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增强与广度的扩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机关、部门治理的重点。目前,帮信犯罪“已成为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5年间,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从2018年的137人增加到2022年的13万人”[1]。从帮信犯罪治理的实践来看,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值得关注,即在校大学生卷入帮信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并且成为租售手机卡、银行卡的主流群体,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递刀人”。因此,对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问题及治理展开研究,对于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遏制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日益增多的趋势,进而对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与治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地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将犯罪的黑手伸进高等学校,利用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不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程等情形,通过收购、租用或者以其他利益交换等方式,从在校大学生处获取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从近几年公安机关查处的帮信犯罪来看,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手机卡、银行卡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也有一部分在校大学生采取出租方式将手机卡、银行卡出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二是在互联网上注册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在一定时间内出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使用,过后迅速注销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三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拉微信群,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与在校大学生联系,以介绍工作、支付报酬等为诱饵让在校大学生为其建微信群,然后将其同学、熟人、朋友甚至家人、亲戚等拉进微信群。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上述三种帮信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其行为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且获得了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
从帮信犯罪发生、发展及公安机关查处情况来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地域范围广泛,犯罪主体年轻化。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涉及的地域范围来看,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来的帮信犯罪生效裁判文书可知,全国各地都有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犯罪的情况,但以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犯罪最多,居于前三位,其次是辽宁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自治区。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主体来看,低龄化趋势十分明显,因为是本科高等院校或者专科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有些还是刚入学不久的大一、大二学生,因此,绝大多数涉嫌帮助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有些甚至还是未成年人。这些都充分反映出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低龄化和年轻化特点。
第二,行为方式组织化,分工精细化,实施手段多样化。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查处情况来看,帮信犯罪行为方式组织化、分工精细化特点十分突出。实践中,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大多是以团伙形式组织实施的,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形式等,且规模化、持续性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提供支撑和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之间、不同成员之间往往从未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暗语、代号等方式进行联系。从表面上看,团伙内部各不同层级之间、不同成员之间的联系似乎很“松散”,但实际上,团伙内部不同层级之间、不同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协助十分紧密,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团伙提供支撑和帮助,社会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很大。
同时,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实施手段多样化,具体表现为:一是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特别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这种帮信犯罪形式占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绝大部分。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帮助上游犯罪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专门机关或者治理机关的监管、治理或者侦查。
第三,多因不知情或者受蒙蔽、欺骗而卷入帮信犯罪,刑事处罚轻缓化特点明显。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查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卷入帮信犯罪是因为对这种类型的犯罪不了解、不知情,或者受犯罪行为人的蒙蔽或者欺骗。
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校大学生对帮信犯罪不了解、不知情,认为手机卡、银行卡是自己办理的,不会有问题,从而卷入帮信犯罪。有些在校大学生入校时学校发有手机卡、银行卡,而本人之前已办有手机卡、银行卡,有的甚至办有多张手机卡、银行卡,一直闲置不用,在犯罪行为人的蒙蔽、欺骗或者利益诱惑下,一些人将闲置不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或者出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从而卷入帮信犯罪。二是因为招聘、实习、兼职等环节而卷入帮信犯罪。帮信犯罪查处实践显示,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的资质、发布的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在校大学生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而陷入犯罪行为人设计的陷阱,进而卷入帮信犯罪之中。有的高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兼职受骗或者受蒙蔽而参与到帮信犯罪活动之中。
由于帮信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的下游犯罪,帮信犯罪行为人并未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之中,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且绝大多数帮信犯罪行为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因此,在刑罚处罚上轻缓化特点十分明显,即对帮信犯罪行为人大多判处刑罚比较轻,刑期比较短。具体表现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都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加以处理的,以帮信犯罪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罚处罚而终结案件。
