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土并治”中土司权力的嬗变
——沿河祐溪副长官司《吏科杂录》的解读

2023-03-09 14:44莫代山
关键词:思南沿河土司

莫代山

在土司制度中,“土流参用”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为了更好地监管、沟通、教化土司,中央王朝在土司政权中派驻一定数量的流官,“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1)《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980页。。这些流官包括教授、经历、吏目、知事等名目。虽然他们的品级较低,也不担任正职,却掌握着文书一类机密事宜,“凡文书俱移会土经历”,对于中央王朝了解土司动态有着实际意义。在“土流参用”的安排下,“土流并治”成为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土人有罪,小则土知州治之,大则土司自治。若客户过犯,则付土经历,以经历为客官也”(2)《桑植县志》卷八《杂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7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23页。。从明代开始,随着土司制度弊端的逐步显现,西南地区土司陆续被改流。但是土司区多少数民族聚居,且土司家族积累有丰富治理经验,导致改流后的官府不得不利用土司家族成员为“土官”来维持统治,有的甚至仍保留一定数量低级别土司,形成“流土并治”的局面。由于资料的欠缺,学界对“土流并治”和“流土并治”的研究较为少见,对于他们的区别没有展开过讨论。笔者偶见《吏科杂录》一卷,为黔东北思南土司改流设府后,所留存的沿河祐溪副长官司第十八代土司冉崇基所著,从中可以完整地窥视“流土并治”下土司权力的运作以及发生的巨大变化,是研究土司制度和土家族地区历史极为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一、思南府沿河祐溪副长官司《吏科杂录》

元末明初之际,黔东北思州土司“一分为二”,是思州土司与思南土司并置的开始。两司并置后,相互仇杀不断,《黔南田氏族谱》载为“二家攻杀,月无宁期”。仇杀不仅导致黔东北区域社会动荡,也影响了明廷为经营云南所辟“入滇通道”的安危。加之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在黔东北屯军带动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思南、思州二土司所犯“谋逆”“荼乱人伦”(3)《明太宗实录》卷一三八,北京:线装书局,2005年,第272页。属不赦之罪,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二司被一并改流。二司首开西南地区土司改流之先河,对贵州建省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4)敖以深:《思州、思南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49-151页。按照设计,改流后二司辖域改置铜仁、思南、乌罗等8府,但对二司下辖的39个长官司,明廷却做出了“宜加意绥抚,可更置府州县而立布政司总辖之,其原设长官司及差税,悉仍旧”(5)《明太宗实录》卷一三八,北京:线装书局,2005年,第272页。的安排。至于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是因为改流是为避免地区动荡,威胁到黔滇通道,进而影响明王朝经营云南大计而采取的偶然性措施。同时,虽然宋元以后黔东北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等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其“环处皆苗”的社会环境、“田氏擅郡地已数百年”(6)《思南府志》卷七《拾遗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4页。的历史传统、周边“各郡皆土司”(7)《松桃厅志》卷十六《土司》,龙云清校注,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232页。的政治环境决定了不得不继续采用“以夷制夷”的方式对基层进行管治。这种“改大留小”的策略使得黔东北经制府、县与诸长官司并存,长官司成为思南、铜仁等府的治属,从而形成“流土并治”的格局。

