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与行动视角下传销活动的复杂适应性分析

2023-01-09 01:02牛惊雷付立柱金海燕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适应性犯罪

牛惊雷,付立柱,金海燕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a.侦查学院; b.财务处,河北 廊坊 065000

传销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破坏[1]。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传销的管控政策,相关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执法部门对传销活动始终采取高压打击措施,但传销犯罪的活动形式和手段却借助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衍生变异,手段更加具有欺骗性,组织形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这种日益猖獗的现状表明传销组织有着较强的生存能力。如何有效预防并遏制各种新型传销蔓延发展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挑战。

一、传销犯罪研究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传销在我国出现并迅速蔓延开始,理论界从法学、侦查学、犯罪学等多学科对传销犯罪展开研究。综观相关成果,传销犯罪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犯罪行为特征和规律的研究,包括行为罪与非罪、行为特征、犯罪手段特征等方面。但单一或过于集中于犯罪行为的研究使得针对传销犯罪的研究往往起始于“解释行动者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其次得理解行动者的行动指向他人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意义关联”[2]。过分强调犯罪行动自主性而忽视对犯罪行为特征形成起制约作用的组织结构分析,易造成理论研究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公安机关在侦破传销案件过程中也随之将犯罪行为视为侦查主线,将打击犯罪行为视为工作重心,而忽视犯罪组织的萌芽、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加上行为特征变化多样化,即使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也多局限于对犯罪行为特征数据属性的掌握,却没有揭示犯罪行为社会属性,即行为特征变化的社会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目前传销犯罪屡打不绝,且不断变异发展的根源。概括起来就是有效遏制传销活动的“防范篱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治理都比较薄弱,在犯罪组织结构形成演变规律和空间特征方面还有深入研究的领域,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治理机制。

二、用结构与行动的关系揭示传销活动生存发展规律

传销组织随着宏观社会环境的变化,不仅能主动实施自我适应性转变,而且组织结构也会进行调整,提升生存和发展能力。为此,笔者提出要跳出传销犯罪传统的研究思维禁锢,认识到犯罪行为主观意识的形成和犯罪活动实施离不开行为主体的社会环境或是所处的组织结构的影响。对传销犯罪的研究应从单一犯罪行为视角转移到将行为置于组织中,将行为特征与组织结构结合起来研究,剖析组织结构演化与犯罪行为变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锁定影响传销组织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结构化理论为传销犯罪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传统西方社会学一直将结构与行动(1)文中结构化理论中的“行动”概念等同传销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概念。在行动哲学中,行动和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不是“有意向性”。有目的的是行动,没有目的的是行为。行为是指一个人客观表现出来的活动,而行动是需要跟周围环境结合起来而表现的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将一个人的行为和行动分开来考察,划分行为和行动的意义不大。参见:https://www.idongde.com/c/7039eeF19Ec7852C.shtml,载文《行为和行动有什么区别》。的关系对立起来的二元论进行批判性解构,提出“结构二重性”观点,认为行动者的主体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客观制约性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行动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3]。这就为从结构与行动视角对传销犯罪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结构与行动的关系是揭示影响传销组织生存发展关键因素的切入点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指出结构“既对行动具有制约性,又同时赋予主体以主动性”[4]。结构通过价值观念对行动进行引导,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的行动创造着和改变着结构。所以,一切社会结构必然是通过行动形成,并促使新的行动发生。传销犯罪是一个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的有组织犯罪,对其犯罪行为研究离不开对其组织结构的认识。一方面,传销组织结构既是在犯罪目标统一认识基础上,传销犯罪行为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犯罪行为取得相应效果的制约条件;另一方面,传销组织结构是犯罪行为逐步构建的结果。吉登斯所言“结构”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而是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3],并在时间和空间上赋予有序安排,由相关人员长期通过继承、复制和发展,创造出具有循环往复特性的“各种社会实践”[5]。传销组织结构化的过程就是犯罪主体在反复犯罪“实践”中,逐步形成犯罪行为特征和模式,形成主体之间的规则和犯罪资源的分配关系,从而在犯罪“实践”中构架自身组织结构。所以,借助结构化理论关于个人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探析,笔者认为传销犯罪行为变化与组织结构演化同理有着互动的辩证关系。犯罪行为的研究离开组织结构演化的分析是不全面的,也难以实现预测研判。