此外,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还具有非接触性、网络化和一定的高科技性等特点。例如,在帮信犯罪实施过程中,卡农负责收买手机卡、银行卡,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再出售给卡商,卡商聚拢更多手机卡、银行卡时再出售给卡头,然后由卡头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团伙。在整个手机卡、银行卡的流转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并不认识,也不面对面地交易,只在网络上通过暗语、代号等进行沟通、联系,然后把手机卡、银行卡送到或者邮寄到指定地点,非接触性、网络化特点非常明显,且具有一定的高科技性。
“机理”的解释有二:“一是指为实现某种特定功能,一定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和原理。二是指事物变化的理由与道理。”(1)参见“机理”,https://baike.so.com/doc/4833732-5050608.html,2023年4月2日访问。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定时期内生活、学习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且大都比较年轻,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而卷入帮信犯罪活动之中。从生成实践来看,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之生成是多种要素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则和逻辑关系。
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生产、社会管理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利用现代科技实施各种新型犯罪提供了“契机”和“场域”。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是现代科技不断发展的一种“副产品”。从其生成机理来看,现代科技对与帮信犯罪相关的社会管理和风险管控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由于犯罪行为人将现代科技用于帮信犯罪实施过程之中,使社会管理与风险管控出现了“灰色地带”,导致对与帮信犯罪相关方面的管理出现漏洞,对一些行为的风险管控明显弱化,加剧了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生成速度与类型变化。
首先,管理漏洞导致帮信犯罪。帮信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是一种上游犯罪的支撑和帮助类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这一上游犯罪的实施与完成需要大量的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所谓的“四套件”或“三套件”,离开了上述“工具”和“套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上游犯罪则无法完成。大学生群体是手机卡、银行卡的集中持有者,既有父母为其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也有入校时就读学校配发的手机卡、银行卡,还有自己办理或者购买的手机卡、银行卡。这样,就出现了在校大学生一人持有多个手机卡、银行卡的情况。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电信网络运营商,不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把“办卡”关,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和措施规范“办卡”流程和使用过程,但由于不同的电信网络运营商、不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办卡”信息和使用信息上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导致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和使用过程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给犯罪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导致帮信犯罪。
同时,犯罪行为人为了顺利实施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通过各种平台(包括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信息,以工作轻松、收入高、赚钱容易等作幌子欺骗在校大学生应聘入职,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在校大学生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信息,或者诱使在校大学生从事帮信犯罪活动。由于当前对招聘市场尤其是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招工信息,以及招聘企业的资质等内容审查和管理不严,存在漏洞,导致在校大学生陷入犯罪行为人事先设计好的陷阱。此外,在校大学生就读的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假期兼职、毕业(学业)实习等的管理也存在漏洞,导致在校大学生在平时兼职、假期兼职、毕业(学业)实习过程中上当受骗,卷入帮信犯罪活动之中。
其次,风险管控弱化导致帮信犯罪。从查处情况来看,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既涉及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的租售,也涉及手机卡、银行卡的办理和租售,行为特征和一般的个人使用完全不同,帮信犯罪的规律和特征十分明显。同时,不同等级的支付宝账号(普通账号、人脸识别认证账号、上传身份证照片账号)租售的价格是不同的,有些在校大学生在网络平台上以不同的价格公开租售。上述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途径租售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帮信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再如,有些在校大学生出于获利目的或者受到欺骗、蒙蔽后,在学校附近的银行、电信运营商网络点反复开办手机卡、银行卡,然后在校内通过快递公司再将手机卡、银行卡邮寄给上游犯罪行为人,这种情况也较为常见。这些帮信犯罪活动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对这些规律和特征,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部门完全可以及时发现,并对其源头和过程进行有效风险管控,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制约,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部门却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甚至弱化了风险管控,导致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生成和蔓延。
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查处情况来看,在校大学生的同质性及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校大学生与父母和家人之间的情感(亲情)疏远,以及学校管理中情感(亲情)要素的缺乏等,也是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生成的重要机理之一。
首先,同质性及其相互影响导致帮信犯罪。“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主要是身边的亲密接触者)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学来(会)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犯罪技术、犯罪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2]66。这是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哈丁·萨瑟兰提出的一个有关现代犯罪学的重要理论,它可以作为从学校视角分析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
如前所述,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生活、学习在一个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区域内,身份、地位相同,同学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程度比较高,模仿与攀比心理也比较强烈。这种同质性及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往往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实施帮信犯罪,且获得一定的利益之后,其行为就会很快影响到身边的同学、朋友、熟人,甚至是外校的同学、同乡、熟人,个别在校大学生在自己实施帮信犯罪获利后还会影响到自己的恋人。此外,有些犯罪行为人还利用在校大学生之间的同质性以及彼此容易得到对方信任的现实,采取给予好处费、介绍费等方式,诱使在校大学生介绍其认识的同校、外校的在校大学生参与进来。当然,在帮信犯罪过程中,也有一些在校大学生受到外校在校大学生同乡、校外不法分子的蛊惑,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给犯罪行为人;也有一些在校大学生在校园招揽同学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发展成为“卡商”。可见,在上述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过程中,同质性之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非常明显。
