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特征

2023-01-09 22:48:40廖璐婷
学术探索 2022年12期
关键词:协商全过程民主

廖璐婷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主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民主的实践,没有民主实践就无法将民主理论落到实处,那么民主理论将毫无意义。解读中国式民主实践的特征,从而优化民主实践对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大意义。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又有利于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虽然西式民主理论和实践模式在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是开创者。但西式民主并不是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也不是万能模板,不能适用于任何国家。随着西方国家出现的公民政治冷漠、社会撕裂、信任赤字等现象,说明西式民主弊端日趋呈现。与西式民主的衰落状况形成鲜明对比,中共二十大报告在总结十年成就时,在民主政治方面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基层民主活力增强,爱国统一战线巩固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1]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实践具有渠道多层次、环节全链条、类型多样化和参与实践全覆盖的特征。这些特征完美诠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式民主的超越,实现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1]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渠道多层次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主人翁地位为己任,不断摸索能够实现人民民主的实践模式。这种民主实践模式需要适应中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做到涵盖各层次、各地域、各方面的人民群众,让民主实践渠道经常可见、随处可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中国特色民主实践的全景式归纳,是从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和实践中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层面上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持续地、真实地、全面地、完整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渠道的多层次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基本条件。从国家层面到基层社会都有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诉求自下而上畅通传达。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是最主要的民主渠道;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是最独特的民主渠道;基层社会则是最活跃的民主渠道。

(一) 人大是最主要的民主渠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人大制度)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意味着它是整个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支撑,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人大制度。对于“根本政治制度”,董必武有专门解释,即我国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展开,但是“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2]况且其他制度的建立都需获得人大批准,方可生效运行。因此,其他制度的创立和制定都是依据人大制度这个“母制度”的原理而形成的。没有人大制度的批准和授权,其他制度就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人大制度,整个政治制度体系就无法正常运作,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将陷入困局。人大制度作为中国民主制度体系的顶梁柱,承载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使命。在设计上始终贯穿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用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保驾护航。

人民有序参与到民主实践中,各级国家机关是参与的平台。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核心,是最正式的决策机关。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而人大是由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代表获得人民授权,具有合法性。这其中存在双重委托关系。一层是人民委托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其中立法权、人事任命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由人大执行。其他国家权利如司法权、行政权则由第二层委托关系,即人大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所以从逻辑上决定了人大是实现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最正式的实践平台。

从参与实践的完整性来说,人民群众在人大的民主参与实践包含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个民主形式的优势,是其他民主实践平台无法超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个环节都在人大的民主参与实践中得以体现。民主选举是人大运转的起点,通过选举生成国家政权组织。在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包含决策前和决策后的民主协商、决策形成时的民主决策、政策执行时的民主监督以及贯穿履职全过程的民主管理。人民群众在人大这一民主实践地中的参与实践覆盖面最广,最完整地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环节链条。因此,人大是最主要的民主渠道。

(二) 政协是最独特的民主渠道

民主的本真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不是一次性、间断性的一个参与实践,而是一个连贯、持续的过程。事实上仅依靠几年一次的选举民主,在选举间隔中人民处于休眠状态,这与民主本意相背离。因此,中国式民主的特点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相结合、相补充。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齐头并进的实践正好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从单一环节、阶段向多个拓展的趋势,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协商民主的溶涵,“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使政协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中最独特的民主渠道。

首先,政协形成了常态化的协商模式。每年的全体会议是先头部队,和人大的全体会议组成“两会”,是备受世界瞩目的民主盛事。约两周一次的双周协商座谈会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创举,是常态化协商的表率。界别协商、专题协商等针对某些重点、难点、热点召开的会议是政协协商模式的常备军。除了常态化的会议之外,还有网络远程协商、视察、提案、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实践形式让人民参与其中。这种常态化协商格局使得人民群众的参与实践具有持续性、常态化,突显专门协商机构的特色和固有优势。

其次,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专业性、全职性。政协具有“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3]政协广泛吸纳各界优秀人才,智力密集,是国家治理的智囊团、人才库。政协现有34个界别,10个专门委员会,汇聚了各行业、各民族、各群体的精英代表。它涵盖了各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实现了各阶层的大团结和大联合。政协委员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其任职要求不仅在本界别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还需有参政议政能力。因此,政协委员从事协商工作时体现出很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性和全职性。

再次,政协协商具有专门化的特性。政协从成立以来就肩负着政治协商的职责。这与其与生俱来的定位相关。从成立之初的“各党派共商国是的协商机关”到“民主协商机构”再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定位都是协商国家大事和群众要事的平台。因此,政协长期以来就是各民主党派协商议事的平台,是专门建言献策的机构。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其协商民主展现出来的“专”的优势使政协成为最独特的民主渠道。

