是开放载体建设提升了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便利性。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21年7 月,我国已设立21 个自贸试验区,累计形成278项制度创新成果,为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性便利。截至2022年11 月,已累计设立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有效推动本土小微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达到43 个,以制度创新激发进口潜力。截至2021年末,被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分布在46 个国家累计投资507亿美元。二是大型国际展会为企业转换市场提供平台。根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数据,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按年计意向成交金额达735.2 亿美元。根据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官网数据,2022年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达成意向成交额超过百亿元,涵盖生物科技、服务消费、家具生活等多个品类。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数据,第一百三十二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出口展参展企业达34744家,比上届增长约40%;进口展参展企业400多家,来自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大型国际展会不仅为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搭建平台,而且为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提供交流机会。

三、我国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我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过程中,存在内外贸政府管理制度仍需优化、标准认证不够衔接、企业经营方式差异较大、法律环境不够协调、市场分割仍然存在等问题,未能适应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内外贸政府管理制度仍需优化

一些管理部门使用不同的数据信息系统,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不同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重复性的检查,企业需要重复填报各类表单,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也导致数据资源的浪费。例如,企业开展外贸业务,需要同时申报商品条形码与海关税则商品编码系统,针对同一商品要在两套数据系统重复填写。另外,政府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外轻内”倾向,导致外贸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比内贸企业多。例如,在外贸领域,政府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方式,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在内贸领域,虽然中央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提供支持,但总体看内贸企业享有的政策优惠较少,延续性不足。又如,外贸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可以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于内销产品,企业需要负担全额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内外贸标准认证不够衔接

与国际通用标准相比,我国部分产品标准的侧重方向、细项要求仍然存在差异,影响了企业在国内外市场转换经营的速度,变相抬高了制度性成本。例如,从标准侧重方向来看,鞋类、箱包类等产品的国内标准以是否耐用为考核标准的侧重方向,考核指标侧重撕裂强度、崩破强度等指标,而国际标准以是否环保、健康为考核标准的侧重方向。从细项要求来看,在食品产品方面,我国食品配料要求必须标注具体品种,如柠檬酸、乳酸等,而日韩等国家要求标注酸味添加剂即可。在化妆类产品方面,国内的禁限用物成分限制标准与国外也存在差异。受国内外产品标准存在差异的影响,标准认证的衔接也存在困难。例如,我国医药产业实行的GMP①即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未能得到发达国家市场认可,企业要在认证方面追加重复性投入。我国家电产品取得国内CCC 认证后,如想进入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市场,需要分别经过UL②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的认证。、CSA③加拿大标准协会的产品认证。和CE④欧盟市场的强制性认证,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要求。认证。同样,外贸企业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仍然需要在认证环节投入一定的时间、资金和精力,才能完成国内的产品认证要求。

(三)内外贸经营方式差异较大

内外贸企业在结算方式、流通渠道、经营方式和物流运输等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企业转换市场经营面临困难,不利于实现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从结算方式来看,内贸企业通常采取“以产定销”的赊销模式,先拿货后付款,账期在30 天到6个月不等,回款周期长,存在部分商家拖欠货款、携款跑路及“三角债”现象。而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取预付定金的“以销定产”模式或国际标准信用证模式,账期较短,货物见提单付完尾款。由于国外中间商多为自营,外贸企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货款,但经营业务容易受到汇率波动影响。

从流通渠道来看,内贸企业的订单小且分散,大多拥有自主营销渠道,其中线上渠道以独立站、B2c平台和自媒体的推广等为主,线下渠道则是通过入驻商超设立营销网点。外贸企业大多开展大额订单贸易、定制生产等经营业务,营销渠道由经销商包办,建立内销渠道周期较长,入驻商超、平台等需要承担进场费用。外贸领域报关、清关、退税、转运等流程较多但较规范,内贸领域中间环节较少但不规范。

从经营方式来看,外贸企业经营方式主要为自采自营,而内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联营和自营为主,采取自采自营的比例仍然不够。根据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发布的《2019—2020 中国百货零售业发展报告》,2020年我国实行自采自营模式的企业中,超过六成的受访企业表示其自采自营比例不足10%。

从物流运输来看,内贸企业多依赖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以公路运输为主,物流成本较高;外贸企业多依赖海运和航空运输,其中以海运为主,尽管运输里程较长,但物流成本更低。与国际物流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仓储、多式联运等设施建设不足,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程度偏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虽逐年下降但仍处于偏高水平,使内贸企业经营的物流成本高于外贸企业,挫伤了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缺乏一批大型跨国现代物流企业,国际运输线的设施、运力保障不够,海外物流控制力弱,不利于内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四)内外贸法律环境不够协调

我国外贸领域存在《对外贸易法》这一基本法,较为全面、系统地对外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然而,内贸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虽然在不同管理环节已逐步形成专门法规,例如《反垄断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但存在一些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缺失、与国外衔接不足、规则“碎片化”的问题。例如,在免税零售领域,发达国家的免税业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如韩国颁布了《关税法》《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律,出台《税法实施令》等行政法规,发布保税销售区域营运公告等行政规则,同时在离岛免税方面出台《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特别法》进行明确规范,而我国出台的免税零售管理政策以通知和公告为主,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又如,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美国出台《食品农业资源及贸易法》《农产品销售协议法》等法律,对农产品销售、定价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日本也很早就出台《批发市场法》,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行为,而我国尚未出台农产品流通相关法,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内外贸市场分割仍然存在