其次,情感(亲情)疏远导致帮信犯罪。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过程来看,情感(亲情)疏远往往也是帮信犯罪生成的重要机理,对帮信犯罪的开始、发展和完成具有重要影响。在与父母、家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子女对父母、家人形成了一种天然的情感(亲情)信任和依赖,这种情感(亲情)信任与依赖既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又超脱血缘关系,包含着彼此之间的依附、承诺和信念。这种情感(亲情)信任与依赖对子女行为方式、行为方向等的选择都具有强烈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受这种情感(亲情)信任与依赖的影响与制约,子女在选择某种行为时往往会主动考虑该行为及其后果对父母、家人的影响,并自动纠正或者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行为方向,以满足与父母、家人之间情感(亲情)信任和依赖的需要。进入大学学习后,在校大学生远离父母、家人,在学校有关部门(主要是辅导员)的管理下度过四年或三年的大学时光,期间与父母、家人会产生一定的情感(亲情)疏远,导致在校大学生在选择实施某种行为时,会较少地考虑该行为及其结果对父母、家人的影响,而更多地是依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方向。同时,校方的管理更多地表现为对在校大学生行为的约束与限制,缺乏与在校大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在校大学生对学校的这种管理方式心存敬畏与服从,而不存在情感(亲情),更不会在选择行为方式、行为方向时主动地接受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与约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情感(亲情)疏远也是帮信犯罪生成的重要机理。
美国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和戴维·马茨阿的“中和技术理论”认为,“大多数犯罪分子并不把自己看成是犯罪人,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学会了一些抵消或中和其行为的技巧,以消除心理上的罪恶感,使其犯罪行为合理化,进而实施犯罪行为”[2]66。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过程来看,一些在校大学生具有明显的“抵销或中和”心理,他们明知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收购手机卡、银行卡,或者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同时认为,自己仅仅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收购手机卡、银行卡,或者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使用,自己又没有亲自去诈骗他人的钱财,自己是凭“劳动”挣钱。在这种“抵销和中和”心理的驱使和支配下,一些在校大学生“心安理得”地参与或者实施帮信犯罪,不但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而且还认为自己“有本事”、能挣钱。
经济困境是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生成的一种重要因素。大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或者家人每月给付的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是固定的、有限的,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经济上常常陷入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向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同学看齐,一些在校大学生往往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走上帮信犯罪的道路。他们要么充当中间人为犯罪行为人介绍其他同学、同乡参与帮信犯罪活动;要么亲自收购手机卡、银行卡转手租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要么多次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例如,“在某市公安分局查处的一起帮信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刘某某交代,自己明知出售的手机卡、银行卡会被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者非法转移诈骗资金,但自己交女朋友开销大,父母给的钱不够花,想赚钱来满足自己交女朋友的花费,才陷入帮信犯罪的泥淖”[3]。
从帮信犯罪的查处情况来看,“跟风”、侥幸心理与打擦边球也是帮信犯罪生成的重要机理。如前所述,在校大学生具有很高的同质性,其行为方式、行为方向等极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导致在校大学生之间在行为方式、行为方向等方面“跟风”。一些在校大学生在看到别的同学参与帮信犯罪并获利,且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时,就产生了“跟风”心理,卷入帮信犯罪活动之中。一些在校大学生参与帮信犯罪活动之后认识到其帮信行为是违法犯罪,或者在参与帮信犯罪活动时明知帮信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仍心存侥幸,认为这是一片“灰色地带”,可以打擦边球,结果卷入帮信犯罪活动之中。
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作为当前帮信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产生、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其内在逻辑性和生成机理。因此,帮信犯罪治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将治理对策或措施贯穿于帮信犯罪治理的全方位、全流程,既要有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也要有事后惩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扼制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势头,取得帮信犯罪治理的实际效果。
事前预防是指在校大学生在接触帮信犯罪之前,或者在校大学生在帮信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措施加以预防的活动。事前预防的途径、方式和措施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宣传。通过不断宣传,让在校大学生了解和知悉帮信犯罪的表现形式、流程与危害性,提高在校大学生识别、防范和抵制帮信犯罪活动的能力与水平。
具体做法为:一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以在校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反帮信犯罪宣传,向在校大学生说明帮信犯罪的表现形式、流程与危害性,提高在校大学生识别、防范和抵制帮信犯罪活动的能力与水平。这种宣传可以是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也可以是对典型案件的剖析。二是采取“请进来”的方法开展反帮信犯罪宣传。各个高校可以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治理机关和部门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帮信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或相关治理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反帮信犯罪宣传活动,以鲜活、生动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在校大学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帮信犯罪的危害性,并以此为戒。三是各高等学校针对本校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自治组织等的作用,常态化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如以拉横幅、制作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宣传,让警钟长鸣。