(三) 基层社会是最活跃的民主渠道

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是以排人民所忧、解人民所困为支力点,围绕解决民生问题而展开的。基层是人民群众的汇集地,是民生问题最集中的地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3]因此,基层社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最多、最活跃的地方。基层社会的民主参与实践是中国特色民主实践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实践基础和重要体现。基层民主实践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发展提供生动的实践案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力量源泉。

首先,基层社会的民主参与实践内容丰富。各基层自治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大部分都采取直接选举的形式,无记名投票、竞选演讲、公开计票等透明、公开的选举措施普遍实行。在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方面,有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委员会等众多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村民议事厅、协商亭、小区议事会等各种基层民主形式供群众参与。所涉及内容都是事关村民、社区居民、单位员工的大小事务。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的公开、社区公开栏、民主开放日、网站阳光平台等方法在各地探索实施。

其次,基层民主参与实践开创了许多典型示例,为其他层面的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也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提供现实支撑和重要佐证。例如,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鲜活案例。2015年首批4个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是中国式民主在基层的创新型实践。基层立法联系点扎根基层,察民情、知民意、汇民智,为人大立法工作直接输入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使群众与立法工作零距离接触。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给予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肯定,并在调研上海虹桥街道的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全过程的民主”,实现实践到理论的升华。例如在基层协商民主方面,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是地方协商民主形式的首创。围绕民主恳谈会,全国各地也创立各具本地特色的基层民主实践形式,如乐山的“基层夜话”、广州的“决咨委”等。在民主监督等方面采用互联网+模式,开创了微信投票平台、网络代表之家等形式。这些好经验、好方法往往都来自于基层实践的探索。丰富的实践内容和各式各样的实践形式使基层社会必然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最活跃的民主渠道。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环节全链条

人民群众民主实践的参与广度、深度和持久度是评判民主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实践除了渠道多层次保证参与的全方位外,连续性的参与是体现民主全过程的重要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4]在参与实践环节上,不是某个单一短暂的环节,而是五大民主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各环节相互交织重叠,构建了一个各环节连环互动的完整的实践链条,做到民主的无死角、无断点。

(一) 民主选举是逻辑起点

国家制度如果不是人民构建的,不体现人民意志,那么民主就有名无实。因此,厘清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对于民主的建构至关重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是构建民主的第一前提。但并非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规模,如果人人都直接运行和掌握国家权力,那么国家将会陷入混乱。“如果没有代表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5]因此,通过民主选举按民意选择代表组成政权机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逻辑起点。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始终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握国家一切权力。中国的民主选举实践就是以人民控制国家政权为立足点。一是选举民主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在中国,民主选举不设置各种排他性门槛以排除异己力量。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除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其他人不分职业、出身、性别、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等差别,一律享有选举权。中国的民主选举一人一票,真实有效,不受金钱的操控,人民选举的依据主要看是否德才兼备。这样避免了选举成为特权集团的“秀场”。二是县级及其以下级别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目前乡县级人大代表两百多万名,都是由全国十亿多选民根据自身选择一人一票选举出来的。他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保证选举民主的真实有效性,在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介绍、选区的划分、选举的宣传、提名推荐等各个环节都广泛动员。代表大部分来自基层的各行各业,具有很强的基层属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三是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职业,只是一种身份,实行兼职制。当选人大代表以后不能脱离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的生产生活,从而保障不脱离所代表的人民群体。始终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有效防止人大代表成为职业政客,有利于人民始终对国家拥有控制权。

(二) 民主协商是独特环节

协商民主贯穿中国民主政治生活全过程,是中国式民主的特有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环节。中国协商民主绝不是对西方模式的抄袭,是根植于中国本土的民主形式,具有中国独特性。

首先,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对协商民主进行积极探索,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实践先于理论。政党协商是最早在中国实践的协商民主形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就高度重视与民主党派的协商议事。毛泽东曾指出:中国共产党需对党外民主人士一视同仁,“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7]在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过程中,取得最大共识。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协商建国、人民政协的成立和政治协商职能的确立,再到现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在长期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民主实践不仅仅局限于人民政协这一渠道,也不仅限于政治协商这单一形式。协商民主实践渠道的拓展和形式的多样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探求,是扎根于中国实际的民主实践。

