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与完善路径
——以贵州省为视角

2023-02-06 21:08王冠力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中国司法 2023年12期
关键词:信息化农村信息

王冠力(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一场技术革命。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突破口,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法治为农村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法治视角

(一)信息权保护是农村信息化建设应有之义。所谓信息权,是指主体在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信息进行获取、保有、支配、控制、处分并获取信息利益的权利①李载谦:《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年第1 期。。当前,对信息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在信息蓬勃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AI技术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正驱动着社会经济不断创新和发展,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利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便利,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泄露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见,信息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应给予足够重视。从主体看,应该包括农民、农村个体户、农业合作社、村集体以及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涉农企业等权利主体。从内容看,信息权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是包括对信息的获知权、保有权、传播自由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在内的一个科学、严谨的权利体系。例如,农民必须有权利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加其经济收益的农业信息,政府应当为农村主体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其获取信息提供政策保障。

(二) 农村社区发展权是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不仅要保障农村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农村社区发展权,才能有力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所说的农村社区发展权,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众享有平等参与农村社区活动并且平等享受农村社区发展成果的权利。农村信息化建设,既丰富了农村主体权利保护的方式载体,也丰富了农村主体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在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在持续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健全完善了基层民主制度和基层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丰富拓展了农村主体权利保护的渠道和路径。因此,在农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优化措施,促进农村信息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农民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三) 农村信息化建设应凸显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标准。随着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快速提升,农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农民的法律诉求也越来越多元化。伴随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农民群众在生产、分配环节的诉求也不断增多,农村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资源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打破当前农村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状,使农村利益分配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信息分享、利益共享等权利,通过进一步整合农村信息资源,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以法治保障农村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农村信息化建设亟待健全完善法治保障。当前,农村信息化涉及农村通信网络建设、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农业生产数字化智慧化、农村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数字化、农村电商、网络扶贫、网络教育、网络医疗、网络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不论是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还是信息化服务质量的保障,以及信息化进程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都需要完备的法治保障。同时,农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进一步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法治赋能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贵州实践

(一)加强地方立法,用法规制度保障农村信息化建设。《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信息化条例》专门对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作出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加强以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第三十条规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提升广播电视网络乡村通达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

(二)强化顶层设计,用评估推进大数据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贵州省实施“万企融合”大行动,推进全省农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贵州省制定全国首个《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评估体系》,已成为地方标准,正在申报国家标准,每年组织超过15000 家企业开展融合评估。编制发布《数实相融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以贵州省“万企融合”大行动为例》,出台《数字化供应链业务管理指南》等地方标准。建设了基层治理主题库,汇聚10 个省直单位2.8 亿条基层填报数据。建立涉村(社区)报表审批和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在全省严控新增向基层采集数据事项。目前,“一张表”已在贵州长顺、丹寨、黔西等县区开展试点应用,将30 项省级可共享数据字段通过基层台账模块向基层回流,帮助基层更好管理本地数据。

(三)打造试点示范,用实干促进农业产业更好发展。近年来,先后建成数字政府建设层面的“贵州政务云”,“一云统揽”在全国率先实现统揽省、市、县三级所有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和数据,为涉农数据资源共享提供有力支撑;“一网通办”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的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一平台服务”建成全省统一数据治理和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同一平台办公、审批、获取数据,有力支撑农业农村领域行政管理。建立“统分结合”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机制,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基础建设、审计监督,进一步提高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统筹建成乡村振兴云、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等一批乡村振兴相关政务信息系统,既避免重复建设,又实现数据打通。建成一批保障和改善民生典型应用。打造贵州政务服务网(电脑端)和“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端)作为政务服务门户,实现3000 余项高频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查询办理。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与省市县公立医院远程联网,通过远程医疗让农村地区群众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数智黔乡”工程实施以来,种植养殖方面,贵州省31.8% 的农业企业应用农业物联网采集数据,实现农业种植养殖标准化;农产品加工方面,贵州省21.3% 的农业企业实现全过程质量追溯,助力提升品牌价值;服务延伸方面,贵州省拓展乡村旅游、生态康养等新模式新业态,有力促进农业产业提档升级。研究制定全省数字产业“一图三清单”,支持智慧农业、智慧物流、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四)主动对接服务需求,用优质法律服务助推农村信息化建设。2018 年,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54 名执业律师组成的首个省级大数据律师服务团,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19 年1 月,贵州省司法厅编印《脱贫攻坚涉农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合同进行规范,免费发放给村民使用,有助于减少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各方当事人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同时,为规范权力运行,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建立了计算机、法律、审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为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撑。贵州省每年组织开展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活动,促进农业企业与大数据企业供需对接。2018 年以来,服务10586 户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实施“云使用券”助推“企业上云”,带动农业企业云平台应用率超过55%。

