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明,常冰霞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2018 年1 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专业新国标,“中国法律史”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X”的10 门必修课程之一,其课程建设因涉及一系列的教学与科研问题而成为法律史学者的重要研讨对象。文章以法学专业“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为研究主题,从问题的提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内容进行撰述。
探讨“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应该明确其涵盖的内容。课程体系具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之分[1]。相对于高校所有课程体系的宏观层面及某一专业课程体系的中观层面而言,一门课程的体系是从微观层面探讨该课程的结构体系。因而,“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主要涵盖教材体例、教材结构、课程内容。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实践中,诸多的教学问题相继呈现,何以选择课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
从学科建设与学科地位看,自2018 年教育部颁布法学专业新国标以来,“中国法律史”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X”的必修课程之一。与以往必修课程——“中国法制史”在法学教学大纲中总课时为51、学分为3 的情形相比,目前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总课时为64、学分为4,为法律史学做出新的重要学科建设指向。对于一门新设核心必修课程而言,其课程建设涉及诸多方面,但毋庸置疑的是,课程体系是其学科建设的首要与核心问题。“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研讨,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史学在法学专业课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与引导性作用。
从学科建制与学科危机看,法律史学在学科建制中属于基础性的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应形成相互吸收与借鉴的学科建设局面。但纵观法律史学的学科生存现状,已呈现出学科被边缘化的生存危机,法律史学者为此做出诸多努力。然而,搜索并研究法律史学者刊发的论文与出版的著作发现,其更为偏重科研层面,较为轻视教研层面。因而,法律史学界在注重法律史科研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其教研体系的研讨。教师在从事“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实践教学中,涉及教学的各个环节,但是首先面临的是课程体系的建构问题,不仅是课程教学的基础问题,更是获得良好的课程评价与课程效果的根本问题。
从学科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看,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充分挖掘与发挥传统法律的价值,需要汲取中国传统法治资源[2],并结合当前法治发展,构建“本土化”的法学学科话语体系,为中国法律史提供学科发展机遇。随着2018 年法学专业新国标培养目标的出台,以及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研讨更为必要。“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内容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应再局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应着重从法学的视角考察我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进程及演变规律,客观地分析其得失,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精神,立足本土资源,充分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借以分析当代社会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史”课程建设提出以后,首版《中国法律史》教材于2019 年4 月出版,系统介绍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从制度和思想两方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对“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然而,“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材体系并不完全等同于该课程的课程体系,教师在教材呈现的体系基础上,通过研读教育部法学专业新国标的培养目标,遵循法律史学求真与求理的原则,构建课程体系。
虽然当前社会体制与传统社会体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但是传统法律是当今法治建设的历史根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虽然古今社会的法律在文本上存在断裂,但是中国法律文化在理念上具有相通之处及承继性。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凝聚着中国人的法律理念和思维方式而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法学是一门具有价值倾向的学科,法律规则的背后隐含着特定的价值判断。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背后隐含着的法律理念与法律精神,应是法律史学追求的根本目标。因此,“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建构,应注重探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理念,追寻法律变迁的轨迹和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以更多地挖掘传统法律的学科价值与现实功用为着眼点和根本立足点。
中国法律史是法律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分支,需要法律史学者具备宏观的历史视野,具有法律史学的通感。具备宏观的历史视野,前提是建立在真实的法律基础之上。法律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虽然其在历史学与法学中有不同的学科定位与价值追求,但却有共同之处,即探寻传统法律的本来面貌,再现传统法律进程。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不可能建立在歪曲的、虚假的法律史基础上去追求其学科价值。对古代法的“原貌”不能有整体的认识,就难免对古代法产生愈来愈多的误解和偏见[3]。只有建立在古代法“原貌”的基础之上,追寻法的义理与价值才具有实质意义。在追寻古代法的“原貌”时,需要意识到法律规则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生活方式存在紧密结合性,因而法律史与史学的其他分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如法律史与政治史、法律史与文化史、法律史与社会史,等等。在构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时,教师不能完全忽视史学的其他分支,不能仅仅以局内人的身份研究法律问题,而应当跳出法律规则的束缚,将眼光投向法律外部,将法律与社会的其他因素进行内在联系,从综合及交叉的视野发现传统法律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为“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研提供实质性的意义。
构建“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教师应在借鉴以往“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呈现的问题的基础上,树立先进的课程理念,创新课程体例,优化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
