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亚山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团中央第十八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明确提出,要切实落实从严治团要求,强调政治上要严、团的干部队伍建设要严和团员队伍建设也要严。团的十八大把全面从严治团纳入团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以团章为依据抓紧建立完善从严治团规章制度,提出‘小切口、大纵深’的具体措施,对违章违纪的组织和成员作出严肃处理,把团的纪律严起来、实起来”[1]。团的十八大通过的团章修订案在总则关于团的建设六条基本要求中也提出,“坚持从严治团。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从严治团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团,建立健全团内规章制度体系”[2]。并且在第七章恢复“团的纪律”一章,对团的纪律建设做出明确要求。为了大力加强新时代团的纪律建设,深入理解团章对团的纪律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梳理建团百年来历届团章对纪律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团的组织建设等文件对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找出不同时期团的纪律建设的特点和做法,从中汲取从严治团的经验,对加强新时代团的纪律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启示作用。
列宁说过,“行动一致,批评和讨论自由”[3]。受列宁党建团建学说影响,中国共青团从诞生之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致力于建设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青年团组织,并以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1922年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团章,把纪律单设一章。对于团的组织,提出了“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团最高机关”“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以及“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议决须为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之公意,少数须服从之”“下级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上级执行委员会”[4]。这些内容初步阐明民主集中制的建团原则。同时,对“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于全国代表大会判决。但在抗议时,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5]。这实际上是对各级团组织提出的纪律要求。同时,明确对不服从上级组织的下级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是:“上级执行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6]。1923年8月25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修正章程》第四章“纪律”的内容比团一大章程更加丰富。主要体现在:一是由团一大章程中提出的两个服从,增加到第三个服从—“各级大会及各级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团团员皆须绝对服从之”[7]。从此,团员个人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二是规定“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未到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对“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偿与本团纲领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8],作为对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纪律要求。严明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保证了青年团意志统一、行动一致。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团章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团员“开除”处分的两种情形:一是“团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案时,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二是“团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或三个月不缴月费者,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11]。
1923年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修正章程》对团员个人处分新增“留团察看”处分的两种违纪行为,即“不看本团纲领、章程、决议案及机关报者;团员离开或来到某地而不通知该地方执行委员会者”[12]。“开除”处分的违纪行为增加到六种。将原来的“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者”改为“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将“无故欠缴团费三个月者”单列一条,同时增加了“无故连续二个月不为本团服务者”“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团察看期满而不改悟者”“泄漏本团秘密者”三种情形[13]。同时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团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14]。并对“团员自请出团”做出严格规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团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团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15]。由于早期党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大量革命工作交由青年团组织开展,团员往往掌握着一定的秘密,因此,对脱团的团员仍须以严格的纪律加以约束。
1925年1月30日团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团员的处分中,一是对“留团察看”处分增加了两种情况:“不守纪律者”和“加入其他团体而不报告于本团者”[16]。二是增加了“留团察看之手续”:“分配的具体工作”和“停止其出席重要会议及看阅重要文件及刊物”[17],实际上是增加对受留团察看者进行教育的方式和剥夺其相应的权利。另外,在团三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明确“各级执行委员会都要有强健有力的组织,能够指挥工作,执行纪律。团员都要在团体纪律之下,从事实际工作,绝对禁止个人的行动”[18]。团三大通过的《本团教育及训练决议案》中强调,“严格执行章程和决议案,如对于不到会、纳费、看团党刊物及不依照上级机关指导和分配从事工作者,应切实加以处罚,以整顿团体的纪律”[19]。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团员的行为,健全团内政治生活,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促进团组织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革命进入低谷。在白色恐怖环境下,党团都转入地下后更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保守组织秘密作为重要的纪律要求。1927年11月召开的团中央扩大会议形成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有“秘密工作与纪律问题”一条,指出“建立秘密组织与执行铁的纪律,特别在目前的环境中是保证我们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最必要的条件……凡在组织上政治上违背纪律的分子,应施以无情的处罚……凡破坏秘密组织纪律的,应立刻停止他的工作直到开除”[20]。团中央扩大会议还形成了《政治纪律决议案》,在团史中首次提出“政治纪律”这一概念:“严密的政治纪律,是无产阶级的团在最剧烈的阶级斗争中,整饬队伍增厚战斗力量的最要条件”[21]。在这次会议上,对面对反动势力畏惧不前、严重影响团的组织恢复、严重违反团的纪律的团的干部给予了纪律处分。团中央在《为改造团的干部和组织基础问题》中,对“平素发现某一个同志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应即解除职务,如有意不改变这种错误倾向,可无顾忌的开除团籍”[22]。可见,在严峻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对团干部的纪律要求比团员更加严格。
