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日勇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广东 江门 529000
刑民交叉案件作为当前社会和司法案件处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处理过程中的流程和方法需要特别注意,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如何在既存在民事违法性质,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作出合理的判决,显得尤为重要,此类案件是当前法律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执法人如果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就会将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的范围混淆,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根据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刑民交叉案件性质的认定,即案件本身存在的实体认定,犯罪行为无法确定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违法,抑或是两者兼有。针对这一问题,当前学界也存在争议,例如学者郭利莎认为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判决时,不仅要遵守刑法的原则,也要遵守民法的原则,两种法律都要尊重其独立性。学者张建和肖晚祥对于这类案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对于这一冲突问题,应该以刑法的二次性评价标准为主,在解决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评价标准,秉持着对刑法和民法两者法律标准界线的确定,对冲突问题进行处理时要符合二元评价标准。其次,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审理顺序,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哪种情况应该先刑后民,在哪种情况下是先民后刑,在哪种情况下又是民刑并行。根据这一问题,学界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因此从案件判决的效力方面,民事诉讼是低于刑事诉讼的,民事案件采用的优势证明规则的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采用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由此从民事判决的角度看,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对刑事判决没有约束力。根据以上的问题,相关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纪格非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审理顺序是由刑事案件决定的,需要深入分析刑事案件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应该先行审理。[1]杨兴培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思维模式需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模式是错误的,强化以刑法为先、重刑轻民的思维方式会导致社会朝着重刑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十分不利[2]。章惠苹则提出在进行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根据具体情况变化,无论是采取哪种处理方式,例如“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等方式,都要重视被害人人权的保护[3]。总之,对于这一问题司法界认知不同。本文围绕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性和条件等相关问题,拟进一步讨论和探讨。
我国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相关学者将此类案件定义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根据定义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含义,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是双重的,即犯罪人需要承担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双重的判决,这种存在犯罪交叉性质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两者之间的重合和不同,因为这两种案件的诉讼过程不同。从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违法,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性,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考察。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涉及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法,程序则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诉讼流程。不同部门法和不同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处理手段是不同的,因此需要从不同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进行认定[4]。
从民法角度和刑法角度看违法事件,所涉及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同的,例如民法角度所关心的是民事诉讼层面,在案件中违反民事法律需要承担的后果。例如企业中的诈骗行为,如企业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贷款,造成的不良后果,具体经办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再例如违法拆借行为造成的社会层面不良影响,行为人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具体判决,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违法借贷行为对民事法律效力的影响。总的来说,民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所重点关注的是案件存在的民事行为本身。而刑法角度则重点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案件本身的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和判决。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的相关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违法行为是民事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不执行之前签订的合同规范,不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此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都可能与刑事犯罪行为发生重合,从而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
综上所述,在民法角度中违约的行为就是触犯民事法律的表现,在违约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两者往往纠缠在一起。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广泛,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侵权责任与刑事犯罪存在一定的重合,例如杀人是严重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和刑法,民法中触犯保护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刑法中触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从两个犯罪行为规范上来看具有性质的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决者遵守刑事优先原则,对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分析是否为刑事犯罪。又如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决,如果违法情节较轻,就可以根据民法中的相应规范,以侵犯受害人名誉权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的性质是民事性的,规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情节较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总之,对于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所导致的刑事犯罪行为,民法和刑事法律判决之间有着清楚的界线,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只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讨论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财产犯罪的划定存在一定的模糊边界,如何在财产犯罪中弥补刑民规范的漏洞,找准刑事判决的定位和界限,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重点。
财产犯罪判决存在的问题较大,从争议的问题出发来看,主要表现在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选择和审理程序问题,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在程序的表象后面,其实质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实体的争议,这才是正确认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重点所在。因此,对于财产犯罪的交叉问题,需要从实体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研究财产在刑法和民法中是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中的财产概念或者划分财产范围都是以民法为根据的,但是财产犯罪刑民法交叉问题,实质上是财产权所属标准的问题。
现实表明,二元体系符合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总之,“经济犯罪违法一元论”和“经济犯罪违法多元论”的理论争议之所以存在,是民法和刑法的立法根据不同导致的,如何确定刑法判决的边界,需要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将民法作为前置法,根据民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同时将刑法作为保障法,保障程序的顺利推进。从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关系出发,探讨财产侵害犯罪行为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犯罪的边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刑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中,“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所确定的一般审理模式,给当前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相关人员根据之前的判决经验归纳出符合实际的案件类型,形成一定的审理经验,这种经验的形成给之后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审理人员通过以往的经验,利用客观存在的审理条件,就能够直接进行审理,确定审理顺序。法官不能一味迷信之前司法过程中形成的审判经验,对传统的审判模式过度依赖,审理模式只是司法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审判原则,它只是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审判提供的一种参照,在具体实践中不少案件都存在“先刑后民”的过度适用,这是因为法院和法官对传统的审判模式形成依赖,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之,运用审理经验处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无可厚非,但不能让审判经验等同于审判原则,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实质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争议点为基础,坚持先实体后程序的判断程序,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保证刑民交叉案件必须对应着实体法律关系,必须在实体法律规范下讨论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讨论其案件的具体性质。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的关联,是指客观事实在民法及刑法上存在交叉的刑事案件,当前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毛立新、魏东、钟凯等人提出法律事实的重要性,认为判决应该基于法律事实,将刑民交叉案件放在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客观存在的交叉事实案件进行深入讨论[5]。何帆、杨兴培、李蓉等人提出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是根据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界定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6]。童可兴、杜邈、钟凯、郑泰安等人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犯罪行为既满足刑事法律关系,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有关,需要从事实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7]。总之,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和核心都是案件的事实,不同案件中存在的民事事实和刑事事实处于不同地位,需要充分进行讨论。例如在一起抢劫犯罪案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分析抢劫案中是否因为抢劫造成了严重行为后果,这种严重的行为后果是决定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此,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诉讼程序,需要一一分析,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刑事判决中的事实分为确定性事实与非确定性事实两种,对事实的确定直接影响了后续民事诉讼流程的进行。刑事判决中的确定性事实对民事诉讼具有影响力,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确定性事实的证明过程为后续判决提供根据。确定性事实是指行为人已经确定的具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也分为两种,具体表现为存在犯罪行为和不存在犯罪行为,法院根据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对于行为人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非确定性事实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证据不足,无法表明行为人犯罪事实的成立,犯罪事实的存疑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总之,只有确定性的刑事判决才会对后续民事诉讼提供确定性的判决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性刑事判决的性质与有罪判决相同,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证据确凿、犯罪行为明确,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从客观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这类案件的判决一般以刑事判决为主,其案件性质远远高于民事案件高度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也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主,在庭审中经过了充分的证据展示和举证质证,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效力。
刑事判决的判断理论是要明确一定的判断范围,判断力的约束主体存在于请求诉讼的当事人和行为人之间,因此在先的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诉讼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约束和限制,判决主体主要集中在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中,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参与了刑事诉讼的主体双方进行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结论,禁止在后面诉讼过程中提出相反主张。而对于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需要对其诉讼权利进行保障,具体表现为相关参与人员因没有参与诉讼,或者即使参与了前期的诉讼,但没有享有或提出独立主张的权利或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理应允许其对确定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结论提出质疑和异议。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案件的存在是当前司法界需要重点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一重要命题,明确刑事判决的边界,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需要坚持,但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充分考量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归纳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要积极思考刑事判决后认定的结论在后期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