其次,中国协商民主实践具有宽领域、多层次、规范化的特征。在渠道上,有人大协商、政党协商等七大协商渠道,尤其政协是专门协商的组织保障。在形式上,有双周座谈会、听证会、提案、民意调查、网络征集、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在制度程序上,除了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现外,还有“两会制”、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协商民主实践从纵向看涉及国家、社会、基层人民,从横向看包含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西方的协商民主没有专门的机构、完善的制度保证,且在社会层面有限运行。因此,中国协商民主实践纵横双向的延伸度是其无法比拟的。

再次,中国协商民主实践所追求的实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8]协商民主要求在治国理政时,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通过众人沟通和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在协商中了解群众诉求,并把人民意志通过合法程序体现在决策中。这个过程是发扬民主、凝聚统一的过程,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中国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协调发展、相得益彰的关系。而不是作为选举民主的填缝剂,用以填补其固有的缺陷。

(三) 民主决策是核心要素

公共决策是指国家机关和党在管理公共事务中所做出的决定。公共决策在国家治理中是核心要素。在制定决策时的方式和价值取向是否以人民为中心决定国家治理中民主的程度。因此,国家治理中人民是否当家作主不仅要看国家政权是否按照民意组织,还要看制定决策时人民参与的程度和以谁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决策是否民主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环节中的核心要素。

在中国,如何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决策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中,真正汇集民意、聚集民智,从而促进决策民主化。民主决策就是党和国家机关在制定决策时听取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呼声,并通过制度机制对人民群众的意志进行识别和整合,最终经过科学程序内化到决策中。民主决策使得决策中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诉求,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中国人口规模庞大,民族众多,社会结构错综复杂,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进入新时代,随着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占比发生变化,从注重物质条件更多地向注重精神方向转移。尤其是对于民主政治的需求不断加强。人民对于自身是国家主人的认知不仅局限于参与感的需求,还需求成就感和获得感。这就要求民主决策实践更加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决策实践过程包括决策的提出和确定。决策的提出需要察民情、听民声,围绕人民群众急愁难盼的问题开展工作。决策制定中要广开言路,集中众人的智慧,发挥集体的作用。这些都需要制度、程序对其进行规范,从而保障决策的高质量。从组织引导人民群众表达需求、对意见建议的识别与整合到将人民共识转化为决策的整个流程的程序化,是好决策形成的基础。只有决策反映民意,增进福祉,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得以实现。

(四) 民主管理是重要环节

民主管理是人民群众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力。群众的事由群众管、由群众办。依据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到各层级、各领域的决策部署和管理中。人民群众通过对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发挥主体作用,行使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体现国家主人地位。民主管理实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民主管理实践在国家层面主要是人民群众以国家机关为渠道参与各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很多实践活动与民主决策、民主协商交织在一起。基层层面的民主管理实践是民主管理的主体,除了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协以及地方政府机关的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外,主要是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依托展开的群众自治实践。基层是治国安民的重要着力点。基层是群众工作的多发地,加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激活每一个社会细胞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浇筑坚实基础。

首先,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容直接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新型社区涌现,形成了以社区为单位的管理模式,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要求日益紧迫。同时在农村,大集合式的农民公社制度瓦解,导致大量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无人管理。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成为了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基层组织。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职工代表大会。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构建为相关人民群众管理相关公共事务提供平台。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本社区居民、本村村民或者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其次,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直接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群众自治的参与方式一般都是相关群体的直接参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不仅有利于激发群众的创造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增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因此,民主管理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劲引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重要环节。

(五) 民主监督是关键环节

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纠错,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保证公共权力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其闭环上的最后一环。监督作为最后关口,如果松懈了,民主就会沦为形式,毫无意义可言。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从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到现在的新时期,一直坚持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确保政治方向的正确性。身为国家发展的主心骨和顶梁柱,不仅不断进行自我净化,还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我国的监督框架层次分明、纵横交错、交织严密,且互相之间相互协作、有机贯通。在纵向上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等。在横向上涉及财政、司法、立法、行政、审计等各领域的监督。民主监督体系的全覆盖保证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各领域各层级的工作运行进行监督和纠错,从而保证各项工作不偏离人民根本利益的轨道。

人民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是一股无形的力量,可以构筑坚固的监督防火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的权力都是源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在履职时理应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时时刻刻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想事情、做事情。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人人肩负起监督的责任,才不会人亡政息。在信息时代,民主监督还应结合网络技术和新闻媒体,为人民监督提供更加便利的渠道,形成无孔可入的严密监督网。新闻媒体利用舆论的威力,成为监督的有力武器。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调查还原事情真相,并真实及时地把问题公之于众,让腐败无藏身之处。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满足人民群众的举报需求,直接打通人民群众和监督部门之间的通道,形成直接对话。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腐败案件的查处都来自群众的网络举报。网络反腐成为群众监督的新趋势。民主监督有效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确保国家权力依照人民群众意志运行。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类型多样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挑战在于其所面对的主体之广泛、内容之全面、层级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在面对纵横维度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中,整合多方利益和意见,凝聚最广泛的共识的民主过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全过程参与,中国式民主不仅有多层渠道、完整环节,还有多样化的类型。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联动,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型参与实践、社会层面的治理型参与实践和公民层面的自治性参与实践。

