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光军 孔凡成
自《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实施以后,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教育发生了重要变化,语文课程更加重视立德树人,语文教材出现了“人文主题——语文要素”编制模式,语文教学在重视人文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了语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为提升学生的语文课程核心素养奠定了基础。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与课标中语文课程性质的新表述有关。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认识的加深,课标中语文课程性质部分的内容,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关于语文课程性质是这样描述的:“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1]2这一表述意义重大,成就非凡。
这一表述,首次将语文课程性质聚焦于“语言文字运用”,避免了1949年以后我国在不同阶段中事实上将语文分别定位于政治性、工具性、人文性等给语文教育带来的困扰,改变了强调突出政治性阶段(1949-1978年)只讲政治、不务语文教育正业的极端情形,也改变了一元意识形态主导下突出工具性阶段(1979-2000年)僵化地进行陈旧繁琐的语文知识学习和语文技能训练的状况,还改变了强调人文性阶段(2001-2011年)忽视学习语文知识、一味突出感悟、体验,带来人文满天飞、非语文泛滥成灾、教学效率低下的情况。
这一表述首次将语用教学研究与实践推到语文教育前沿,促进了我国语文教育科学化。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语用学的发展,西方母语教育纷纷从静态的语言学发展阶段,转向动态的语用学阶段,实现母语教育的现代性转轨,将母语教育与人的个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而我国当代语文教育,前40年受政治因素影响过大,语言学研究进展不大,语文教育深受意识形态影响和索绪尔静态语言学影响;20世纪90年代开始受到文化语言学影响,但仅接受了语言的人文性质,将语文上成了人文教育课;直到新课改中语文教育实践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在学习西方的语用学、国家课程标准和母语教材编制理论的基础上,发现重视语言文字运用才是语文教育的正途,运用语用教学理论才是语文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新课标将语文课程性质聚焦于“语言文字运用”,使我国的语文教育真正开始走进动态的语言学时代,语文教育的研究出现了一系列优秀成果,如潘涌、曹明海、荣维东、王元华、刘仁增等等,均拿出了非常漂亮的研究成绩;语文教材建设、语文教学实践,较以前都有了长足进步。这就为科学地运用语言学理论推动语文教育发展提供了科学保障。
这一表述也将语境教学研究推向前台,语境抑或情境成为语文教育的核心概念之一。语文课程性质中强调的“语言文字运用”,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存在。正如课标指出的那样:“语言文字的运用,包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听说读写活动以及文学活动,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1]1这就将语言运用和具体的语言运用情境链接起来,由此引发出语文教育要重视语境、运用语境,进而改变过去“去情境化”的情况。而这一点,恰恰也是语用教学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在语用教学研究中,语境教学一枝独秀,取得了重要进展,如在《语境教学研究》基础上,相继出版了《从情境到语境》《中国教育名家与语境教学发展》《语境教学论》《交际语境写作》《语篇教学论》等著作,进一步将语境教学研究与实践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总之,将语文课程性质聚焦于“语言文字运用”,为推进语文课程改革,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课程标准中关于语文课程性质表述部分的内容,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文不对题是文章的大忌。我们知道语篇的标题在结构上对所写句子的调配起制约作用,对篇章内的语义起统摄作用,语篇中的句子与句群,要组成一段或一篇,需要围绕一个共同的话题。话题起着内聚作用,是联系各句使全段成为一个整体的核心。因此,标题与所阐述的内容应一致。一方面,标题要能涵盖住所写的内容;另一方面,所写的内容要围绕标题。
显然,课标中“课程性质”标题存在着与具体内容不对应的毛病,不能涵盖住这一部分的所有内容的。“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说的是课程性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讲的是义务教育阶段语文课程的任务。“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讲的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显然,语文课程性质只能涵盖住“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这一句,不能涵盖住“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这样,“课程性质”这个标题就不能完全包容课程性质、课程任务和课程基本特点这三方面的内容。
语篇具有衔接、连贯等特点,结构上要求句子应前后衔接、连贯;在语义上要求篇章内的语义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很明显,在本部分表述中,只有一段话,却有三层意思,一是描述性质,二是介绍课程任务,三是点明课程基本特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关系不清,前后之间关联度不强,给人一种东一榔头西一棒的感觉。
因此,将三层不同的意思杂糅到一段中,不够妥当。
课程性质表述落脚点是“语言文字运用”,外延太大,令人不知所云;有人说在“语言文字”前面加上“祖国”二字即可。其实依然不够理想。这里的“祖国语言文字”究竟是指什么,没有说明。首先祖国语言,是文言还是白话?是普通话还是方言?是少数民族语言还是汉民族语言?抑或兼而有之?再说文字,是繁体字还是简化字?是网络文字还是规范汉字?是少数民族文字还是汉民族文字?是甲骨文、隶书还是正楷?都不很清楚。
课程性质的表述,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还与遵守国家法律密切相关。因此,这里的“语言文字运用”还要反映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与法规。国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语文学习对象做出了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指出:“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2]这表明中小学学的语言文字应该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更简洁的说法则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一方面,“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该法还明确规定学校要通过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使用的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小学语文课程应聚焦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不宜笼统地说成“语言文字的运用”。
可见,现行的语文课程标准中所说的“语言文字运用”外延模糊不清,时代感不强,没有鲜明地体现出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语文课标“课程性质”的修改应做到精准定位,科学安排。在具体完善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将本部分标题“课程性质”改为“课程性质、基本特点与任务”,这从而涵盖所述内容。
根据标题“课程性质、基本特点与任务”分三段表述,分别表述。一段表述课程性质,一段表述课程基本特点,另一段表述课程任务。这就避免了语义杂糅的毛病。
将原段落中的“课程性质、课程任务与基本特点”的顺序,调整为“课程性质、基本特点与任务”。这样做,体现出课程性质和基本特点决定了课程任务,富有逻辑性、条理性和连贯性。
为遵守国家宪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文课程性质进一步表述为: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
需要说明的是,将语文课程性质聚焦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不会影响到对文言文的学习,因为“文言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本来就相通,是中华民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的同一种语言。文言文是“国家通用语言”的源头,“国家通用语言”则是对文言文的继承和发展。“国家通用语言”也需要借助文言文来丰富内涵,提升品质。而聚焦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则有助于规范语言文字运用,有助于合理借鉴文言文,有效传承文言文。这样,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中关于课程性质部分的表述可以修改为:
课程性质、基本特点与任务
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
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引导学生初步学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
如此,该部分的表述就可以避免种种问题,进而更全面、更合理、更准确地反映出课标对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教育的相关要求,也使得语文教育能够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使命担当,使语文教育能够真正承担起“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的重大责任,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