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增尊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市 300387)
监狱图书馆具有多元的价值和功能。从罪犯权利的角度而言,监狱图书馆可以满足罪犯对娱乐、教育和其他信息的需求;从监狱管理的角度来讲,能够为罪犯提供一个安静平和的逃避空间,减少负面情绪和暴力行为;从国家和社会角度来说,有助于罪犯日后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风险。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一些监狱就在探索通过与公共图书馆合作的方式,满足罪犯的阅读需求。1995年,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图书室建设开始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监狱治理法治化、文明化程度日益提高,各地监狱图书馆在建设模式、服务形式、馆藏规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客观而言,中国监狱图书馆建设的许多基础性问题尚未厘清,统一的指导规范也付之阙如,只能依靠各地进行自发探索,与域外一些法治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为此,一些学者将研究视角转向域外,考察其他国家的监狱图书馆建设情况,如刘甲库对美国、挪威、日本监狱图书馆的立法情况、主管部门、人员构成等进行了比较考察〔1〕;孙会清介绍了德国明斯特监狱图书馆服务〔2〕;刘伟对意大利监狱图书馆发展情况进行了述评〔3〕。这些文献的价值不言而喻,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此。事实上,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狱图书馆有其独到之处,有待我们去进行考察分析。本文选择在建设监狱图书馆方面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经验的澳大利亚作为考察对象,在简要介绍其监狱图书馆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作为图书馆核心构成要素的馆员、馆藏和服务进行介绍分析,并总结其有效经验,以期对中国监狱图书馆建设有所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罪犯提供阅读材料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活动。最初,这仅仅是牧师的个人行为,目的是用宗教书籍来感化改造罪犯。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的发轫也大抵如此。1788年,英国在澳大利亚开始建立殖民地,其主要目的就是将其作为罪犯流放地。18世纪和19世纪,英国在澳大利亚建立了数千座监狱,大部分分布于悉尼附近和塔斯马尼亚岛上。根据卡罗(Carroll)对塔斯马尼亚州亚瑟港刑事监狱图书馆历史的考察,牧师曾向宗教组织索取书籍,这些捐赠的书籍形成了监狱图书馆的雏形,并在罪犯的监狱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4〕。
然而这些宗教书籍未能实现感化罪犯的目标,由于殖民者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分配制度不合理、监狱管理体制和理念落后,以及罪犯缺乏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导致其在出狱后再次犯罪,或者为了逃离严苛的劳动而选择逃亡,殖民地沦为了“道德堕落之地”。1830年之后,伴随着本土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英国开始审视罪犯流放制度,呼吁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和监狱系统以及提升大众的教育和技能水平,以实现改造罪犯、减少犯罪的目标。反映在对待罪犯的态度上,则是通过在监狱内修建图书馆,为罪犯提供阅读和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此时期,亚瑟港和诺福克岛等刑事安置地建立了大量图书馆,配备了主题较为广泛的馆藏并开设了相关课程对罪犯开展教育。
