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宇,单秉治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在移动互联时代,社会生活网络化程度加深,尤其在后疫情背景下,公民个人的日常学习、工作等实践活动深深地打上了涉网的烙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也呈现出明显的涉网化趋势。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就是借助网络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是伴随网络刷单行为发展而来的产物。根据某互联网集团《2022 年网络刷单诈骗治理和技术应用研究报告》显示,网络刷单诈骗的发案量在全部网络诈骗案件中维持近30%的高位,是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破坏网络秩序的高发电诈骗局。[1]坚决遏制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不断提升打击犯罪能力水平,成为刑侦部门亟需破题的主攻方向。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刷客等身份,基于网络平台引流,以进行虚假交易牟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垫资交易,诈骗预先垫付资金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冒充中介或代理的身份,通过各类平台发布信息,以承诺佣金为名招收兼职刷客,前期以小额试水,及时返利骗取信任,之后逐步增加任务和金额,且必须刷大单、多单,并以不刷不返利为由诱骗被害人持续垫付资金,最终完成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是以刷单为依托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借刷单之名,行诈骗之实,该犯罪同时具备刷单和网络诈骗的双重特征。目前,针对网店商家和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刷单诈骗模式单一且发案量少,而针对用户个人的网络刷单诈骗却持续高发,形式多样且屡打不绝。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作为整个侦查工作的开端、起点,始终保持着三大地位:一是侦查工作的基础性地位;二是勘查过程的依据性地位;三是收集证据的主渠道地位,在打击犯罪过程中起到桥头堡的作用。[2]勘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始于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不仅是案件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案件侦查活动的重点,甚至中心。大数据和移动互联时代,犯罪行为及方式演变升级,大量的犯罪活动转向数字化、虚拟化,导致犯罪现场从原来传统的、现实的犯罪现场,逐渐转变为以网络化、虚拟化为主的犯罪现场,传统的现场勘查工作在应对以电子取证为核心的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案件勘查中产生了严重不适性。因此,在网络刷单诈骗犯罪频发的同时,强化对此类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研究尤为必要。通过对当前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勘查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总结,探索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以提高网络刷单诈骗现场勘查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科技化时代的发展,风险社会理念充斥着社会公众的当下生活,全民反诈成为侦查工作的重点。作为复合型诈骗犯罪的类案之一,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在其客观化的手段上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行为人利用数字化资源为依托,以虚构情节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受害者实施刷单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获取其财物。简言之,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是先以刷单返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利用其逐利的心理骗取被害人较大数额财物的犯罪案件。一般性的诈骗犯罪或电信诈骗犯罪尽管同样存在高度分离的作案环节,但大多不会利用侵害对象的恶意心理。恶意刷单行为就本质而言,就是受害者自己带着不法的动机反复多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在进行犯罪勘查过程中,诈骗对象因其违法性认识的原因逃避访问,无形地增加了犯罪现场勘查的负担。
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和留有与犯罪相联系的物品、痕迹的地点或者场所。随着信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现场从物理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包含四个方面,即犯罪现场保护、犯罪现场访问、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和犯罪现场分析,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勘查同样围绕这四个方面内容展开。因此,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勘查可以理解为是勘查人员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及方法,依法对与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有关的实体场所和虚拟空间进行犯罪现场保护、犯罪现场访问、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和犯罪现场分析,进而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等的一种综合性措施。
基于大数据时代犯罪实体空间和数据空间的二元裂变,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呈现现实和虚拟空间多元化发展趋势。其中,刷单诈骗的具体行为既包括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的非犯罪行为,涵盖了与网络刷单诈骗有关的一切人的行为,如此界定就是不再把犯罪现场看成某个静止的场所,而是和动态的犯罪行为挂钩,凸显犯罪行为才是犯罪现场的核心因素;变化的统一体表现为一定时间内存储有关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信息载体的综合,即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物证和信息数据的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及其载体。