国内仍存在地方和行业的保护现象,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造成不便。在地方保护方面,基于政绩方面考虑,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在其辖区内设立子公司,许多大型连锁零售商因此被迫设立数十家、甚至上百家法律实体和增值税申报单位,承担大量额外负担,如盈亏不能相抵导致过度纳税、资产流转和员工转岗不便、顾客购物体验降低、主体过多造成管理成本增加等。企业开展国内异地退换货业务也面临困难,由于法人实体的不同面临较多法律问题。另外,一些地方在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存在保护本地企业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区际贸易壁垒,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内外市场深度融合。在行业保护方面,近年来电商领域存在一些不当竞争和不公平补贴行为,冲击线下实体商业发展。

此外,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较重,对双边贸易采取不合理限制,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对我国内贸企业出海经营造成冲击。例如,印度自2020年以来对中国加征关税,封禁中国多款APP,限制中国资本投资印度企业;又如,近年来美国出于政治目的,对中国企业进行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四、提升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新发展阶段,建议在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管理、加强国内外标准认证衔接、提升企业一体化经营水平、加快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高水平打造对外开放平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六个方面人手,提升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管理

一是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发挥部际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跨部门的内外贸企业监管信息平台,推动多部门数据信息系统的合并,打通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企业登记、产品质量监管等信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推动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抽查检验等监管结果,为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在注册备案登记过程中进一步简化手续,对于申请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全面实施商务、海关、外汇、税务注册“最多跑一次”。二是加强内外贸资金和税费支持的统筹。做好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工作,解决资金多头管理且分散的问题,及时对外公布管理方案和未来计划,增强资金支持的可预期性和延续性。增加对促进消费、流通现代化、出口转内销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促使内外贸领域的资金支持更加平衡。进一步研究国内税费的降税空间,研究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内贸领域税负体系,使内外贸的税费支持更加平衡。

(二)加强国内外标准认证衔接

一是提升国内标准水平。进一步支持企业生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加强“三同”产品的宣传推广,做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国内外差异分析,在我国达到国际生产水平和具备发展潜力的领域及时开展国内标准修订,推动国内标准的侧重方向、细分要求等方面向国外领先标准趋同。二是推动国内标准认证认可和国际衔接。针对我国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领域,在逐步提升国内生产水平、产品标准的基础上,争取实现与国际标准互认。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消除标准差异壁垒,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支持引入国际认证机构,提高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的国际化水平,减少国内外在产品标准认证方面的差异。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与国际标准衔接,逐步实现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流通环节采用更高水平标准,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优势领域示范引领。积极推动我国特色优势领域的标准和资质认证走出去,精心打造中国标准品牌,提升在“一带一路”沿线、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中国标准认可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当全球标准的“领跑者”。

(三)提升企业一体化经营水平

一是积极推动国内贸易结算方式转变。引导国内货款支付方式从垫款支付向预付款模式转变,探索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功能,解决“三角债”“赊账链”等问题,减少内外贸在结算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破除外贸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资金结算障碍。二是支持企业拓展流通渠道。鼓励企业参加网上展览会、对接会以及通过网络广告引流,开展线上营销活动。支持大型电商平台针对外贸企业开拓内贸市场提供帮扶,给予培训辅导及平台费用减免,帮助企业降低营销成本,拓展电商销售渠道。鼓励外贸企业以互联网平台宣传和直播带货等形式,积极拓展国内市场,构建国内营销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参与国内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接国内大宗商品采购需求。三是培育大型自采自营企业集团。推动国内商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自采自营模式,培育兼具对外贸易、国内商业、贸易代理、金融服务、仓储运输、信息咨询、产品开发等多项职能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组建企业联盟,抱团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四是提升企业物流能力。加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物流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打造高效的多式联运体系,降低国内物流费用成本。选择有条件的机场试点推进第五航权和第七航权开放,支持大型机场增加国际航空运输线路,为内外贸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支持企业设立境外物流产业园、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提升企业的海外物流掌控能力,从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和全球竞争力。五是支持免税零售企业发展。支持免税零售企业在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进一步支持海南离岛免税行业发展,增加海南离岛免税门店数量。通过增设免税店、提升免(退)税消费便利度,加快促进境外消费回流。

(四)加快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完善内贸领域法律法规。参照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加强对内贸领域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与完善,推动内贸领域的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快完善免税零售领域法律法规,及时开展《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等政策文件的修订工作,针对现有的离岛免税、口岸免税、市内免税、外汇免税等业态实行统一的法治化管理。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流通立法进程,提升农产品流通的法治化水平,使农产品市场的准入、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有法可依,提高农产品流通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水平。二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管理部门定期联合举办内外贸专题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市场法律环境的差异,促使外贸企业更好了解国内法律环境,鼓励传统内贸企业合规开展进出口业务。三是增加法律咨询服务的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律师团队资源和法律服务,针对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企业探索国际市场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五)高水平打造对外开放平台

一是推动开放载体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港)、跨境电商综试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作用,利用好压力测试机制,在货物、服务、资本、技术流动等方面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的国内标准与国际对接,实现内外贸的产销衔接,提升国内外市场一体化水平。二是继续发挥大型国际展会作用。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大型国际展会,灵活利用线上虚拟展馆和线下实体展区等渠道,设立出口转内销商品专区、国潮品牌商品专区等,支持内外贸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建立供采对接关系,增进国内外企业交流机会,实现以会兴商、以会兴贸。

(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秩序。加快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市场化改革,提高国内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和开放度,严厉查处地方保护行为和设置行业壁垒现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企业试点方式推进连锁企业统一纳税,设计对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分配方案,实现多方参与者共赢,更好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对各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模式进行统筹管理,避免不合理的竞争。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加大对假冒仿冒产品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支持企业与境外客户协商完成内销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二是积极推动和参与全球市场治理。积极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在国际经贸谈判中主动发出中国声音,呼吁各国共享全球市场发展机遇,共同抵制不合理的单边贸易制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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