1928年7月16日团的五大通过的团章实际上是重新制定了一部团章,第13章为“纪律”专章。一是首次对“纪律”给予定位:“遵守严格的纪律,是每个团员及各级团部最高的义务,少共国际及本团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各级指导机关的决议和一切日常工作纪律,必须严格的服从”[23]。二是对纪律处分的方式与类型予以明确:“对整个组织: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团员从新登记;对个人:各种形式指责,警告,取消其指导工作,开除团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留团察看”[24]。三是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程序:“违犯纪律的人则由大会或委员会审查,在未审查以前,为了要预先调查违犯纪律的真象,委员会可以指定特别委员会办理,并经上级机关的批准”[25]。同时还规定,“中央可以单独执行纪律,处罚极大错误的团员或整个的组织”[26]。四是规定了被处分者的权利,即“被开除的团员,或被解散的下层组织(县委、地方区委)有权向上级机关控告,依次由省委起直到中央全国代表大会、少共国际执委、少共国际世界大会”[27]。另外,还成立了“审查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监督会计处,财政统计及中央各机关工作”[28]。团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首次提出“秘密工作纪律”:“从中央到各支部都须严格执行适当的秘密工作纪律,一切破坏纪律的分子应当给予无情的处罚”[29]。可见,经历了白色恐怖严峻考验的共青团对纪律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政治纪律和秘密工作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36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青年工作的决定》,对共青团进行根本改造。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8月、9月中共中央两次召开会议讨论建团问题,1946年9月开始试建团,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正式印发《关于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并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草案)》同时予以公布。1949年4月17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第五章把“纪律”与“奖励与处分”合并在一起。一是首次明确了团的纪律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不违背、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切、迅速而完满地执行团的决议”“以身作则地服从政府法令”“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的义务”[30]。可以看出,这四条是对团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政府法令、组织纪律等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是团章中没有提对团组织的处分,明确了对团员处分的类型和程序。处分的类型为“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定期停止团籍、开除团籍”六种。处分的程序为“须经过团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31]。同时也规定“被处分的团员,有申辩之权”[32]。这体现了团内民主,保障了团员的民主权利。三是首次提出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团员,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3]。另外,在团员义务中规定,团员把“爱护人民与国家财富,自觉地遵守各种革命秩序与纪律,与一切损害人民及国家财产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作为纪律要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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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团章及团的组织建设相关文献资料可以看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鲜明政治属性的青年团组织,在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从早期团的地方组织章程到团一大章程,对团的纪律的认识是初步的,也是简单而严格的,即对团员个人实行“开除团籍”的纪律处分;从团二大到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章程,通过不断探索,对团的纪律建设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违反团的纪律的团组织和团员个人提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对团的纪律的定位、纪律处分的类型、程序、要求等趋于科学合理。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这一时期还提出了“政治纪律”和“保密工作纪律”。总之,民主革命时期团的纪律建设从创立到发展,从简略到不断丰富,为加强团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严明组织纪律,对团内各种违纪行为实施有效处理,1951年8月,团中央制定了团的历史上第一个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团的纪律处分的作用、方式、类型、程序、审批权限等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团的纪律的作用:“青年团的纪律是保持团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统一的极其重要的武器”[35]。二是明确团的纪律处分的方式和类型。虽然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团章没有提及对团组织的处分,但《办法》强调了对团组织的处分,分为“斥责、改组领导机关、撤销领导机关、解散组织并进行团员的重新登记”四种类型[36]。对团员个人的处分类型则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章程保持一致。三是对团组织和团员个人处分的程序、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如对团组织的处分:“对于团的组织的斥责处分,须经上两级团委批准。给予改组领导机关、撤销领导机关的处分时,基层组织须经地委(城市为市委)批准,区委须经省委(直属市委)批准,县委须经区域团委批准”[37]。对团员个人的处分:“对团员给予‘劝告’‘警告’‘严重警告’‘定期停止团籍’等项处分时,须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支部大会通过,报团区委批准后执行”[38]。首次明确“开除团籍”处分,除了上述程序外,须经“团县、市委批准后执行”[39]。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团十七大。四是充分保障被处分者的申辩、申诉的权利。“决定处分团员时,应尽可能使被处分者亲自到会,进行申辩”[40]。“被处分者对处分不服时,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团委直至团中央申诉”[41]。五是对撤销处分做出规定。“凡受到‘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定期停止团籍’等项处分之团员,在其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应即撤销其处分”[42]。《办法》的出台表明青年团组织规范严谨的纪律处分体系初步建成。1957年5月24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三大通过的团章,对团员个人的处分分为五种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而且在团章中明确了对团员个人不同类型处分的审批权限。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表明团的纪律处分制度日臻完善成熟。