沿河祐溪即二司改流后思南府下辖的三个长官司之一。按明嘉靖《思南府志》,沿河祐溪正长官张氏于唐武德四年(621年)“招慰生僚,置城乐县,隶思州”(8)《思南府志》卷一《地里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5页。,清道光《思南府续志》则记张氏乃“开疆授职世袭者”且“肇于元”。(9)《思南府续志》卷五《秩官门》,《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6页。可知张氏在羁縻州时期就已在黔东北发展壮大,元代时已经获得土司名号。元末明初,思州、思南二土司先后归附朱元璋,张氏随思南一同归附。按照明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10)《明史》卷三百一十《湖广土司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980页。的原则,明洪武早期张氏得授“沿河祐溪长官司”(下称“沿河司”,全文同)。沿河副司冉氏得授副职似在元代,《吏科杂录》中载有冉氏《宗图履历》一份,记元代冉氏远祖冉嘉珍“奉调征剿三十六峒苗蛮,讨伐有功……授沿河祐溪副长官司职,随朝世授”。入明后,“改万户职,授思南宣慰司留守副长官司职”,洪熙元年(1425年)时“改授沿河副长官司承务,即六品职衔”。明清易鼎,黔东北众长官司审时度势纷纷归附。按照清初土司来归“无改旧职,仍许世世承袭”(11)《秀山县志》卷十三《土官志第十》,光绪十七年(1891)刊本。的原则,这些长官司均得以留存,“入国朝来,其投诚最先,恭上而惠下者,圣恩宽大,准其一律承袭”(12)《松桃厅志》卷十六《土司》,龙云清校注,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232页。。“流土并治”的格局得以续存。

《吏科杂录》为沿河副司第十八任土司冉崇基所著。冉崇基咸丰元年(1851年)袭任土司,至同治八年(1869年)亡故,共在职19年。该文稿录有冉崇基在职时给思南府所呈送的禀文21篇,原遗于冉氏族中。1990年编撰《沿河文史资料》时,由刘明军供稿、敬克基整理后以《沿河土司时期的公文及布告》载录于《沿河文史资料(第二辑)》。(13)《沿河文史资料》第二辑,内部资料,1990年,第153-169页。《沿河土司时期的公文及布告》全文约8000字,内容涉及“流土并治”下土司的承袭、权力、职责、社会地位,土司与思南府关系,土司社会状貌等方面,是极为难得研究“流土并治”和清代中晚期土司制度的素材。虽然该文稿载于文史资料,但为土司所呈公文,具有极高的可信度。但遗憾的是,这些资料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其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难以发挥。笔者偶观此文,现就其“流土并治”的内容进行初步梳理,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资料。

二、《吏科杂录》所见“流土并治”

细观全文可以发现,到咸同年间,“流土并治”下土司的角色定位、权力、社会地位等已经与明代有了巨大改变。

(一)土司承袭

土司承袭是中央王朝管控土司的重要手段,明清两朝发展出了一整套土司承袭制度。总体来看,中央王朝对土司承袭的管理呈现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多的趋势。但具体到“流土并治”的沿河司,却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冉氏虽有副长官司之名号,且得到明清两朝的认可得以世袭,但却属于“无印土司”。土司承袭有固定的程序,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还应有印信、号纸作为合法性的凭证。《宗图履历》也载明洪熙元年(1425年)改授后“颁给印信号纸任事”。但雍正、乾隆年间后,思南、铜仁二府除乌罗司外,均不再颁授印信,“沿河祐溪副长官冉氏,与长官张氏同管沿河水、卜图诸寨……无印,属思南府”(14)《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67页。。既允许承袭又不颁授印信,“流土并治”下土司的合法性处于模糊空间,既给官方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又影响了土司的权威;其次,土司需向思南府报到请袭。按清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土司承袭应“由布政使司取具地方并邻封土官印甘各结,及土官亲供户族宗图原领号纸,详报督抚,于半年内具题请袭,由部核对无异,题明准袭后,将袭替职衔缮入号纸给发”(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589卷,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道光三十年(1850年),思南府催促冉崇基到思南府报道请袭,称“仰该应袭冉崇基遵照文札,刻将宗图册结,漏夜赶造齐全,协同来差赴府呈投,以凭转详请袭”。即冉崇基请袭,需首先得到所属思南府审核同意,再由思南府把宗图册结转送贵州行省。无印承袭和需经思南府审核同意两种变化,使得思南府把土司承袭权牢牢掌控在手中,这无疑把握住了土司存续的命脉。

