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视阈下短视频道德失范探析

2023-03-09 03:00梁枝丽房宏婷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伦理道德

梁枝丽,房宏婷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而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礼记·大学》中的“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就是强调人们不仅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坚持义利并举、以义为先。然而,当今在短视频创作与传播过程中,侵权乱象和法治伦理失范等问题屡见不鲜。重温儒家义利观,探讨如何应用儒家文化的思想精髓,不仅会帮助人们认识与分析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同时也会为规范该领域伦理道德、构建和谐网络、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贡献。

一、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

儒家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范,闪烁着民族智慧的耀眼光芒,尤其是儒家文化对义利观的阐发,蕴含着众多积极的价值理念。虽然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具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内核和精神价值对新时代的社会道德建设尤其是网络短视频领域伦理构建仍具有积极意义。

(一)“义利之辨”

从古至今,“义利之辨”一直都是一个言人人殊的议题。如果从说文解字的角度探讨“义利之辨”,“义”的繁体为“義”,结构是上“羊”下“我”,意思是说人们把美德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维护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个人利益,而这种行为则为“义”。“利”的繁体与简体同形,结构是左“禾”右“刀”,字意是指人所收获到的能够满足自身物质生活需要的东西。在儒家义利之辨这一议题中,义与利并非完全对立,相反,利是义的基础,对义的追求可以促进利的发展,两者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其中两者的冲突是指义与失当之利的冲突,两者的协调统一则指义对正当之利的促进。

(二)儒家义利观的发展历程

建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义利观,需要科学合理地认识“义利之辨”。儒家义利观就是在对义与利进行多次概念解读和辨析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纵观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可以看出儒家主张重义轻利,重义轻利的主张是儒家义利观发展的主线和方向。

1.儒家义利观的形成阶段

有关义利问题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但儒家义利观真正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最主要代表人物,开创性地提出儒家义利观,使儒家学派在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孔子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1]这段话表明了孔子在义利观上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然而,孔子在重义的同时也倡导求利,他说:“富贵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孟子在继承孔子重义轻利思想的基础上,将义利观的重要性提升到生命的高度,提出舍生取义,由此发展了儒家义利观。孟子说道:“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3]儒家义利观发展至荀子,仍坚持重义轻利,荀子说:“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荀子·大略》)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把逐利看作人性恶之源,由此,他提出“以义克利”说。从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主张可以看出,他们在承认利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提出“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等准则,要求合义后而求利,进而形成了儒家义利观。

2.儒家义利观的发展阶段

儒家义利观形成于春秋时期,发展于秦汉时期。秦统一中国后,治国采用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焚书坑儒,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最终陈胜、吴广起义,秦国二世而亡。之后汉承秦制,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治国,由此,儒家义利观一时又发展起来。董仲舒继承发展了重义轻利的儒家义利观,提出“义之养生人,大于利”[4]157,“重仁廉而轻财利”[4]189,认为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人之常情,但是追求利益需要节制,要扬公利而抑私利,在董仲舒这里,公利上升到了义的高度,义和利实现统一,由此,董仲舒丰富发展了儒家义利观。

3.儒家义利观的成熟阶段

儒家义利观发展到宋明时期,在吸取佛、道两家思想精华后逐渐成熟起来。这一时期,“义利之辨”分为两个派别:一派主张义利统一论;另一派主张义利对立论。其中主张义利统一思想的新儒家学者更多地是继承了荀子的义利兼顾、先义后利思想,而与此对立的义利对立论则是当时思想界的主流。当时程朱理学流行,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将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使义利观彻底滑向了纯道义论,由此为世人所诟病。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促进了人们逐利心理的产生,同时也对传统义利观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清初思想家颜元研究了历代义利观学说后,批评董仲舒、朱熹,抨击八股取士,认为这是造成大量无用书生的根源所在。”[5]至此,儒家义利观重新主张义利统一,并发展至成熟阶段。