三、传销犯罪行为与组织结构关系复杂适应性分析

传销犯罪行为变化与组织结构演化的辩证关系,实质就是“微观主体的相互作用生成宏观的复杂性现象”。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着眼于系统内在要素的相互作用,不仅描述客观事物的特征,而且揭示客观事物构成的原因及其演化历程,运用“涌现”机理剖析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冲突中演绎着“微观主体的相互作用生成宏观的复杂性现象”的逻辑规律[6],为分析传销犯罪行为与组织结构关系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

(一)传销活动的组织结构具有复杂性

传销活动复杂多变的组织结构在长期持续打击中不断改进形成,如同生物体一样,经历遗传、适应和演化的发展程序。由此,笔者认为传销组织是一种复杂适应系统。首先,业务分工造成传销活动的复杂性。传销活动包含不同专业环节和流程,促使相似犯罪主体聚集形成不同专业犯罪团伙(子系统),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呈现金字塔形的等级层次结构[7]。传销组织一般分为投资层、联络层和操作层等不同层次。投资层主要是负责整体组织构架、商业运营模式设计、薪酬分配规则、犯罪实施环节和资金转移路线设计安排等行动。联络层主要承担多元化、不同专业团伙之间的组织对接和信息传达等中介行动。操作层是由多元的、不同专业犯罪主体构成的具体行动实施团伙,有负责宣传培训的洗脑团伙,负责后台保障的技术服务团伙,负责开设银行账户、资金转移的财务团伙,负责取款提现的专业团伙等。业务环节的专业性使整个犯罪组织内部自然形成了不同专业化的主体和不同的组织层次。其次,传销组织发展过程显示出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从一开始简单粗暴的“拉人头”“以销物传销”的多层级科层制逐步发展到目前以“养老”“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慈善行动”等热点作为噱头包装传销手段,借助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或多个操控中心的网络化结构,不仅降低了组织成员的暴露风险,同时多中心组织和专业化分工也提高了传销活动的组织效率和生存能力。

(二)传销组织由具有适应性特征的不同犯罪主体构成

适应原指调整、改变的意思,从生物学角度上讲,适应是“生物体调整自己以适应环境的过程”[8]。传销组织由具有适应性特征的犯罪主体构成。这些行为主体有感知和效应能力,不仅与其他犯罪主体发生对接,与外部环境存在物质、能量和信息方面的交互活动,而且能够根据公安机关打击措施和社会治理政策变化,主动改变自身组织结构和犯罪行为模式以适应环境变化。犯罪主体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主动产生相互作用的特征被霍兰概括为适应,并形成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核心思想——适应产生复杂性,也是系统发展和进化的基本动因[9]。

在传销组织里,具有适应性特征的犯罪主体采取不断“吸收”“引进”“借鉴”新技术、新概念,改进传统传销方式,主动调整传销行为模式,以增强传销活动的迷惑性。变传统限制人身自由的洗脑方式为借助“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促进中西部区域开发”等概念宣称“资本投资”项目是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的“自愿参与”的洗脑方式;变“以销物传销”手段为“资本运作”模式,引入金融诈骗,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与传统传销手段结合,组建专业性更强的复合犯罪模式,更加具有欺骗性。例如,“万福币”传销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虚拟货币的认识空白,夸大宣传“万福币”是由美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由美国未来城公司发行的全球第一枚国家认可的虚拟数字货币,有着非常好收益前景,引诱民众盲目投资,达到其非法敛财目的[10]。

