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利娜,李永明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艺术与数字媒体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为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新契机,推动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促进创新的关键,推动企业从封闭式向开放式创新模式转变。建设知识权强国成为实现创新强国目标的关键路径,这需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由多到优、由优到强的转变。新技术视角下,企业需加强合作、推动技术研发,以提升创新竞争力。企业是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主力军,亦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力量。一方面,根据新技术应用需要,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系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而创造应用的新范式。另一方面,企业亦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进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系着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进程,亦是知识产权社会运用成效的集中体现。而在主张开放共享的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如何解决该范式与知识产权排他性之间的矛盾?在该范式下企业如何应用区块链技术有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解决上述问题是本文的研究初衷。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以及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本身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关注过少,研究过于分散,未能很好梳理目前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在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背景下,区块链的发展为企业知识资源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丰富的机遇,但其中存在的矛盾和困境仍然不可忽视,需要在未来进一步引导区块链的应用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研究区块链技术发展背景下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开放创新及其相关概念起源于学术研究,目前已被产业界与政府广泛接受应用。开放式创新一词,最初由哈佛大学教授Chesbrough[1]在其著作《开放式创新:进行技术创新并从中赢利的新规则》中提出并加以详细地阐述。在Chesbrough 的新著中,明确阐述开放式创新的含义为“有目的地使用知识的流入与流出,以加快内部创新,并扩展创新的外部使用的市场”[2]。Chesbrough 首先提出的开放式创新概念意味着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创新主体不再局限于封闭式创新活动,而是寻求创新资源流入与流出的良好循环,强调外部资源对于创新和商业化过程的重要性。根据开放式创新的基础概念,开源运动、合作创新、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模式均属于典型的开放式创新。当前,开放式创新在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与经营能力提升中得到普遍应用,具体表现为技术开放合作、构建创新平台、软件开源开放等。“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数字经济大环境下,技术突破越发依赖于全球创新网络。当前我国正全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我国遵循互惠共享、开放包容的原则全力推动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战略。因此,开放创新不仅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有力手段,更是我国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开放式创新具有动态化、商业化的特征,在发展上呈现日益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的特性。开放式创新的创新主体边界是动态开放的,注重人才、资源、技术的流入和流出,交互动态开放[4]。其商业化特征则表现为通过外部途径实现内部技术的商业化,促进创意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受益。随着开放式创新的发展,网络化开放式创新成为主要的范式,动态竞合关系中网络知识转移和网络组织也成为新的发展趋势。而技术创新的不断加速要求创新逐渐数字化、国际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开放式创新对全球行业产生重要影响。通过与传统的封闭式创新相比较,开放式创新在创新的来源和商业化运用上也具有重要特征。在雇佣上,开放式创新不主张长期雇佣人才,在人才流动的大环境中,开放式创新注重跨越边界对于人才资源进行整合[5]。在研发来源上,开放式创新兼顾内外部创新,优势互补。在市场运作上,开放式创新着力构建优越的企业模式,通过企业模式的优势获利,而非抢先推广产品。在知识产权上,开放式创新要求创新主体发展自身的商业模式,可以购买或转让知识产权获利。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的目的是激励创新和创造价值。其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往往会促进企业采用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进行创新。在由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转变的过程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封闭式创新模式下,大企业垄断技术创新,通过垄断专利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成为行业进入壁垒,而非可以盈利的资源。而在转变过程中,知识传播门槛降低,创新频率不断提高,过去大企业严防死守式地保护知识产权并不能占据行业领导地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成为企业新的盈利模式。尹志锋等[6]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的提升会提高企业的技术许可倾向。其二,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又促进知识产权质和量的提升。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推动企业进行资源、人才、知识产权的流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局限于封闭式创新的独占保护,而是在流动过程中创造价值。
1.2.1 信息披露悖论