“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才能推动课程体系的创新与优化。法律史教学理念要与时俱进,不仅要揭示传统社会法律发展的本貌,还要充分挖掘学科价值及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不仅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也不失启迪意义[4]。教师在引导学生关注传统法律本体知识的同时,应引导其关注社会现实,关注当代社会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以建立本体知识与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之间的关联,把握法治发展的规律与趋势。
通过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更新“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学科思维,凸显“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的法学训练价值,启发学生主动思考中国法律实践的特色和原理,从更立体、动态的角度掌握“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内容及其对当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充分发挥“中国法律史”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
因传统法律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材采用何种编写体例,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无论是以朝代为序、西方法框架表达的“断代体例”,还是以律令体系为法治线索,抑或是以礼法关系为法治进程的线索,都难以完全涵盖古代法。寻找解读传统法律的密码,仍是法律史学者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几年,法律史学者对此研究出了重要的成果,即“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5]。
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采用分论与总论相结合的方式,以期创新课程体例。分论主要从横向层面对各时期的立法背景、法律思想、法律内容予以进一步的阐述,但需注意传统法律与近现代法律属于两套话语体系,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发展理路。对于近现代法律而言,教师可以采用西方法的框架结构表达,主要掌握法律转型与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对于传统法律而言,教师应按照法律的自然发展进程,勾勒传统法律的发展轨迹及内在发展路径:一是,采取以朝代为序,合理划分法律发展的分期,呈现法律发展的阶段性,并注重总结法治阶段特征与章节法治线索;二是,在律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区分律令、敕、格等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展现传统法律的相关内容;三是,关注法律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其是理解传统法律发展路径的关键。教师不仅要把握法律整体发展中的重要节点,而且要注重法律重要发展时期的节点。总论应提炼法律的总体特征,主要从整体上引导学生对法律发展的线索、特点及发展进程加以认识,使其能够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发展的整体框架、发展规律及趋势。通过分论与总论相结合的系统讲授,引导学生构建中国传统法律的完整框架,以及进一步明确学习与研究的方向。
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采用分论与总论相结合的课程呈现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64 学时的讲授中,教师不易把握两者内容的衔接,以及合理分配两者的课时比例;二是,因其教学内容的系统与全面,对于大二的学生而言,在接受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需要教师结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对两者的授课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增减,同时合理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
1.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相结合
就以往的法律史学科建制而言,“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分属于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学科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的学科地位不同,以及学生对其不同的态度。相对而言,学生更关注“中国法制史”课程,较为轻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从新设“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科体系与学科知识结构看,“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成为其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调整,法律制度彰显法律思想的价值,两者因关联密切而成为有机的整体。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授课过程中,教师应探索实现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有机结合的路径。首先,应明确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律史”课程授课中的定位。就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律史学科中的重要性而言,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学科地位;就“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外在呈现形式看,应将法律制度史作为重要的讲述内容,不仅需要明确立法思想,而且需要将法律思想隐含在法律制度及其运行之中。其次,应具有明确的结合意识,建立两者的内在联系,法律思想的讲解应贯穿法律制度的始终。最后,在教学实践中,应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融为一体。法律的制定与运行,遵循立法背景—立法思想—法律制度内容的内在逻辑,但实际制定情形并不尽然。不是所有的王朝皆立法思想在先,也有法律制度在先的情形,如刘邦建立汉朝之前,已在关中颁布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法三章”,此为汉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教师需要对法律的发展进程有较为清晰的把握与认识。法律思想史应回归其应有的学科地位。
2.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法律运行相结合
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法律运行是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单纯讲述静态的法律制度,忽视乃至无视动态的法律运行,会导致中国法律史面相的不完整性。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在讲述静态法律制度的同时,应注重法律的动态考察,但是讲述法律的实际情形存在较大的难度。教师讲授政治体制、监察体制及司法体制的具体运行时,需要搜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如在讲解政治体制运行时,不仅需要行政文书、敦煌文书等内容的整理成果,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出土文献与最新的考古成果;在讲解监察体制时,全面搜集各时期的原始监察文献,从中厘清监察制度及其运行体制;在讲解司法体制时,结合法律史学界认可的司法档案,从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而获取司法审判的具体实态。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做到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法律运行有机结合,确实存在较大的难度,因而教师可以结合自身的知识背景,选取自己较为熟悉的某一领域的法律动态运行,且在讲述过程中,应选取典型案例呈现法律动态。