进入20世纪,监狱图书馆得到进一步发展,不仅数量日益增多,而且随着刑罚观念从惩罚向恢复的转变,监狱图书馆更多地具有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标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地监狱图书馆建设和运行各行其是,为罪犯提供的服务水平参差不一。为此,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Australia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最低标准指南》,要求所有平均罪犯人数超过25人的监禁机构必须建立图书馆,并提供了监狱图书馆运行主要环节的建设标准。其后,该规则历经数次修改。2015年,图书馆和信息协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该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更新,并最终形成了《为囚犯提供的图书馆服务最低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全国监狱图书馆服务的建立、运行和评价工作的最新权威文件。《指南》参照了国际图联《监狱图书馆服务指南》的规定,涵盖监狱图书馆的行政管理、资源保障、馆藏配置、设备设施、服务提供和绩效评估等多项内容〔5〕。时至今日,澳大利亚100余所监狱中均建立了图书馆。监狱图书馆为罪犯提供类似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包括图书借阅、馆际互借、信息查询、数字服务等,满足罪犯的信息、娱乐、教育等需求,以及致力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在澳大利亚,为罪犯提供图书馆服务的责任归于各地监狱。但为达到地区间的协同和充分利用资源,政府矫正部门需要指定一名合格的专业图书馆员担任图书馆服务主管,负责管理为辖区内所有监狱提供图书馆服务的工作。在每个监狱内,委派一名具有图书馆技术员资格的工作人员协助图书馆服务主管并执行其指示。影响图书馆的事宜(例如安保、纪律等)由监狱高级管理人员与图书馆服务主管或其代表共同负责,但任何与图书馆职业相关的事宜,则由图书馆服务主管负责。为保障监狱图书馆工作顺利开展,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与监狱内其他管理部门(如教育、娱乐、福利等)的工作人员保持密切合作。
一个完善的监狱图书馆可以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并在整个监狱运作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它的好坏取决于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拥有合格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热情的工作人员是监狱图书馆成功的关键〔6〕。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的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三层结构,由专业图书馆员负责日常管理,罪犯图书馆助理从事辅助工作,外部志愿者机动地参与部分服务项目。
首先,每个监狱图书馆由合格的图书馆员或图书馆技术员从事监督工作。根据监狱图书馆的规模,专业图书馆员可以是全职或兼职,一名图书馆员可以对多个监狱图书馆进行监督,在其不在的时间里,则应由受过图书馆程序方面培训的人(监狱官员、其他工作人员、罪犯等)代行其责。图书馆员或技术员负责提供专业服务,如读者咨询服务、馆藏开发、技能培训等;了解罪犯的各种信息需求,并应具备必要的人文和人际交往能力,以便在监狱环境中有效工作;无歧视地向所有罪犯提供服务,并应尊重图书馆使用者的隐私和秘密。
其次,聘请罪犯担任图书馆助理,参与图书借还、基础咨询、维持秩序、后台处理和维修、宣传展示等工作。管理图书馆是一项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因此为保证监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应当由专业图书馆员担任工作人员。但是,受财政预算限制,为所有图书馆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是不现实的,对于监狱图书馆岗位的误解和畏惧也影响了应聘者的积极性,因此所有监狱都通过聘用罪犯担任图书馆助理的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甚至在很多监狱中,罪犯图书馆助理成了实际的图书馆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澳大利亚官方发布的资料,新南威尔士州的37个监狱,共用一名专业图书馆员,其中一个监狱多配备了一名图书馆技术人员,其他则由罪犯图书馆助理从事日常工作;在北领地、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大利亚州的数十个监狱图书馆中则根本没有专业的图书馆员,而完全由罪犯图书馆助理负责日常运营〔7〕。但是,这并非没有问题。由于担任助理人员的罪犯并不具备图书管理知识,因此在面对图书馆“用户”的馆际互借、信息检索等需求时,他们可能会束手无策,无法提供有效服务。尽管有关文件要求监狱方面为罪犯图书助理提供必要的培训,但这并非简便易行的良策,因为预算有限的小监狱无法负担在一名罪犯身上不菲的培训费用,这对于其他罪犯来讲也不公平;从技术层面而言,在监狱内使用互联网受到严格限制,使得远程培训很难开展〔8〕。
