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特点

2023-03-10 09:35王玮卓
今日财富 2023年4期
关键词:贷款人农村信用借款人

王玮卓

完善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持续增长的基本保障。了解我国农村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信贷供给问题,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推动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由正规(包括半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来提供。如图1所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督,农村金融体系包括银行机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社区发展基金、典当行、私人放债人等一系列非正规金融机构构成。

一、正规金融组织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府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组织中的每一个单位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且在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信贷支持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于1951年,是我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和援助国家农业的发展,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信贷支持。中国农业银行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农业银行县域金融贷款为62,183亿元,占全行贷款比重达36.21%。截至2021年末,农业银行的粮食安全、乡村产业、乡村建设贷款余额分别为1,926亿元、11,392亿元和12,803亿元。以上三项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约42%,而1990年代以前,农行贷款总额的98%以上用于支持农业发展。上世纪90年代中期商业化改革后,农行的金融资源不再局限于农业,更多的资源配置到农村电网、交通、通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上世纪90年代以后,农行逐渐从农村撤出分支机构,业务重心从农业转向制造业。因此,农行的农业贷款份额下降,也逐渐降低了在农村金融体系和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目前,农行还在为农户小额信贷、商品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淡季化肥储备贷款等涉农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然而,涉农融资现在只是农行提供的三种金融服务中的一种,另外两种是个人银行服务和企业银行服务。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成立于1994年,旨在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服务分开。农发行成立初期的信贷业务范围包括:粮、棉、油、糖、肉等收购、倉储贷款、粮油转让、销售、批发贷款;对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扶贫开发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农发行信贷业务范围缩小到只对国有企业收购粮、棉、油提供资金供给和管理。其他政策性银行业务,如融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都交给了中国农业银行。

一般来说,农发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政府提供的资金,还有农发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而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农发行的融资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一度越来越窄,它曾只是充当“采购银行”的角色,以满足国有企业采购和储存农产品的融资需求。目前农发行再次将其服务范围扩大到农产品采购融资之外,其业务范围包括对农业中小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它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以农村劳动力为股份制成员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村级或乡级经营,通常乡级信用社可以经营储蓄和信贷业务,但村级信用社只允许吸收村民存款,并收集村民的贷款申请提交给乡级农村信用社审批。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启动资金来自农民(农村信用社80%以上的资金来自农民储蓄存款),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密切,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贷款主要针对农户。向农户发放的贷款以小额信贷的形式为主,重点支持农作物生产、鱼类养殖、动物饲养以及儿童教育和日常消费。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自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相对稳定,能够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内,三大金融机构(即农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商业、政策和合作金融方面各司其职,承担各自的独特作用。然而,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使用现代金融工具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此外,我国实施的国家发展战略曾相对更偏向城市和工业产业,农业和农村部门得到的资金支持相对有限,有些时候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村共同发展等方面的基本资本需求。这就无形中促进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组织及其优势

非正规金融是指发生在中央货币当局监管之外的所有交易、贷款和存款等资金行为。我国的非正规信贷包括从朋友、亲戚、熟人等非商业来源获得的低利率或免息贷款以及从专业放债人、贸易商、典当行和高利贷者等方面获得的融资。

非正式信贷在农村发展和满足农村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部门非正式信贷的份额从30%到80%以上不等。在我国,非正规信贷已成为农村人口信贷的主要来源,占农民总借款的70%以上,非正规融资在我国农村很受欢迎,非正规融资相比较于正规融资具有许多优势。

(一)与客户的个人关系

一般来说,非正规贷款人会向可以保持个人联系的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往往是贷款人社交网络的一部分。与借款人的密切关系使非正规融资的贷款人能够获得有关借款人的充分信息,例如家庭背景和业务状况,很大程度上使非正式贷款人摆脱了对借款人的信息受限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很好地掌握借款人的信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重要信息。与建立严格筛选标准(例如要求共同签名人和实物抵押品以确保还款)的正规信贷方式不同,非正规贷方的交易基于与客户的关系和社交网络内所产生的制裁。例如,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还款的信用问题,因为其与贷款人存在于一个社交网络内,则无法还款的借款人在亲戚朋友内部的信用就会受损。

