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赵紫文
南京艺术学院
内容提要:唐代草书的艺术价值不仅取决于对名家楷模和经典作品的推举,作为一种独特审美力量的草书群体趋向——唐草“群势”,亦为其中的核心动力之一。同时唐“尚法”仅是明代以来对唐书特征的一种称述,而唐人尊习成法又希冀超然于法度之外,以至达成“我法之境”,方为其本源观念。尤其是唐草之“狂”,也并非以往认知中文学化描述所呈现的放浪之“狂”,而是在文人行为“边界”之内的正向之“狂”。此外,唐草笔法特征下的群体性“公共示范”意识,更促发着草书笔法的成熟与延传。总之,探赜唐草“群势”的发展情况,对唐草发展的实际样态以及对当代草书发展前路的判断,皆具启鉴意义。
唐草是极具时代审美特征的汉字艺术化草写现象。若将其发展看作一个完整的历史场域——唐代“草书界”,对其价值的描述一般要依据于名家楷模和经典作品,此即是以往研究的焦点。但在现实中,唐草发展却取决于全部成员所具“合目的性”的共同审美取向。因为群体不但是草书审美创造的关键,也促发着品评理论的沉淀,那么唐草群体究竟以何种形态存于文艺生态之中?凝结了怎样的境界与精神?我们又如何通过探赜该历史场域而从中获取启示?本文即通过群体视域来阐释上述问题,并尝试对唐草审美格调与精神风貌进行深化认识。
汉字书写的审美演化过程皆不乏关键性的人、书、事的推动,但此在共时性发展中却并非全凭个体使然。因为源自诸多个体的审美理解和判断,虽然是艺术个性丰富的呈现,但若逐一分散并归属到极其细化的个体,那又何谈一种艺术形式的共同性和“存在”价值?由此,社会基础对审美标准的共识,也就是集体无意识的审美追求和看法一致,所凝结在时代艺术情境中的群体势能——“群势”,才是艺术形式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由此如何形塑唐草“群势”,以及其在唐代文艺生态中的状态与参与情况,即是问题之关捩。
首先从概念上看,唐草“群势”是群体审美追求的整体朝向力及其形态总和,一般可分为客观、文本与印象三个层面。“客观”层并不具有还原性;“印象”层基于部分史实,但一般凭借经验而并非出自系统推导;而“文本”层则虽存叙述之局限,却是形成系统认知的有效途径。对于唐草书者的文本记载情况,如唐宋四部书学丛纂涉及的唐草书者,共提及270人次①,共铨列书者64位。宋及之后的文献则更为广泛,如《书小史》47位、《宣和书谱》25位、《草书韵会》69位、《书史会要》100位、《书学史》68位。去除重复书者,此5篇共铨列142位。以上为部分书学丛纂和篇目所呈现出的唐草书者的体量,若再结合正史、类书、笔记、札记等,存于文本之中的唐草书者规模则远多于此。但该体量虽不能等同于“客观”群势,但亦可说明,唐草不仅仅是少数个案累积的固化“印象”所能完全涵盖。
其次从时代角色来看,唐草参与到了唐代文化生态的审美构建之中。一般来讲,“群体”素来与“力量”紧密相连,而艺术“力量”又必然体现在其作用于时代风尚的向度、强度及效度之上。具言之,一是唐草成为传播经典写本和社会文书的书写载体。如贺知章的草书《孝经》,宣和御府所藏的21件《千字文》,还有敦煌大量的草书佛教文献和社会文书等。这些遗迹说明唐草的识读、运用及传播的广泛性。二是唐草创作过程融入题写表演成分。如白居易“君写我诗盈寺壁,我题君句满屏风”即为写照。另从“官壁题诗尽”的普及程度,到“粉壁素屏不问主”的创作状态,再到“崩云落日千万状”的艺术效果,可见构成了一个可供时人欣赏和后世想象的审美情境,而该情境无疑成为唐代文艺生态中重要的景观之一。三是唐草的艺术特征成为文学诗歌的咏兴对象。如现存的歌咏张旭草书者5首,歌咏怀素者15首,还有大量歌咏草书僧之作。这折射出草书及书者可作为诗歌意象,进入诗人视域;同时体现出诗人亦需借助草书的艺术特性,来起兴自身的审美感受。二者互为通感,以至成为时代的群体风尚。