保护知识产权,不以消耗价值为目的,反而要创造更高的价值。从创造价值视角出发,要把保护当成有效手段,并非落脚点。网络组织本身具有鲜明的动态性与外部性,在环境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当下,如果在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模式保护知识产权,必定产生严重的排他性,信息、价值、竞合三大悖论会从决策与行动两方面对其造成干扰。在过去封闭式创新模式下,公司管理知识产权并对其享有严格的占有和绝对控制权,此时知识产权发挥着进入壁垒的作用。而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知识产权市场日益开放,Arrow[7]的“信息披露悖论”认为这是企业面临的最大威胁,即信息买方非通过支付的方式获得信息。在企业创新大环境下,大大缩短了社会学习周期。事实上,除了上述提到的“信息披露悖论”威胁外,创新企业还面临着知识价值悖论的威胁。Adam[8]的价值悖论(value paradox)认为,当前的技术应用和开放环境推动知识技术的快速扩散,在资源高度汇集的条件下难以确保其稀缺性,从而加快了知识的贬值。在这一困境下,更需要改变企业等主体过去对知识存量的高度崇拜,而转向对知识流量的关注。
1.2.2 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界定
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涵盖了多方利益主体,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日益凸显和复杂。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多方主体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法律通过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予以回应,即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权利由合作当事人共有。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合同一节及专利法中均有此类规定,表面上看,法律对于该问题的回应较为完善圆满,但实际上从实践操作角度来讲,法定、约定的权利仍然会出现事实上归属不明的问题。首先,法定的规则过于原则化,而概括式、相似化的规定不免失之偏颇,无法适用于所有协同创新的情形[9],在这种高度概括式的规则面前,认定合作者身份、共同完成行为的认定标准(例如:最为典型的合作作品的共同创作行为的认定)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如何衡量、确定合作者的贡献大小等问题都将成为考量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影响加持下,法定的规则往往会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埋下了隐患;约定规则通过合同契约的形式加以确认权利归属,这意味着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知识产权权属协议要适用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则,但知识产权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的技术难度也明显大于订立普通民事合同,如果合作成员无法对协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排除其成为知识产权人的情况进行预料,或者合作协定不完备使其对成为知识产权人的条件产生误判,进而导致其成为共同知识产权人的目标落空。此外,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下,其他创新主体能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任何创新主体实施共有的专利权仍然不清晰,即使合作方基于法定或约定成为共有知识产权人,则在共有的基础之上,其中任何一方行使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他方的限制[10]。
1.2.3 知识产权易流失问题
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其本身就以知识共享为宗旨,最大程度地整合内、外部资源从而以最低成本完成创新,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会产生知识外溢现象。知识外溢指知识在交流、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即使其他使用者在主观上不主动索取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也会在客观上获得一部分知识内容,这是知识自身的本质特征之一[11]。知识外溢往往会带来资产流失、丧失竞争优势的危机,这也导致企业为避免该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知识资产,而这种做法恰恰与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的主旨相悖,这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不少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然以排他性权利的保护为核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关法律制度及方针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思想仍然没有改变,故而其与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许多与区块链接相关的实践和应用。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了独特的基于区块技术的数字版权标签(DCI)系统。在此基础上,美素创意建立了版权服务平台负责版权内容的传播、商业化、监测和保护。区块链技术创业企业、互联网科技巨头、专业内容生产平台是目前开展“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的三类主要主体。诸如阿里云的蚂蚁区块链版权保护解决方案,百度超级链的百度超级链版权保护解决方案,纸贵科技的纸贵版权,数秦科技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版权家的区块链版权存证、取证、监测综合方案,汇桔网的汇桔网数字版权服务。
区块链这一概念最早由中本聪[12]提出,是一种计算机范式,是由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集成的技术。在其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详细描述了比特币的原理和机制,区块链是比特币交易的基本技术。区块链系统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因为其是一种分散的加密方法,它有16 个集成源代码元素,提供比区块链更高的安全性,以便传输到去中心化存储机构。数字签名时,无法更改授权组织服务器上的时间戳。因此,这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人证明其智能成果具有创造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插入链中的每个操作通常都有相应的DNA。即便智力成果通过不同的渠道传播,整个过程都会被记录下来,可以溯源找到智力成果的原始作创作者。该功能是区块链系统的核心,即使节点出现故障,也不会影响其他组件的正常运行。存储在非对称代码区块链系统中的数据,结合去信任化技术,分布式数据存储,理论上无法更改区块链数据,以确保知识产权登记确权、许可交易、监测维权的可靠安全。
