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欣
[摘 要] 社会融合视阈下,目前我国的肢体残障者需要面对有形的环境障碍和无形的环境障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着力共建共享无障碍环境,实现社会融合无障碍;加强康复教育,提升肢体残障者的就业能力;加大现代残疾观的宣传力度,消除社会观念排斥;提升肢体残障者的适应能力,消减自我排斥。
[关键词] 肢体残障者;无障碍环境;社会排斥;社会融合
[中图分类号] G760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定义,肢体残障是指人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失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障主要包括上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中枢或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1]。根据中国残联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口总人数8502万人,其中肢体残障人口的数量最多,为2472万,占总残疾人口的29.08%[2]。肢体残障者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据相当比例,且呈现上升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9059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3.5%,且65周岁及以上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3],这意味着我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因老失能、因老致残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残疾人口数量的增加、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促进不同人群实现社会融合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妇女、儿童和全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意义重大,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一、肢体残障者的社会融合及其理论依据
肢体残障者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生理条件,更容易遇到隔离、排斥等各种障碍,缺少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无法融入社会。而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消除障碍、保障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改善生存环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肢体残障者的社会融合
1981年的“国际残疾人年”活动和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都提出了“平等机会”的概念[4],强调残疾人应该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全面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由此,残疾人社会融合的运动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动。
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对于残疾人融入社区予以明确界定,即所有缔约国应确认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权,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些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5]。公约还鲜明地将“机会均等”“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列为一般原则,以约束性的条款和可执行的方式加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国各地区残疾人社会融合的进程[6]。
(二)肢体残障者的社会融合理论依据
社会融合作为社会政策概念,最早起源于欧洲学者对社会排斥的研究[7]。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融合”逐渐取代“平等”成为社会政策研究和实践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近年来,专家学者们对于社会融合的研究日渐增多,对于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基础的理解与研究也逐渐深入,但针对肢体残障者的无障碍研究较少。以下理论从不同角度为社会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8]。
一是弱势群体理论。弱势群体也称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在现有情况下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相应权利或能力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弱势群体理论认为,人类因为痛苦、伤残而变得脆弱,但并不能因其脆弱而被淘汰,而是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尊重和保护。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的残缺和障碍,肢体残障者如果得不到社会必要的保护,很容易被社会所抛弃和排斥。因此,作为弱势群体,肢体残障者需要被施以保护,社会也应为其营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这是一种基本的伦理道德。
二是社会排斥理论。社会排斥是指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揭示的是弱势群体所遭受的多重不利境遇,通常表现为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排斥和疏离。被社会排斥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外在原因或自身因素导致这一群体经济能力差,在社会中缺乏竞争力。消除社会排斥,创建无障碍的公平、公正环境,让肢体残障者平等地拥有同等的资源与机会,享有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融合,是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目标所在。
三是社会距离理论。社会距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是人与人之间的“内在屏障”。不同个体的社会能力与心理状态是迥然不同的,这种不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隔阂,无形之中拉大了彼此之间的距离,形成了不同程度的社会距离。而肢体残障者与社会其他成员的生理差别更拉大了其与他人的距离。社会距离理论可用于研究社会公众态度排斥与肢体残障者的自我排斥[9]。
二、肢体残障者面临的社会排斥
在社会融合理论的视阈下,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构建一个残健共融的社会,让肢体残障者平等参与、共享社会事务,消除社会排斥。要真正实现这一社会融合目标,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更需要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辅助和支持。总体来看,目前肢体残障者面临的社会排斥主要包括有形障碍排斥与无形障碍排斥。