最后从效应角度看,唐草得到了帝王的接受与礼遇。有唐“诸帝承袭太宗之学,皆以翰墨流传”[1],至中晚唐则对佛学与书法的推崇尤甚,草书僧由此极盛一时。《宣和书谱》记载了8位草书僧。另见其他史料者,尚有鉴宗、怀恽、遗则、怀濬、洪堰、献上人、修上人等。其中如高闲“召入对御前草圣”,还有光“金殿圣人看纵笔”,以及亚栖“对殿庭草书”,并被“两赐紫袍”。唐代文人雅集中,当众书草则更为普遍。可见,朝廷礼遇与名士诗赞,一是将该群体的艺术审美表现合法化,二是令草书成了艺术视觉审美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说唐草“群势”是唐代文艺生态中不可或缺的审美力量。
后世的唐草认知取决于同期和后期史料的叙述,而在诸多共识性的叙述中,则会生发简化的“知识”,并不断地以碎片的形式进入观念,进入如黑格尔所言之“常识化”的状态,即看似“熟悉的东西”,实则并“不是真正了解的东西”。[2]如唐“尚法”自明代至今一般被认为是对唐书的概括。但事实上唐人书学的原生旨趣并非仅关注法度,其在“尚法”的同时,更多趋向构建自我的审美境界。
如唐太宗堪称“尚法”之代表,但其少为公子时就有临仿古人“皆先作意”的思维,且具有“不学形势、惟求骨力”的明确方法[3],以求摄取古人“骨力”之“意”,以待“形势自生”。这可以说是来自帝王的一种尊崇法度,但独辟蹊径的自信;再如李怀琳是为数不多以“伪迹”称道的书者。窦臮评其:“假他人之姓字,作自己之形状。”[4]说明他在崇尚古法的同时对个人面目尚有所表达;另如裴行俭,《旧唐书》:“高宗以行俭工于草书,尝以绢素百卷,令行俭书《文选》一部,帝览之称善,赐帛五百段。行俭尝人曰:褚遂良非精笔墨,未尝辄书,不择笔墨而妍捷者,唯余及虞世南。”[5]从其否定褚遂良和对标虞世南的表述中,可见他对自己的草书颇具自我认同感。
此外,孙过庭被认为是唐代可乱真右军者,《书谱》却记载了他对自我审美判断的坚持。如他遭到评者轻易指摘之时,他“假之以缃缥,题之以古目”[6]。果然获得了评者竞相赞赏且不予责难的反馈。孙过庭指出,这些观评者“犹惠侯之好伪,似叶公之惧真”,并不能如蔡邕、孙阳等人“玄鉴精通,故不滞于耳目”。他还认为,蔡邕值得称赞,王良和伯乐能受到崇敬,正是因他们具有超凡的洞察力。总之,在他看来一般评者很容易被他“迷惑”,说明其自身之“巧丽”只有在“精通”之人眼里,方可被如实发现,这本质上也是一种对自我造诣的相信。
对于孙过庭的守法与创变,张怀瓘《书断》称:“草书宪章二王,工于用笔,俊拔刚断,尚异好奇。”[7]米芾《书史》亦指:“草书《书谱》甚有右军法。作字落脚差近前而直,此乃过庭法,凡世称右军书有此等字,皆孙笔也。”[8]
其中“俊拔刚断,尚异好奇”与“作字落脚差近前而直”皆是对孙过庭“己意”的概括。米芾更是直接提出“右军法”与“过庭法”“孙笔”。可见“尚法”作为一种根基,一种书写意识,并不是艺术风格化的最终结果,而在“尚法”过程中的不断寻求“己意”之精神,才是书者真实的状态与向往。我们与其说唐宋人就已经明了孙氏既守法度又寻“己意”的特征,不如说唐初书者和观评者共同组合而成的“守法创变”的底层逻辑,影响了后世对草书实践与批评的思维方式。只是自明清以来人们一直强调唐人“尚法”,而忽视了唐人真实的书学样态。
概言之,唐人并非仅求“尚法”,而是在尊习成法的同时寻求“己意”,希冀可超然于法度之外,以至达成一种“我法之境”,此才是唐草“群势”的真实审美旨趣。
“狂”在唐草风格化发展中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中国传统文艺创作的通行观念却是强调“发乎情性,止乎礼义”。双方既可共存,则与“狂”被接受、描述及效仿有关。
