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峰 李佳璇
(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当前网络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网络治理面临各种交织叠加的风险与错综复杂的矛盾,尤其面临着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关系融构的困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1]网络治理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促进网络社会安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重要方式。新时代网络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和超越。从自媒体产生公安机关就已开展整治工作,然而自媒体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网络犯罪与网络谣言,表明现阶段公安机关对自媒体乱象的治理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自媒体的发展。[2]因此,树立共建共享的网络治理共同体理念,辩证看待自媒体发展,探讨目前网络治理共同体中自媒体的价值,在网络治理共同体中自媒体如何在党建引领,政府推进、多主体参与促进、法治规范、科技驱动下获得发展,是做好新形势下网络治理共同体工作的必然要求。自媒体应参与网络治理共同体,通过尊重主体间性、引导角色互构、厘清治理制度、利用科技优势、加强人才交流等,实现与公安机关良性互动。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时空轴被大幅度压缩,传统犯罪范围也随之扩大,犯罪形式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自媒体乱象依然层出不穷,传统与新型犯罪缠绕交织。具体来说,自媒体发展对公安机关造成的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媒体为以信息散播为内核的犯罪提供驱力。无论是孕育新型犯罪,还是传统犯罪的嫁接,无良自媒体都充当了“犯罪摇篮”的角色。
首先,自媒体被滥用为犯罪工具,线上与线下犯罪实现共生贯通。一方面借助自媒体平台非法引流,常见手法主要包括:利用黑客技术在自媒体平台中嵌入“暗链”,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为涉赌涉黄涉电诈聊天群拉人。另一方面,自媒体不仅仅是传统犯罪的工具,更是新型网络犯罪的催化剂。在“灰黑产”案件中,犯罪团伙为获取平台返现补助,大量注册虚假自媒体账号,批量上传视频获取非法利益。
其次,自媒体成为非法交易的市场。自媒体汇集人、物、信息等犯罪场要素,甚至成为传播虚假广告和非法交易的网络集市。央视曾曝光某自媒体平台在客户端使用“二跳”方式逃避监管,且专攻三、四线城市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例。虽然警方严厉打击自媒体平台利用断开链接或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进行牟利的行为,但收效甚微。
最后,利用自媒体教习犯罪技能。在鱼龙混杂的自媒体空间,关于制作炸药、合成毒品等秘笈分享层出不穷,不仅隐匿交流犯罪技巧,更是赤裸裸地传授犯罪方法。部分自媒体贴文看似科普,实际上却有煽动投毒之嫌,暗藏毁坏财物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
当前网民面对超出自身分析和辨别能力的海量信息源,易被舆论影响甚至裹挟,导致涉警舆论愈演愈烈。
首先,自媒体极易借虚拟性进行情绪表达。在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热点涉警事件中,涉及警察的舆论往往会把公安机关放在劣势地位。由于网民持有多元化的观点且与公安机关缺乏共识,经过自媒体酝酿发酵,出现对公安部门的官方回应置之不理的现象,网络舆论表现出明显的极化性特点。[3]
其次,自媒体极易误导网友认知客观事实。网络舆情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在事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改变原有的舆论。当某一观点受到网民关注容易迅速形成舆论场,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公安机关推向舆论的顶峰,丧失主动权。
最后,自媒体极易实现网络群体极化反应。以河北唐山打人事件为例,警方依法依规公开案情后,网民对出警时间等其他案件细节提出质疑。公安机关在发布信息时隐瞒出警时间,逃避出警不及时的责任,致使警方被推向风口浪尖,甚至有网民认为警方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造成舆论热度高居不下,极大损害办案机关执法公信力。
自媒体平台具有复杂化和科技化等特征,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隐藏自媒体使用痕迹、真实身份与真实位置,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难度。
首先,以利用自媒体实施电信诈骗为例,犯罪团伙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与犯罪行为。为躲避公安机关监管巡查,犯罪嫌疑人不自主搭建平台,而是以自媒体黑灰产业链为依托,来完成平台的搭建、数据传输。例如,为实现隐藏自己真实身份的目的,犯罪行为人利用黑灰产业服务器将进入互联网的路径隐蔽,或者通过盗取他人ID的方式,以他人的名义进入网络。
其次,犯罪团伙依托自媒体技术,隐藏作案位置,蒙蔽被害人。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兴起,利用自媒体实施犯罪作案地点常与案发地点在不同地方,在全球的任何地点进入,都可以对自媒体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进行侵入和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并逃避打击,在终端使用NAT 映射等方式,联入网络后改变网络节点就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位置。
最后,与传统犯罪相比,涉自媒体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常常不见面,而是利用自媒体平台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进联络。目前很多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境外软件联系,但只要付费,就可以删除掉发送端和接收端的全部数据。[4]囿于侦查资源和警力资源不足,此类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控制。
