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靖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 400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守法。近年来问题工程层出不穷,招投标乱象中,“同体监督”问题严重,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日渐形成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多方主体协同监管局面[1]。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社会监督,既是提升党和国家治理建筑领域现代化监督效能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表现,更是净化社会风气,推动“十四五”时期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现代意义的社会监督是指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共识,引导社会及公众监察、督导公权力,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活动[2]。那么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的涵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招投标当事人、社会组织(如建筑企业、招投标协会、专业监督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及结果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良作风进行监督批评。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民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显然属于非政府性质的监督,缺乏法律效力,但能引起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介的注意,起到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在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社会组织监督方式主要包括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社会组织虽为相对独立的组织,但依然受执政党管理,某些方面始终会保持与党和政府一致,致使监督力逐渐削弱;新闻媒体监督主要包括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招投标过程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
一是招投标市场监督的需要。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障,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对建筑领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仍然存在党和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协调不顺、合力不足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建筑领域社会监督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同时,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服务好不好就看群众有没有意见,我们要坚定,只有人民参与进来的监督才是最彻底的监督。二是建筑市场的需要。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对于建设单位发包或是施工单位承包,都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公平公正的获取项目的形式,对于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设规模不断增大,建设方式逐渐更新的情况下,建筑市场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保证社会监督的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才会更好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筑市场才会有序发展。三是社会民主的需要。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坚持人民民主,我们就要参与到“全过程”,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社会监督则既是公民及社会组织在建筑领域发挥社会民主的重要途经,也是人民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主要权力义务,更是社会民主推动建筑领域发展的重要需要。
(1)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的意识不够。一是大部分社会公众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了解较少,对电子招投标都不甚了解,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更没有具体的概念,没有自觉的监督意识,看见或听闻相关招投标问题大多会选择“明哲保身”,导致全社会的参与度普遍不高。二是我国社会监督机制的发力依赖于监督主体的道德自觉,缺乏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的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刺激,更多的是害怕打击报复。同时,专业监督机构(如公证处)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三是监督渠道不畅,严重挫伤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如表面有xx 邮箱、xx 电话、xx 信访渠道,但实际有可能根本不会开启,对于信访部门始终不是专业机构,大多为某一个部门的内设办公室,缺乏也不敢与职能部门对抗,可能只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但不保证能够解决问题。
(2)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很显然,《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包括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对此,社会公众就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就我国目前《招投标法》,仍然缺少对社会监督作出的相应规定及相关制度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放在政府监督上,对招投标市场的社会监督方面提及不多。同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通过专门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且没有规范的监督途径和确定的法律效力,公民的社会监督受到很大限制。
(3)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威慑力不强。主要在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如政府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权力地位悬殊较大,特别是一些社会公众或专业监督人员对于有权威有势力有资源的被监督对象会从心理上产生“忌惮”,而无法给予正当的、专业的批评、建议、检举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再者,社会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被监督对象容易“左耳进,右耳出”,对内不了了之,更没有建立对应的奖惩措施,也没有建立保护监督主体的措施,难以起到想要的监督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监督制度约束乏力。
(4)社会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沟通与配合。如社会公众的监督基本上只是发现问题和反映问题,而缺乏曝光和惩戒;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往往只针对政府部门,并怀揣私心,希望通过选举、对话、示威等行为来要求政府解决自身问题或出台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而缺乏大众性;对于新闻媒介,行政干预较多,特别是影响重大的一些揭露、矫正、制约的负面新闻,须经主管部门审批,自主发挥效力不够。以上主要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有效联动,相互之间有待紧密衔接,只有各个主体同时同向发力才会增强社会监督合力,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才有震慑作用。
