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爆破”行为涉罪分析

2023-02-15 12:13张庆立
检察风云 2023年1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文/张庆立

“网课爆破”的含义

互联网时代,网络为用户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带来了便利性和互动性。与此同时,信息的再生性、传播的开放性也让一些“键盘侠”有了可乘之机。网络的匿名化、情绪化与碎片化传播,助推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一般来说,所谓“网课爆破”,即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或者网课参与者泄露的会议号和密码,聚集多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后,以虚拟名称或假冒其他网课参与者的名义,采取开麦制造噪声、强行霸屏乱涂乱画、用骚扰信息刷屏、播放不雅视频,以及辱骂师生等方式,破坏网课进程,恶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

前段时间“网课爆破”事件频发,部分知名网络会议室、在线办公平台均遭“爆破”,施害者以“梦泪”“波波”“猪猪侠”等为网名。从行为手段看,初级“爆破”只限于开麦说话、播放音乐等制造噪声的行为,中级“爆破”包括强行霸屏乱涂乱画、用骚扰信息刷屏、播放不雅视频等行为,高级“爆破”则指直接夺走教师的“话语权”,甚至用污言秽语辱骂师生等行为。

“网课爆破”的本质就是一种网络暴力。曾有记者“卧底”网课入侵者所在的群。他们实施入侵的模式是:一个人先创建群,召集一批人。群成员会在群中公布某些课堂的会议号甚至密码。入侵者以虚构的网名进入课堂,或冒名顶替某些学生,继而发表不良言论,通过开麦、共享屏幕的方式,在视听两方面扰乱课堂秩序。

“网课爆破”涉及的罪名分析

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指出,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要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根据“网课爆破”不同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阶段,其可能涉及的罪名也不同。

第一,聚集多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破坏网课进程,恶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在情节严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下,积极参加者均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信息时代,社会秩序不仅包括传统的线下秩序,也包括线上秩序,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维护线上秩序极具现实意义。另外,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这种恶意破坏、扰乱网课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亚于恶意破坏线下教学秩序。

第二,行为人采取开麦制造噪声、强行霸屏乱涂乱画、用骚扰信息刷屏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则涉嫌“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加重处罚。如行为人所制造的噪声、乱涂乱画的内容、刷屏的骚扰信息,经鉴定属于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用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行为人采用播放不雅视频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如不雅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且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网课爆破”往往存在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不雅视频经鉴定属于“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则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另外,“网课爆破”微信群内,成员之间还存在交流技巧、传授方法的情况。在交流和传授的内容被评价为“犯罪方法”的前提下,如传授者与接收者之间难以成立共同犯罪,则对传授者存在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余地。

第四,行为人采用辱骂师生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如系出于报复等动机,且辱骂的内容带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性质,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涉嫌“侮辱罪”。如辱骂的内容属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还可能同时涉嫌“诽谤罪”。在出于无事生非的寻衅动机情况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现有司法解释早已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领域从线下扩展至线上,“网课爆破”中的辱骂师生行为完全符合“利用网络辱骂他人”的性质界定。

最后,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网课后非法控制弹屏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组建微信群提供破解会议号和密码的程序、工具,在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专门性,或提供者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行为人为实施“网课爆破”,设立微信群,交流具体“爆破”方法,或者在网络平台发布以“梦泪”等为名的“网课爆破”服务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高级“爆破”中,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剥夺老师的“话语权”,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课爆破”涉未成年人情况

师生需要清朗的网课环境

实践中,“网课爆破”者和邀请者多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从而使相当数量的行为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爆破者”和邀请其入群者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见,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仍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方式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也不是僵化的文字。面对网络空间乱象,刑法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进行妥当的解释,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保障网课安全,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学生和老师应注意,不要泄露网课链接及密码,以免引来“害群之马”。如果在上网课过程中,出现被攻击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上报或者向相关平台举报。网课平台企业也应当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加快反应速度,迅速处理问题,及时修复相关漏洞。另外,网课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上注册的官方账号,向用户发布如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如何操作软件的文章或者视频,以供使用软件不熟练的老师或学生了解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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