再次,在“内部”工作人员之外,来自社区的志愿者也会参与部分监狱图书馆工作。例如,鉴于罪犯较低的教育程度和识字水平,以及读写能力和文化水平与罪犯获释后顺利找到工作融入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所有监狱内都开展了扫盲计划。来自社区的志愿者则可以通过参与各种文化课程的方式,参与监狱图书馆服务,如此既可以补充人力资源,也能带来更多的教育方式和服务理念。
图书馆的馆藏是其提供服务的基础和核心。与社会中的公共图书馆相比,监狱图书馆的使用主体较为特殊,在馆藏资料的选择上需要有所侧重。在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藏书管理政策充分考虑罪犯的种族、年龄、阅读水平、教育背景等因素,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的需要,包含罪犯推荐图书的程序、定期处理过时和损坏馆藏的程序、处理社会捐赠的程序、提供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程序等内容。采购和捐赠由专业图书馆人员负责,具体选择标准包括图书材料主题的适宜性,是否有助于罪犯的利益和需要,具有艺术、社会、科学或文化意义,内容的正确性,与现有图书馆馆藏的相关性以及成本等。
在图书遴选方面,监狱图书馆并不执行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审查和限制,除非是维护监狱内良好秩序和安全所必需。例如在维多利亚州,可能被禁止的主要是那些美化犯罪,主要涉及犯罪、暴力或吸毒,以及里面有儿童的图片同时可能被儿童性侵犯者看到的书。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监狱图书馆不会采购与毒品、帮派、武器和化学有关的材料的图书。在南澳大利亚州监狱管理部门的指示下,所有监狱图书馆中的“真实犯罪”类小说都被移除〔9〕。另外,考虑到精装书可能被用作人身攻击的武器或其他非法目的,除非经过高级人员批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否则监狱图书馆一般不会提供精装书。
为保证罪犯能够获得充足的阅读资源,澳大利亚《指南》参照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图联”)规则,对监狱图书馆藏书的最低标准数目做了规定。监狱图书馆的馆藏体量应当根据罪犯的特征(人数、年龄范围、平均监禁时间),关押机构的性质(还押中心、拘留场所或监狱),每周开放时间和次数,以及提供的活动和计划的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一般而言,一个服务完备的图书馆应当配置至少20种杂志、2种日常英文报纸,以及人均10种图书和2种非文字性材料,种类包括字典、百科全书、小说、电影、漫画、拼图和游戏等。各地监狱基本都能达到最低馆藏标准〔10〕。在澳大利亚首都辖区的亚历山大-马科诺奇中心(Alexander Maconochie Center),监狱藏书约有5 000册,涵盖了广泛的阅读材料,范围类似于公共图书馆,包括宗教书籍、传记、监狱回忆录、体育文学、诗歌、词典和语法书籍〔11〕。在南澳大利亚州的莫比隆(Mobilong)监狱图书馆,馆藏图书布满了数个书架,主体涵盖小说、非小说类书籍以及亚洲语言书籍,还有一些杂志放在图书馆外走廊的桌子上,供罪犯随意取阅〔12〕。
不过,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的馆藏情况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是财政资金不足制约了图书的数量和质量。实证研究表明,大多数监狱图书馆都没有专门的预算,导致图书资料种类有限,无法得到及时维护。馆藏图书的初始配置和更新主要甚至完全依赖于捐赠,包括来自社会、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监狱图书馆员甚至是罪犯的捐赠。这一矛盾突出反映在时效性较强的日常报纸方面。罪犯本可以借此与外部世界包括他所居住的社区保持联系,避免脱离现实以及出狱后更好地融入社会,但受制于财政因素,一些监狱并未订阅报纸。
无论是身处监狱、拘留中心还是还押中心,被监禁人都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如被拘留人准备诉讼和申请保释、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罪犯对定罪判决提出申诉、处理移民和签证、公共住房等民事法律问题。由于主动(自主放弃)或被动(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的原因,很多人需要亲自开展法律或司法活动,但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根本无从下手,作为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狱图书馆因此被寄予厚望。《澳大利亚矫正标准指南》(2012)指出:“所有有待处理的法律事务的罪犯……有权使用法律图书馆资源,包括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电子媒体以查看电子法律文件。”〔13〕《指南》进一步提出,监狱图书馆馆藏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参考书等最新的法律资源,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检查当地是否有指定的监狱图书馆法律资源清单,并将其纳入馆藏之中,同时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州立图书馆、大学法律图书馆和澳大利亚法律图书馆协会合作发展馆藏〔14〕。
