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年是《中国法治》杂志创刊4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法治建设的40多年。作为一位民法学者,纪念《中国法治》杂志创刊40周年,我特别想要说的是中国民法建设的40年,这就是中国民法从类法典化到法典化的立法转变。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民法建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法典化时期,是自1949年开始至改革开放前。在这一时期,中国只有一部民事法律即1950年《婚姻法》,此外没有制定任何民事法律。因此,中国民法的非法典化阶段是中国民法建设的荒芜时期。
第二阶段是类法典化时期,自改革开放开始到2014年之前。这个时期的民法建设,是制定民法各部单行法,构成了松散的民法。其成因,是彭真委员长提出的制定民法实行“批发改零售”的立法方式,表现形式是由松散的民法单行法构成的类法典化的民法。
第三阶段是法典化时期。类法典化的民法立法的时间跨度大,前后出现矛盾,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因此,自从2014年党中央提出要加快制定民法典的要求,立法机关在五年之内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起,中国的民法建设进入了法典化时期。
从上述我国民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来,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建设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直至今天,经历了40多年的历程,立法经历了从类法典化迈向法典化的两个阶段。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立法机关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后,开始准备起草完整的中国民法。在开始时,有制定一部完整民法的立法计划,在很短的时间内起草出民法的四个草案。但是,立法机关认为这四部民法草案都不完备,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定型,急急忙忙地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综合考虑,立法时机并不成熟;同时,由于几十年的民法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的理论准备没有完成,也很难制定出一部成熟的民法。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将中国民法的立法计划从“一部到位”调整为“批发改零售”,按照“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方法,对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立法。故首先制定了《继承法》,然后制定了《民法通则》,随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至2009年,中国类法典化的民法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指引的松散的类法典化的民法。
可以看到的是,中国类法典化民法的立法时间长达30多年,虽然基本制度完备,但是各部民法单行法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逻辑严密的、法典化的民法典。因此,从加强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出发,中国应当有一部逻辑缜密、体系合理、规范完整的《民法典》,才能担负起市场经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重任。正因如此,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立法机关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2017年制定完成了《民法总则》,随后在原有民法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起草人格权编,成为《民法典》分则各编,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草案)》,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揭开了1949年以来中国民法建设的辉煌一幕,中国自此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民法典》最具典型化的特色,是体现了民法的人文主义立场和人文主义精神。在以往的各国民法典中,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法国民法典》,突出的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即使对于人的关系调整,也侧重于对亲属关系的调整,忽视甚至忽略了对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例如,《法国民法典》虽然首先规定的是人法,却只规定亲属法,没有规定人格权。《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人格权,但只是将人格权简略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规范中,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加以规定。以后的民法典虽然对人格权的立法有所重视,但是重视程度显然不够。我国《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虽然主要规定的是人格权,但是在规定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这一基本规则中,却把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之前,突出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典》编纂彻底改变了这种立场,突出对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调整,以适应二十一世纪人的地位和权利的变化。一方面,《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人身关系放到突出地位;另一方面,专门规定了第四编“人格权”,专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特别强调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这就使我国《民法典》突出了人文主义立场和人文主义色彩,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展现了自己的人文主义精神和风貌。
第二,我国《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诚然,所有的民法典都以保护民事权利为重点,但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把民事权利保护原则放于首要位置,同时,在总则编以及分则各编全面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强调对于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同时,改变《民法通则》单一以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民事权益的立法,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方法,形成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能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三,我国《民法典》注意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体制。财产是民事主体保持主体地位,享有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物质基础,没有完善的物权体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就没有财产保障基础。《民法典》物权编坚持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实行一体保护,让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民法典》特别强调对农村土地权利的保护,在农村土地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形成以公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置的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体系,使农户在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设置土地经营权,可以在市场流通,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户对土地权利的支配和使用,使其发挥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在担保物权中,通过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承认更多的担保物权,在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四,在交易领域,我国《民法典》广泛借鉴世界各国成熟的交易规则,借鉴有关交易的国际公约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债法制度,在保障交易自由、强调意思自治、促进交易发展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调整作用。