现阶段自媒体发展速度快,社会公众需要更多时间适应。同时,公安机关的相应监管手段也亟待更新。
首先,公安机关对自媒体账号采取的“约谈”“罚款”“封号”等监管手段,难以发挥出应有效果。自媒体的注册和准入门槛较低,被封号的自媒体还可以通过重新注册账户进行内容发布,如一些受过处罚的自媒体从业者,通过重新注册等形式,继续在自媒体平台进行流量变现。由于处罚成本较低,这样的处置方法对自媒体从业者没有任何威慑力。
其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自媒体的违法行为难以界定。自媒体行业乱象频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公安机关难以有效处置介于违法犯罪行为与正常内容之间、未达到量刑标准的“灰色地带”的行为。当前自媒体乱象中引发负面舆情等侵权行为的处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衡量。
最后,自媒体所发布的信息具有形式多样、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征,在对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发现方面,公安机关缺少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通常是将工作委托给科技公司。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害信息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对自媒体乱象进行有效管控。
随着互联网及移动设备的普及,自媒体正在飞速发展,成为网络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一领域仍然存在负面影响,如低俗色情内容泛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因此须对自媒体行业进行有效规制。自媒体发展环境是多方参与的社会环境,自媒体治理绝不能仅靠一家之力,而应该调动多元主体的力量,形成网络治理共同体。通过网络治理共同体使得自媒体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无序扩张和不良现象。
自媒体与党建深度融合,成为网络健康发展的有力杠杆。通过党建可以教育引导、规范约束与扶持服务自媒体发展壮大,使其在弘扬主旋律、净化网络空间等方面履行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首先,引导行业纵向统合。打造一批影响力大的自媒体党组织,建设一批凝聚力强、正能量的大型自媒体党组织,如红网等,进而引导中小自媒体组织与党和国家同心同德,实现官方舆论与民间舆论同向同行,实现百姓情绪、社会矛盾的有效理顺化解。
其次,建立横向联建机制。搭建自媒体组织党建联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作,促进行业交流发展,有效推进自媒体行业党建工作创新,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宣传部门支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参与”的自媒体党建工作格局。
最后,改革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针对表现积极、效果突出的自媒体组织,提供针对性政策帮扶,调动起大多数自媒体参与党建工作。具体可从审批准入、平台账号权限、政府采购、税收信贷等多个角度创新激励政策,以渐进完善的公共政策规范自媒体组织的社会行为。
自媒体平台帮助政府实现与网民的零距离沟通,政府部门通过规范自媒体表达自由、综合治理网络舆论、完善电子政府建设等多种措施,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推进自媒体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首先,规范自媒体表达自由。自媒体表达自由不仅体现了其作为“宪法性法律及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而且对促进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但相应的,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对滥用“表达自由”侵害他人权益的、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综合治理网络舆论。其一,加大自媒体舆情监测。使用大数据对舆情数据进行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自媒体中异化或可能异化的情绪。其二,增强舆情处置能力。通过建立和完善自媒体舆情联动机制,加强对自媒体舆情的有效处理与疏导。其三,通过正向传播增强引导能力。加大政策理论宣传,运用正向传播,有效地转化社会公众的负面情绪表达。
最后,加强政务自媒体建设。政务自媒体是新时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运作模式,不仅满足市民的需求,而且为他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在线政务服务。其一,利用自媒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紧密结合党和政府核心工作、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热点问题,提供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其二,为了提高效率和便利性,建立完善的动态备案信息库,不断优化内容和功能,增强与网民的互动,打造一个更加便捷、实用的掌上政务服务自媒体。其三,强化本地视角。通过政民互动“微专栏”,让本地民众在网络空间中获得更多的权益,增强对政务自媒体的参与认可。
自媒体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无论自媒体行业的发展有多迅速,都离不开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约束。要建立网民自律约束机制、规范自媒体从业者行为、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推动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
首先,建立网民自律约束机制。其一,增强自媒体用户的道德素养,严格规范自身的网络言行。其二,增强自媒体用户的媒介素养教育。引导网民自觉抵制虚假、色情、反动信息的侵害,并培养他们理性客观评价热点问题和舆情事件的能力,坚持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其三,增强自媒体用户的文明礼仪和诚信教育。避免使用粗鄙化的网络语言,注重文明互动。引导网民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远离电信诈骗,博取流量的低俗化炒作。