(三)传销犯罪主体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形成自组织功能

系统演化的动力除了来自系统内部主体的适应性外,还有主体之间非线性作用机制形成的自组织功能。传销组织不同犯罪主体在实施传销行为时,与其他主体和社会环境之间发生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他们之间不是简单的因果线性关系,而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具体表现为“接受刺激—做出反应—得到反馈—修正规则—提高适应度”[11]的“回声”模型,主动调整自身行为特征,从一种多样性统一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多样性统一形式[12],去适应别的主体和环境。同时,也影响着其他犯罪主体采取相似行为,逐步形成非线性作用机制,即“主体相互适应规则”。所有犯罪主体在非线性作用机制下,遵循相互适应规则,整个传销组织则生成自组织功能,能够自行促进从犯罪主体的共同适应性行为修正向组织结构复杂性演化发展。例如,网络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犯罪,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影响着其他传销诈骗环节,存在非线性作用机制。如违法资金的互联网转账环节就需要犯罪组织在初期通过设立“皮包”公司招工等形式,大量骗取员工身份证开设虚假账户。否则,没有大量虚假账户,诈骗后续环节则无法实施,直接影响传销诈骗的整体性。由此网络传销逐步发展成为由不同专业团伙构建的松散的、流水作业式的多中心复杂组织结构。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带来整体调整。所以,非线性作用机制决定了犯罪前后环节具有耦合性,要求每一个犯罪主体能够主动调整自身行为特征,以适应其他主体和环境,形成传销活动的整体性行动规则。在长期反侦查和逃避打击活动中,传销活动整体性行动规则逐渐总结提炼成具有某项“本能”的行为图式或是模型(程序化的处置方案),以指导犯罪组织再次面临相似风险时,能迅速按相应行动程序应对,以确保传销组织获得繁殖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具有“本能”意识的行为图式就是霍兰所定义的“内部模型”。诸如,传销活动固定行动套路,包括采取编造、歪曲有关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13],可以复制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五级三阶制”利益分割模式。

(四)传销组织的自组织功能生成组织“涌现”现象

传销组织面临各类突发社会防控和打击风险时,当“内部模型”原有行动规则可能无法应对防控打击时,传销组织会处于“混沌的边缘”。“混沌的边缘”意味着传销组织系统自我发展进入特殊区界,将会产生“涌现”现象。贝塔朗菲将“涌现”引入一般系统论,借用亚里士多德命题“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阐明“涌现”原理[14]。“涌现”展现了微观主体在相互适应的非线性机制作用下,实现自身进化的同时,促进宏观系统在性能和结构上突变[15],生成“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新结构和新功能,将微观和宏观有机联系起来。

“内部模型”虽有面对不同环境和打击措施的行动规则和资源配置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传销组织犯罪行为和组织结构的固化。每个规则逐渐反映出其对系统的有用性,规则的有用性被称为规则的适应度[16]。霍兰用适应度指标检验规则是否适应当前环境变化,从而决定是保留还是调整。组织处于“混沌的边缘”时,在自组织功能作用下,传销犯罪主体为有利于巩固自身发展和生存,根据“刺激—反应”模型,通过正反馈活动,主动修正行为规则,强化与有着共同行动目标的其他犯罪主体聚集,形成介主体和共性的层次结构(承担不同分工的专业犯罪团伙,如职业取款团伙、专业宣传洗脑团伙等)。为适应新的介主体之间,以及与共性层次结构之间的相互协同,进行“内部模型”调整,即运用积木机制将集成的不同功能“内部模块”重新排列组合,调整内部联络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变换新的传销手段,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从而推进组织产生“涌现”,即生成更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新的组织功能,甚至产生全新的组织,提高传销组织的整体适应能力。

传统传销活动在多年打击下,三大主要特征(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和根据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已被社会广泛认知,直接影响传销活动的开展。传销组织的发展进入“混沌的边缘”。具有适应性特征的犯罪主体通过循环反馈,认识到行为特征曝光,原有行动规则适应度低,必须借助新技术、新概念进行行动规则修正,生成新的介主体或共性层次结构。目前,众多传销组织纷纷进行传销行为变换和组织结构层次演化,提高传销活动的适应性和隐蔽性,从早期“人传人”的互动形式,转变为利用互联网技术,采用大数据、网页或APP、网上转账等信息手段的网络传销。

一方面,网络传销借助网络技术和“资本运营”概念对传统传销行为特征进行包装掩饰。一是依据网络营销平台不仅使一些网络售物十分便利,而且“拉人头”发展下线更加容易。如以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等为噱头,借助项目采取“众筹”的运营方式,吸引众多参与主体“自愿”行动,直接成为传销组织成员,使得网络传销蔓延更快。二是应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转账方式,违法资金流转呈现复杂化、转移快等特点,且雇佣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收取,迅速转移,以抹去资金查控线索,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三是采用“消费返利”和“免费购物”等招牌进行网络商品传销,不断变换业绩统计和显示方式,频繁更换涉案资金账户,使传销最基本的认定特征(内部计提报酬发放手段)更为隐蔽[17]。