(三)儒家义利观的时代内涵

儒家义利观延续至今、历久弥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思想内涵和精神价值。先秦儒家主张重义轻利,奠定了传统道德的价值取向。对于儒家义利观的理解,需要对其进行宏观把握、从整体出发,认识到其所蕴含的道德至上性和利益重要性,以及道德与利益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且在新的时代中为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首先,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不同作用来看,法律属于他律、是行为的底线,道德属于自律,人们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只有法律与道德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其次,在处理物质利益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上,人们在谋取物质利益的同时要遵守社会道德,在不违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去追求物质利益,坚持“以义制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做到“义以为上”“义然后取”。再次,在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上,人们可以在不违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获得自身的合理利益,然而当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则需要做到先集体后个人。最后,也要重视义和利的对立统一关系,做到“义以生利”“义以建利”。

二、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失范表现及其原因探析

当前,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网络短视频随之应运而生。短视频给大众带来休闲娱乐与便利的同时,也使以流量和利益至上的群体有了可乘之机,导致该领域在短视频创作、发行和传播中出现侵权乱象丛生的法治伦理失范等问题。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对建立有序的网络短视频运营秩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法治伦理失范等问题,相关部门曾出台过《著作权法》等法规,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仍需要较长的探索和实践过程。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需要诉诸伦理道德手段,使大众培养道德自律,进而建构出短视频领域良好的伦理道德秩序。

(一)失范现象表现——以房琪短视频涉被侵权为例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短视频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除了将短视频内容直接“搬运”,对短视频创意和形式的模仿也引起争议。2021年1月24日,知名短视频作者房琪发布比对视频显示,另一位有着470多万粉丝的短视频作者发布的部分短视频在创意、文案、场景上与房琪作品高度雷同,且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引发网友关注。

虽然社会舆论站在这位知名的原创博主一边,但短视频平台初步评估相关视频没有达到侵权程度,只是确实存在个别台词雷同和选题撞车的情况。由于视频原创者并未诉诸法律手段,以及短视频平台存在模糊地带,难以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因此只能从伦理道德层面对其进行剖判。与此同时,短视频创作环境亟需得到改善,以避免该领域继续出现抄袭与被抄袭的不良现象。

(二)短视频行为主体伦理道德失范原因探析

1.后现代主义对伦理道德体系的破坏

后现代主义是西方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思潮,其源自现代主义但又反叛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主体性、感觉丰富性、中心性、整体性、同一性等思维方式进行着解构和批判,同时也对传统西方哲学的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等进行解构和批判。“上世纪60年代以后,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文学思潮在世界上广泛传播,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进入新的传播时代时无意中融合了后现代主义的动态哲学,这在文化上表现为复制性、商品性、大众性。”[6]改革开放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文化商品化、艺术类像化和大众文化逐利等现象。譬如,大众传媒时代,人们在社交平台上刷到的短视频部分带有小黄车链接,这会使短视频浏览者产生一种这个视频我刷到过的感觉。虚拟的网络世界使人的个性得到解放的同时也束缚了人的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对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消解。

2.道德相对主义在短视频领域盛行

“源于后现代主义思潮的道德相对主义,主张道德的相对性,否认道德的客观评判标准,把人作为道德评判的尺度,质疑法律、缺乏版权意识。”[7]由道德相对主义引发的现象在短视频领域流行。上文所提事件中被质疑侵权他人的创作者也发出声明,但无法完全说服大众,其从维护自身角度评判自身行为,且避重就轻、模糊重点。如果类似现象普遍存在,将导致整个短视频创作行业失去共同的道德评判标准,最终形成一个创作者之间相互模仿抄袭的不良局面。此外,短视频领域中的版权问题在法律上属于模糊地带,使模仿者用似是而非的方式隐去自身侵权的行为,给短视频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该领域健康良性发展。

3.网络行为主体对儒家义利观的漠视

网络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失范、疑似盗版侵权现象频发,原因之一是短视频行为主体对重义轻利、义利并举的儒家义利观的漠视。一方面,抄袭者背义取利。“他们以流量和利益至上,利用不正当手段、不恰当模仿,拍摄、发布视频,进而博得关注,赚取流量变现,获得与原创者同等收益甚至更多收益。”[8]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有人放弃了短视频行业中所应坚持的义,漠视重义轻利的儒家义利观,导致短视频创作中抄袭成风。另一方面,一部分受众见利忘义。面对不劳而获的利益时,他们充当“水手”,不辨真相,把网络世界的水搅浑,使不知情者盲目跟风,污染网络生态环境。该失范现象对原创者、广告商、大众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同时也助长了短视频领域的失德者获利、“水手”舆论“一边倒”的风气。