(二)土司权力

土司制度秉持“以夷制夷”的理念,实施间接统治。中央王朝只在征调、贡赋、入学承袭等方面有明确义务规定,在土司辖区内部则赋予土司极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但从《吏科杂录》来看,“流土并治”下沿河司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土司已无政治特权。在土司制度中,土司可以在辖区自署职官,而利用宗族成员进行统治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如鄂西南容美土司自署职官有总理、家政、舍把、舍人、亲将、旗长、峒长、寨长等,卯峒司自署职官有经历、护印、权司、总理、中军、总旗、旗长、旗鼓、农官、千总、把总、佥事、巡捕、署事等。但沿河司已无类似职名,惟“弓兵”多次见诸全文,且“弓兵”办差多由冉崇基本人亲自率领,可知其时土司之下并无其他职官名号。官府不仅剥夺了土司自署职官的权力,还在土司周边设置流官进行监控,如清雍正五年(1727年),铜仁府之平头、省溪长官司,思南府之沿河、朗溪长官司等,同时设置吏目,并加“州同”职衔,以便对土司就近弹压。(16)《黔南识略》卷二十《松桃直隶厅同知》,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4页。道光十六年(1836年),思南府还曾在沿河司辖内增设红丝塘巡检司一员,也是对土司监控的有意之举。

其次,土司已无经济特权。土司制度中,土司只对中央王朝承担象征性的贡赋,土司在辖区拥有独立的经济权。但明初改流后,思南府在辖内统一编置“里图”,沿河司也在编置之列。明嘉靖《思南府志》载沿河司“编户三里三图”(17)《思南府志》卷一《地里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0页。。入清后“里图”改为“图甲”,乾隆十七年(1752年),沿河司所辖“甫南图”拨属酉阳州,沿河司辖“水东图”和“卜龟图”共20甲。不论是“里图”还是“图甲”都是“编户齐民”和赋役征收的单位,“按甲以征粮”(18)《思南府续志》卷三《食货门》,《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3页。。沿河司所辖“图甲”是思南府16图、160甲的组成部分,统一向国家缴纳赋役,不再承担土司的赋役,土司经济特权被终结。经济特权终结后,土司成为官府催收赋税的工具。《吏科杂录》中,有多处思南府向冉崇基催缴的札文,如同治七年(1868年)一份解缴征收款项的呈文称“缘本年八月十五日迭奉宪台札开:本年考试在迩,所需夫马,仰即查照旧章办理,迅将夫马钱文解缴”。接到任务后,冉崇基“只得将所收零星杂姓烟户钱二千四百文量缴,前后共缴钱四千四百文”等。土司征收税额也需要向思南府报备,如同治八年(1869年)府试,要向沿河司征收“夫马钱文”共三两一钱二分,冉崇基报备“各照地单花户催收,或每户十文,每寨数十文,零星聚积,以全公应”。没有了经济特权,土司非常贫困。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冉崇基应于咸丰元年(1851年)袭职,但由于无法筹措赴府路费,不得不两次展延“赴辕投请”的日期,称“无如及今地方炕旱非常,野无青草,本族亲友比比出外觅食。应袭贫无立锥,欲卖而无寸产,欲当而无完衣称贷,往来之费实难调办……无如卑职家实实微,无所措置,现今设备往返盘费一时难集,承颁仁慈,实难逭疚。是以再为恳请宪台俯赐电谅,格外垂恩,再为展限”。