(一)有形障碍排斥:肢体残障者有障碍的社会生活
有形障碍主要指无障碍物质环境,这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环境、公共环境、居住环境等。肢体残障者遇到的有形障碍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障碍交通环境有待完善
无障碍交通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便捷、舒适出行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肢体残障者的无障碍交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第一,交通无障碍设施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交通无障碍设施系统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安全与连續,但目前我国许多道路坡道缺失,在过街处或进出口没有设置缘石坡道;坡道坡度不合规,存在高差。由于空间条件限制,很多人行天桥设计既无电梯,又无坡道,造成了肢体残障者的出行断点;有的人行天桥虽设有坡道,但其宽度和坡度均难以满足肢体残障者轮椅通行使用的需求。
第二,无障碍公交设计不够合理。公交无障碍设施缺失,部分坡道坡度过大,有些公交坡道仍需要人工手动操作,使用轮椅者仅凭个人体力很难上下公交车,无障碍公交的自动化程度偏低。同时,目前的公交车站设计不够合理,普遍缺乏无障碍通道以及无障碍候车区,公交车站存在坡度过大、站台空间过窄等问题,难以保障轮椅在站台间的移动,导致车辆停车时轮椅上车困难。另外,轨道车站无障碍设施也有所缺失,有些换乘通道只有楼梯而没有扶梯和直梯。
第三,公交站台及道路无障碍设施衔接不畅。公交站台与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无缝衔接不到位,站台与道路之间缺乏统筹规划和设计,导致道路与站台之间产生“鸿沟”。轮椅使用者无法逾越这道“鸿沟”到达公交站台,或者下车后无法从站台进入道路的无障碍系统。尤其是当肢体残障者使用轮椅需要跨越道路与公交车站之间的非机动车道时,由于被跨越的车道未设置显著的标志和标线,时常给肢体残障者带来潜在的交通风险。
2.无障碍公共环境设施系统化有待改进
我国无障碍设计起步较晚,理念略为滞后,无障碍设施的安装标准及规范还需要完善,无障碍设施实用性有待加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障碍设施设计与实际需求有差距。由于无障碍环境的规划设计者大多是身体健全者,所以很难从肢体残障者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的无障碍设施通常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容易使无障碍设施沦为摆设,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二,无障碍设施系统性、配套性有待改进。由于设计施工缺乏系统性,无障碍设施难以实现功能配套,设施的最终作用也会大打折扣。例如楼宇、公共设施入口处没有防滑设施,坡度和宽度不符合规范标准,缺少无障碍扶手;电梯厅空间狭小,轮椅使用者无法转身和顺利进出,缺少无障碍配套设施;公共卫生间的设计不符合人体工学,配套设施功能不完善,肢体残障者无法使用。
第三,无障碍设施缺乏有效维护与管理。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普遍重硬件设施,但维护和管理意识相对较弱。近年来,各级政府把工作重心聚焦于无障碍环境硬件设施建设,但对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尚未及时跟上。同时,社会公众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识淡薄,如大量的无障碍卫生间被清洁工具和杂物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肢体残障人士需求;无障碍停车位位置不合理,远离出入口,肢体残障人士出入困难;无障碍停车位缺乏有效管理,被非残障人士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施划不符合规范,未能为肢体残障人士留足上下车的空间,使其停车困难甚至无法使用停车位。
3.居住环境无障碍改造困难重重
我国对于残疾人的居住环境改造工作起步较晚,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实施,居住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的进度有望加快。但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第一,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需求大,资金缺口严重,经费投入与需求差距较大。据统计,全国有2856个县级行政区划,按每个区划2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量算,每年全国有57120户残疾人家庭需要改造[10]。而“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政府积极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并给予适当的补贴,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内容与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十四五”期间,我国共有200万户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任务和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任务。
第二,农村肢体残障者家庭设施改造资金需求量大。对于城区肢体残障家庭而言,因其居住在楼房,水、电、气、暖及交通配套相对完备,条件较好。而近郊农村或城中村区域,无障碍设施的配套设施及功能较差,残疾人出行困难。由此可见,农村肢体残障家庭改造项目普遍比城市多,改造难度比城市大,改造资金投入比城市投入大。因此,需要提高农村改造经费标准,增加投入,为保质保量实施农村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三,满足肢体残障者的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需要更多资金支持。《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补贴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各类别残疾人需求,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11],这就需要更多资金的投入与更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中,肢体残障者对于家庭卫生间无障碍改造需求相对较大,改造难度也更大。城市中的老旧住宅房屋结构改造困难;农村住宅往往为旱厕,需要进行整体改造。肢体残障者的卫生间无障碍改造花费材料、人工、时间较多,投入经费相对也更多。满足肢体残障者的卫生间无障碍改造需求,既迫切又有难度,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无形障碍排斥:肢体残障者有障碍的社会融入
無形的障碍排斥一方面是指社会对于肢体残障者的资源配置与社会支持的局限,另一方面是指公众的态度排斥与肢体残障者的自我排斥。
1.肢体残障者的资源配置与社会支持局限
