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假设视域下对现行惩教模式的反思

2023-01-09 20:02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行刑功利化罪犯

高 倩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四川成都市 610000)

一、起点——对受刑人的再认知

(一)行刑理念变迁下的受刑人假设

从人性假设视角来看,中国行刑理念的每一次变迁,其根源皆在于对受刑人的重新认知。1901年,晚清政府在日本的帮助下起草中国第一部预备监狱法——《大清监狱律草案》,推行教诲刑模式。既为教诲刑,则意味着,在行刑理念上,将受刑人假定为危害社会秩序的“恶人”,试图通过对罪犯进行道德教化和规训使其转变为“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按照苏联劳改体制建立监狱制度,监狱推行改造刑模式。既为改造刑,则意味着,在行刑理念上,将受刑人假定为敌对阶级阵营,试图通过政治高压政策和政治教化,使罪犯成为符合政治需要的人。1994年后,受美国和欧洲的影响,学习欧美的监狱管理制度、教育模式〔1〕,推行矫正刑模式。既为矫正刑,则意味着,在行刑理念上,将受刑人假定为有心理行为问题的“病人”,试图通过矫正的手段帮助其康复,回归社会。教诲刑、改造刑、矫正刑对应的“恶人说”“敌人说”“病人说”,皆是试图对受刑人予以抽象的人性假设,继而以这一假设为出发点,提出相应的行刑理念和惩教框架。那么,论证受刑人的“恶人”“敌人”“病人”假设的合理性,则成为评判现行矫正模式科学性的重要前提。郭明教授在其“契约刑”理论中认为,教诲刑、改造刑、矫正刑对应的人格假设与罪犯人格事实之间存在严重的脱离,对这三种模式的扬弃成为必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将受刑人假定为“刑事债务人”,通过引导罪犯清偿刑事债务,解决刑事正义的问题〔2〕。但是,无论是“恶人”“敌人”“病人”还是“债务人”,都试图用单一的画像对受刑人进行描述,以期寻找到“一劳永逸”的方式,这无疑与人性的复杂性相悖,其合理性皆存疑。

(二)溯源犯罪根源下的受刑人假设

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宏观层面看,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并不是自古就有的永恒存在的现象,私有制是犯罪产生的总根源〔3〕。从微观层面看,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受恶性支配的结果,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违犯法律的犯罪是出于人的恶的贪欲〔4〕。由于本文以受刑人为研究起点,关注受刑人的人性假设,故而侧重从微观层面探讨犯罪根源。所谓“恶”,不仅是人性中的阴暗面,也代表着犯罪对于社会带来的伤害和影响。所谓“贪欲”,是对现状的不满,以及突破理性的过度追求。从人性假设理论看,由先秦大儒荀子提出的性恶论认为,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 ,人生来就“好利避害”,人与人之间总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利”是行为的动力源泉〔5〕。西方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6〕。由此,“恶”与“贪欲”更像是埋藏在人类基因里的元素,“善”与“恶”的博弈是人类穷其一生都在面临的考验,它虽受外部环境这一“外因”的裹挟,但更多源于自身的选择与判断。从“恶”战胜“善”,到走向“越轨”行为,往往充斥着利益的计算,取决于最后的“投机”选择。基于此,当溯源犯罪根源,对受刑人的人性进行假设,便会发现无法单纯地将其定义为“恶人”,而更倾向于定义为“漠视规则,善于投机取巧之人”。

(三)监狱工作方针演变下的受刑人假设

对监狱工作方针的描述,沈家本曾言“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亦即明刑弼教之本义也”〔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监狱工作方针历经变化,最终确定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这个演变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其以沈家本的明刑弼教为起点,至改造人为落脚点,具有高度一致性。监狱工作既以改造人为宗旨,那么,我们究竟要将罪犯改造成什么样的人?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以及法学界的共识中我们可以得出,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最终目标是让其认罪悔罪,成为守法公民,最终顺利回归社会。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属性,社会属性揭示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制约自然属性的发展,是人的本质属性〔8〕。监狱的改造宗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论断,将执行刑罚的注意力放在对受刑人社会属性的关注与改造之中。从这一逻辑入手,改造宗旨背景下对受刑人的假设是社会化失败的人,是需要被再社会化的人。