再者,土司已无军事权。失去了经济的支撑,其他权力也无从谈起。土司制度中各土司均有“土兵”,土兵规模是土司实力大小的主要衡量标准,如永顺土司辖58旗、桑植土司辖14旗等。在明代抗倭、镇苗、援辽、征播等屡次战争中,土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思南、思州二司改流后,众长官司级别较低、辖域有限、辖内人口不多,虽司内仍有一定数量“弓兵”,但主要职责已变为催征粮税、维护治安等日常差务。改流前土司所承担的守土、防苗等职责,已完全被统一设置的“汛塘”和“哨卡”所替代,据《黔南识略》,思南府共设4汛18塘,驻扎有“思南营游击一员、守备一员、把总四员、外委一员、额外外委二员,兵四百一十三名”(19)《黔南识略》卷十六《思南府》,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7页。。军事权的丧失使得土司在办差中谨小慎微、受尽屈辱,“弓兵”被地方豪绅殴打成为常态。

第四,土司已无司法权。土司制度中,土司可以按照传统处理辖区事务,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俗云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故土民畏之。”(20)《桑植县志》卷八《杂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7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23页。“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皆亲决,余罪则发管事人棍责,亦有死杖下者,是以境内懍懍,无敢犯法。”(21)《容美土司史料汇编》,内部资料,1984年,第319页。但在《吏科杂录》中,冉崇基却是一个事必躬亲、谨小慎微、事事必报的土司形象,在其执政中,群众有事,只要告到土司署,无论是杀人、强奸、抢劫或是打架斗殴,甚至耕牛被盗,他都不敢擅自进行处置,要逐一向思南府呈报。如同治七年(1868年)辖区发生强奸杀人案,有痞恶王大润强奸何氏并杀伤冉崇友,事件发生后,冉崇基即派“弓兵”往查,并及时汇报,“事关重件,卑职等不敢擅行专究,理合录具词由,具文申禀宪台,俯赐察夺严究”“切思人命重件,卑职不敢擅专,只得录具词由,具文申乞宪台大人,俯赐核夺,严究施行”。同年辖内发生“崔毛二父子捆绑吊打严灰保致死案”,接案后上报称“卑职有典守之责,不得不具文申禀宪台,恳恩即差严提崔毛二父子集案究惩”。思南府则会对土司呈报的案件进行指示,如果土司处理不力,就会受到严厉斥责。如“民人肖永恒等具告周毛三等伤毙肖发详”一案,因为冉崇基办理不够及时,思南府警告“限八日内续解来案,以凭提同人证质审明确,按律惩治。倘敢受贿庇纵,籍词推延,定即详革拿办不贷,毋谓言之不预也”等。

(三)土司职责

权力与义务是相应的,在权力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土司的义务也与改流前有很大区别。“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22)《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980页。是中央王朝对土司义务的简单概括,但在“流土并治”的模式下,随着经济、军事、政治特权的减弱乃至消失,土司“守疆”“征调”等义务自然消失,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至清末,也仅见正统元年(1436年)“贵州思南府沿河祐溪等长官司长官张珏等俱遣人来朝贡马,赐彩币等物有差”(23)《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北京:线装书局,2005年,第73页。一次朝贡的记载。传统义务消失的情况下,管理辖内民众,使民众“无相携贰”成为土司最重要的职责。对于自己的职责,冉崇基在多篇呈文中称“有典守之责”,并称“凡属水、卜两图一切事件,皆由卑职详办无异”,在《宗图履历册》中称“同正长官料理管辖地方、征办钱粮”。具体来看,沿河司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征办夫马钱粮。包括田土赋税和夫马等杂税,明嘉靖年间载沿河司有“贡赋”计“粮米一百八十石,黄蜡八十三斤十二两”,“差役”有“银差”合计白银七十五两、“力差”合计三十五名、“驿站”供给驴马共七匹半。(24)《思南府志》卷三《田赋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6页。清道光年间,沿河司的田赋为“一百四十二两三千四分三厘一毫”(25)《思南府续志》卷三《营建门》,《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8页。。《吏科杂录》有三篇描述沿河副司征收“夫马钱文”的呈文,可以一窥土司在其中的作用。同治七年(1868年)的呈文中,冉崇基接到征办指令后“未敢稍怠,即着弓兵卑职亲往卜、图各地花户,收获钱二千文”,但由于有豪族抗缴,数目达不到规定的额度,“只得将所收零星杂姓烟户钱二千四百文呈缴”。但即使是这样,仍然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无奈之下只得借贷办税,“今承恩札责备,卑职焉敢违命?无如卑职世守清贫,实难垫办,只得借贷钱一千文,仰交郝连升代纳,以备陈数”。隔年在另一份呈文中,又称“向来学宪按临考试,水、卜两图应用夫六十名、马九匹,理应卑职与正长官张,专差守催,各照地单花户催收”。