其一,“狂”有“狾犬也”之贬义,亦有“狂者进取”之褒义。其在唐以前多用在臧否人物性格,并未上升到文艺批评的标准层面。而至唐代,“狂”渐趋被推许为一种侧重积极内涵的观念。如任华《怀素上人草书歌》称怀素:“负颠狂之墨妙,有墨狂之逸才。”以至二王都受到“恨无狂逸之姿”的苛责。另如,张旭“脱帽露顶王公前”的行为,贺知章“四明狂客”的雅号,李白“我本楚狂人”的彪炳,杜甫“痛饮狂歌空度日”的慨叹等,都说明“狂”对唐人来说,已不是肆无忌惮的疯异之“狂”,而是转换成为一种放浪形骸、率性之为、拥有独立思想和人格的正向之“狂”。
其二,文学修辞对“狂”的影响亦不容忽视。一方面狂草美具有抽象特质,文学修辞所述之状较之本体会存在一定的夸张性,而狂草之义理又需要文学修辞的传达与演绎。因此文学化描述的益处在于,诗歌意象可作为书法品评与审美体验的凝练式反馈。即文学的思维和修辞方式,对狂草审美与义理具有概括、启发及升华效应。另一方面不同描述者因审美经验与修辞水准的差异,会生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失、偏移和曲解。如张怀瓘作《书赋》,包融指摘其“论书道,则妍华有余。考赋体,则风雅不足”,大体道出浮华之词阻碍了书法义理阐发的现象。如此观之,文学化描述对“狂”范畴的审美进行拓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观评者的审美标准。
其三,唐人开始自诩“狂”的态度与精神,甚至出现效仿和追捧的现象。究其成因:一是唐代政治和社会氛围对“狂”的容忍程度,拓展着其表现的外延;二是精神生产者需要把控“狂”的内容向度与表现分寸,并与之内儒的行为及人设相匹配。说明“狂”是唐人以传统文人的“雅正”为基点,审时度势并随之调整行为“边界”的一种精神外化。由此可见,“狂”作为一种表象必须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而唐人却将其中的批判情结与突破精神提炼出来。这就有效地成了“中行”的一种补充,也顺理成章被文艺批评所接受并纳入标准。
因此,后世的文学意象解读能力及其背后的史观,决定着接受这些描述的程度。但多是将文学修辞的“史相”信为“史实”,并援引称述以彪炳自身可获其妙。实际上文学修辞的基调在于夸张审美感受,并非等同于书草者的真实状态。亦是说,书草者之“狂”是其自身界定之“狂”,但又被描述者夸张成无拘无束之“狂”。这无疑提高了多数以描述作为真实的读者的审美期待,所谓“颠张醉素”也愈加玄妙。同时不明“狂”之“边界”,也造成了效仿表层“颠”“醉”多于对书者草书本体追寻的现象。
“晋唐笔法”常以组合概念的形式出现于书法史,至今尚有晋唐草书“一体化”的论说。毋庸讳言,晋唐纵然具有传承性,但两者社会文化与生活美学的差异显著,尤其在群体性“公共示范”意识方面。苏轼曾对两者的区别有所评论,认为魏晋笔法为“萧散简远,妙在笔墨之外”,而唐人“集古今笔法而尽发之,极书之变,天下翕然以为宗师,而钟王之法益微”。[9]此处重点是“极书之变”,即晋唐从笔法到艺术美感、风格、境界的侧重角度之转换。
苏轼“萧散简远”的艺术感受,还原到笔法上则与魏晋时期“凌空取势,一拓直下”的特征有关。此为追求空灵、玄妙、不入时俗的结果。后句“妙在笔墨之外”也正是对关注“风韵”的强调。蔡襄曾言魏晋人“以清简相尚,虚旷为怀。修容发语,以韵相胜”。其中“清简”是时风之外象,“韵胜”为精神世界之实质。亦是说,魏晋书者陶染观评者的重点并不在笔墨本身,观评者也恰恰以欣赏“字外之奇”作为审美体验的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与魏晋社会的玄妙思想,以及较少受到儒家经世致用的影响有关。因此,魏晋缺乏一种对共性的思考,草书风格上则更多地具有“离心力”,或言较少具备“公共示范”意识。