从技术上讲,区块链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或由多种技术组成的新技术。工信部出版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白链应用发展》(2016)指出,区块链已成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网络传输、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计算机技术组成的新技术,这是一个分散可靠的基础设施和分布式数据处理的范式[13]。一些科学家认为区块链是一个数据库。如美国科学家梅勒妮·斯旺(Melanieswan)[14]在《区块链:新经济设计与领导力》中指出,区块链技术是开放的,是一个透明、分散的数据库;李春利等[15]人认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崭新的数字技术,依托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要素,具备显著潜力。他们认为,该技术有望有效加强社会共鸣和信任,同时降低社会治理的开销。因此,他们认定这一技术切合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具备崭新的工具与途径。林小驰等[16]人在研究中指出,区块链是以链的形式连接区块的数据结构。该模块具有分散、集中维护、可编程数据采集、安全可靠等特点。同时强调了该模块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不易修改。他们还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分散且不可靠的集体数据库管理。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区块链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和许可授权成本。外国学者Aoki 等[17]指出,开发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将降低成本,减少与现有知识产权研究和识别相关的问题。此外,交易平台可以使用技术和法律专业知识支持许可、转让,以降低流程的复杂性。区块链技术不是一项开创性的技术创新,而是加密方法和数据库等技术创新的总和。在许多情况下,区块链技术是商业模式的创新[18]。截至2017 年4月1 日,《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版)明确规定,如果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不排除根据《专利法》第25 条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包括商业规则和程序以及技术规范。这极大地促进和保护了区块链在商业模式中的应用。未来,该商业模式将在专利、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等领域创造新的业务和管理。
2018 年初,溯源链创始人王鹏飞[19]提出,人工智能是先进生产力代表,区块链则是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和不可篡改性的特点。其快速发展可以导致社会化企业的出现,从而真正改变生产关系,确保社会化企业的合理存续及持续性发展。首先,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是社会化企业的权益分配的基础,包括不同的资产或利益,如股权、债权、还款权、信贷等,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适当的激励。其次,分布式账本降低了价值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互动效率,促进了社会化企业的成本效益和高效工作。第三,智能合同为许多与合同相关的社会化企业提供合同信息和自动化。这些组织可以转变为智能协作组织。当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中广泛应用时,经济分工将更加清晰,互联网上的社会互动将更加广泛。第四,区块链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治理机制的结构,从而实现决策过程和结果是透明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社会化企业更注重人的价值,更接近分布式的自治组织。这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成长[20]。
目前已知的区块链技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有链,它是一种完全公开透明的区块链技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区块链数据的维护和注册,而无需被中央组织进行任何控制。此类最典型的应用是比特币和以太坊系统。第二类是联盟链,意味着参与区块链的节点是预先选择的,通常具有良好的网络连接。链上的数据可以是公共的,也可以是内部的。区别于公有链,这些区块链仅部分去中心化。例如,一些银行或公司使用物流链和政府间信息交换都使用联盟链。第三类是私有链,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盟链。私有链仅在组织内部使用,参与节点的覆盖范围有限,如内部公共服务管理、内部工具管理等。私有区块链中数据的访问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在完全私有的区块链中,书面权限仅限于参与者,阅读权限可以随意打开或限制。与公有链和联盟链相比,私有链数据不具有可变性的特点,但具有这样的优势:如何更有效、更安全地保护隐私[21]。
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在于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将有机融入著作权许可中[22]。区块链的核心技术特征是去中心化,即是数据分布式存储至各个平等关系的节点之间,每个节点都有同等记账权且每个节点存储的数据无法确定,这也就导致节点之间需要竞争选取数据。进而可以借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技术消除信息壁垒,推动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确权的共识机制的构建[23]。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账本,高度透明且安全可以重塑登记制度[24]。第一,区块链技术最重要的特征是去中心化。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通过提供分布式数据记录、存储和更新来进行自我管理。区块链的所有节点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区块系统数据的维护和更新由网络的所有节点根据指定的协议执行。由于每个区块链节点受同一协议约束,并且每次数据更新都需要其他区块链节点的权限,因此不需要第三方的信任保证[25]。第二,去信任化。为了确保匿名性作为数据透明性的基础,传统互联网通过可靠的第三方或中央机构建立信任关系,而区块链技术则使用数学原理和算法来确保系统运行的透明性,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双方不需要知道对方的实际身份和信用状况,也不需要使用第三方的信用状况。而只需要检查公共账簿和通用信任算法即可建立信任[26]。第三,区块链中的不可篡改性与适用法律下的删除权之间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依法删除或更正个人数据。要更改区块链中的数据,必须控制51%以上的节点。一旦数据写入区块链,就很难删除或更改它们。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阻碍了相关法人行使处置权和履行处置义务,也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四,可追溯性依赖于时间戳技术。在区块链平台上输入数据后,将创建一个唯一、不可更改、有效的字符串以确认数据输入时间,通过哈希算法生成与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信息相关的哈希值,前一个区块中的哈希值嵌入下一个区块。当每个块按时间顺序排列时,它可以被上一次增强[27]。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从信息到价值为现有著作权许可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数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历史记录功能为版权许可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技术途径。