其次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处理辖内出现的各种案件是沿河司的重要职责。《吏科杂录》载有相关呈文7篇,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为民众仇杀等案件侦办情况。如“生员冉达三以强奸、抢杀、捆衿、伤沉具禀王大润父子”案、“严洪顺以诬窃、凶毙状报土豪崔毛二”案、“肖发祥等具告周毛三等平白飞石伤毙肖发祥”案等。接报后,冉崇基均与弓兵一同查看解办。二为向思南府禀告辖内异况。如在一份“密禀”中,冉崇基称“近来风俗异常,土豪肆虐,或招集匪党名为放飘,或仗族强梁,乘势抢劫,大张声势,愈集愈多,活抢活夺,总总恶习,擢发难数。甚至异乡客旅被讹磕,动辄纠抢,即油盐两号畏其凶恶,裹足不前,尘市日渐浇漓,民人无从食力”。并称自己“职小权微,不敢指实”,只能密禀请求“察夺严究”,以求“乞援地方以通商贾”。三是针对地方社会治安而发布的告示。如在一份告示中,冉崇基称司属沙子场,“近有射利之徒,不行正业,招聚势豪并外来啯匪,日抢夜偷,就中取利,暗中分肥,甚至纠众打堡,遗害地方,总总恶习,擢发难数”。故而要求场居店户人等“倘有射利之家仍行招聚,许尔等指名禀控”。另一份悬赏告示称“匪痞”崔承元被差役疏纵逃脱,要求“阖属士商人等知悉……或有痞匪来号索扰,准其指名扭禀,或崔承元纵迹在境,无论士商小介拿获赴司,赏钱□□”。说明沿河司在维护治安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再者是思南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如酉阳州两名运粮前往龚滩的公差,路经沿河司被抢。酉阳州将此情况通报到思南府,思南府要求冉崇基即时查清并归还钱物。冉崇文查实乃辖内崔云二等所抢,即令崔氏族长崔延方追缴,但崔延方称所抢米粮数斗已被分食殆尽,且崔云二等“各俱远飙,无从追缴”。同治三年(1864年)的一份呈文中,思南府要冉崇基“协拿土豪匪党”,但冉崇基却称“匪等人众势豪,刀枪布列,以赌窃为生涯,以抢磕为利薮,视烧杀如儿戏,藐王法如弁髦,”“如此声势,卑职职小权微,势力不济,焉敢提解”,只得向思南府告罪“具文禀乞宪台俯赐电谅”。同治八年(1869年)接到思南府札文,要求冉崇基协办酉阳州所提交“温裁缝、崔荣、甲尔一案”,冉崇基也以对方族众势豪为由予以推脱,“崔荣、甲尔等,族众势豪,目无法律,长随豸牙不下数十人,标刀叉铳寸步不离,以掳磕为生涯,视烧杀同儿戏。卑职等虽有典守之责,实无格杀之权,一经往提,难免杀伐。……无如职小权微,惟有专差密查,以防恶等逃遁之弊,伏冀大兵云集,自难逃其法网”。这一方面反映了沿河司受自身实力所限所处的尴尬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土司在与官府互动时的虚与委蛇。