首先表现在肢体残障者的职业融合方面。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大多数肢体残障者对于就业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就业政策的了解程度也显著低于健全人,导致肢体残障者对自身的职业规划与求职方向缺乏明确的认识。同时,肢体残障者由于行动受限,对家庭的依赖更多,就业时普遍存在紧张、焦虑、自卑等心理,主动求职的意识也相对较弱。另外,针对肢体残障者的职业培训资源不足,劳动力市场对其的排斥心理较强。肢体残障者由于自身条件所限,能力相对较弱,就业机会本身就已经很少,加之社会的传统观念对于肢体障碍者的刻板印象、用工企业对肢体残障者的就业偏见,以及为肢体残障者提供的教育培训资源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肢体残障者就业的自我排斥,导致肢体残障者就业更为困难。另一方面,当前劳动力市场对残疾人的排斥现象较为普遍,社会歧视与排斥是影响肢体残障者就业的观念障碍。正是由于认为残疾人素质低、能力差等社会歧视与偏见的存在,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人为设置限制性条款,提高了残疾人就业门槛,增加了其就业难度,造成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越来越高。
其次表现在肢体残障者的教育融合方面。肢体残障者的教育融合主要体现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①学前教育阶段。由于幼儿教师缺乏相关的康复知识,对肢体残障儿童的身心发展缺乏系统认识,以及教育资源分布的城乡差异,导致肢体残障儿童入园人数较少,肢体残障儿童的学前无障碍教育环境建设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②义务教育阶段。据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14岁学龄期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48万(80.36%)肢体障碍儿童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12]。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肢体残障儿童数量较多,农村学校基础相对薄弱。
③高中教育阶段。肢体残障学生在职业高中就读的比重高于在普通高中就读的比重。
④高等教育阶段。部分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电梯配备不全,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毁坏、无人管理等现象,极大地影响着肢体残障学生在高校的融入。
2.公众的态度排斥与肢体残障者的自我排斥
普通人对肢体残障者的认识仍存在很大偏差,肢体残障者被不公正对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公众态度的排斥和肢体残障者的自我排斥问题亟待改善,双方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的融合还需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第一,公众态度的排斥。在社会方面,大众对肢体残障者仍然存在误解和偏见,肢体残障者社会认同困难。社会如何改变对肢体残障者的偏见和狭隘认知,残障者如何提升能力并得到社会认同,这些对于残障者融入社会都极其重要。在家庭方面,由于对孩子的肢体残障缺乏正确的认识,父母对肢体残障儿童的过度照顾和保护使他们与外界隔离,性格变得任性、敏感、孤僻。有些父母甚至将肢体障碍儿童独自留在家中,这不仅限制了肢体残障儿童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更会使他们产生被遗弃的孤独感。在学校方面,由于其明显的外部特征,肢体障碍学生在学校里更容易受到同学的讥笑、嘲讽、歧视和欺侮,有时甚至被同伴孤立。
第二,肢体残障者的自我排斥。肢体残障者面对自身的人生际遇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时,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决定了其社会适应的程度。与普通人相比,肢体残障者在自我心理融合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一方面,肢体残障者容易产生抱怨心理,会认为社会与命运不公,或将不幸归咎于父母,不能正视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肢体残障者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自信心。此外,社会大众对肢体残障者的偏见也加剧了他们的社交恐惧,从而强化了其在社会融合过程中的自我排斥心理。
三、社会融合视阈下改善肢体残障者无障碍环境的对策
(一)着力共建共享无障碍环境,实现社会融合无障碍
当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尚未满足肢体残障者的实际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与引导社会参与两个方面来探讨。
1.宣传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无障碍环境的建设需要公众一起去维护和建设,肢体残障者的无障碍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其次,认真宣传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这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专门性法律。该法的颁布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作出系统规定,覆盖无障碍环境建设全过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只有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才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为此,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和宣传活动,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引导,提升全社会参与无障碍建设意识,总结推广无障碍建设先进的做法与经验,推动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二是要完善配套政策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为上位法,它的颁布施行需要配套的实施办法和部门规章,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与之衔接。因此,应加快制定并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政策,加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三是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力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残疾人、老年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其落实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既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协调,落实到位;也需要人人参与,激发社会组织和公众踊跃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要精准查找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突出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市更新行动等,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中的“急难愁盼”等突出问题。四是要健全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投入是关键。明确并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紧制定建筑与市政工程無障碍通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五是要加大监督督察执法力度。加大监管,督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明确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涉残、涉老等社会组织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由“有没有”向“优不优”跃进。
