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闫志刚: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全面考察。告知承诺制作为一种系统化方案的制度创新,其效果的实现有许多限制条件,可谓对政府治理能力的全面考验。一是审批机关全面、准确的告知前提,要求政府科学、完整地梳理审批所需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果有一点纰漏,将导致申请人的无效承诺。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监管制度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根据申请人实际践诺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并对应制定不同程度的信用奖惩措施,以符合比例原则的法治要求,实现精准化监管的目标,防止惩戒不足或惩戒过度。三是建立统一、协调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技术既是信用承诺制兴起的促进因素,也是其限制因素,当前各级政府在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建设中仍各自为政,呈现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状态,亟需改善。四是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告知承诺制需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以保证公平性。同时,由于事中事后监管中政府监管力量的限制,也需要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个人的力量参与监督。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期刊)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 苏筱芮:从机构“更改名称和经营业务”以及通过简易注销等方式来看,可以看出市场正在进一步肃清,但这些也只是表面现象,后续仍需关注类似征信公司实际的经营业务,更要防范机构通过注销等方式变更“马甲”,之后继续危害征信市场。没有牌照的山寨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整理保存加工方式、提供使用方法、信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缺乏明确规范,既扰乱了征信业的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征信方面的安全隐患。除了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山寨征信存在的风险,引导其认准官方征信业务及查询方式外,还要加强这类山寨征信机构治理清退。首先可从持牌金融机构与合作方的角度出发,督促持牌机构履行合作商资质审查,对于违规行为开出罚单;其次需要切断山寨征信的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多措并举封堵山寨征信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路径;再次可以开展对山寨征信相关的专项清理活动,未经金融部门批准擅自以“征信”“信用”等名义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采取关停其网站、注销其企业主体等措施。
(来源:北京商报)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家银:在网络空间中,平台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守门人”,负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一方面,这种责任是与平台自身的专业能力、传播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从法理上讲,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开启了一种社会交往与实践活动的新模式,作为这种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对运营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和承担相应责任,以保护公民权益免受侵害;另一方面,各类平台特别是超级互联网平台,他们拥有强大的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并且,网络平台由于其广泛的传播范围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若造成损害也难以恢复,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平台而言,其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信息处理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对此平台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健全高效的受理、甄别和处置机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样做并不是苛责平台,而是为了建立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文明规则,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果平台不尽责,就会与冒用者构成共同侵权。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