(四)土司的社会地位

由于土司权力和职责的变化,“流土并治”下土司的社会地位较改流前已有了巨大变化。改流前,土司在辖内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土司出,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伏。即有谴责诛杀,惴惴听命,莫敢违者”。(26)《桑植县志》卷八《杂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7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23页。但是在《吏科杂录》中,土司却是受尽屈辱、忍气吞声的形象。

首先,地方豪族对土司权威形成了强烈冲击。随着周边区域改流的推进,外地人口大规模进入黔东北,这些外来人口繁衍形成强宗大族。加上改流后思南府迅即开办学校,民众通过教育也能成为士绅家族。地方豪族对既无钱又无权,只承担催办钱粮、治安管理等责的土司的态度可以用“蛮横”来形容。如通过各种方式抗缴钱税。上文所述解缴夫马钱文中,“有河西所属水图张、田、杨、崔四姓,多被地棍包族不纳,反将弓兵凶殴。且有包抗把持富户某某,兼之新列胶庠者互相推抗。”“近来民性刁顽,如一姓有人进学者,同姓均推不纳,动辄督众凶殴弓兵,不敢强收。”“其余河东一带居民,除张、杨、田、崔四姓之外,小姓无多,讵四姓之人仗势估抗,分文不出,卑职屡专弓兵守催,两次被殴。”由于豪族“仗势估抗,分文不出”,导致冉崇基只得借贷办税,并把“殴差抗户”名册呈送思南府,请求上级予以惩戒。豪族不仅抗税殴差,还敢公然冲击土司衙署。同治三年(1864年),一份呈文写到,因辖内肖、崔二姓互相挟斗,且肖、崔姓人众势豪,故处理中冉崇基“并无偏袒”,但仍然遭肖姓报复,“于今八月十九督率百余人,忽将卑职衙署打毁,家资衣物、公堂椅桌罄有所有概行抢去,甚将卑职木主灵位践踏……声言定要将卑职扑杀除悉。卑职由后山逃匿河东,不敢回署。次日复将打毁门壁抢作柴烧”。因此不得不向思南府求助,“伊等现在带刀沿街骂辱,明欺卑职官卑力微,不祈作主严究”。

其次,民众对土司也毫不敬畏。同治七年(1868年)十二月,冉崇基祖坟被挖一案,冉崇基向思南府呈禀,称其远祖冉鼎臣葬于闵子溪思维山,并招佃龚姓10户耕种看守,共蓄有柏树20余株作为风水树,是年被“地恶”龚三童、龚辉榜等5人盗砍盗卖。祖坟被挖、风水树被砍,冉崇基却只能找作案人讲理,作案人却“估不赴理”,冉崇基只得向思南府求助,“卑职目睹心伤,怒焉如捣。事关重大,理合禀叩阁前俯赐电察严究”。另外,在土司接到群众控告,派出“弓兵”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弓兵”被殴打的情况。如在“崔洪顺状告宋华二等诬窃凶伤”一案中,冉崇基派弓兵宋连升往查,结果被宋华二父子多人各执标刀将宋连升并殴打至“周身青肿”。在严洪顺以诬窃凶毙状告土豪崔毛二父子案办理中,崔毛二父子公然伏众拒捕,“卑职着弓兵杨洪、张顺、张时中等协往查看,不防崔洪贤纠率男妇二百余人,旗枪标炮预伏两山……当时弓兵十余人杀伤,惟杨洪、张顺身受数刀,头颅斫破见骨,血染周身,微微一息”。

再者,土司在官府中的地位越来越低。思南府对冉崇基动辄下文苛责,即使是思南府下设的小官吏也敢对其唬吓。同治七年(1868年),冉崇基与在辖内“借地设衙”的红丝塘委员李作元发生矛盾,起因是李作元“自恃权尊,动辄自称本府。于此初六日接事次日,即着差役到卑职衙署追缴札委,不准卑职办理公事,又言卑职被人在府具控,业有三案,妄空唬吓,意在独踞沿河”。巡检司属武职,主要职责是稽查地方,思南府于道光十六年(1836年)增红丝塘巡检司,至同治七年(1868年)约50年。李作元差役上门闹事应为同处一地的土司与地方办事官员之间的权力争夺,但小小的巡检司弹压委员敢于唬吓撤销土司并取而代之,完全可以看出土司在地方官员眼中的地位。为了申明自己土司一职的合法性,冉崇基将冉氏《宗图履历册》当作附件呈送给思南府,要求追究李作元“恃尊妄撤”之罪。