2.鼓励引导社会参与
肢体残障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各方的支持才能够更加完善。对于参与和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社会组织与企业,政府应该予以支持,给予相应的补助,并进行规范化约束与资源整合。同时,政府也应对这些社会组织与企业进行购买服务,激发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热情。对于无障碍产品与研发机构,政府也应予以支持与补助,加快肢体残障者无障碍产品的生产与研发,鼓励无障碍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满足肢体残障者的需求。
(二)加强职业和身心康复教育,提升肢体残障者的就业能力
社会保障不是简单的救济,对肢体残障者的社会保障不能只简单地停留在救助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肢体残障者的职业和身心康复教育,提升他们的身体素质与个人能力,同时提升其就业能力,才是促进肢体残障者融入社会、提升社会地位的最直接方法。
1.尽早进行康复教育,提高身体素质
家长和教师要尽早对肢体残障者进行干预和康复教育,通过家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医院、康复机构或早期干预机构等对肢体残障者进行教育与训练,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的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情绪调节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从而培养积极、乐观的性格,与他人建立并维持稳定的人际关系。同时,通过加强肢体残障者的康复和治疗,提高其身体素质。
2.加强对肢体残障者的培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
肢体残障者只有掌握一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只有提高肢体残障者的教育水平,使其有一技之长,才能使他们更好、更有保障地就业。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就业服务中心等应针对肢体残障者积极开设职业技能咨询、培训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教授他们相关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和相关用人单位合作,为肢体残障者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使肢体残障者能够具备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三)加大现代残疾观的宣传力度,消除社会观念排斥
残疾不仅是生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残疾人致残不全是自身伤病的结果,更是社会、环境障碍之間的矛盾所致。要树立现代残疾观,将残疾人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
首先,应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加大现代残疾观的宣传力度。对于肢体残障者的形象再塑是消除社会观念排斥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社会大众对于肢体残障者仍有一定偏见,现代残疾观并没有深入人心。因此,需要发挥媒体的力量,利用互联网与自媒体普及现代残疾观,通过短视频宣传或者公众号文章的普及,提升肢体残障者的形象。
其次,鼓励肢体残障者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提升社会地位。肢体残障者的话语权是提升残障者地位的有效途径,如切实增加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工作者代表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人数;给予肢体残障者发声的机会,增加政务工作中肢体残障者的比例,增强肢体残障者的社会参与感,从而提出更多有益于残障者的建议[13]。
(四)提升肢体残障者的适应能力,消减自我排斥心理
加强教育培训,鼓励肢体残障者学习新技能,实现其“增能”;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帮助他们重建自信、提升适应能力,从而消减自我排斥心理。
第一,发挥家庭的作用。家庭成员是最了解肢体残障者的人,家庭成员的鼓励以及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能够使肢体残障者发现自身的优势,建立自信,从而消减其自我排斥心理。
第二,提高肢体残障者的适应能力。对肢体残障者尤其是后天致残的肢体残障者,在予以引导的同时,更需要鼓励他们积极学习新的能力与新的沟通技能、生活技能。
第三,鼓励残障群体间的互动沟通。残障群体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社群,增强彼此的沟通理解,提升社会归属感;通过残障群体的互相帮助,更加明确彼此的需求,从而提升肢体残障者的归属感,消减自我排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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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for People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ntegration
WANG Yuexin
(School of Languages,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of Special Education Nanjing 210038)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ntegratio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physical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nd invisible accessible environment in China.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t should co-construct and share a accessible environment for realizing social inclusion;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to promote the employment ability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ly disabilities;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of the mordern concept of disability and eliminate the exclusion of social concept; improve the adaptability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ly disabilities, and reduce self-exclusion.
Key words:people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 accessible environment;social exclusion; social inte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