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视角的派出所纠纷处置能力提升探究

2023-03-04 23:10汤小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遗失物欺诈劳务

汤小军 宋 华

(1.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2.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122)

《民法典》是基层派出所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尺。基层派出所工作与《民法典》深度关联,帮助解决纠纷、化解基层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精准区分民事与刑事案件。邻里纠纷(噪音扰民、妨害通行、占用公摊面积等)、消费纠纷(退款纠纷、质量争议、价格纠纷、服务态度等)、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居间合同、借款合同、求职合同等)、侵权纠纷(宠物咬人、高空抛物、医疗侵权、交通事故、产品侵权)等各类纠纷涉及面之广,甚至多种责任相互竞合,处置难度不断增大,要求民警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违约责任、情势变更、证据保全、侵权责任等民法知识深入了解并运用。

一、《民法典》为基层派出所处置警情提供新的思路

《民法典》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借助《民法典》这本治国之典。[1]《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为基层民警厘清责任、区分罪名、精准定性、明确权利、告知义务、释法明理、化解矛盾,高效处置提供新的思路,将彻底改变传统仅仅告知“此事属于法院管辖”的模式。

派出所民警是接触到、观察到矛盾的第一人、化解基层矛盾的劲旅。如民警不具备专业的民法知识,提出的调解方案将会脱离《民法典》的条文和立法精神,将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个案无法达成结果公正、说理充分的适法效果。民警需找到矛盾产生原因、状态、后果、预判,迅速找到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化解点,提出专业的术语,释法明理,助推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合法维权的途径、方式,避免发生“民”转“刑”案件,提升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法律法条的正确适用是纠纷警情处置的重要环节

(一)遗失物的归还以及报酬纠纷

报警内容:“对方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或“返还遗失物时,对方不支付路费和允诺的报酬。”

1.引用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权利人拒绝支付悬赏广告的承诺,拾得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处置策略。在拾得遗失物等不当得利等纠纷中,公安机关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当拾得者私自扣留遗失物时,民警应当告知拾得遗失物等不当得利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拾得者侥幸心理,促使拾得者将遗失物归还。

当权利人拒绝支付允诺财物时,拾得者无权采取留置遗失物的方式,是“应当”返还,而不是“可以”返还,必须是无理由归还,不能私吞、扣押,不能故意拖延返还,应妥善保管遗失物。针对权利人拒绝支付悬赏广告的承诺,拾得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允诺的报酬涉及金额较小,调解成功率较大,民警调解民事纠纷有着其他调解方式所不具备的便捷性,也有着客观必要性和法理上的可行性。[2]在社会效益上,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重组权利、义务,找到双方均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相互谅解,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在社会成本方面,拾得者索要的报酬一般较低,民警对于遗失物纠纷的及时介入,通过运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条文及精神,能够将矛盾化解,从源头上减少民事纠纷走向诉讼途径的概率。

(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报警内容:“店员上班时被消费者撞倒在地,导致受伤,现消费者和老板均不赔偿。”或“消费者在饭店吃饭时被店员烫伤,现老板不赔偿。”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

2.法理分析。报警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雇主老板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应承担补偿责任,并且接受劳务的雇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般未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责任有较大的区别,如果仅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真正连带责任,责任将分配过重,因此接受劳务的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及时医疗救治、康复,同时保留雇主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利规定,也保障了雇主的合法利益。《民法典》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

3.处置策略。民警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出发,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案。如现场无法通过调解化解的纠纷,告知维权途径,并及时进行警情分流,协调司法所联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介入,由人民调解员另定时间、场所,牵头组织协调,将会极大的安抚了当事人愤怒的情绪,避免出现当事人在报警求助无果的情况下,采取静坐阻止营业、干扰顾客进出,大声喧哗等扰乱经营场所等案件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对处置民警的信任感和对合法维权的认同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车辆买卖纠纷引发堵门

报警内容:“汽车销售时,客户已经验收,当时未发现质量问题,现客户将店门进行了堵塞。”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2.法理分析。销售方将车辆交付给顾客时,顾客接车时的验车行为,应当认定是对车辆外观瑕疵的检验,而非对车辆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顾客在异议期限内发现瑕疵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要求销售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是否影响了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质量问题是否危机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的修复措施是否属于影响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是否涉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安全,是否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第二,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销售公司是否将问题进行录入和上传,相关信息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消费者能否查询到相关信息。

3.处置策略。部分消费者未考虑用诉讼方式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争端,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情绪激动,采取拉横幅、堵门、网络暴力等极端方法来维权,从“维权者”演变为“违法者”。部分销售者在涉及发动机更换等大金额的纠纷中,对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利益诉求时,不是用积极的态度面对,而是反复拨打110,要求尽快驱离或者处罚消费者,以此逃避矛盾。如民警未能找出矛盾的关键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解决方案、途径,双方都会对公安机关表达不满情绪。民警到达现场后,快速制止混乱、嘈杂的局面,稳定双方情绪,正确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使双方理性的回归到协商或者诉讼的合法“轨道”上。