经过多年发展,澳大利亚各个监狱图书馆中均配备了基本的法律资源,但具体的资源清单在不同州存在一定差别。以维多利亚州为例,官方鼓励正在进行或预计将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的罪犯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如果罪犯拒绝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则可在监狱图书馆中获得足够的法律资源。法律资源清单中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家庭法等部门法,诉讼程序指引以及不断增补更新的法律文件,如《维多利亚州注释刑法》《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侵权:评论和资料》《澳大利亚宪法和理论:评论和材料》《罗斯论刑法》《维多利亚州保释法》《维多利亚法律报告——综合索引和增补(连载)》等,基本能够满足罪犯各种可能的法律需求〔15〕。
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罪犯在获取法律信息方面仍然面临一定障碍,包括现有的法律书籍有限,无法涵盖罪犯的法律信息需求;对于罪犯的馆际互借请求回应不及时;监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有限,罪犯无法完成查询工作;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协助寻找正确的法律材料方面没有得到充分培训等〔16〕。
即使处在高墙之内,监狱图书馆本质上仍然属于服务机构,致力于满足罪犯的信息、娱乐、心理康复等需求。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为罪犯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内容,既有传统的文献阅读,也有新兴的数字服务;既关注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信息需求,更在帮助其维护家庭关系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对于丧失人身自由的被监禁人而言,监狱图书馆的意义不仅是获取信息的渠道,同时也是一个治疗空间,为他们逃离监禁环境、疗愈负面情绪、体现自治权利提供了现实条件。因此,最理想、最有效的服务方式是允许罪犯亲自进入图书馆开展阅读、咨询等活动。但图书馆项目并非独立运行,而是处在更大的监狱环境之中,监狱的使命和安全政策经常与图书馆职业的道德准则及其对自由获取信息的信仰相冲突〔17〕。因此在机会平等的总体原则之下,基于不同监狱、不同罪犯的特征,保障阅读权的方式具有差异性。
在澳大利亚监狱内,首选的服务模式是允许罪犯实际进入图书馆,对于活动不受限制的罪犯,允许其每周访问图书馆,且不能对其访问时间进行不合理限制。但与国际图联的规范类似,澳大利亚《指南》并没有对罪犯每周可以使用监狱图书馆的时间作出具体的数字化规定,而是以满足其选择并查看资料、订购馆际互借图书、使用电脑、参加图书馆组织的文化活动等为最低标准。如果囿于空间无法容纳一个完整的图书馆,或者由于安全考虑等原因使得罪犯无法实际访问图书馆时,最优的选项则是在罪犯的住宿或娱乐区内提供小型的卫星图书馆,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更换馆藏资源,也可以通过手推车将图书资源送到监室。例如在阿德莱德还押中心,图书馆工作人员采用“外展”模式,罪犯列出他们想要借阅的书籍,由工作人员将书籍交付给他们〔18〕,从而从实质上保障了所有罪犯的阅读权。
向罪犯提供的图书馆服务水平立足于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图书馆的长期规划,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馆藏资料和互联网资源提供参考和信息服务,向罪犯推荐他感兴趣的且适合其阅读水平的图书和服务,定期进行图书馆情况介绍和使用方法说明,为残障人士提供特别资料(例如国家图书馆为盲人、残障人士支援团体提供的资料等)。另外,根据图书馆和信息协会《免费获取信息声明》,图书馆和信息服务部门有责任“确保个人可以从各种来源和机构访问信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并确保个人的信息需求不受位置和支付能力的影响”〔19〕。据此,监狱图书馆的服务是免费的,如果罪犯需要影印资料,只能收取成本费。
伴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大潮的推进,作为知识的殿堂——传统图书馆正面临着一次全方位的技术革新〔20〕。各国纷纷建立数字图书馆,将传统的图书编目、信息检索、资源访问予以数字化呈现,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信息传递的网络化。