介于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涉网性,此类犯罪必然与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载体有着直接或间接关联,犯罪现场可能存在于被害人端、犯罪人端以及其他网络中间节点和相关场所、环境中。但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环节的复杂性使得此类犯罪现场的划分依据较传统刑事犯罪现场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犯罪现场勘查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犯罪现场勘查分为物理空间的勘查与虚拟空间的勘查。
1.物理空间的勘查
物理空间的犯罪现场勘查是对有形的、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者痕迹的实体进行的勘查。对于传统的犯罪现场而言,任何犯罪现场均可能存在遗留物,如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足迹以及其他微量物证。而网络刷单诈骗案件,诈骗行为人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都具有作为物证或书证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存储有与犯罪有关的视频监控信息,可以证明诈骗犯罪行为人诈骗手段、伎俩,以及诈骗成功后分赃、销赃过程的视听资料应当成为物理空间犯罪现场勘查的重点。物理空间的犯罪现场包括:物理服务器、服务器机房、数据交换机、网关以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和设施等。
2.虚拟空间的勘查
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勘查是对作案人实施诈骗行为以及与刷单行为人存在交流内容的电子空间、介质、通讯数据进行的勘查,换言之,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可以理解为对诈骗犯罪行为人留有与电子证据、痕迹有关的虚拟现场。通过电子数据的物质依赖性、抽象性、潜在性等表征,获取各种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形式的证据。此外,应当注意对电子数据中的浏览信息的实时控制与回溯,从而有利于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包括:网站、服务器的数据库、IP 地址、通讯程序等。
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刷单诈骗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不断购买新技术、新软件、新平台,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用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网络支付平台、病毒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已经成为常见的网络刷单诈骗手段。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升,犯罪分子紧跟新政策和社会热点,不断寻求更具欺骗性的诈骗犯罪手段,作案方式从撒网式渔猎向精准化侵害演进。[3]犯罪非接触性和隐蔽性特征突出,犯罪分子仅依附于各类电信和网络平台便可实现诈骗。并且整个犯罪流程分工细致、环节众多,具体可分为引流接触、联络沟通、诱骗刷单、转账洗钱这四个环节。在引流接触环节,通过发布刷单类诱导性信息,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主动接触联系,诱骗被害人登录指定的网站或下载特定的即时通信和刷单APP 后实施网络刷单诈骗;在联络沟通环节,犯罪分子为了能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被害人联络沟通。大量诈骗团伙选择自行开发搭建即时通信工具,以逃避公安机关反诈中心的大数据预警和互联网公司的风控监管;在诱骗刷单环节,犯罪分子会使用专门设计的话术脚本和刷单APP,使得被害人在尝到甜头后,一步步陷入其精心设计的刷单陷阱;在政府监管、银行业自律逐渐强化的情势下,在转账交易和洗钱环节,倒逼着犯罪团伙不断升级手段以对抗监管,借助第四方平台获取非法交易所得,如跑分平台、混币平台等,提高了转账交易和洗钱过程的隐蔽性和匿名性,使得公安机关更难追踪资金流向。这些新变化使得刷单诈骗犯罪的现场勘验面临严峻挑战。
犯罪现场是追溯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客观物质基础,保护好犯罪现场是做好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利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和收集犯罪证据。对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现场保护,根据一般办案流程主要是对与被害人相关的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保护,以及对网络流进行固定,并在确认物理空间的犯罪现场后对相关设备和数据的保护。在物理空间的现场保护问题上,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与绝大多数传统刑事犯罪面临的问题大致相同,即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各类证据不被毁损。物理空间的犯罪现场作为遗留犯罪信息频发的现场,其现场保护自然是勘查人员应当关注的重点。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关键证据丢失或毁损、犯罪分子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混乱等方面的问题。[4]囿于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可持续性,传统犯罪现场保护强调的策略方法在虚拟空间的现场勘查中逐渐失灵,即保持案件现场发案时的原始状态,防止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现场的变化或破坏。利用云平台技术的日趋成熟使得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和存储形式多元化,致使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界限不明,无法准确划定现场保护的范围。如果勘查人员无法使用物理手段对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进行有效控制,无法在勘查时阻止其他数据交互行为的发生。
现场访问的对象是被害人与证人,对其访问既要注意方式与方法,避免因其夸大、隐瞒事实误导侦查人员的勘查方向,又要遵循印象痕迹原理循序渐进,在稳定被害人情绪的同时注意获取相关证据的收集。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在遭到诈骗后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有的懊恼悔恨,有的羞愧难当,有的变得抑郁甚至自杀。在现场访问中,应重点关注核心人员并对其进行询问。由于网络刷单诈骗主要发生在涉及或使用计算机系统的领域,因此现场访问应围绕计算机系统展开。此外,现场访问的对象应以熟悉涉案计算机系统的相关人员为主,关注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寻找侦查线索,并通过深入了解现场环境并积极寻找有价值的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助力。[5]