(二)灵活的信贷计划

大多数非正规金融信贷都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凭借对借款人的深入了解,非正规贷款人能够提供相对灵活的信贷安排,以满足借款人不同的信贷需求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而不会造成严重的信用损失风险。这种灵活信贷反映在贷款金额、贷款偿还时间和贷款目的上。例如,非正规贷款可以根据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的情况而协商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相比之下,正规信贷渠道的信贷计划要更为严格,正规信贷的还款要求中包括规定的最低贷款额、特定用途的信贷限制和严格的还款条件等。

(三)贷款申请的快速处理

与正规金融组织提供贷款前的审核流程和贷款程序相比,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的信贷允许贷款人在几乎没有抵押物或没有合同文书的情况下迅速处理贷款申请,并迅速向借款人发放所需的资金。

(四)借款人交易成本低

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更能配合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同时可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降到最低水平。首先,除了明确的利率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收取的间接筹资费用很少或根本没有。此外,对借款人来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时间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较短,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借款人的时间成本。相比之下,正規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例如由于信贷交付延迟导致借款人投资损失的机会成本以及贷款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时间和履行成本。

简而言之,灵活性、快速性和低交易成本构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优势。尽管非正规金融提供的贷款利率可能较高,但所具备的优势使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成为我国农村地区重要的信贷来源。

然而,非正规信贷也面临一些限制。非正规信贷的贷款人往往资金有限,这也限制贷款人能提供的资金额度可能不能满足借款人的需求。非正规贷款机构往往没有形成跨省分行网络,削弱了其分散风险的能力。因此,当干旱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会影响非正规信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造成信贷短缺进一步恶化。非正规贷款人能提供的借款通常是短期的小额借款,既不足以刺激企业部门显著增长业务,也不能提供长期的融资资金。综上所述,非正规信贷通常不足以用于企业的发展,而通常用于短期的资金短缺,很少用于资本积累,通常用于传统活动而不是创新活动。因此,主要用于个人或小微企业的短期现金流需要,而不能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融资。

一般来说,我国农村家庭信贷融资基于三个目的。第一,农户需要资金来资助其农业生产,主要是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和牲畜等生产投入。其次,由于农业生产收入可能不足,许多农户需要融资来实现生产多元化和扩大经营以改善生活条件。第三,贫困农民需要信贷来支持他们的日常消费,包括建房、婚丧嫁娶、医疗保健以及儿童的教育费用。我国农户的主要信贷需求和信贷来源如表2所示:

三、结论和启示

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后,地方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增长,然而农业活动的融资渠道还相对有限。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特征是小农户,农户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没有所有权,缺乏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经营的风险性质限制了农民获得正规的金融支持,特别是需要抵押的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因此,非正规金融信贷得以发展。1986—2000年,我国实施了多项支持农业的政策,重点是通过有针对性的贴息贷款计划扩大农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的信贷渠道,但我国农村的信贷缺口仍然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启动了小额信贷计划,旨在以财务可持续的方式改善农村贫困。在试验阶段(1994—1996年),非政府组织或准官方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计划成功地针对农户并实现了财务可持续性。从2000年起,农村地区的小额信贷供应一直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以灵活的贷款方式为特点,扩大了农户的融资渠道,同时实现了较高的及时还款率。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化运营还需谨慎。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因省而异,在边远地区,农户通常需要少量的信贷来维持简单的生产,没有能力承担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户需要互助的信用合作社,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会削弱其小额信贷业务,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以及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

在运营层面,还需要考虑对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政策改革,以允许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扩大其信贷范围,同时提高其信贷可持续性。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市场担保交易立法的改革,尤其是抵押品交易立法改革。我国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因此农民缺乏适当的借贷抵押品。改革可创立可接受的抵押形式,例如,农户在申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使用农田合同作为抵押。其次,农户可进行团体信贷,团体贷款可有效降低与小额贷款相关的高额管理费用,并有助于农户能够按时还款,降低坏账风险。三是推进农村和农村金融机构间农业保险的创新。农作物保险等农业保险可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生产风险管理的手段,帮助农户稳定家庭收入。一方面,可以激励农民为扩大生产而有更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的意愿。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尤其是从正规金融信贷和非正规金融信贷两个角度分析了农户融资的需求和特点。归根结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对于确保农村金融市场运行至关重要,进而可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正规和非正规农村金融部门都还需要在制度和运营层面进行实质性改革,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大学国际商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号:L18BJY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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