2.构建全面预防机制,防范帮信犯罪向学校蔓延。要构建全面预防机制,调动各方面的防范力量,防止帮信犯罪向学校蔓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构建社会防范机制,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接触或从事帮信犯罪活动的预防。在这种预防模式中,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控,特别是与帮信犯罪有关的不良网络信息的监测、预警、处置,遏制与帮信犯罪有关的不良信息的传播、扩散,使网络空间成为在校大学生获得知识信息的文明空间。同时,帮信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实施与完成需要各种技术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的支持和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网络账号、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阻断帮信犯罪与其他相关上下游犯罪的关联,使帮信犯罪无法完成。
二是构建校园预防机制,提高学校预防帮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在这种预防模式中,要提高大学校园的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的方式、方法,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中要注入情感(亲情)因素,改变生硬刻板的管理方式、方法,使在校大学生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亲人般的呵护,在本人或者知晓其他同学接触、从事帮信犯罪活动时能够及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辅导员)汇报,进而及时预防和遏制帮信犯罪活动在校园蔓延。同时,要加强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引导,构建犯罪心理防范机制。从帮信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校大学生卷入帮信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心理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许多在校大学生卷入帮信犯罪主要是由趋利心理、攀比心理、跟风心理和侥幸心理等心理因素导致的。因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削弱或者阻断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行为机制,减少或者避免在校大学生产生帮信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将犯罪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预防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重要且有效的措施。
三是构建家庭预防机制。实践证明,父母、家人在预防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且重要的作用。家庭是在校大学生成长的第一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子女与父母、家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的情感(亲情)关系,甚至是依恋关系,父母、家人,特别是父母的个人品德修养、言行举止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在校大学生就读期间虽然离开了父母、家人,进入学校生活、学习,但父母、家人在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中的作用仍不可或缺、不可低估,父母、家人对子女心理、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仍然很大。因此,在这种预防模式中,一是要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强化家庭教育功能;二是要改进教育方法,加强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同步与协调;三是要培养子女良好的个人品格与全面发展的兴趣,既注意子女的智力培养,也注意子女的品格培养,全过程培养子女积极、乐观、阳光的性格,增强子女的抗挫能力和抵御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使其远离各种违法犯罪。
帮信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完成的重要一环,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下游犯罪,其发生、发展和实施、完成有特殊规律和特征可循,因此,整合不同机关、部门的力量,依凭现代科技,采取现代科技手段,完全能够在帮信犯罪活动发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予以阻断。帮信犯罪的事中阻断包括多方联动、监测预警,科技反制、源头治理,整合力量和资源、协同治理等方面。
1.多方联动,监测预警。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发生、发展与实施完成,涉及不同的行业、机构、部门,如网络、电信、银行等,要实现对在校大学帮信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必须多方联动,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监测预警。
一是要强化重点业务的风险管控工作。有关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银行、邮政、快递等行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出现帮信犯罪活动学校周围各类网点及在校大学生办理各类业务的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对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的各类网点、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别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的现象、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阻断帮信犯罪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或者蔓延。
二是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收购手机卡、银行卡,或者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帮信犯罪,既要严查案件本身,也要追查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银行及相关企业的责任。工信部、网信办、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机关、部门要落实对黑灰产业类数据信息的监测,不断提高识别、发现、阻断黑灰产业的精准度和效率。各地区、各部门既要衔接好线上监控与线下摸排,又要落实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叉验证,对收购手机卡、银行卡,或者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帮信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遏制。
三是要切实加强和落实行业自律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银行、支付清算企业等都有相应的行业组织予以管理和协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这些组织对其会员单位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惩戒权,因此,这些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政策宣传和管理,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据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章给予惩戒,发现会员单位涉及帮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部门报案或者移送相关材料。
2.科技反制,源头治理。“现代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产、生活等方面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与场所”[4]79。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下游犯罪、一个关键环节,帮信犯罪的发生、发展与实施完成离不开现代科技的帮助和支撑,如办理、租售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离不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再如,一些帮信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出售、出租GOIP等专业设备或者工具,帮助犯罪行为人实施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实践中,GOIP设备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该设备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不少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参与其中,卷入帮信犯罪。