新中国成立后,对团员的处分既严肃又慎重,既重视纪律处分更重视纪律教育。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强调,要加强团的纪律教育,慎用团的处分。“团的组织应经常进行团的纪律教育和检查履行团纪的情况,并对违反团纪的现象及时展开批评,使团员自觉遵守团的纪律”[43]。“执行团的纪律处分时,应以高度的负责态度慎重对待,不得轻率从事”[44]。要求团组织在决定处分前,要调查清楚团员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及其对错误的认识,必须仔细研究错误的性质,再决定给予恰当的处分。还强调,“必须恪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以防止惩办主义的偏向”[45]。1953年10月14日,团中央书记处印发了《关于执行“留团察看”处分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留团察看者撤销处分或开除团籍的规定:“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如其在处分期间确已从事实上改正了错误,处分期满后即应撤消处分;如其在处分期间表现特别好者,亦可以提前撤消处分;如其在处分期间表现不好,处分期满后不能撤消者,一般不再延长处分期限,应开除其团籍;如确有必要延长其处分期限者,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届时仍不能撤销处分者,即应开除其团籍”[46]。同时规定了留团察看者的义务与权利:“其在团内的权利和义务,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及不得作新团员入团介绍人外,其他皆与一般团员同”[47]。这些规定给犯错误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
1958年2月26日,团中央印发《关于在整风、整团中处理犯有各种错误的团员的规定》,提出了对于右派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一律开除团籍处分,但对于其他犯错误的团员,则按照“‘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精神,进行处理,大力地诚心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和改进错误”[48]。“一般的应着重思想教育,不要轻易给以团纪处分”[49]。“团组织在对团员执行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取得党委的领导,认真地走群众路线,把错误事实核对清楚,在团内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批判”[50]。尽管这一时期在党内出现了“左”倾思想,存在党员受到错误批判和错误处理的现象,但共青团仍能坚持采取重教育轻处分的办法处理团员的错误。
1953年6月30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团章,在“总则”中明确“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团内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团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经常保持团的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51]。1964年6月13日,胡克实在《关于修改团的章程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团内民主,“我们团的生活应当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充满革命朝气的。只有这样,才能锻炼出既富有主动创造精神又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无产阶级的战士”[52]。青年团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确立最大化地调动了团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极大地促进了团的建设。为了加强团的纪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团章对团员自动脱团做出规定,“凡团员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执行团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考察其确实没有正当理由者,即认为自动脱团”[53]。这个规定使团的纪律建设成为加强团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1954年12月,团中央做出了《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青年团员的团籍问题的规定》,指出“任何损害和破坏国法的行为,都是团的纪律所不允许的”[54]。规定:“凡青年团员因违犯国家法律和法令,经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分者,一般的应开除其团籍。”“对于某些因违犯国家法律和法令而被法院判处两年以下徒刑、并宣告缓刑不予监禁或判处其他更轻刑罚的团员,可考虑不开除其团籍。但应视其犯法的具体情节及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55]。这个规定为对受刑事处分的青年团员做出团的纪律处分提供了依据,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团章和团的组织工作文献可以看出,在团章中不再设“纪律”专章,而是把团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放在第一章“团员”之中,但是在“总则”中强调了团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团的纪律处分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团中央书记处关于执行“留团察看”处分几个问题的通知》《团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青年团员的团籍问题的规定》等,规范了纪律处分的方式、类型、程序、审批权限,对受处分者的权利给予保障,尤其重视加强对团员的纪律教育,形成了建团以来系统规范的团纪处分制度体系,对加强团的纪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共青团组织也在拨乱反正中开启了团的建设新篇章。经历了十年“文革”,团内纪律松散现象较为突出,为了加强团的建设,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于1980年10月25日印发《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一是明确处分团员的审批权限。“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56]。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这个干部的组织部门备案”[57]。还规定给县以上团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各类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二是处分团员必须遵守的几项规定。主要是保障受处分者的申辩、申诉的权利;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58];对上级在审批对团员的处分时提出要求,“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59]。这是对团十大通过的团章中删除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限后,在制度方面给予的有益补充。