二、支点——对现行惩教模式的再审视

(一)监狱化与去监狱化的矛盾

监狱化与去监狱化的矛盾由来已久。复归理论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9〕。监禁生活使罪犯长久地置身于“监狱社会”,脱离于“现实社会”,从而产生了无形的复归屏障,显然不利于行刑目标的最终实现。然而,在现行惩教模式中,监狱化的倾向远胜于去监狱化的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对受刑人的人性假设上。从人性假设视域下看目前惩教模式,行刑机关更多是将罪犯定义为具有“再犯罪风险”的“嫌疑人”,从而采取对秩序绝对追求的控制模式进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管人员严格地遵守准军事管理,官方制定的条例和规则被严厉地执行,以秩序的稳定为监狱管理的基本出发点〔10〕。基于此逻辑,监管改造更多的是将日常工作渗透到罪犯生活的每个空间,通过支配及控制罪犯的物理空间、生活空间和心灵空间使其顺从与合作〔11〕。这在最大限度保证监管安全稳定的同时,却也滋长了监狱化人格,为去监狱化目标的实现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是体现在对改造主体的定位上。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认为,需要是驱使主体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12〕。那么,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究竟谁是主体?该去探寻谁的需要?张晶在《第三代囚犯》中强调,监狱的“本”是囚犯,囚犯是监狱的原点,也是现代监狱的起点和终点〔13〕。然而,在行刑实践中,权力本位观事实上占据主导地位,监狱成为改造主体,罪犯成为被动的客体。改造计划的设定更多考虑监狱主体行刑目标的实现,改造方式的选择更多倾向于灌输式。罪犯对整套改造计划的异议,更多被界定为“对抗”,意味着更大代价的付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监狱化与去监狱化矛盾的加剧。究竟应该将罪犯改造成绝对服从、毫无独立见解和创造性的“监狱人”,还是既遵守规则又能保留独立思考和意思表示的“社会人”,这是监狱化与去监狱化始终的斗争与博弈。

三是体现在对改造资源的配比上。纵观入监到出监的服刑改造全过程,监狱化贯穿始终,占据绝对比重的改造资源。去监狱化更多地集中于出监阶段,重心主要放在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等聚焦基本生存需要的实现上。且中国绝大多数监狱没有把出监教育与其他监狱行刑环节分开,在管理模式上没有独立的编制和行刑场所,甚至有的监狱根本不设置出监教育,导致临近释放的宽管级罪犯与其他级别、刑期罪犯杂居、混管,使罪犯因长期监禁产生的诸多监狱化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和消除而直接走向社会,后遗症较多,更使得去监狱化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功利化与去功利化的矛盾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的生成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性选择〔14〕。基于此,从预防和消除犯罪的角度看,刑事执行的当然之义应是对受刑人的功利性价值取向进行纠偏或者矫正,让其在兼顾个人利益的同时,更要考虑社会利益,在大利和小利间做出正确的选择。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刑事执行中,强化功利化和去功利化的平衡,以真正实现对犯罪人更生矫正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功利化与去功利化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

一是体现在对受刑人的人性假设上。从人性假设视域下看目前惩教模式,行刑机关大多将受刑人定义为趋利避害的“经济人”,认为“利”是行为的动力源泉,受刑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基于此,行刑机关在刑罚理念的选择和刑罚执行中,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对于“利”的利用之上。这样的方式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但却在潜移默化间助长了罪犯功利化的趋势。将本就功利化的罪犯改造为更加功利化的罪犯,这显然与刑罚目的背道而驰。