由于与被害人有关的本地现场是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所,遗留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和电子数据最为集中,是最重要的现场。访问被害人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会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巨大阻碍,从而侦查将失去目标和方向,难以深入开展。如果被害人的配合程度比较低,导致部分证据无法通过访问查证其真实性,影响到案件完整证据体系的构筑。
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复杂多变、环节众多、产业呈链条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致使勘查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现有网络勘验技术远远不能满足勘查实践的需求。许多勘验人员缺乏必备的网络数据取证技术运用能力,导致对某些现场的网络数据取证技术发现不了、提取不到,严重影响了网络刷单诈骗现场勘查的质量,从而贻误了破案时机。与传统犯罪现场勘查相比,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中潜藏着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涉及范围广、数据交叉复杂、数据易变化等,现有勘验人员难以完成如此繁重的勘查任务,存在忙于应付的情况。各地区间勘查技术装备水平存在差异,各省、市、县(区)发展极不均衡,一些经济相对落后、技术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在涉网犯罪案件勘查技术装备的研究、购置、使用、管理和开发上都不够充分,其刑事技术部门的勘查能力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化的发展有较大的差距。[6]在应对智能化程度高、作案手段隐蔽的涉网犯罪过程中存在诸多不适,严重影响了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囿于专业网络勘验取证人员的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设备较为落后,公安机关通常选择委托第三方对网络刷单诈骗等涉网新型犯罪协助取证工作。[7]这些被委托相关技术人员可能由于缺乏法律和证据意识,且不熟悉勘查取证流程,使得获取的电子数据达不到证据标准或不具备证据能力。总之,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勘查在取证队伍的建设和取证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尚存不足,致使勘验水平整体落后于犯罪发展,难以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传统犯罪现场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基于犯罪现场事实以及其他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进行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为开展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8]网络刷单诈骗案件因为缺少传统犯罪现场中的痕迹物证,更多是通过对网络空间的线索信息,如网站信息、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电子银行账户及日志信息等进行整合、分析、研判,勘查人员才能够准确刻画出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行为框架,为下一步的侦查指明方向。然而,和其他案件一样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同样具有易变性、易损性等特点,在取证过程中难以快速识别所获得信息的真伪;勘查人员对于此类案件现场的勘查,更多地是通过网络电子取证,特别是远程取证方式获得,这种取证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案件现场的取证,加之现场勘查人员相对而言更善于依托从犯罪现场中收集到的痕迹物证作为分析的依据,缺乏对电子数据取证、分析的经验,对网络刷单诈骗案件进行准确分析、判断成为当前这类案件分析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此外,通过现场分析,准确确定作案人的网络虚拟身份一般不存在问题,但通过网络虚拟身份进而分析、确定作案人的真实身份及其落脚点等则是侦查人员面临的难题。第三,网络刷单诈骗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犯罪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对于上中下游涉案人员进行全面分析,以实现全链条打击的难度增加,难以准确、及时地完成现场分析。
针对实体现场保护存在的问题,勘查人员应当增强犯罪现场保护的意识,根据现场的不同而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现场细节的保护。诸如防止窝点断电、毁坏设备、改变系统状态以及系统内的文件和数据等的证据灭失行为,保持犯罪现场人、物品及环境的原始状态;对于现场人员较多的地点或场所,既要避免漏人,还要做到及时、充分地隔离,防止现场人员相互交流甚至串供。
针对网络现场保护存在的问题,勘查人员需要准确圈定网络现场的边界,明确网络现场保护的范围,然后再设法固定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保证勘查过程中即便发生数据交互,也不会影响勘查结果。由于大部分的网络服务器多是利用云服务器厂商提供的服务器,鉴于勘查人员的专业技术有限,只能利用基础取证工具对涉案网站服务器信息进行提取,往往忽略该服务器是否存在边缘服务器,而边缘服务器即为网络现场的边界。实践过程中,基于现场抓包分析或向云平台提供商调证发现边缘服务器的方式,耗费时间长,不能适应当前侦查办案的需要。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此方法运用到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数据保护中,实现涉案电子数据的有效记录并且不受犯罪行为人后续操作篡改,进而保证勘查结果的稳定性。
一方面应当加强勘查人员的访问意识,重视访问工作,不流于形式。在刷单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即刷单行为的链接、刷单行为的资金流向抑或是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络信息等。对于访问的内容,并不限于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询问刷单的时间、具体经过、交付被骗财物的时间、是否留有物品以及相关信息等,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注意对诈骗犯罪行为人所要求的刷单数量、链接、网站、刷单后有无具体明确的要求或者资金流向、银行卡、手机等通讯信息的访问。展开侧面调查与正面现场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访问并固定言辞证据。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害人有针对性实施访问。作为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刷单牟利等心理存在理亏进而惧怕勘查人员的访问,抑或是被害人损失不大,从而心存吃一堑长一智的心理,不愿配合访问。不仅无形中加大犯罪现场访问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甚至追赃活动带来阻力。访问中侦查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性格、年龄、性别、职业的被害人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以提高被害人配合的积极性;对于部分害怕遭受处罚的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主动与其联系并表明追赃挽损的办案目的,劝说主动配合调查争取立功;对于部分害怕隐私泄露的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涉案电子数据的处理情况向被害人适度公开,及时打消其顾虑。