1982年12月24日召开的团十一大是党的十二大之后召开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会,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是在胡耀邦和习仲勋等中央领导的亲自指导下修订的一部团章,彻底清除“左”倾思想在团章中的影响,增加“团的干部”一章,对团的纪律建设有许多新要求。一是在“总则”的团的基本任务中,把邓小平提出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写入团章[60];把“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总则,要求“经常对青年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理性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61];在团的组织原则中,提出“要教育团员和团的干部自觉地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62]。突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二是把纪律要求作为团员应履行的义务之一,要求团员要“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63]。同时,在团员的权利中,增加“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64],这同样是纪律要求。三是在新增加的入团誓词中,强调团员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65]。四是对团员自行脱团做出调整,把“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团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团”修改为“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66]。原来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视为“自行脱团”,现在只要二种情况居其一就视为“自行脱团”,进一步严明团的纪律。
1988年5月8日团十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团的纪律方面的要求未有修改。
1993年5月10日团十三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纪律建设方面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将团的纪律要求纳入团的建设的四点基本要求的“坚持民主集中制”之中,“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67]。二是在团员的义务第三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68]把“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置于“团的纪律”之前,突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998年6月25日团十四大通过的团章,2003年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2008年6月13日团十六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建设的要求未再做修改。
梳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团章和团的有关文件可以看出,团十一大章程在“总则”、团员的义务和入团誓词中对团的纪律建设做出全新规定。之后的团十二大至团十六大修订的章程,团的纪律建设的要求保持相对稳定性。1980年10月团中央组织部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做出相关规定,对阶段性加强团的纪律建设起到一定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深化,团员青年跨地域流动不断加快,对团员的管理难度逐渐加大。21世纪以来,互联网对青年的影响逐渐加大,青年的生存空间和活动空间发生巨大变化,如何加强网络青年的联系、服务与管理更是一个重大课题。如处理不当,将可能导致团组织对团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足,出现团的纪律对团员的约束弱化的现象。
2015年7月6—7日在北京召开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开启了群团改革的序幕。团中央为顺应改革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条例、细则、办法和规定,对全面从严治团做出部署,对团的纪律建设进行改革。
2016年3月30日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一是强调了入团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69]。二是在从严管理团员中强调了“严肃团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团员,对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依章及时处理”[70]。并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团、除名等方式进行纪律处理。
2017年1月23日,团中央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团的规定》第五部分提出要“严明团的纪律”。对团的纪律提出总体要求:“团干部、团员和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团章要求和各项团内制度规定,做到有章必循、有规必依,对违反团章团规的个人和组织,必须严肃处理。各级团组织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团中央决策部署,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全团重大工作落实不力的团组织,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同级党组织”[71]。
2018年6月29日团十八大通过的团章,在“总则”中,把“坚持从严治团”纳入团的建设的总要求。再一次把“团的纪律”单设一章,将第一章“团员”中关于纪律建设的要求纳入其中。一是对团的纪律做出明晰定位。“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72]。二是调高了对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审批权限。“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73]。这是因为“8000多万团员都是青年,其中超过六成是学生,他们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过渡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应该照顾青年特点,以青年健康成长为本,对违反纪律的团员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开除团籍的处分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74]。三是恢复了对团组织的处分。“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75]。团章中的这些新规定,为新时代制定纪律处分的相关制度,为加强团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9年6月12日团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把“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纳入团支部的基本任务[76]。要求各级团委书记要把抓团支部工作列入年终述职考核,“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团委应当进行约谈。对团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团员和青年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77]。