其次,规范自媒体从业者行为。一方面,自媒体企业可进行内部审核。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对有害信息进行实时追踪并预警上报,建立长效预警和自审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晰自媒体行业“信息真实”的底线和“法律法规”的底线,严禁触碰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生产和传播低俗信息、发表反动言论、网络语言暴力等违法行为的红线。
最后,完善政策法规。一方面,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听取自媒体从业者和普通网民的意见,更好应对目前愈发复杂多变的自媒体乱象环境。如针对“网络黑公关”等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可听取被网络攻击的企业的建议,充分吸纳对网络黑公关的法律责任和构成要件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偏重于监管企业履行相应责任的现实情况,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范自媒体从业者的行为,明确平台和个人相应责任。
随着新技术与应用形态的不断丰富,自媒体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通过建设自媒体技术研发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内容监测过滤、共享网络治理数据,实现多元主体相互赋能。
首先,建设自媒体技术研发平台。一方面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建设自媒体技术研究中心,及时跟踪自媒体发展趋势,开展自媒体技术研发创新工作,为自媒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6]另一方面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积极开展试点创新,力争在自媒体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引进转化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实效。
其次,在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精准推送自媒体内容的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使用相关技术增强自媒体的监测预警功能,及早发现并处置乱象中的有害信息,从而有效防止和遏制虚假内容的传播。相关的技术也可以被运用于网络谣言的溯源中,及时保存自媒体中的违法违规信息,进一步提升自媒体乱象治理的技术化水平。
最后,利用自媒体平台实现网络治理数据共享。网络治理共享平台的有效数据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基础信息。利用自媒体将网络基础数据一次性输入系统后,使多元治理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基层治理需求,主动下沉资源和服务。另一方面是服务数据,即各部门可用于网络社会治理的资源和服务构成,如网信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通过自媒体将信息汇聚到共享平台后,可以通过资源交换和整合,形成不同主体的相互赋能,激发网络治理的活力。通过共享数据,打通线上线下,推动网络治理脱虚向实。
治理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作用已经在化解各类新矛盾与处置各类新风险中获得成功实践。因此警媒关系融构需要以网络治理共同体引领思想观念提升、通过尊重公安机关与自媒体行业的主体间性、引导公安机关与自媒体角色互构、厘清治理制度,二者共建共治、利用科技优势,促进公安机关与自媒体相互赋能、加强公安机关与自媒体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流等实现治理手段创新。
网络社会中,公安机关不仅要维护网络中的个人利益,更要维护公共秩序,即网络并非是私人的,而是复数主体间的,而自媒体则为主体间性提供了一种现实可能。通过正确认识并相互尊重二者的主体间性,赋予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合作的动力。
首先,正确认识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哲学概念,强调主体由其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来界定。警媒关系提升需要适应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参与网络治理共同体中主体间性的转变。因为公安机关不再仅仅是治理主体,自媒体也不仅仅是治理对象。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在主体间性路径下,以平等自愿的方式交流,以诚实信用的方式交往。主体间性还要求公安机关参与自媒体治理的模式,从单纯的公权和私权的对抗模式转变为权利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存的模式。
其次,尊重公安机关与自媒体行业的主体间性。公安机关对自媒体行业发展具有主导功能,但自媒体又天然对于外部干预力量具有反叛性。一方面自媒体具有分布式的结构特点,只有节点而没有中心点,并不能通过自媒体自身解决诸多的治理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网络治理决策的执行者,在自媒体治理中扮演主导负责的角色。另一方面自媒体在市场中发展,追求流量和利益、具有反叛性。公安机关对自媒体监管过严,容易限制自媒体发展,造成自媒体从业者的逆反心理,如一些利用自媒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转化为地下产业,催生出一系列新的传播方式,导致利用自媒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最后,构建二者间和谐的主体间性关系。公安机关对自媒体约束有度,自媒体有发展空间,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自媒体乱象的治理者和网络空间的守护者,在市场失灵或突发事件情况下才宜强势介入。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实现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对自媒体的约束治理。另一方面在自媒体技术蓬勃发展的态势下,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自媒体发展的主导,平衡好自媒体发展和安全之间的关系,使得自媒体在市场的调节下健康发展。同时运用“网络治理共同体”理念拓宽其发展路径,将更多的法治宣传、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内容纳入自媒体中。