2.3.1 区块链在应对“信息披露悖论”问题中的作用
客观上说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披露知识财产,才能化解“信息披露悖论”问题。即一方面要让所有参与创新的主体大致了解知识产权性质;另外一方面又要避免泄漏关键信息的情况。如果关键信息必须分享,则应该避免二次传播信息的情况。上述问题均可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解决。人们可借助区块链完整记录知识产权的各项信息,权利人可自行决定公开哪些信息,保密哪些信息。此外,权利人还可借助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质,充分了解其他主体查询或者使用知识财产的情况,从而检测是否存在其他主体复制、利用此类知识财产的问题。权利人可通过此种方式有效控制二次传播信息。综上举措能够一定程度解决“信息传播悖论”的问题,促进合作者分享、交换知识产权。
2.3.2 去中心化降低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确权成本
知识产权登记成本主要从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两个方面考量。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例,一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费用也至少在一百元。单从插画领域而言,插画师几乎每天都在创作,产量可谓比较高,对于较高的登记费用是吃不消的。诸如此类的个人创作者、权利人更多地选择不登记。另外,登记时间成本高,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数字登记也需要30 个工作日。由于登记时间窗口过长,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内容的价值易于消亡。比如“苏大强”刷屏网络文案创作仅仅火爆一天就出现各种山寨、抄袭的修改版本。由于数字版权容易被复制,容易被篡改,恶意的权利侵害者在随意修改他人的作品肆意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姓名予以公开发表,从而使得数字版权权利归属关系愈发不明晰。当前国家版权局认定我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版权登记机构,其中计算机软件登记和版权质权登记目前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国家版权局和各地地方版权局负责其他作品登记[28]。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的版权数字登记为例,针对数字化作品全程在线办理。但权利人需要提供创作者身份证明、创作作品权属证明、作品样本(原稿、手稿)及作品创作说明书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并在第三方合作平台再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DCI 登记的办理申请,经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 登记业务管理平台审核后,发放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包含DCI 标、DCI 码),一般也需要30 个工作日审批下来。缺少材料的情况下,还需补充材料后再次审核。版权登记实质是记载、反映有关作品权利原始状态的某些事项,这些事项具体体现在版权登记证书上,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是否发表、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登记日期等。在2021 年6 月1 日实施的《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的第十二条规定可知著作权登记具有权利归属证明的初步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作品原件、手稿、合法出版物、作品授权合同等与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等同。鉴于此,权利人往往不采取流程繁琐的著作权登记方式。
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其在版权登记的一大优势是去除中心机构介入,用户可以通过任何节点加入区块链中,有效提高版权登记效率,降低版权登记成本。例如,以美国Proof of existence 版权服务为基础开发的Poet 项目,旨在通过将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版权内容经过哈希运算而得的哈希值及其内容存储在区块链上[29]。其登记确权流程为,版权用户先注册完成信息注册后方可登录,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数字版权信息,系统检查版权信息的副本后计算数字版权的唯一哈希值,经过版权人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确认数字版权归属。申言之,数字版权登记确权通过Poet 完全实现了线上操作无需经过中心化的版权登记机构,由原来数十个工作日缩减为几分钟,由原来几百上千降为0.3元每次。在网络时代,传统的集中式旧版权媒体逐渐被新的去中心化媒体所取代。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使用以点对点方式构建的信任协议。这种点对点模型的应用可以加速具有分散属性的版权登记确权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区块链系统的本质是通过多条链连接的数据块记录作品的时间戳和Merkle 哈希树的基本值,以达到版权管理的目的。用户通过平台注册识别后,版权登记确认系统可以完整记录作者的整个创作过程。同时,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的存在还可以为创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提供身份和创作证明。
2.3.3 智能合约提高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效率