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授课中,以再现传统法律制度的本来面貌为基本任务,不仅从总体上讲解传统法律的发展理路,而且讲解王朝立法活动的时代背景、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制度内容等,以达到法律史的广度。在讲解“中国法律史”课程本体知识时,教师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注重古今相关法律的比较
在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时,教师应对当前法治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以人文关怀,将法律史的本体知识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结合,建立“面向现代的法律史学”[6]。对古今法律进行比较思考,应结合部门法框架进行解读。如在讲解古代“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制时,教师引导学生参照目前法学体系中“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并引入王泽鉴、梁慧星等当代学者的看法与认识,使学生做到古今法律知识的比较与对接,既借助古代法律反观当下,又借助当代法律深刻认识古代法律。对古今法律进行比较思考,教师还应做到疏古知今,重视传统社会法律及其相关法律文化的解读与挖掘,通过联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赋予中国法律史教学以更多的活力。在强化学生对“中国法律史”课程知识理解的同时,教师应追寻法律背后的义理,思考当前法律制度所隐含的传统法律因子,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法律问题,突出其现实功用。
2.利用地方法律史资源
地方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法律史学界的重视。目前,以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为核心的研究团队对地方法律史的研究更为充分。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教师若结合地方法律史资源,会呈现出良好的授课效果。例如,作者在讲授清代地方的四级审转制,以及京控制度与审判结果时,引入道光三年山西榆次赵二姑京控案,结合今存山西榆次顺城桥的浮雕、山西民谣,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司法档案以呈现清代地方逐级审转制,以及京控制度与司法审判,得到学生的认可与关注。
3.引入学界及教师研究成果
无论以往《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是新出版《中国法律史》教材,其每页的脚注引用基本是古文献,并未将近年来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引入教材。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中,教学与科研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关注教材展现的本体知识之外,应关注法律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贯穿到课堂讲授中,其路径大致分为:一是在讲授“中国法律史”第一堂课时,按照华北、华东、西南、西北的高校分布,介绍法律史学者近年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其主要研究成果;二是在讲解每章的参考书目时,亦应涉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三是在“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具体教学过程中,结合相关问题,针对学者不同的学术观点及研究路径展开教学。
作为教学与研究的个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就相关问题,加入自身的研究成果。如在讲清代司法制度时,结合其中的京控制度展现教师的相关研究,讲清楚将京控作为研究主题的研究理路、得出的认知与观点,以及该主题的研究趋向与研究思路。教师加入自身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本体知识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可以帮助学生近距离地感受“中国法律史”的学科价值。
通过结合法律史学者及教师的研究成果,一方面促使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律史”课程中多加思考,提升学生的问题意识,使其感受法律史学习的学科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展现法律史学者及教师个人的研究理路,让学生感受到本体知识的温度,促使学科知识与学生的情感体验进行融合,增强其法律史学习的求知欲。
4.引入适量原始古文献
分析以往“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困境,往往将部分原因归结到学生的功利态度,并不是很确切。学生对课程不感兴趣的根本原因,应是未感受到“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科价值,其中很重要的“拦路虎”,即古文献的阅读与解读。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多采用白话文进行授课,学生难以感知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的本来面貌,难以感知古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看法。
基于学生对原始文献的畏惧心理及原始文献对本体知识的推动作用,在讲解重要法律问题时,教师应引入适量的古文献,在原汁原味的古代法场景中,感知古代法律问题的展现及时人对其的评价。基于当代学生古文基础较弱的情况,在教学中引入古文献的难度较大,教师需要采用一定的策略:一是引导学生从思想层面意识到古文献的解读对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二是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选取与重要法律制度相关的古文献,并用不同颜色标注关键语句,若遇到难以理解之处,教师应加以注释;三是引入古文献最终要服务传统法律的解读,在学生感知古代法律问题的再现及时人对其的看法之后,引导学生对传统法律进行认知。如讲解对汉代文景刑制改革评价时,教师引入时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等相关文献资料[7],借以说明其改革不彻底的一面,引导学生对文景刑制改革做出客观的整体评价。
2018 年,法学专业新国标首次提出“中国法律史”为核心必修课程,为传统法律史学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课程教学提出更多的挑战。“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作为课程建设的首要与核心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史学在法学专业课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与引导性的作用与价值。借鉴与反思“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体系,以法的理念与价值以及法律史学的通感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创新课程体例,优化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中国法律史”课程建设涉及一系列问题,法律史学界应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讨,充分挖掘与发挥传统法律制度的价值,为当前法治建设提供可以借鉴的传统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