二是体现在惩教制度的设计上。目前,监狱的惩教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契约化的体现,罪犯可以知悉自己在改造问题上将会获得的利益与应当履行的义务〔15〕。这样的制度设计优点显而易见,最突出的便是显著的激励性,当罪犯的改造行为得到激励和认同之时,会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刺激他沿着这条路继续下去,固化改造行动,追求改造效果,以期获得更好的结果。但这也在潜移默化中助长了其“投其所好”的欺骗性和虚假性行为,当罪犯的成本与产出无法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时,功利性的惩教模式就会出现失效风险。张雪琳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指出,减刑后尚有余刑的罪犯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改造表现滑坡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减刑后余刑不长的罪犯和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90%左右根本不好好改造〔16〕。这样的理念和方式使得改造变成了一种表象化的行动,罪犯将一定的改造行为作为成本付出,成为博取利益回报的投机行为,这让其越来越偏离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是体现在行刑理念的选择上。当刑罚执行者作出惩教措施的选择时,往往亦会受到功利化的价值驱使,最为显著的是对假释对象的评定。假释与否的核心判断依据在于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那么犯什么罪的人更容易被假释?在对假释罪犯的原判罪名进行分析后发现,财产型犯罪最高,比例高达28%。单项罪名中,盗窃罪占比最高,达16.9%。财产型罪犯的再犯罪的危险性高于其他犯罪类型〔17〕,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假释罪犯中占比最高的类型。原判刑期多长的罪犯更容易被假释?从假释罪犯的原判刑期看,原判5年以下的短刑犯占比为54.9%,原判10年以上罪犯占比10.3%,原判无期、死缓的罪犯占比2.4%〔18〕。从此看出,短刑犯相较长刑犯更容易获得假释机会。但是,在四川刑释人员再犯罪调查中我们却发现,原判5年以下的罪犯再犯罪率远超原判10年以上的重刑犯〔19〕。我们用一种看似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且公平正义的方式,却做出了产生悖论的价值选择,这事实上是功利主义思想在作祟。

(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矛盾

任何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刑事执行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为了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必然以大量规范性的程序和标准为执法行为进行约束,这便是程序价值。但是,正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20〕。用标准规范的程序约束刑罚权,防止行刑权的滥用,推动受刑人权利空间的相对扩张,这一程序价值固然重要,但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体价值更应是刑事司法的核心要义。然而,二者在刑罚实践中的矛盾极为突出。

一是体现在对受刑人的假设上。为了更好地评价受刑人是否有再犯风险,是否改造良好,行刑机关更多的是通过一个个执法标准和评价体系,将罪犯放置于一个个程序之中,以分值方式具体化改造表现。这更多的是将受刑人假定为“刑事债务人”,通过执法清单的方式引导罪犯清偿刑事债务,彰显刑事正义。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实现行刑的程序正义,但却有表象化之嫌,通过机械冰冷的数据无法窥见改造人的实质目标。

二是体现在教育理念的选择上。现代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说,“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1〕。诚然,重塑人格是教育改造更高层面的价值追求,这里的人格是一种积极的、正向的社会人格。在以塑造社会人格为目标的教育改造中,刑罚执行机关更多的是采取学习教育、亲情帮教、离监探亲、社会帮教等方式,这些方式大多关注实体价值的实现,缺乏可量化的程序性表达。

三是体现在自我意识的激发上。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22〕。而现行的惩教模式更多的是注重程序化的实现,按照一个模式管理和改造罪犯,抑制受刑人的自我意识。从实体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多的是要在行刑的力量要素上突破监狱管理者治权的垄断思维,在行刑的对象要素上突破罪犯属于管治对象的固化思维,在行刑的功能要素上突破命令式的控制思维,从而为罪犯营造自我约束、自我改善和自我发展的良好环境,搭建更加有序、更加稳定、良性循环的监管秩序〔23〕,这恰是现行惩教模式中最为欠缺的内容。

三、 终点——人性假设视域下对惩教模式的再思考

(一)立足“社会人”这一落脚点

罪犯进入监狱服刑必然经历“社会人—监禁人—社会人”的过程,龙勃罗梭更为形象地将其总结为“社会化人—社会化失败人—重新社会化人”的路径〔24〕。在这条路径中,社会人是行刑的起点,也是刑罚目标实现的终点,而基于“社会人假设”制定惩教模式是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

那么,我们需要厘清的第一个问题是,受刑人“社会人”假设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社会人”假设理论认为人是社会的成员,不仅追求经济方面的满足,还需要友谊、安定和归属感,因此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从社会、心理方面来激励人们的“士气”比单纯的经济刺激更为重要。以此反观现有的惩教模式,我们必须关注罪犯作为社会人的一般属性,考量其对于理性、权利、需要等情感的诉求,剖析其对社会的不适应性,从而开展教育。

需要厘清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从“社会人”假设视角出发,对现有的惩教模式应有怎样的调整?首先,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不能只存在于出监阶段。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视角看,皆不可能以几个月的再社会化扭转监禁生涯中形成的“监狱人格”。要将复归教育贯穿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全过程、全领域,其核心在于根据不同阶段的特殊性进行不同的力量分配。其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转变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教。环境改造人,教育改造人,众所周知,但更重要的是灵魂的倾向和内在的态度,要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意愿和能力。最后,关注罪犯的社会角色需求,从社会人的一般属性入手,搭建罪犯的情感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使之成为社会守法新公民。

