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组是否违规,关键看该工作组是否构成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社会团体以成立工作组名义变相在分支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则属于违规行为。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供稿)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低保对象还可根据困难情形,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或临时救助等。具体情况可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供稿)
答:近年来,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与残疾人服务的协作配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评估适宜与老年人集中居住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入住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
答:解除收养关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