对于监狱图书馆而言,要为罪犯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服务,同样需要对烦琐低效的手动编目、登记、检索程序进行系统提升,实现由传统服务向数字服务的转变。根据《指南》的规定,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需要为罪犯提供数字化服务。首先,使用国际标准化格式的书目数据库,建立自动化的流通和目录系统,使罪犯能够在所有图书馆中获得具有一致性的资源和信息。其次,在互联网或局域网上提供图书馆网址,提供有关图书馆服务的一般信息并且链接到在线目录,罪犯可通过该目录远程访问图书馆及检索书目和电子资源。再次,在监狱网络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应为罪犯提供受监管的互联网访问权限,以用于教育和矫治;如果出于安全考虑等原因无法提供其他数字访问的,仍应为罪犯提供安装有软件的独立式计算机,以便其进行信息查询、教育和娱乐活动。
过去,许多监狱图书馆曾经严重缺乏计算机设施,或对其使用进行严格限制。随着技术发展和财政投入,各个监狱图书馆均配备了台式计算机。虽然访问网络仍然受到较多限制,但罪犯可以利用计算机中装载的软件进行写信等文字处理工作或查询计算机中存储的数字资源,以此与家人保持联系或处理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宜。同时,鉴于维持一个以实体书为基础的图书馆对空间和财政造成的负担,许多监狱图书馆在不断升级自己的数据库,以便在不联网的情况下尽量为罪犯提供充足的信息服务。
为帮助罪犯高质量地利用时间和改善生活质量,培养他们的社交技巧和自尊心,进而减少其在监狱内的违法活动以及促进其在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开设文化和娱乐培训课程是有必要的。《指南》要求,图书馆应组织和支持各种促进阅读识字和文化追求的活动和计划,如读书俱乐部、创意写作工作坊、音乐节目、艺术展览等〔21〕。在实际运行中,许多监狱内开设了涉及清洁、烘焙、会计等领域的职业培训以及侧重读写和计算的基础教育培训,不过其中一些项目是由教育人员负责,没有充分利用图书馆。当然,也有一些监狱做出了尝试,如南澳大利亚州的一所监狱雇用了一名退休的图书管理员作为教师为罪犯开设基本的识字和算术课程。她认识到利用图书馆资源来支持罪犯学生学习的价值,并允许罪犯学生访问图书馆查找资料,作为他们识字训练的一部分〔22〕。
此外,监狱图书馆也在积极探索更多的服务方式,助益罪犯自新。例如,鉴于罪犯与其家庭的联系沟通有助于其安心服刑和有效复归,监狱方面鼓励家人探视。但由于生活环境完全不同、会见时间存在间隔等问题,罪犯在与家人见面时经常面临无话可说的问题。监狱图书馆在此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法。利用馆藏资源,罪犯可以与外界的家人共同读一本书,并在探视时分享阅读体会,从而拉近彼此距离。
一些监狱图书馆更是积极行动,建立了常规化的支持项目。例如,研究发现孩子和他们被监禁的父母的联系具有双向互动效果,既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能够减少父母的精神痛苦,以及在父母出狱后重建家庭关系。但定期的探视无法达到长久陪伴的目的,因此为帮助被监禁的父母维系亲子关系,塔斯马尼亚里斯顿监狱运行了一个名为“CD图书”(Books on CD)的项目,罪犯们录制自己大声朗读儿童读物的录音文件,这段录音会被保存在一张CD上,然后连同他们自己正在阅读的那本书一起发送给孩子,这样孩子就可以听到父母给他们读故事〔23〕。该项目不仅收到了罪犯的良好反响,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
监狱图书馆在空间和管理等方面隶属和依附于监狱,服务对象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对它的讨论无法脱离此特殊语境。现代法治国家在建立监狱图书馆时无不将其纳入教育和改造系统中,并置于监狱管理安全的前提之下。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监狱图书馆作为图书馆机构的本质属性,对其服务功能和理念进行过度限制。国际图联《监狱图书馆服务指南》明确指出:“即使在高度管控的监狱环境下,图书馆也保持了它一些本来功能: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做出选择,努力实现自我的追求。”〔24〕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在规划监狱图书馆建设时,秉承的也是罪犯权利视角下的服务理念,《指南》明确规定:“监狱图书馆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罪犯在服刑期间对娱乐,教育和其他信息的需求。”正是在此定位之下,监狱图书馆服务成为罪犯的权利内容而非狱政管理的手段,并得以不断在服务内容方面追求更高标准。