而唐代作为统一制国家,儒家的伦理教化随着政治构架而延伸至帝国诸处,文人普遍具有社会责任感以及成为精英楷模的趋向力。因此“集古今笔法而尽发之”,即是在强调具有综合多方笔法特征的共性。这种共性并不意味着个性的消散,但具有一种“公共示范”意识。苏轼所言“天下翕然以为宗师,而钟王之法益微”,就是这种意识带来的结果;落实到书写上,“无垂不缩,无往不收”生成细微动作的规范,更带来了中锋笔法的坚实感及程式化。如怀素《自叙帖》的用笔起伏度较小,同时笔画一直保持藏锋和回锋的样态。如此虽不会产生“空灵”的艺术效果,却是生成具有法度“向心力”之范本的较好方式。
另外,唐人甚至在传授笔法过程中亦以示范为主。如颜真卿《笔法十二意》中记张旭:“人或问笔法者,张公皆大笑,而对之便草书。”还有《笔阵图》和“永字八法”两个系列笔法文献在唐代的衍生,包括大量唐草《千字文》存世,还有《草书要领》一类字书的出现等,都是唐代书者始终保持着较高“公共示范”意识的体现。而这种意识不但是唐草笔法自信的流露,还在有效地促进草书笔法的发展。
唐草之所以成为后世普遍认同的经典集合体,正是因为其具备审美境界与自信精神。此对当代草书的发展所遇到的现象级问题,仍具有启鉴意义。具体而言:第一,草书创变的基础是对“古法”义理的参悟。当代以展厅为主流的背景下,书者为获取新颖性,或集字古人,或泛融多家,或改换时人,皆为忽视草书源头和法脉的行为。长久来看,这并不利于草书的创新性演进,甚至会趋俗和模式化。而反观唐草群体对“法”与“创”的态度,基本都是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开启自身之创获,此即可引发我们对当代草书创变方法及向度的思考。第二,草书审美的发展应在“人、法、文、情”的统一中获取审美境界。当代草书创作中的核心问题并非技法,而是书者、技法、文辞以及情绪的不协调性。如风华正茂的青年书者,一般情况下并非可深层理解“消极浪漫”草书的实际内涵,应更适合倾向“积极浪漫”所营造的境界。然从唐代草书群体的创作特征来看,书者的身份与经历才是草书创作风格的本源,“人、法、文、情”的不匹配只能构成技法的表层模仿。第三,草书创作不是制作,而应是时代精神的写照。草书较其他字体,尤为讲求与时代精神的涵濡关系。然当代草书虽有超越古代的物质条件,亦有展现个性的社会环境,但普遍呈现出刻意性,缺乏个性与书写时代精神的特点。而唐草群体,一是注重“书内功”,强调学识涵养与文化修为;二是抒“真我”之情,重视内在实质而轻外在形态;三是着力展现时代审美文化与精神面貌。有见及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书者的精神气质与时代氛围及其作品的统一性。草书“群势”在接受时代塑造的同时,还可以达“时代”之性情,形“风尚”之哀乐。清刘熙载所言“高韵深情,坚质浩气”,恰恰是对草书技法与精神层面标准的高度概括。倘若失去该类标准,而仅为技法比拼,则会导致气势、个性、格调的缺失,亦不利于草书对时代文艺精神的彰显。
综上所述,唐草“群势”作为审美力量,在“尚法”的基础上不断呈现“我法之境”的开创性,并能在限定“狂”之“边界”的同时,展现“公共示范”意识,着重表达出一种草书的自信。而此对当代草书的发展无疑给予诸多启示,也促使书者群体以积极的艺术理念,书写出当代草书的审美境界与自信精神。
注释
①唐宋四部书学丛纂:《法书要录》涉及7篇书论,共提及38人次,实际载叙唐草书者23位。《墨薮》涉及4篇书论,共提及22人次,实载叙唐草书者20位。《墨池编》涉及22篇书论,共提及83人次,实际载叙唐草书者22位。《书苑菁华》涉及50篇书论,共涉及127人次,实际载叙唐草书者5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