(二)兼顾伦理精神和功利逻辑

从伦理精神来看,监狱功能的实现不仅仅是单纯的执行刑罚,更是一项改造人的社会事业,是一项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特殊教育事业。这就使得我们要回归人这一逻辑起点,致力于对罪犯应有的价值、尊严、权利、自由的恢复和保障,使之重塑人生信仰,确认人生价值,净化自己灵魂,重新活出人生的意义和价值〔25〕。

从功利逻辑来看,行为主体在建立社会联系的时候,主要从自身的利益得失出发,追求利益实现的最大化。按照这个逻辑在道德上的推理,越是能够满足自身利益的行为就越具有道德正当性,最能满足自身利益的行为就最具道德正当性。功利逻辑将最终催生出一个功利社会,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利益交换,其结局就是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观念会逐渐变弱,最终是社会秩序的崩溃〔26〕。

“功利”既可以驱使罪犯“符合某种要求”“按照某种规范”进行主动、自我的改造,也可以使罪犯以“投其所好”为手段达到需求目的的欺骗、虚假行为,带来消极、不良后果。如果功利性改造手段运用得当,罪犯内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与外在改造机制的激励作用形成适度的平衡,罪犯为了功利性结果的达成,外在表现出的“改造好”的状态与内心真实想法达成一致,最终实现监狱刑罚目的。反之,功利性改造手段与罪犯之间出现失衡,罪犯对功利化手段加以利用,辅以行为上的伪装,则最终造成改造机制的异化和刑罚目的的方向偏差。

监狱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兼顾伦理精神和功利逻辑,关键在于:其一,如果我们仅仅以伦理精神为追求,赋予服刑人员“理想化”的教育,“一厢情愿”地灌输彰显道德和正义的教育内容,忽视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契合性和功利性上下功夫,最终会丧失其应有的行刑效能的实现。其二,正如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道出,如果行为动机是自利的最大化,合作就无法产生,因为不合作才是最优的行动方案〔27〕。所以,要想建立真正的合作关系,必须把信任当作行动的前提之一。而真正支撑信任关系的是伦理精神,培育伦理精神是重建社会信任的根基。这就意味着,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将伦理精神贯穿其中,把伦理精神培育与流程设计、制度安排、管理环节等各种控制手段结合起来,培育向善、向好的改造氛围,引导服刑罪犯敬畏法律、敬畏秩序、信任民警,是伦理精神的存在,才使信任关系能够抵御功利逻辑的侵蚀和消解。所以,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伦理精神在信任重建中的重要作用,绝不等于可以将社会信任的重建仅仅寄希望于精神层面,而是要把伦理精神的培育和法治建设、制度安排、组织设计等社会控制手段结合起来。

(三)拓展自我正名的现实路径

既然对于受刑人的假释以“社会人”为逻辑起点,则不得不以“社会人”的需求视角来反观受刑人的改造需求。从马斯洛需求理论来说,人追求的较高理想,是被认同,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28〕。对于罪犯而言,其如何达成自我价值实现?又会面临哪些阻力?香港城市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崔永康在《罪犯标签: 香港年轻男性刑释人员的受歧视感和自我污名》一文中对刑释人员的污名和标签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比起社会对刑释人员贴上的标签,危害更为严重的实则是自我污名。刑释人员预测自己会遭遇排斥和歧视,这导致了躲避行为,这也可能增加他们再犯的可能性。自我污名映射出的一个核心内容在于自我价值的否定〔29〕。

这就带给刑事执行领域一个课题,如何激发罪犯的内生动力,让他接受改造后的自我,认同自己的新生,重新燃起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构?这样的课题,这样的观点与传统的打压式、惩教式的刑罚模式不同。目前,我们的惩教模式中,对罪犯自我价值的重构处于“无为而治”的自然状态,除了罪犯中拥有特别一技之长者可以通过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取专利或者发表专著,以此彰显自我价值外,并未有行之有效的方式和举措。可以考虑搭建罪犯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为罪犯反哺社会创造机会和平台,从而促进形成一个包容罪犯复归的环境。

从人性假设角度看刑事执行惩教模式是一个较新的视角,亦是一个值得去深挖和尝试的视角。由于探索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及错误疏漏的地方,诚盼更多有志之士加入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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