(一) 政治型参与实践

政治型参与实践主要是指以人大和政协为载体的民主参与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人大的选举、国家大政方针、法律修订等有关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属于顶层设计。政治型参与实践是将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结合,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为治国理政献言献策。

在政治型参与实践中,人大是群众参与的重要渠道。例如人民群众通过人大的渠道参与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是对本年的立法工作的策划,是立法工作的准备环节。编制好规划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人大代表到人民群众中充分调研,征集和汇总社会各方意见,经过吸收和论证意见,将人民群众的意志融入立法规划中。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国家在重大决策前和执行中,都需要与相关政协委员进行协商。例如每年的“两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来自人民的信息收集和整理,传达给中央。来自各方面的两会代表参与国家战略性问题的讨论、协商和表决,是政治型参与实践的典范。

对于政治型民主实践的参与除了以人大、政协为平台外,国家在顶层设计中也会通过民主机制直接问计于民。例如,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中,“十四五”规划动员了众多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在这次顶层设计中,为了集思广益、问计于民,通过基层代表座谈会和互联网征集活动的形式汇聚了来自四面八方、各行各业人民群众的建议。快递员、扶贫干部、网络主播、网店店主、货运司机、个体户等基层代表都参与了“十四五”规划的座谈会。“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些基层代表长期在一线工作,对本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深有体会。代表们围绕疫情下如何扶持小微企业、乡村教育等实际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意见。网络征求意见的活动使得参与人员更加广泛,极大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两周内就收到了超过一百万条的网民建言,为“十四五”规划提供了诸多有益参考。此次五年规划吸收了专家意见、群众智慧和基层经验,编制高质量规划。

(二)治理型参与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多元社会力量快速崛起,利益冲突交错复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治理的内容、主体和方式产生重大变化。多元社会利益主体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治理方式不再是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而是采取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善治。治理内容从国家政治领域向社会生活领域扩展。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多元流”要求民主的实践拓展到社会领域,即对治理型民主实践的参与需求增强。治理型参与实践主要指人民群众对于社会领域治理问题的民主参与。它主要发生在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就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共问题的相关政策进行协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4]民生问题是治理型参与实践的核心内容。应做到对于群众的呼声及时回应,把群众路线的理念应用到国家治理实践中,提升决策的效能。

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水污染都是和人民群众有直接关系的民生问题。各级政府通过听证会、决策咨询会、信访制度、座谈会、领导接待日、网络便民窗口等各种实践形式与相关群体实现官民对话协商,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凝聚。例如人民群众对环境治理的民主参与,近年来雾霾、水源污染、垃圾处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环境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呼声强烈。2018年到2021年连续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继开展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一些地方在人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环保督察、环境治理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政府、环保部门在治理中引入公众力量,邀请群众代表、企业代表、媒体代表、环保组织代表等参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创新一系列治理模式和措施。

(三)自治型参与实践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民主建设也重新提上日程。在基层中强调人民的直接民主,实现人民对基层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和民主权利的直接行使,将更多的自主权下放给基层人民群众。在国家的支持和人民的需求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自治型参与实践兴起并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自治型参与实践的制度基层,目的是保证群众在基层实施自我治理。

自治型参与实践的载体主要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委员会。乡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的居委会是主要空间。自治型参与实践发生在基层,拥有实际利益性和微观务实性的特点,是人民能够直接感受和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民主形式。围绕的议题基本是自身所在的乡村、社区或者企业的事务和治理。例如小区绿化、本村的路面维修、社区物业等,犹如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端,既是最前沿又是最基层。在自治性参与实践中,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得以高度体现,创造出大量新型民主实践。因此,自治型参与实践是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力。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具有全覆盖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在渠道、环节、形式三方面创造出了新型的实践形态,是一种全覆盖的参与实践。广阔的渠道、完整的环节、多样的形式必然形成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和各角度的民主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的显著优势在于,在人口众多、幅员辽阔、问题繁多、利益冲突多元的中国能够容涵各方,实现民主的全过程、全覆盖。实践主体包含全民,实践领域涉及全面,实践方式丰富多样,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全覆盖的表现。与西式民主实践的局部化、有限化和单一化形成鲜明的对比。