2020年12月17日团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中,一是明确“团组织应当明确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78]。二是明确对团员予以“除名”的五种情形,如“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79]等。三是重视对团员进行纪律教育,发现团员有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进入新时代,共青团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带动下,开始落实从严治团的各项要求,将团的纪律再次写入团章,对团的纪律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并落实到新制定的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之中。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新时代加强团的纪律建设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通过梳理近百年来历次团章和团的组织建设文件中关于纪律建设的规定,对于新时代加强团的纪律建设,可以从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团从成立之初就重视政治纪律建设,在临时章程中就规定,“凡团员违背本团宗旨、章程或决议时,得由该地方团大会到会过半数之决议开除之”[80]。团二大团章还规定“不看本团纲领、章程、决议案及机关报者”就要受留团察看处分[81]。说明早期团组织已经非常重视政治纪律建设。1927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扩大会议通过了《政治纪律决议案》,首次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对犯机会主义、逃跑主义错误的李求实等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新中国成立后,结合党开展整风整党运动,共青团对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团员给予严肃处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政治纪律摆在纪律建设的首位,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82]。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二讲话中也强调,要切实落实从严治团要求,政治上要严。因此,加强团的纪律建设,首要的是加强政治纪律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是保证团组织有序运行的基础,更是全体团员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尤其是团干部要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自觉遵守政治纪律。
民主革命时期,在团章中设“纪律”一章,对团的纪律做出规定,还通过组织问题决议案、政治纪律决议案等团内规范性文件对团的纪律建设予以完善,或做出新的部署,提出新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结合党的要求和团员新特点,制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留团察看”处分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青年团员的团籍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等团内纪律处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纪律处分的制度体系。进入新时代,共青团要汲取党的纪律建设的新经验,结合新时代团员的新特点,综合考虑团员年龄分布、领域分布、纪律类型等三个维度,采取分层分类的办法制定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一是从年龄分布维度,团员的年龄为14~28周岁,其中有14~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团员,对这个年龄段团员的违纪处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重教育轻处分,对年满18周岁的团员违纪,则应采取教育与处分并重的方式予以处理。二是从领域分布的维度,目前60%以上的团员分布在各类学校,对学生团员违纪,应重教育轻处分,对走向社会的团员违纪,则应采取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并重的方式予以处理。三是从纪律类型维度,未满18周岁的学生团员主要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以约束,已满18周岁的团员则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和群众纪律加以约束;未满18周岁的学生团干部主要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以约束,已满18周岁的学生团干部则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加以约束;对各级专兼职团干部,则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加以约束。专兼职团干部尤其是机关团干部要带头遵守团的纪律。借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好的做法,规定团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审批权限等,形成新时代团的纪律处分的规范化文件。
团的纪律建设要落到实处,重在严格执行纪律,对所有违犯纪律的团员、团干部和团组织严格执纪。要执行团的纪律,则离不开纪检监督执纪机构。从党章与团章的对比可以看出,党有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团则没有这个机关。建议参照团十八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成立六个专委会的做法,在专委会中增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市县(含行业团工委)团的委员会也相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基层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均设立“纪检委员”,专职纪律检查工作。团的各级委员会对团的纪律建设承担主体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团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对团的纪律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专委会负责人和基层委员会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这样就能构建起完备合理的团的纪律执行机制,对团的纪律监督、执纪不力的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和纪检委员进行问责,提高执纪的成效。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团章指出,“团对犯错误的同志的批评或处分是为了教育团员,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83]。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三大团章也提出:“对于违反团的纪律,或者犯了其它错误的团员,应当本着爱护的精神,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84]。正如罗毅在《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报告》中所说,“青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要他们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他们错误也多是由于知识不足、缺乏经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所引起的。因此,对于犯有错误的团员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既要严肃认真地帮助他们纠正错误,又要保护他们对革命事业的积极性不受伤害;只要他们能够认识和愿意改正错误,就不应该轻易地处分他们”[85]。进入新时代,对团员加强纪律教育,首先要教育团员认真学习团章,严格遵守团章,自觉维护团章。其次要积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利用好主题团日、组织生活会、三会两制一课等,把团章团规团纪学习融入其中,强化纪律意识,形成遵章守纪的思想自觉。最后要学习借鉴党内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使广大团员形成遵章 守纪的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