角色互构是建立并维系和谐警媒关系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和自媒体在网络治理共同体框架下寻求参与模式的创新之举。通过角色认同、相互赋权、深度融合赋予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合作动力,将公安机关与自媒体凝聚起来,增强主体间关联,使得公安机关和自媒体共同承担网络治理共同体的责任。
首先,加强角色认同。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自媒体的建设,不能固步自封,用敷衍或轻视的态度对待自媒体。通过思想教育,使得民警真正意识到自媒体健康发展对于网络治理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帮助自媒体建设。另一方面自媒体从业者也要转变思维,公安机关不是其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而是助推器。通过对公安机关的角色认同,有助于自媒体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警察公信力。
其次,加强赋权、强化责任。“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是网络治理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追求,警媒关系融构要实现公安机关的权力归位以及自媒体的权利保障。一方面加强对公安机关的赋权,实现权力与职责的统一。在约束公安机关权力的基础上明确并规范其职责,避免行政权力过度渗透。另一方面加强对自媒体的赋权,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在保障自媒体自由发展的前提下促使其履行网络治理的义务,也确保其参与行为不会侵犯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运用制度保障自媒体与公安机关良性互动。一方面,自媒体要统筹整合各类媒介资源。通过把握各平台特性,实现特色化运营,做到优势互补与深度合作。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资源的整合,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动,建立信息传播矩阵。同时,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党政部门、社会公众的合力发声,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导舆情,努力实现政府议题、自媒体议题和群众议题三者的有机统一。
运用科技发展自媒体,既不能走向“科技封锁”,也不能走向“科技崇拜”,而是秉持以人为本,以科技理性厚植自媒体发展。
首先,运用科技打击源头性犯罪。公安机关对于利用自媒体实施电信诈骗的打击应充分运用人、技术、信息等社会资源,将打击该类犯罪中的需要提供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利用技术优势为公安机关提供支持。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IP 信息分析追踪法、交易数据关联筛查法、设备信息聚类研判法等,同时也要加强对境内外非法通讯传输和转接技术的攻克。
其次,公安机关与自媒体深度融合,共同建设警务自媒体。以服务网络治理为基点构建警务自媒体,将“开放性”的理念嵌入其发展路径,深入挖掘自媒体助推网络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潜功能。此外,除了警务服务,我们还应该积极开发其他类型的服务,如民生服务与社会服务。尤其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我们要利用好自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收集公众意见、聚合各方资源,为广大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最后,依托大数据构建自媒体信息评估监测预警机制。自媒体是高科技的产物,自媒体理性的构建同样需要技术支持。大数据的规模庞大、类别繁多、传播迅速、精确度高等特征,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科学决策和精准的执行措施。公安机关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大数据自媒体信息评估监测预警平台,将自媒体的理性程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定期发布各个自媒体平台的理性指数,对表现优异的自媒体平台给予表扬,对表现不佳的自媒体平台给予批评,以此来鼓励其不断进步。
鉴于当前自媒体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为了促进公安机关和自媒体的发展,必须加强人才交流,重点培养具有多元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了满足当前的需求,自媒体应该招募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信息编辑能力的专业人士,并且要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熟练的自媒体运营管理技能,以便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作用。建立专门化自媒体运营管理团队,培养具有自媒体运营操作知识与技能的专门人才,通过职能互补、人员交流,共享人才与技术,形成稳定的自媒体运营团队。
其次,加强人才技术交流。人才作为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公安工作最重要的支撑,网络技术专业人才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才技术交流,建立一个能够让公安系统内部人才和外部专家团队进行有效沟通的平台,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促进公安机关和自媒体的发展。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公安自媒体人才库的建设,重视人才联动的衔接作用。
最后,开展自媒体与公安机关联合培训班。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民警需要更高的舆情预警能力和自媒体应对能力,不管是对领导干部,还是对基层民警,这都是一项新课题。为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进自媒体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培训,邀请自媒体舆情专家,开展专题培训,以增强民警对舆情工作认识,对其在警务活动中的言行进行规范,降低矛盾与冲突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