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翌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保障了质证权的有效行使。而证人作证就是证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然后接受询问的过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就是通过屏幕在线上进行这一活动的过程。在线诉讼改变了证人作证方式的同时,也引发了证人出庭作证理论的变化。实践中,涌现出怎么样进行线上证人身份认证,如何做到不与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原则相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深刻影响着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证人在线出庭作证规则进行深入研究。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往往只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就可以透过屏幕远程参加法院庭审,实现了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相比于传统线下模式,节省了很多的经济开支[1],这是在线作证的主要方式,也是在线作证能够被关注的原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 条规定了有关证人在线出庭规则的内容,指出证人能够被允许以网络在线的形式出庭作证,但是为了保证证人不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排除他人干扰,在线出庭作证过程中,要使用法院指定的场所和作证室。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线诉讼平台也在逐步完善,为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线出庭场所进行作证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尽量地使证人作证过程中不被其他当事人影响。实践中,这些场所有专门的使用功能而且必须由法院指定,《规则》目前并未规定证人可以自由选择场所。
《规则》第7 条规定,在线诉讼中,所有的诉讼主体都应当先在法院提供的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法院则会对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主体的身份真实性,而之后的诉讼活动中,法院还会再次核实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证人在线作证的身份认证方式包含在该条所规定的身份认证规则内。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审核证人身份不应当仅局限于开庭审理流程,在诉讼主体注册在线诉讼平台时就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能够起到进一步确保身份真实性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前置的证人身份认证程序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了这一程序,在收集证人证言、法庭上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也就能够更加确保真实性了。
3.1.1 可能出现证人身份被假冒的情况
最常见的原因是,证人通过实名注册申请到在线诉讼平台的账号后,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而被他人趁机窃取,出现冒名顶替在线出庭作证的情况。传统的线下诉讼中,证人在法庭上与法官、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当事人能够直观地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庄重,加之线下能够更加仔细观察证人的面貌等,这种情况下,证人身份被假冒的可能性小。相比于传统的线下法庭审理,在线诉讼少了一些威严性,而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又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故而社会公众眼中的线上诉讼并不具有线下诉讼那样的威信,所以冒名顶替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2]。
3.1.2 身份审核方式不规范
《规则》第7 条规定了对在线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身份审核,证人作为诉讼主体,其身份自然也要经过审核。虽然《规则》规定了一系列审核方法与措施,但在实践中对证人身份的审核仍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些在线庭审的询问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证人进行对话,谈及基本个人信息时,当事人、证人吞吞吐吐、语无伦次,抑或是当事人在在线诉讼过程中佩戴口罩,法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深入审查。在线诉讼“屏幕对屏幕”的审理方式对法官审核证人身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分散了法官的办案精力,也就导致审核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现实的在线作证环境无法保证“隔离作证”。目前我国在线庭审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在线质证不认真、随心所欲,走一个流程就算完成任务,这也就无法保证每一个在线庭审的作证过程都是“隔离作证”的。目前因为在线庭审是“屏对屏”的方式,法院难以确定证人是否与一方当事人处在同一物理空间场所,证人是否真的“隔离作证”也无从考证。另外,如果有异步审理的情况发生,证人可以经过充分思考后再回答问题,这与传统的线下出庭作证有所不同。因此,证人做出的回答可能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差距,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还有学者指出,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时,法官虽然参加了庭审流程,但是在物理空间上法官与其他人处于隔绝的状态,没有直接察言观色的条件,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无法实现了[3]。
尽管《规则》第26 条规定了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方式、场所和程序转换,但在如何确保证人在线作证的真实性方面,我国法律并未提供充分的指南。具体而言,在线作证过程中的程序和规范尚未明确规定,这对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可操作性和在线证言的可信度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我国法律在处理虚假陈述的惩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缺陷[4]。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作证,在线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更难以保证。如果没有详细的规范程序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提交、审查和认证等程序,仅靠传统的线下作证的法律惩罚手段很难有效约束证人在线作证行为,这会给我国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制度的长期发展带来阻碍。因此,需要制定更加详细和清晰的法律规范,以确保证人在线作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人在线出庭要求诉讼平台高度稳定。在我国,各类在线诉讼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运行的,也就是说,在线诉讼活动能否稳定开展取决于平台是否稳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在线诉讼平台建设存在缺陷,例如闪退、功能不全等问题,这给证人在线出庭带来了一些困难。此外,不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会对证人在线出庭的实施产生影响。尽管证人在线出庭在我国逐渐被接受,但真正支持证人在线出庭的技术支持仍然有待提高。要广泛实施证人在线出庭制度,必须确保在线诉讼平台的稳定性。否则,如果在线诉讼平台出现卡顿等情况,就会影响作证信息的传达,庭审流程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我国处于“案多人少”困境之下的法院来说,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缓解现阶段的办案压力。