全国公安机关为破解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难题,持续创新完善专题研究、专门队伍、专案攻坚、专业技术和抓好内部合力、促成外部合力的“四专两合力”总体工作思路,并持续构建配套机制措施。影响网络刷单诈骗等网络诈骗犯罪勘查效能的因素众多,其中专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支撑具有决定性作用。[9]现场勘查是具有高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因此,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与现场勘查人员的素质和现场勘查技术的总体水平要求较高。
提高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勘查队伍素质,首先,要积极组建一支既有一定办案经验又掌握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专职队伍,规范队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保障体系,从体制上保证队伍的稳定,在减少人才流动性的基础上,吸收年轻技术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强化队伍的人才储备。其次,应当注重培养兼具勘查素养与技术能力的复合型勘查人才,全面深化校局合作和警企合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虚拟现场勘查专业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强化培训经费保障,加强对电子取证程序和取证技术的培训,不断规范取证行为、更新案件侦办思路和电子取证技术。最后,注重健全涉网案件犯罪现场勘查的制度保障和硬软件保障,以提高勘验技术整体水平。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规范犯罪现场勘查奖惩制度,制定公平合理的考核、评估细则。对因工作推诿、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案件现场漏勘、漏采的将追究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对勘查人员利用现场采集信息、临场分析判断直接破案的或利用勘查信息在相关系统平台中研判分析串并比中破案的,给予相应奖励等。
大数据时代,强化内外部合作,一是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不同地域和层级的公安机关之间要坚持合成作战理念,打破部门之间利益壁垒,实现勘验技术融通和勘查数据共享,即抓好内部合力;二是应当高度重视与互联网等企业的全方位合作,抓好外部合力。[10]要借助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构建警企合作机制,打破制度限制,充分发挥企业数据技术在网络虚拟现场勘查中的效能。
犯罪现场分析的结果决定着后续侦查方向和侦查的成败。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在充分的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现场分析的精准度。为此应该优化各类现场勘查后的现场分析,为后续案件的侦查明确方向。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空间犯罪,在对其现场进行勘查的基础上,对整个犯罪流程进行准确分析、研判,需要现场勘查人员从理念、思维到分析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提升。首先,勘查人员需要敏锐的洞察力。面对海量的线索信息和复杂的案情,勘查人员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对线索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案件具体细节进行逐一分析。其次,勘查人员要耐心、细致。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往往是海量的,勘查人员必须对海量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确认各类线索信息,进而再进行分析和推理,以还原犯罪过程的实际情况。第三,勘查人员需要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勘查人员必须具备电子数据的专业知识,才能从众多的线索信息中找出关键点,刻画构建出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犯罪过程。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复杂的案情。[11]总之,现场勘验分析是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对于案件的成功破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切对现场勘查人员来说不仅需要专业的勘验技术、高超的专业素养,还要面对不断升级的新技术的挑战,其难度可想而知。勘查人员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细致地分析线索,构建出完整可靠的证据体系,以支持案件的成功侦破。
网络刷单诈骗伴随数字时代的发展已逐步多视角、多领域、多手段地渗透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返利周期短、引流成功率高成为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新型方式与伎俩,而此类犯罪利用受害者主观心理、创设虚假交易信息等新型犯罪手段更是对公安机关的勘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明晰侦办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勘查实践困境之所在,将破解之道聚焦于犯罪现场实地勘查阶段,从及时加强对犯罪现场的保护、迅速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多角度获取现场访问信息、及时固定言辞证据,强化内外部合作、提升勘查队伍素质及勘验业务的整体水平,优化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现场分析的手段与方式等方面着手,以期在数字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切实提升勘查工作的效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此外,未来应持续深化涉网类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研究与公安工作的衔接,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转化成研究成果,推动实战中现场勘查能力与水平的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