此外,“短视频领域中的作品,它们本身是商品,同时又是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的特殊商品。这是我们把握物质效益与社会效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的基础”[9]。可是部分短视频行为主体忽视伦理道德,一味追逐物质利益、轻视社会效益,重利轻义,创作出来的作品甚至淹没了优秀短视频,这些行为亟需遏制。

三、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的构建路径

提及义利观,人们大多是从政治学、伦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阐述,然而,从当代互联网发展角度来看,义利之辨同时也是一个现实的经济学问题。在短视频领域,儒家义利观作为一种理念,可以促进短视频主体道德觉醒,规范短视频行为主体的现实经济活动。具体来说,应对侵权等法治伦理失范问题,需要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从多条路径由多元主体共同发力,打造知识生产经营共同体,进行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秩序建构,营造出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一)理论路径:进行观念重建

当前,我们需要进行观念重建以及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建设,实现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与儒家义利观的融合。恩格斯说:“物质利益在历史上从来也不会是独立的主导的目的,而总是有意无意地为指出历史进步方向的原则服务。”[10]利是为义服务的,反过来,义也可以促进利的产生,两者有机融合,进而促进社会、国家、民族的发展,推动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我们既反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功利论,也不能单纯地追求“仁义至上”的道义论,而是应该具有追求个体合理利益的观念,取儒家义利观之精华,弘扬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理念,形成科学的义利观,在义的范围内获得利。只有融合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儒家义利观,重建义利统一观念,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律路径:加强立法管理

法律是行为和道德的底线,不仅要对短视频领域进行伦理道德建构,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管理。“针对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正式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法律术语,旨在实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上位概念上的统一。”[11]但是,由于对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发行与传播,尤其是对于短视频领域作品发布的制度规定得不到位,导致短视频领域依然存在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白地带。与短视频创作、发行和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相关法律条文和制度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更新完善,进而制定出更加具体的、可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需要坚持走与儒家法治文化相结合的“人文法治”道路。“把握网络需求,结合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以儒家义利观作为理论依据,进行网络立法,全面客观地确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制定短视频行业的监管规制、完善审核标准、建立短视频使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系。”[12]现有的网络环境需要人们坚持法律思维,坚持见利思义,把法律手段的“硬调节”与道德手段的“软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这样才能真正地优化资源配置、净化短视频市场环境,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道德路径:规范网络伦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短视频领域的市场失灵难免出现,亟需我们规范网络伦理道德。短视频网络平台需要遵守行业法规,增强行业自律,“构建合理的盈利模式与完整的准入、审核与发布机制,增强媒体责任意识,实现‘物质之善’”[9]。与此同时,道德本身也是资本,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兑现社会效益。短视频平台需要找准平台定位,推动生产优质的内容、传播具有正能量的内容。在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发行和传播中,所涉及的受众可以是观看者,也可以是创作者,观看者和创作者两者都需要培养出版道德意识,维护出版行业特别是网络出版行业的公共利益,吸收儒家义利观的合理内核,将网络出版道德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伦理道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承担起职业使命与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正能量的短视频创作。

(四)实践路径:建设和谐网络

儒家义利观的启示意义在于其对实践路径的积极引导,在短视频的创作、发行、传播过程中,需要短视频平台、行为主体以及教育手段共同形成合力。一方面,短视频平台需要规范行业秩序,加强技术监管,完善评判机制,当好短视频创作、发行、传播的“把关人”,提倡正能量的创作主题,加大内容审查力度且应用内容查重技术,宣扬传统儒家义利并举的观念,打造集体利益共同体,凝聚网络主体的向心力;另一方面,行为主体需要审视自身行为,增强道德自律意识,继承发扬儒家义利观中以义为先的精神。此外,还应利用媒体优势在高校开展宣传具有正能量的义利观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未来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中,培育传播伦理意识与法律意识,在舆论上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与意见领袖的道德示范作用”[13],进而倒逼建设和谐的、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结 语

儒家义利观可以为短视频领域的伦理道德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念,进而匡正短视频领域侵权乱象和法治伦理失范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文化服务。在未来发展中,需要进一步把儒家文化融入短视频领域,不断完善短视频领域伦理道德建设的体系机制,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治理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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