三、农村信息化建设存在的法治难题

(一)农村信息化建设还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 年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明确规定“到2020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到2025 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 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数字乡村,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近几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均有部署,但各地在跟进落实方面还存在差距,尤其是农村信息化中介机构服务的法律责任缺失。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村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农村信息市场运行不够有效规范,制约了农村信息的获取、传播和有效利用,农村信息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屡见不鲜,导致农民群众因信息不畅而利益受损。

(二)农村信息化管理服务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当前,“重建轻管”问题普遍存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信息监管上的缺位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村信息包含国家关于农业农村的相关政策、农民生产生活信息、农业产品种植产出等,是一个广义概念。近些年,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规范农业、农村信息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但存在较为零散、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导致信息统计口径不同、多头统计不对称、农村信息失准失真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另外,由于农村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农民群众掌握的政策制度不完整,导致产生矛盾纠纷,有的还会引发行政争议,影响农村发展稳定。

(三)农村信息化建设投入还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一方面政府对于建设资金投入的调控不足。例如,投资建设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政府缺乏经济支撑,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资金严重不足,信息化建设网络没有实现全覆盖,建设进程缓慢。又如,盲目投资建设,一些地区不遵循自身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盲目照抄照搬,忽略地区差异,导致购买的设备存在使用率较低或与环境不匹配等问题。另一方面缺乏体系化发展规划。对于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政策调控缺乏系统性、有效性,致使一些地区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监管监控不到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资金浪费等问题,影响了农村信息化建设质效。

(四) 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对农民信息权的保护存在缺位。农民是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直接受益主体,囿于主客观原因,对于农民信息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农民对信息的获知权、保有权、传播自由权、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权利未完全落实。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基层政府及相关单位把农民群众当作服务对象,无视其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没有激发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其参与信息化建设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农民群众自身认识存在偏差,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没有积极行使建议权。二是农民群众对于信息化功能的认识不足。有的农民群众不了解、不会使用及处理信息化产品,导致对于有价值信息的识别、获取、把握受限,融入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偏低。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完善农村信息化建设法治保障路径优化

(一)健全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化建设法律规范。第一,要加大农村信息化建设中介的扶持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中介组织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规范中介组织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行为。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投资机制,丰富投资主体,引入第三方资本推动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壮大农村信息产业。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农村信息化建设中介组织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第二,大力培育农村信息龙头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农村经济主体特别是涉农信息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农村信息化产业发展。要加强政策指导,主动为农村信息企业在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分析、信息共用共享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帮助其提高信息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要引导市场细分。帮助农村信息企业选择高技术、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及产品,助力农民和企业实现双赢。第三,大力引进培养信息人才。一方面,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加大信息人才引进力度,引导先进技术人才走进基层、走进农村,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对于农民群众特别是本地信息人才的培训培养,提升对于农村信息资源及信息技术的掌握与运用能力。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信息化建设市场规范。第一,健全完善农村信息商品质量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真实性问题应只是农村信息商品质量检测的一个环节、质量缺陷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其他如需要保密的农村信息提前披露、泄密等,农村信息商品侵犯他人经济权利,扰乱市场秩序,传达给受众虚假、失衡等信息的原因,都应作为信息商品质量检测的环节和标准,一旦某一项质检项目检测不达标,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②魏永征:《新闻法新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年版,第31页。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议将农村信息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规定以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写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第二,构建农村信息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了强制说明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如何强制信息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这一法律义务,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款作出系统性的明确规定,充分保障农村信息市场良好有序运行。第三,建立农村信息产品价格法律制度。一要完善基础法规制度,为农村信息商品的有效流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农村信息产品价格有法可依。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建立价格体系来优化农村信息市场,鼓励农村信息产品市场正当竞争。要重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探索建立农村信息产品评价标准体系。二要健全优惠政策制度。建议建立信息产品的价格优惠政策及制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降低农村信息商品价格,增强农村信息商品竞争力。三要建立价格跟踪制度。要加强市场跟踪管理,实时了解掌握农村信息产品价格波动,及时进行调控调整,通过有效控制信息产品采集价格、确定不同流通环节价格来保障农村主体利益,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信息化建设监管水平。第一,健全制度体系,以立法手段为农村信息化建设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建议通过立法保障农村信息发布、交易的公开度、透明度,各地区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制度,对涉农信息行业服务规则、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并加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处罚,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第二,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对于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宣传部门应严格涉农信息的审查把关,加强对于涉农信息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于农业产品、农业资源等涉农信息、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杜绝虚假涉农信息的传播与发布,防止损害农村主体合法权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大对于虚假涉农广告惩治力度,严格追究虚假涉农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发挥政府职能,为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创造良好信息服务环境。首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地方政府专门制定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范围、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措施等。同时,成立或明确农村信息化建设全过程监管专门机构,保证本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开展、高质量完成。其次,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农村信息化建设范围广、门类多、内容杂,需要全社会用力、各行业联动、多部门协同,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各类资源、统筹各方力量,为农村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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