4.处置策略。充分释法明理,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成为成功处置纠纷的关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议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调解时运用习惯填补合同漏洞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常用做法。调解过程中运用习惯的证成,围绕习惯的三个特点进行,即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的证成。针对分歧较大的涉及发动机质量类的纠纷,建议双方共同选择有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评估,找出分歧点的真正原因,为双方下一步协商或者诉讼奠定基础。

(四)房屋租赁纠纷

报警内容:“租客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房屋后,房东不同意收回房屋,并扣押租客租金和押金。”或“租客将房屋内物品搬离。要求报盗窃警情。”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理分析。房东扣押押金的原因之一,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方因为工作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原因二,租赁期间物品被损坏。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外,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租客提前解约,损坏物品,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守约的租赁方可以向违约的承租方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租金债务是继续性的金钱给付债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减损规则的适用空间。房东作为守约方在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租赁的情况下,有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以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出租人故意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而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用,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上,符合条件的违约方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才能真正解除合同,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自提起诉请至裁判生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需要长时间,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租赁期限届满而裁判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权利救济的效率较低,不能有效的将非恶意的承租方从已经失去履行利益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对于承租人放弃租赁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减损规则,有效遏制出租人故意扩大损失,甚至追求更多的不当利益,最终达到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3]

房东拒绝退还押金,租客搬走屋内与被扣留押金价值相当的少量物品时,一般认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按盗窃处理。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租赁房屋内房东提供给租客使用的物品所有权应归房东所有,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及物品及时交还给出租人,若未及时交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租客故意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擅自带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擅自带走的物品明显严重超出押金的金额范围,可能构成盗窃罪。

(五)劳务关系中的留置权

报警内容:“雇主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驾驶员已经私自扣押货车上物品,导致自己无法向客户交货。”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理分析。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不可以扣留公司财产,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和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的非诉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驾驶员主张的劳动报酬与雇主主张返还物品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其占有车上物品也并非基于双方约定。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债务,与驾驶员因工作关系而占有的车辆物品,不存在牵连关系,驾驶员不能对车辆物品主张行使留置权,已构成侵权,对于私自扣押的物品应予返还,若造成雇主损失的应予赔偿。

驾驶员所扣留的物品系公司所有权,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公司可以收回物品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公司基于所有权而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要求驾驶员返还车辆。驾驶员占有物品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驾驶员不得留置物品。如因劳动者私自扣押公司物品导致用人单位物品丢失、交货延误等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

(六)会员卡充值警情

报警内容:“培训学校或者健身中心跑路,会员卡内的充值金额无法退还。”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法理分析。经营机构与充值会员所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一般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培训学校或者健身中心“跑路”是否属于诈骗,一般需结合机构资质、经营模式、经营时间、接受会员充值时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资金用途及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如培训机构收费是用于支付教员工作、房屋租金、购买教具等教学经营活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要排除诈骗罪的可能。

3.处置策略。处置民警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如该机构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宣布倒闭,可以告知消费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按照清偿顺序参与分配。若培训机构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下,仍诱使他人进行多笔大金额的充值,充值金额并未用于机构的经营活动,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民法典》为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提供了指南

目前大量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重叠,如天津二中院裁定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来说,实施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了合同产生的债权。第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

民警适用《民法典》能促进处置更加规范化,知晓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明晰刑民之间的界限,拨开借助民事合同的外衣,找到违法犯罪行为。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及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分属于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第一,在欺骗内容上,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的意愿、能力、行为,利用合同欺骗他人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第二,在欺骗程度上,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达到使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虽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没有达到使人不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属于民事欺诈。例如,房地产公司向消费者出售房屋时,基于欺诈的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容积率、配套设施等),使消费者陷入到错误的认识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的行为成立民事欺诈。民事欺诈中借助合同谋求不当利益,且骗取的财产数额不大,主观恶意程度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第三,在欺骗结果上,两者都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还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例如,合同诈骗中“以房养老”,“购买理财产品”,而民事欺诈包括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被刑事化的民事欺诈。[4]例如,消费者低价购买所谓的“高档消费品”,消费者能从常理上推断可能是赝品,或者已经肯定该产品是赝品,仍然购买,属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的损害结果远远小于合同诈骗,受欺骗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民法将民事欺诈行为列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欺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对方提出退款、退货,撤销该民事行为。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如双方在协商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告知双方及时到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

结语

《民法典》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指南,处置民警应当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基层派出所处在社会矛盾的最前线,运用民法典确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形成相应的民法典精神,在矛盾面前能合法、合理、有理、有据、有力进行评析、调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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