三、“土流并治”与“流土并治”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推行的土司制度,是对西南地区生产力水平、人口规模、文化、地理交通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基于统治成本收益考量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土司制度以间接统治为基本特征,让地方首领管理辖内民众,这需要赋予地方首领足够的权力。但间接统治并不意味着中央王朝放弃对土司地区的管控,为了体现中央王朝对土司的管控权,中央王朝除在承袭、征调、贡赋、入学等方面对土司有明确的规定外,还在土司职官体系中参用流官,从而形成“土流并治”的权力格局。“土流并治”中,土司拥有经济、军事、政治、司法、财政、文化权,是社会主导力量,在社会治理中起着绝对性的作用。流官所担任的经历、教授、知事等职级别低,主要从事翻译、对外联络、文书等工作,在土司职官体系中存在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这种制度设计既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又兼顾到地方的利益,既考虑到了西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了国家的统一管治,是符合当时社会实际需要的。也正是通过土司制度,中央王朝才得以不断把权力触角向西南地区延伸,通过加强联系带动生产力提升,通过长期潜移默化让西南地区的民众产生汉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而这些都是后来西南地区纳入国家直接管辖的社会基础。

“流土并治”是改土归流不彻底的产物。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和土司地区社会条件的改变,自明代开始,中央王朝逐步推动改流,设置流官对原土司区进行直接管辖。入清后,西南地区的改流步入高潮阶段。改流意味着把土司地区纳入国家直接管辖,这个变化是对秦汉以来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推行间接统治的一种颠覆。但改流只是一种管控制度上的变化,他并不意味着改流区自然条件、民族、文化,乃至生产力水平有了根本性变化。故而国家要实现对改流区的直接管控,不得不考虑任用熟悉地方风土人情、具有一定管理才能且能够被改流区民众认可的官员。而土司阶层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土司家族拥有数百年的地方治理经验,自然成为官府有意拉拢的合作伙伴。在这种情况下,土司家族成员被委以重任,在官府任职的情况是一种普遍现象。(27)莫代山:《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土司权威的遗存与调控》,《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98-103页。就本文所研究的思南府来说,思南土司改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改流时周边“环处皆苗”,且辖内“蛮僚杂居,言语各异”“有蛮夷、羊黄、仡佬、木瑶数种”(28)《思南府志》卷一《地里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页。,这种情况决定了必然要有效利用土司在辖区形成的权威,这也是思南府沿河司得以留存的原因。

