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麻晓晴
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得以高速发展,虽然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但是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其中税收管理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当前的互联网平台税收管理遇到了很多挑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便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本文分析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税收管理的挑战,再提出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税收管理措施,“互联网+税务”管理所具有的意义。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型经济形态,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改变,在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场能动性,对优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优化,降低过去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经营机会。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对于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势头是前所未有的。
所谓平台经济主要指的是在真实或虚拟的交易场所,平台不生产任何产品,仅仅是为供求双方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主要是在双方交易中获得一定收益的商业模式。在平台经济中,其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平台不参与交易,属于赋能平台。赋能本身是心理学领域中的词汇,近些年被应用于管理学中。互联网平台当前的战略观念是在较为开放的平台中对交易进行赋能,以便能够实现良好的共赢状态。(2)网络型价值链。其与线性价值链存在着很大不同,平台本身是网络型,从本质上和互联网之间有着非常高的契合度。在平台商业模式中,是以网络为基础双向发散的传递模式,平台所构建的市场结构通常为多边结构,所涉及的空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1]。例如,滴滴平台是将汽车司机与消费者连接到一起,满足双方需求。(3)经济结构扁平化。互联网能够将不同地域中的用户连接在一起,在互联网中还有大量信息,使得经济结构层级被压缩,经济要素间所存在的网络关系也变得更为模糊。在“互联网+”模式下,商品信息更加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交易价格变得公开透明,具有良好的公平竞争性。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商业模式出现了改变,新业态的出现使得税收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在进行税收征管时所参考的还是实体经济下的相关规定,但是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很大差别,采用实体经济下的税收管理规定对平台经济进行征管工作,势必会对税收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源流失。在平台经济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工商户最为明显的特点为“小、散、乱”,而且缺乏主动纳税意识,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公民纳税义务的普及程度参差不齐,导致个体工商户群体的纳税遵从度上也相对较低。[2]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互联网平台需要履行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导致存在互联网平台中大量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没有按照规定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税源认定。个人在电商等网络平台上提供服务,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个人在电商平台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该适用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着巨大争议。[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此案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有着很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平台经济中很多经营者都是专职人员,而并非为兼职,所服务的对象人数众多,在经营持续过程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经营支出,这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征。
(三)增值税税源地认定。原本有关于增值税税源地方面的规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已经不再适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非固定业户需要向应税行为发生的地方税务部门纳税,如果没有申报纳税,那么则由其居住地与当地税务机关征缴相应的税款。[4]但是,互联网平台只是一种媒介,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兴起以后,个人能够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经营,如此则难以确定其应税行为。若是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么便意味了只能够由其居住地的税务部门征缴相应的税款,但互联网中从事相关服务交易的很多个体户并不会办理营业执照,这使得当地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导致出现漏征漏管的情况[2]。
出现了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税收管理的挑战以后,税务机关迫切需要调整以往的思维,改变原本的工作方式,在征管上下功夫,以便能够获得良好的税收管理效果。在“互联网+税务”中,其本质主要是将传统税收工作转型移动化与数字化,并且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强化服务,以便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税务服务思想。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将纳税人作为中心,同时将此种思想贯穿在税收工作展开的全过程与全环节中。并且,税收触角也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得以深入和拓展,触及纳税人的所有经济活动中,甚至走进纳税人的个人生活,以便更好地完成税收管理工作。
(二)建设征管服务设施。互联网是一个多维度的平台,加强互联网平台的税收管理工作需要聚合多边平台,将各方涉税信息聚合到税务端平台。首先,可以将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交互,将相关执法平台实现跨界融合,组建多部门协作的政府治理生态圈。其次,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业务模式,通过融入互联网中的支付、社交等平台,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税收生态圈。不论是纳税人、缴费人,还是各地各级税务机关,都可以跨越时间、空间的制约,实现全天候、全范围的交流与互动,从而有效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实现涉税信息快速传递与反馈。
(三)加强纳税服务创新。互联网是税收要素进行开放与共享的平台,可以对内部与外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与优化,能够形成共享、开放的良好税收发展模式。[2]在纳税服务创新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困难与阻滞,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可以有效化解相关产生制约的因素与环节,从而为税收改革创新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互联网在创新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推动税收体制、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的创新,以便让创新驱动转变为税收驱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化。
(四)优化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在进行税收管理时,第三方数据的获取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甚至决定了税收管理未来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展开过程中,应当紧紧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互联网+数据”管理模式作为重要突破口。在法律层面上,应为构建良好的信息交换机制提供法律支持,不仅要明确对于第三方数据获取的必要性,而且还要明确拒绝提供数据所需要的法律后果。[10]为了提升税收管理的准确性,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对部门内可公开的涉税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公布。最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涉税信息的整合。当前,大量信息平台中都会涉及各种数据信息,将繁杂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可以提高内部涉税信息的质量与精确度。通过对上述两类涉税信息的整合,实现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可以快速分析出税收工作所存在的风险,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9]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互联网+税务”成为平台经济背景下重要的税收管理方式。其一,通过“互联网+税务”的方式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互联网是一个公开且透明的信息载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使双方活动实现公开化与信息化,税收工作的公开透明进一步使得其更加高效廉洁。[9]在此种税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所展开的经营活动将会在网络上留下可追踪的痕迹,每一笔收入、支出将会变成能够进行逐笔追踪的信息,税务机关在互联网平台上便可获得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极大地助力税收管理工作开展。[5]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能受到互联网平台上网民的监督,在多重的监督机制下,则能大大降低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等情况的发生,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税务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程度。[4]其二,在互联网税收管理工作下,能够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利用“互联网+税务”的形式,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应用,通过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常态化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和检查,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8]
另外,还有利于提升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通过“互联网+”可以将很多软硬件供应商聚合在一起,增加纳税宣传渠道,降低纳税普及成本,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平台经济产生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从树立以人为本的税务服务思想、建设征管服务设施、加强纳税服务创新、优化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促使税收管理工作得以良好展开。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