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边远地区的在线出庭不太容易实施,因此,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发展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进行差异化考虑,以提高该制度的可实施性。同时,也需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在线诉讼平台的智能化水平和稳定性,确保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为法律系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1.1 对冒名顶替的进行处罚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惩罚较为温和,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其次,在线诉讼与传统的线下庭审相比缺乏庄严感,也没有法官能够当庭面对面核实身份的环节,这使得冒名顶替在在线诉讼中更容易发生。再次,《规则》第7 条并未明确对冒名顶替者从事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处罚细则,而第28 条所规定的在线诉讼参与人妨害秩序的行为也未包括冒名顶替参与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处罚。因此,在我国在线诉讼的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冒名顶替参与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惩罚规定,对从事冒名顶替参与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个人予以严厉制裁。最后,作为证人,有责任遵守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规则。注册在线诉讼平台时,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在线庭审过程中,证人应该恪守诚实和守信的原则,绝不能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参与在线诉讼活动,以确保整个在线庭审的顺利进行。总之,在立法和行为规范方面都需要加强对冒名顶替参与在线诉讼行为的规定和处罚,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4.1.2 强化身份认证与检验的程序
为了降低冒名顶替证人行为的可能性并提高在线诉讼的程序正义,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首先,法官应认真履行审核证人身份的义务,不能仅做形式上的审核。法院应规范证人身份审核方式,遇到身份存在疑问的情况时,要求证人提供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其次,可以拓展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比如设置可以直接转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第三方的窗口,方便身份信息的核查。在证人最开始注册在线诉讼平台时,也可以进行一次身份审核,以此来节省法官审核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最后,证人身份审核工作不仅限于由法官来完成。应将各方力量协调起来,在线上进行权责分配,规范并完善身份信息的审核流程[5]。这些措施旨在加强证人身份审核和认证程序,减少冒名顶替证人的行为发生,确保在线诉讼的公正性和程序正义。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无法百分百保证证人不得旁听原则的落实,证人独立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这就要求:第一,保证证人在线出庭时所处环境是规范的。《规则》中对在线法庭的环境要素进行了规定,但对特殊人群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一步细化环境规范要求。例如,提供更充分的展示证人所处环境的技术手段,以还原传统的线下出庭作证场景,确保在该环境条件下作证,证人不会受外界影响,保证证人的独立性地位。第二,在特殊案件中采用线下作证方式。对一些特殊案件,法院可以采用线下作证的方式,或者是指定某个作证场所来开展庭审活动。同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且让证人始终保持“隔离”状态,以确保证人的独立性地位,同时确保不得旁听原则的落实。通过规范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环境和细化场所规范要求,以及在特殊案件中采用线下作证方式,来解决证人在线作证与证人不得旁听原则之间的矛盾,并保持证人的独立性地位。
完整的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程序包括三个具体的环节:申请证人在线作证、对证人身份进行审核、在线诉讼中进行在线作证。那么,我国法律也应当以这三个环节为基础进行立法方面的相关完善。第一,应明确当事人进行在线作证的条件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和证人协商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作证,出现协商不成情况时,法院采取指定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在线出庭申请。第二,建立更加严格的证人身份审核制度。证人身份验证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措施,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法官可在证人在线作证过程中视情况进行身份核实,全程录音录像,确保作证环境符合“隔离”的要求,保证程序正义。第三,为证人提供隐私保护措施。尤其是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隐私保护可以很好地保护证人的自身权益,还可以确保证人的安全和隐私权得到保护。将来我国在立法上针对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程序的设定,可以从申请程序、身份确认和隐私保护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举办在线诉讼平台建设研讨会。大范围、有效率地开展研讨会,可以促进在线诉讼平台的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做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在线诉讼系统,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这将有助于各地法院借鉴和学习彼此的经验,从而提升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水平。其次,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平台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在线诉讼分平台的统一管理。这将有助于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地推进地方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并为法官节省学习平台操作的时间,使其更专注于案件审理工作。此外,加强在线诉讼平台间的信息互通。司法系统内部建立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工作经验分享。同时,加强在线诉讼平台的普及宣传工作,向社会大众介绍在线诉讼和在线诉讼平台的优势和便利性。还可以利用社区等渠道进行在线诉讼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并真正使用在线诉讼平台,使其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加强在线诉讼平台的宣传工作,提高其知名度和使用率,让在线诉讼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大众。
在线出庭作证作为现代科技的新兴产物,极大地方便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新的方式,开启了便捷之门。但新的方式也意味着新的挑战,我们应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证人的身份审核、完善出庭作证规则、建设在线诉讼平台等方面规范化、系统化证人在线出庭作证规则,不断完善和规范在线诉讼证据规则,以此助力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让人民大众享受到更多的司法便利,切实推动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