智能合约技术作为区块链技术进入2.0 时代的特征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许可授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高、结算周期长、交易流转不清晰等问题。智能合约是由尼克·萨博(Nick Szabo)[30]首先提出的数字形式承诺。智能合约以代码事先定义合约内容,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无需事先建立信任,当预先编好的条件达到,智能合约即可自动执行合同条款[31]。借助区块链智能合约,知识产权授权交易流转的情况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可追溯[32]。根据Williamson[33]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通常包括合同订立前的搜索信息、谈判协商、监督履约成本。显然,区块链“点对点”交易,可追溯性等特征运用于知识产权授权交易可以很好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使用智能合约可以以去中心化方式管理版权和许可、以便更好地分配利润及促进协作[34]。
智能合约是与区块链交互以执行if-then 语句,也可用于运行更复杂的命令和表达法律概念的子程序。智能合约通过这些自动化的方式直接将权利分配版权使用者和收益分配给版权人[35]。目前,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规定认可该自动化智能合约是否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各种合同及协议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该自动执行式智能合约当条件触发执行下,其不可避免地排除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申言之,基于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与不可篡改性,数字版权一旦被使用,版权人将自动获得报酬,这样一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使用就被架空了。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从法律层面设计规制智能合约的应用程序。比如设立专门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监管机构,以许可合同为基础的智能合约,在使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情况下,在智能合约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代码执行数字版权许可授权后,设计后置代码自动申请相关的退款程序,根据《著作权法》(2020 修正版)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监管机构核实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若符合则启动退款程序。
2.3.4 不可篡改性保证知识产权的可回溯性
知识产权许可是法律事实当中的法律行为,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的法律事件不同,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都是合法行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按照知识产权法律相关规定的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规则,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法律事实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假设。只有当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时,人们才能根据法律规则建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当知识产权许可确立了知识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法律事实。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关键是通过社会分析和论证进行价值分析和比较选择,然后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谈判和博弈,平衡利益和承诺。但是,从司法系统的角度来看,司法系统主要关注事实是否受法律保护(即法律修改),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有证据,证据是否充分,相关事实是否具有法律后果(需要审查),在疑难案件中是否可以推翻,如何证明以及证明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在判决中找到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确定事实及其法律意义,发现法律事实、解释法律、补充漏洞、衡量价值、论证法律[36]。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保证了知识产权许可过程所引起的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事实的客观实在性。从法律关系发展演变来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关系发展所依据的单个直接事实的单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直接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如知识产权许可法律关系需要许可合同的订立,其属于单一的法律事实。所谓的不可篡改,从字面上讲,如果使用区块链技术将信息被记录下来,则不能人为地改变它。这改变了目前互联网易受病毒、黑客和其他攻击性信息攻击的限制。它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存储区块链,因为如果单个中心不进行集中管理,即使连接或更换区块系统节点,也不会影响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由于所有节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活动在整个网络中受到控制。同时,这些节点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与计算能力相协调,以确保大多数节点的识别结果。
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掀起了一场新的变革浪潮,然而,这种技术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矛盾。从知识产权认证标准缺乏统一到权利转移难以公示等问题,区块链技术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