另一方面,网络传销行为特征的变化带动了其组织结构的全面调整,即生成“涌现”。一是组织结构网络化。不同犯罪主体形成介主体和共性的层次结构,出现网络平台运营技术服务、精通互联网商业模式负责宣传洗脑和利用互联网金融转移资金等相对独立的专业团伙,推动传统金字塔形等级层次结构调整为多中心子系统构建的网络化组织结构,使传销活动环节更加专业化,关键人员之间联系更加隐蔽。二是组织结构跨区域化。网络技术使传销不同环节行为和人员可以实现空间隔离,组织结构能够实现跨区域设置。核心服务器、传销组织者、传销组织总部分处不同地域,传销分支多地设立,造成受害者遍布各地,使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人员的追捕极为困难。网络传销头目、传销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骨干往往采用虚拟身份,通过网络进行沟通,真实身份难以得知。三是组织结构复合化。网络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公司将正常经营与传销诈骗融合,组建专业性更强的复合化组织结构,以提供在线支付方式与交易渠道的增值服务而产生的盈利模式掩盖传销诈骗,甚至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样化犯罪手段,使犯罪行为由单项犯罪向综合性犯罪升级。多种犯罪形式和手段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大了网络传销组织的复杂性和迷惑性。这种传销组织犯罪主体的适应性行为特征变化与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演化联接起来,组织的适应和生存能力得以提升。

四、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策略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传销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具有适应性特征的犯罪主体及主体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把非线性作用机制的产生归于内因,归于个体的主动性和适应能力[12]。因此,有效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关键是破解适应性,实现对传销组织和行为的精准预测。

首先,可以应用大数据识别技术锁定传销组织适应性特征,并反过来使之成为预防和查控的侦查线索。传销组织中具有适应性特征的主体不仅有犯罪的理由和动机,而且还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组织及所处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进行反思性监控[18],主动变换自身行为方式和特征以适应其他主体和社会环境。这种适应性具有继承性。随着传统传销组织的分家、自立门户、相关骨干分子的流动,不同“履历经验”经过相互“学习交流”和积累,使传销组织的反侦查意识在逐步提高的同时,其组织结构也具有继承性且越来越复杂,以适应社会环境变化。例如,权健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束某某带领一个从天狮集团辞职离开的团队创建的,其早期营销团队基本来自天狮集团[19]。

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主要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具体划分规定,凭借传统经验,依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及资金量来确定打击对象和打击范围,即往往忽视一些在传销组织壮大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在层级结构上不是上层成员的“中层人员”,使其成为“漏网之鱼”,成为传销组织“死灰复燃”的罪魁祸首[20]。所以,要解决犯罪行为适应性的继承发展,必须把层级不高的“中层人员”纳入重点监控范围,运用大数据识别技术锁定其适应性特征,并反过来作为预防和查控的侦查线索。

其次,可以依托社会环境变化特征提前识别传销组织的适应性,精准防控传销行为。复杂性系统难以预测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适应性本质。但是,无论是行为适应性还是组织结构演化都反映出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和组织结构有着极强影响,可以说适应性就是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我们可以从社会环境变化的特征来提前识别传销组织的适应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工作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21],而这些工作离不开金融的支撑,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最根本的任务。金融领域以往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则在注重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逐渐暴露,加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外部形势越发复杂,我国金融面临着内部和外部、国内和国际等多重风险[22]。金融风险的存在为传销组织的适应性提供了成长环境。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传销组织趁机借用经济政策旗号,肆无忌惮地将传销项目伪装成政府项目,谎称有国资背景、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以增加传销活动的迷惑性、鼓动性和诱惑性。另一方面,承接经济高速发展的惯性,金融业过快膨胀的趋势造成“自我内循环”,引发互联网金融发展鱼龙混杂、某些金融产品过度脱离实体经济、场外违规经营行为等金融乱象。金融投资领域的过热和金融乱象问题为各种新型传销活动创造了蔓延的机会,通过鼓吹一些“高、大、上”金融衍生产品概念,传销行为披上金融投资外衣,诈骗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化,欺骗性自然就越来越强。

根据这些犯罪行为适应性特征,重点筛选可能对传销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技术或制度,警惕借助诸如“区块链”“数字货币”“ABS融资模式”“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创新产品,演变出新型传销模式,通过对各种适应性因素的影响力进行专项量化分析,提高对传销犯罪行为变化的预测水平,以有效打击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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