特别是在合同规则方面,《民法典》合同编广泛借鉴新规,结合国际国内的交易实践,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体系,与世界各国的交易规则相统一,保障国际交流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五,我国《民法典》在家事法方面,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确认近亲属之间享有身份权,受到妨害由身份权请求权加以保护,使配偶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相互之间,身份地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谐,能够保障亲属之间的亲情,稳固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继承领域,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打印遗嘱的遗嘱方式,否定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保障私人财富的合法传承。
我国《民法典》公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人们普遍关注《民法典》,学习掌握《民法典》确立的基本规则,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民事权益,学法用法的热情前所未有。
以笔者本人的亲身经历来说,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公布的当天晚上开始,连续三个晚上举办了《民法典》讲座,收看视频讲座的人次分别为40多万、60多万和80多万,三场共计收看收听的人次达近200万。
仅此一例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民法典》的关注热情极高,对《民法典》的学习积极性空前。到今天为止,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国内知道或者熟悉《民法典》的人数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今年十月与法国学者举行“中国《民法典》研讨会”,法国学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内容很好,但是,在这样一个大国中能有多少人知道《民法典》呢?笔者把上述自己的经历讲给他们听,他们对于《民法典》在中国的普及程度感到非常惊讶。
当然,我国对《民法典》的普及程度会逐步加深。随着“民法典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民法典》的关注程度还会持续提高,更多的人关心学习《民法典》,依照《民法典》确立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运用《民法典》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官对《民法典》规定的规则都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适用中还有创造性,对《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能够应用《民法典》规定的法源规则,创造典型裁判。例如,夫妻取得体外胚胎,丈夫死亡后,妻子将胚胎移植体内孕育,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则?法院作出了确认丈夫死后,妻子用双方的人体胚胎孕育的胎儿,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胎儿保护的范围,应当予以保护的判决,具有先例判决的价值。
在《民法典》的适用中,要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民法典》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以往起草的民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整理,废止了与《民法典》规定的规则不相适应的解释,修改了可以继续适用于《民法典》的解释,制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新司法解释,基本上形成了适用《民法典》的完整司法解释体系,能够保障法官遵循《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则,调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在《民法典》的具体实施中,还会不断发现新问题需要进行解释,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会不断作出新的解释和推出新的指导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调整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还应看到的是,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有了全面发展,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围绕着立法和司法完善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重点转向对《民法典》规定的解释,不仅指导《民法典》的司法实践,而且能发现立法不足,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规范,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对此,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将继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融入世界民法理论体系,推动民法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各项规则进行准确解释,对民法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对《民法典》规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广泛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弥补中国《民法典》规范中的问题及漏洞,为将来修订《民法典》提供坚实理论基础。
只有通过对法典化民法进行理论研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才能使中国民法规范不断进步和发展,达到完善的程度,使《民法典》在完善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还应注重民事司法中的法官培训和继续完善民法体系。
当前,《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初步完备,对于民事审判正确适用《民法典》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是,《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能否被所有的法官接受。应保证每一个民事法官都能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则,每一个民事法官都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规则审判案件。因此,步入“民法典时代”,仅有《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不够,还必须对民事法官加强培训,使他们能够全面地、准确地掌握《民法典》的规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民法典》的适用更加准确,确保依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还应看到,《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还存在不足。举例说明,《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民法法源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没有规定法理也是民法的补充渊源之一,使我国的民法法源体系出现欠缺。在社会发展中,对于不断出现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既没有法律规范也没有成熟的习惯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理进行裁判,继而形成习惯法,将来形成立法规范。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中,不仅要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理解好、适用好民事法律规范,而且对于那些《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民事争议,要用好习惯法和法理,调整好这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