当下已落地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知识产权许可平台,基本是属于私有链的商业模式,即某个科技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技术平台对上传智力成果进行知识产权认证,对疑似侵权嫌疑的智能成果和系统内已产生知识产权进行相似度的比对,能够判别嫌疑作品是否侵害了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目前上海七印科技公司就开发了一个名为“原本链”的平台,只要有作品上传到该平台,平台就会生产作品的数字版权。不同的平台目前是各自有自己的一套系统,数据不对外开放,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认证尚未形成市场认可的一致标准,这对于未来知识产权数字权利交易的远期发展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建立知识产权的认证标准时还应取得司法裁判机关的审查,换言之,法官在面对数字版权认证这一证据时,能够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判断证据的证明效力。其中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判断,需要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取证和验证,由于数据的可篡改性过高,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没有好的解决方案。法院接受数字版权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时,往往还要求其他证明资料以互相印证,也就是说目前法院并不认可仅以数字版权为证据所做出的主张。对于可靠时间戳的取证能否作为真实性的判断依据仍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在网易公司状告迷你玩公司的诉讼纠纷中[37],网易公司为了向法庭证明时间戳的真实性,申请聘请第三方机构——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由其技术总监和法定代表人两名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时间戳的可信性进行专业技术说明。对案件中提供的数字证据,原告方实施了取证过程的录像、录屏,使远程操作的整个内外部过程都有录像设备予以记录。此过程中,需要首先对取证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确保没有干扰工作影响取证的真实性,接下来要按照涉案链接进行被侵权事实的查找和记录,在完成查找后,需要申请时间戳并固定证据后将数据上传至国家授权中心再次获得时间戳认证,在证明上传的文件未经过编辑后,才能认证取证过程中访问的网址和显示的内容为真实的事实。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登记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著作权载体及其载体上的权利是独立的可分离的,著作权交易与载体的转让无关,著作权交易登记不太可能具有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类型的登记有类似的权利转移之效力。著作权许可的权利转移公示效果将受到限制,这将阻止许多版权交易。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不仅可以对大量作品进行登记,并明确其原始权利归属,追溯著作权许可流程。然而区块链下的大部分现有著作权许可都基于第三方平台,不具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地方各级版权部门登记的法律效力。此外,我国没有关于区块链下的电子版权登记和交易的规定。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书以外的著作权许可证,基于区块链的著作权许可证明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著作权保护过程中的证据。
在理想情况下,区块链系统不仅可以捕获作品的原始版权,还可以记录所有影响作品的后续交易许可,交易数据可以在网络上进行监控。矿工将著作权许可打包成区块后,时间戳通过将文件的加密哈希值插入到著作权许可中而成为文件时间戳。然而,区块链版权在美国的注册尚未具有版权局注册的法律效力。Blockai 特别希望国会修改版权法,规定生物指纹可以与数字指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8]。我国也没有关于区块链版权注册和电子交易许可认证的相关规定。区块链平台提供的版权注册不同于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登记证书。区块链提供的版权证书难以证明版权归属,不享有直接法律效力,只能作为版权保护过程中的辅助证书。在版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相关电子证据的使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仅具有限公证效果。
区块链技术动摇了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信息公示平台,避免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同时权利人和使用者点对点的授权许可模式在保证双方私法自治、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还以去中心化破解了集体管理组织带来的反垄断难题。因此在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新技术的应用可能会颠覆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此外,智能合约作为基于区块链形成的一种优势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问题。智能合约虽为“合约”,但是其本质只是计算机代码,并没有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提前设定匹配的条件,即可自动执行,整个过程无需再由人工进行操作。版权人发起的智能合约,需要支付才能使用版权作品。客观上说,执行智能合约就相当于排除合理使用制度及许可制度。
区块链技术在发展中要获得技术与资金两大保障,离不开政策支持。在创建区块链过程中,政府及时出台引领政策,对区块链的优越性进行宣传,促进其公信力的提升,让更多投资者产生兴趣。在我国,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宏观政策的引领下,在市场的推动下,在多个领域发挥出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于2019 年正式将区块链提升到战略层面,2020 年春,区块链市场面对疫情的严峻考验放缓了发展速度,发改委在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部署时强调了区块链的重要性,这无疑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打了强心剂。一年后,工信部等多个部委为深入而广泛地运用区块链技术并形成完善的产业链下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将致力于区块链产业实力的提升,持续扩大产业规模,到2030 年将达到国际顶尖水平。我国在为“十四五”期间的发展做出规划及设定2035 远景目标时明确指出,要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充分发挥出区块链技术的作用,构建完善的管理体制,以创造知识产权为起点,以扩大应用面为目的,以提升服务品质为目的打造全链条,形成分工科学、权责对等的机制体制,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在社会中营造创新氛围、开创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一方面,要对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颁发支持政策,围绕数字产权与区块链的整合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增强立法在数字时代的适应能力,保护好知识产权,对如何运用智能合约、提供有效的区块链存证等做出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要为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推广制定合理标准。