(5)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根据目前现有的招投标信息发布渠道,对外公布的大多为招投标公告及最终评标结果,如何发布的招标公告,如何收取的投标文件,对潜在投标单位的条件限制如何,哪些投标被定为废标,为什么被定为废标,是否严格审查了评标委委员身份及资格,中标单位中标的具体优势在于哪些地方等等,现有平台很少全部公布。有些公共服务平台甚至禁止“非会员”进入平台,或者公开的招投标平台只有少数企业知道,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监督的信息获取不顺畅,致使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很容易就逃脱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招投标市场受大众信服度较低。
(1)持续创新发展“互联网+监督”。“互联网+”时代,电子招投标是市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实现网络监督和全程跟踪监督的重要途径[3]。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应持续大力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完善和推广。在信息时代,大数据带来社会监督的解构和重构,一方面成为政治科学的新的基础性资源,已转变为权力本体;另一方面又以大数据权利的形态呈现,带来大数据权力与大数据权利的统合关系,这种统合关系决定大数据对经验驱动式社会监督重构的向度和路径[4]。加强联动国家、省、市、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联动电子招投标系统、企业系统、项目系统、评标人才库系统、信用系统、行政监督系统、社会监督系统等,嵌入建筑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示范条款等,实现全领域、全行业、全过程的投标电子化、在线监督全程化,正是大数据平台推动社会监督制度化,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的重要举措。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树立最大信息公开原则。通过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信息,除必须公开项目以外,最大限度实现招标信息集约和共享。允许所有社会公众获取全部招投标信息,取缔“封闭式”和“会员制”服务平台。明确招标信息公开程序、细化公布内容、招标范围及招标时限,对于资格预审、后审等审查结果,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评标结果情况、中标公示、资格审查不合格单位的名称及原因、唱标过程记录、评标得分具体明细、废标具体原因等内容都要严格公开,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探索社会监督清单制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出相关部门应具有的行政权及行政监督权,厘清权责,重点监督行政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各阶段的监督,从发布招标公告到评标专家抽取到投标到开标到评标到定标再到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把关,建议每个环节加设一步监督结果是否通过,只有每一阶段都经过监督通过,整个招投标过程才能进入下一步,起到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如在招标过程中,要监督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制作和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完整,招标时限是否合理; 在投标过程中,要监督所有投标书是否在截止时间前投递,投标书有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信息在开标前是否始终处于保密状态;在开标过程中,要监督开标会是否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举行,期间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之间、投标单位与评标委是否有不正当交集交流; 在评标过程中,要监督评审委员会专家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在定标过程中,要监督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中标公示。
(4)充分发挥建筑工程专业社会监督员监管作用。建议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公检法人员、新闻工作者、专业人员等社会各届人士中聘请长期社会监督员,利用他们专业所长,对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对招投标前期准备、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社会监督员还要具备较强的监督责任意识,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做法、实效以及问题、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并即时发布相关的监督意见报告。
(5)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监督制度的价值在于推动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以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利益平衡、结构优化和价值认同[3]。一是加强社会监督权力与义务的宣传教育,建立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对举报属实者、对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监督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进而推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相反,对于阻挠社会公众参与和反映问题的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处理制度,对收到的意见建议、投诉信访、检举控告、舆论社情等进行快速的分类处理、转办保密、及时反馈、多向沟通。
(6)注重标后监督,增强“威慑力”。 每一个工程项目不是确定中标后就万事大吉,我们还应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三重一大”项目的监督,只有通过中标后监督,才能更进一步确定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签订“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建议重大项目设置标后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及其他参与单位人员组成,但不少于3 人,且为单数,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实施,如有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方式、变更程序进行变更,对于合同实质性要求,是否基本完成。对于履约不规范或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并公开,进一步促进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履约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建筑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现目前建筑企业取得建筑项目的重要渠道,备受各界关注,尽管国家监督体系越来越完善,但建筑工程项目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屡禁不绝,建筑工程招投标势必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重点监督对象。本文通过介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的内涵及方式,分析其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提出持续创新发展“互联网+监督”模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各阶段监督、充分发挥建筑工程专业社会监督员监管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注重标后监督,增强“威慑力”等六条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但离真正完全改善还有一定距离,未来还是需要政府强制引导,企业高度自觉履行,全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社会才能更加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