在中国,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基本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66条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图书阅览室属于必要的教育设施,其作用是辅助对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最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标。据此,图书馆(室)是服务于监狱改造任务,体现的是管理属性而非服务职能,必须改变将监狱图书馆仅仅作为改造手段的陈旧观念,还原其图书馆属性,这样才能真正将其激活,实现其有序健康发展。
规范的目的是为某一领域的行动提供统一的、明确的指引,防止因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不同主体行为混乱,以保障最低限度的标准和公正。正是为了解决标准缺失导致的各地监狱图书馆建设进程差异、服务标准参差,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制定了《澳大利亚监狱图书馆:最低标准指南》,为全国各地提供统一的指引性规范。并且,为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图书馆和信息协会在事先和事后进行了大量工作。首先,规范需要尽量涵盖监狱图书馆建设的主要内容,必须交由专业人士进行,因此图书馆与信息协会委托了一个工作组负责编写工作。其次,考虑到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不同监狱在地理位置、关押人员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工作组与监狱进行广泛的沟通,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制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能够保证底线服务标准的指导方针。再次,为适应社会条件的发展,图书馆与信息协会对指南进行了多次调整,并于2015年进行了大幅翻修,形成了全新的指导文件,在不断提高服务标准的同时保证了其可操作性。
相比澳大利亚,中国监狱图书馆规范建设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文件中仅宣示性规定监狱内应当设立图书阅览室,2004年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中也没有关于监狱图书馆(室)管理政策、物理设施、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各地在监狱图书馆建设方面自行其是,甚至是徒有其表,损害了被监禁人员的权利。笔者认为,完善中国监狱图书馆建设的第一步,是由司法部联合图书馆学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图书馆服务规范。另外,鉴于《指南》仅仅作为“一种期望”而非强制性要求,导致部分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未达到最低标准的问题,建议在法律文件中对监狱图书馆建设和服务标准进行规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推进监狱图书馆事业发展,关键是抓住几个核心要素。尽管学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但如果我们从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属性出发,那么服务人员、服务条件、服务方法等显然是决定服务质量的关键。《指南》聚焦于这几个核心要素,各地监狱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以此为重点。在馆藏资源层面,澳大利亚各监狱图书馆为罪犯提供了较为丰富多样的文献资料,同时关注到罪犯处理法律事务的特殊需求,配置了基础性法律资料;在服务人员方面,搭建起专业图书馆员、罪犯图书馆助理、社区志愿者三层次架构,在保障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前提下兼顾了人手紧张的现实;在服务方式方面,既提供传统的借阅服务,也不断提升数字服务水平,既关注罪犯在监禁期间的信息娱乐需求,也致力于为其顺利复归社会提供帮助。
相比之下,中国监狱图书馆管理还较为落后:藏书建设方面普遍存在陈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图书馆专职管理人员,通常由罪犯兼任;在利用服务方面,形式单一,主要是一次文献借阅;在文献加工整理方面也缺乏规范等〔25〕。在推进监狱治理法治化和保障罪犯权利的时代背景下,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监狱图书馆进行全方面重构,加强专职图书馆员的培养和招聘,充实更新馆藏文献,引入现代化图书管理系统,与公共图书馆、社区矫正部门等机构合作,探索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