组织资深专家编写案例集,通过具体案例介绍确权、用权、维权知识,总结并推广试点经验,让区块链能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既要为区块链在该领域的运用提供可参考的标准,也要验证当前的应用接口与数据格式,与多项国际标准相对接,尤其是ITU、ISO、IEC 等标准,在制定国际标准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区块链本质上是由知识区块与链式结构两部分组成的数据库,本质上可将区块链理解为数据库,且该数据库包含两大部分:一是链式结构;二是知识区块。数据库充分记录了分布式创新所需的知识服务。借助密码学、P2P 网络通信等技术,各个知识区块即可传递、加密知识数据,同时基于“块-链”结构以及时间戳技术等对知识区块进行顺序联结,促进分布式知识区块链公开、完整、共享。如此便可以较好地打破企业之间的信任困境,保障了企业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有利于联盟的形成[39]。在现有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或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利用区块链技术联通以形成去中心化的跨地域、跨平台的统一的大数据库,在区块链技术中能够公开化透明化数据信息及交易记录,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角度分析,区块链数据具备诸多优点,比如可追溯过程,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化数据等,有机契合形成数字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流转等各个环节。综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利于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推进相关知识产权产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在建立起企业间知识产权共享联盟的基础上,需应用新技术实现对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全链路的保护。全链路的保护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加入共享联盟,以开放促创新,发挥集体智慧破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价值评估、利益分配、侵权监测等难题。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溯源,综合运用新技术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定量的数据参考,实现价值评估的精准化;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合作企业之间利益的自动分配和实时结算,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化;结合人工智能,构建侵权监测模型,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过程中侵权监测的智能化。以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新理论为基础,通过深入分析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生态中的内部和外部相互关系,提出以新技术为依托的知识产权联盟机制。探索多主体协同共治、快速联动的知识产权共治模式。区块链技术可破解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信息孤立化,构建跨地域跨数据协同共享平台。基于数据协同,区块链技术能够推动科技、财政、统计、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之间切实加强协作,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可以打通企业、交易平台、政府部门,提供线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最终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生态。
在数字化背景下,知识以更快的速度更新,市场处处充满不确定性,企业在获取与整合资源方面积极进行创新,创新效能持续提高。区块链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把密码学、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信息数据囊括其中。就技术层面而言,区块链是一项新兴技术,由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计算机技术构成。从商业模式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区块链代表新的生产关系。通过分析区块链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的特性,使其能够在信息交互的互联网上构建一个高度协同的价值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中的交易记录和数据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破除了信息不对称。契合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因区块链数据具有公开透明、不可篡改、过程可追溯等特点,与数字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流转天然有机契合,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突破口。面向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不可避免地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挑战,诸如知识产权认证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许可的权利移转难以起到公示效果、区块链特性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当前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准缺乏一致性,不同私有链系统互不开放数据,导致认证标准缺乏统一,对未来数字权利交易造成障碍。区块链登记著作权存在法律障碍,未得法律承认,限制了其公示效果。区块链技术颠覆传统著作权管理制度,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将排除合理使用和许可制度。为应对这些问题,运用区块链保护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的对策建议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出台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应用的支持意见,完善区块链和数字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快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块链标准制定。二是扩大企业知识产权联盟,进一步构建基于区块链的企业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对作用。推进相关知识产权产业健康良好的发展。三是区块链技术可破解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信息孤立化,构建跨地域跨数据协同共享平台,最终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