现代科技是反制帮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帮信犯罪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犯罪行为人可以运用现代科技实施帮信犯罪,公安机关及其他治理机关也可以运用现代科技反制帮信犯罪,从源头对其进行治理。因此,在治理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或者方法,从技术上予以反制,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公安机关及相关治理机关利用现代科技,如“发信域名认证”“发送端阻止”等技术,创新和完善相关的拦截反制系统、身份证认证技术等,提高自身的技术反制能力与水平,实现对帮信犯罪各种数据信息的精准识别与拦截。二是公安机关及相关治理机关要及时下载、拷贝或者采录相关数据信息,如“QQ号码、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码、手机号码等涉案人员信息;相关APP、网页、网址等涉案平台信息;推广引流、网号、卡号等涉案黑产信息,以及相关资金流信息”[2]68,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数据信息进行搜索、比对、挖掘、分析与研判,找出帮信犯罪活动的内在规律,科技反制,源头治理。三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现代科技,联合银行等机构,搭建涉诈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反制模式,提高反制模型的敏锐程度和识别能力。
3.整合力量和资源,协同治理。帮信犯罪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牵头,各行业、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高效的联动协同机制。只有……整合公安机关与其他专门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整合新闻媒体、网络、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力量和资源,……才能形成高效的联动协同治理新格局”[4]78。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治理过程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缺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或者弱化,都会影响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治理的实际效果。为此,首先,学校要对校园网、校园论坛、校园讲座、校内线上线下各种兼职招聘等信息进行常态化巡查与清理,发现与帮信犯罪有关的黑灰产业类招聘信息,要及时删除;学校宣传、保卫与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要实行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在校大学思想动态和行为苗头的掌控,一旦发现在校大学生中存在帮信犯罪的苗头和帮信犯罪的实际行为,学校层面要及时干预,或者给予校纪校规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教育挽救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其次,整合公安司法机关、网络、电信、金融等单位、行业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公安司法机关、网络、电信、金融等单位、行业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守好自己的“责任田”,监管好自己的“自留地”,又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互通情报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各自为战”的治理局面,形成高效协同的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治理新格局,精准、高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类帮信犯罪活动。
事后惩治是指帮信犯罪行为人实行帮信犯罪行为,构成违法或者构成犯罪之后,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对帮信犯罪行为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所进行的各种教育和惩罚。事后惩治是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帮信犯罪治理的最后环节。
对构成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的惩治,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处理时,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其一,对于受蒙蔽或者被欺骗而卷入帮信犯罪,确系初犯且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根据其参与帮信犯罪的事实和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然后交由所在学校按照校纪校规处理。其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的在校大学生,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三,对于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属于偶犯、初犯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属于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惯犯、骨干分子的,则应当依法进行重点打击。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在惩治构成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时,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了对构成帮信违法或者帮信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进行惩治外,对于帮信犯罪活动中的相关行业、单位及其参与人员也应当依法惩治。对于涉及帮信犯罪的相关行业、单位,可以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依规、依纪进行惩治,如责令整改、罚款等;对于相关行业、单位构成帮信违法或者帮信犯罪的相关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治,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帮信违法或者帮信犯罪的相关行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行业、单位依规依纪处理或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是因犯罪主体为在校大学生而得名的一种犯罪类型,是帮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支撑性工具或者信息、资金载体需求的快速增加,犯罪行为人将犯罪的黑手伸进大学校园,他们通过各种欺骗、引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洗脑”,使其卷入帮信犯罪中,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递刀人”。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产生的原因或者生成机理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在校大学生家庭和本人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表明,多数大学生的帮信行为与其逐利、享乐、盲从等心理特征密切相关,同时,对犯罪行为逃避处罚抱有侥幸心理也是引发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打消潜在犯罪者的侥幸心理,是当前和未来很长一个时期高校教育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5]。因此,治理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需要针对其产生的原因或者生成机理,有的放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将治理措施或者治理对策贯穿于帮信犯罪治理的全方位、全流程,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阻断和事后惩治三者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高发的势头,取得实实在在的治理效果。但必须说明的是,帮信犯罪具有明显的反复性,一旦治理过程中有所放松,帮信犯罪就会“死灰复燃”,形成高发态势。因此,各治理主体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既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如“断卡”行动、“断网”行动等,又要确保帮信犯罪治理的常态化,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对帮信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