“流土并治”与“土流并治”相较最大的区别在于流官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土流并治”是以土司制度为前提的,土司制度本质特征是国家的间接统治,他不需要国家直接管理土司辖内事务,只需要国家确认对土司地区的权力即可。而“流土并治”是以土司被改流为背景的,他强调的是国家对改流区实行直接管治,只是为了便于治理存留一定数量的低职级土司作为帮手。虽然二者参与治理的主体相差不大,但根本性质、目的以及不同主体在治理中的地位都已完全不同。就沿河司来看,在明代这种变化就已充分表现出来。一是由于级别较低、辖域有限、辖内人口不多,虽司内仍有一定数量“弓兵”“民兵”存在,但主要职责是“守关”“守城”以及催征粮税、维护治安。没有高职级土司的聚合,难以形成强劲的军事力量,军事功能已大大削弱。二是由于编户计口、统计田亩、征收税赋,虽有“减半私征”政策,但相较改流前“无田赋,俱属宣慰氏私庄”(29)《思南府志》卷三《田赋志》,黄尚文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2页。来说,土司经济权力被大大削弱。没有经济作为支撑,土司对内管治能力、对外与其他土司及流官县府交往能力均被大大削弱。三是改流后思南府均有府学、儒学、社学,府内子弟均可入学。大批接受国家传统儒学教育的知识分子对于土司文化权力造成了巨大冲击。以上变化的出现,都是改流后国家将权力触角伸向土司辖区的必然结果。而这些变化造成了土司权力的巨大变迁,“明代土官,皆生杀自恣,其小者犹能以虐政害其所部苗民。今则宣慰土府诸大土司,皆裁其小者,又以所部租税与汉人相买卖如田业然,至有贫不能举火者。有大狱讼,皆决于流官,见流官与乡保无异,苗民亦且轻之,往时虐政减除殆尽”(30)《黔南职方纪略》卷七《土司上》,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39-340页。,这种情况说明沿河司的情况在贵州省并不是个案。

“流土并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前所述,“流土并治”中土司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于需要继续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故而在少数民族人口越多、文化差异越大、社会情况越复杂的改流区,留存土司的作用就越大,有的地区甚至出现在改流后相当长时间后又新设土官的情况。如同属黔东北的松桃厅本是黔、楚、蜀三省交界处的“三不管之地”,入清后“平苗拓壤,始隶版籍”,雍正八年(1730年)“开辟”六里红苗并设立永绥厅的同时,“平松桃苗,移正大营同知为松桃理苗同知,移铜仁协同驻松桃”(31)《松桃厅志》卷三《疆域》,龙云清校注,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76页。,嘉庆二年(1797年)时设土百户二十八名,土寨长四十四名等(32)《黔南识略》卷二十《松桃直隶厅同知》,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1页。。而那些在“流土并治”过程中,汉民逐渐增多、少数民族数量减少、汉文化普遍传播,抚辑管理少数民族的功能逐渐丧失的土司,官府则会寻找机会改流。以沿河司所在的思南府为例,明代思印江长官司长官张鹤龄因“苗民夺印”获罪被废,改置印江县、水德江长官司长官张熔无子“族人争袭”废置安化县,二土司所获罪名并不属“十恶不赦”之列,以之改流不无牵强之处。“是时江南、江西、川楚等省之人相继入籍于兹,苗种迭经转徙日益寥寥,无事多设土司坐拥虚位,是用裁之也。”(33)《石阡县志》卷十八《土司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20页。则较为直接地指出了二者被裁革的原因。而沿河司到咸丰、同治年间冉崇基袭任时,早已无苗可抚,进而演变成执行思南府税赋征收、治安维护指令,虚有土司之表、毫无土司之实的下层官吏。但或许也正是这种嬗变,是其得以一直留存的重要原因。按沿河土司后裔所述,清末时,沿河司一切地方事务,均由流官处理,土司有职无权。有些大事,流官处理前也会征求意见,有时是处理过后才告诉土司知道。(34)《沿河文史资料》第二辑,内部资料,1990年,第147-151页。

四、结语

元至民国,历经数百年的演化,土司制度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土司制度主要施行于广大的西南地区,在不同的区域,则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作为王朝国家治理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对土司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当下的国家治理提供有益的镜鉴。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在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国家与地方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较为遗憾的是,由于史料的缺失,对“土流并治”“流土并治”的探讨极为少见,相关方面的探索无疑是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沿河司《吏科杂录》涉及“流土并治”下国家、土司、地方三个层面,在研究民族地区国家治理和纳入国家大一统轨迹以及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基本规律的总结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本文对“流土并治”下土司权力发生变迁简单的阐述,旨在从一个层面阐述王朝国家与土司的互动。与“流土并治”相关的基层治理、国家与地方关系、土司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分析与理论总结,在后续研究中将陆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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