(一) 参与实践主体的全民性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人民所创造的作品,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把人民放回国家权力的主导地位,厘清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杜绝国家的异化。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规定内容。”[9]民主制度是人民创制出来管理国家的规定,属于上层建筑。因此,民主具有阶级性,由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西式民主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西式民主在参与实践主体上具有局部化的特点。例如在选举人资格准入中,就需要交纳高额的保证金。普通的公民根本负担不起,自然而然就被拒之门外。再加上选举过程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这就使得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捐款操纵政党,政党最终落为利益集团的政治工具。早在2014年,美国高院取消了政治捐款上限,进一步证明了其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真面目。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普通民众的影响日益式微。拥有广泛人脉关系、资源丰富的组织群体影响增强。这背后都隐藏着利益集团的财力支持,从而引导公共政策的导向朝资产阶级偏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主体具有全民性。无论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和收入,所有人民都平等享有参与民主实践的权利。在民主选举中,不设置具有排他性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民主实践环节中,所有人民都能够通过直接民主或者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民主实践活动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在民主参与实践中,大家地位平等、畅所欲言、互相尊重、理性有序,画出最大同心圆。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主体的全民性还原了民主政治本真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二)参与实践领域的全面性

马克思认为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虽然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了君主制中人的从属关系,在政治上人获得了解放,实现了政治领域的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属性上无社会差别,但是由于私有制,在经济属性上存在社会差别。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不能够真正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求民主不应只限于国家政治领域,还应扩展到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等全方位上。在经济上得以解放,人民之间没有阶级;在政治上得以解放,人民之间地位平等;在社会上得以解放,人民在社会事务上有自主权。只有如此,才是社会主义民主,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得到真正诠释。

西式民主的内容是有限的,大部分内容体现在以票选为主题的民主政治,社会领域的民主非常有限。只有在环保、种族、贫富差距等一些矛盾严重导致社会撕裂时,才会出台一些社会领域的民主制度以缓解矛盾。且社会领域的民主和政治领域的民主之间出现断裂,公民在社会领域的诉求对政治影响力弱小,无法顺畅进入政治领域成为公共政策。政党由于是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对公民的回应弱。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实践领域具有全面性。一是实践所涉猎的内容广泛。有国家领域的政治型参与实践、社会领域的自理型参与实践和自治型参与实践,包含文化、经济、生态、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大到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和决策,例如“十四五”规划、民法典等;小到本社区、本村的公共事务,例如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二是通过一系列民主机制串联起各领域的参与实践,从而实现对国家政策的影响。社会领域和国家领域有机连接,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够顺畅上升为国家意志。党和政府对人民的诉求及时回应,实现人民和国家机关的联动,保证国家始终保持人民的方向。

(三)参与实践方式的多样性

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不仅来自人民,还需受人民监督。在西式民主单一化的选举民主,人民在国家管理中扮演“群演”的角色,不是主角。列宁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实干的’机构。”[10]把代表机构变为实干机构在于选举之后,创造多样的方式供人民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保证人民始终是国家管理的主角。

西式民主将民主程序简化,政治精英通过煽动性的表演获得选票,看似民主公平的背后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主导的戏码。拉票时的漫天承诺在选举结束后沦为无影的泡沫。除了选举民主之外,公民的民主参与形式稀少,政治参与感低。公民通过参加社会组织表达自身意愿,但是很多力量强大的组织也是受资本集团控制。所剩一些组织虽没有被控制,但是介入政治的力量微小。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实践形式丰富多样。一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通过走访、调查研究、巡视、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网络意见征询等形式收集民情民意。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各机关网站信箱、自治组织机构、监督平台等形式向上反映所困所忧。这种双向发力的模式推动党和政府对民众呼声的回应。尤其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政治与技术的契合度加深。网络打破了传统民主参与实践在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丰富了民主参与实践的形式,提升了民主参与实践的效率和广度。在全民触网的时代背景下,大力发展国家机关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直播等网络参与平台,涵盖选举投票、监督举报、投诉、反映情况、建议等多种服务。例如2013年广州市人大的网络立法听证会、民法典网络意见收集等。多样化的民主参与实践形式,尤其是网络形式的民主参与实践,促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猜你喜欢
协商全过程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过程民主立法
公民与法治(2023年2期)2023-03-31 03:18:14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土建工程中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应用
论协商实效与协商伦理、协商能力
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让创新贯穿深化医改的全过程
中国卫生(2016年3期)2016-11-12 13:23:36
以政协参与立法深化协商民主
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探讨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
学习月刊(2015年19期)2015-07-09 03: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