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新中 齐慜哲 武治印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更加严重。社会各界已体认,只有科研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是治理科研诚信缺失的治本之策。科研信用的规制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为科研守信激励制度;二为科研失信惩戒制度。目前国内对于科研失信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失信惩戒制度展开,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则鲜有人研究。但实际上,科研守信激励制度是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科研创新的至关重要的机制。本文拟探讨科研守信激励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研究科研守信的内涵之前,先要明确科研信用的概念。由于中国科研领域的信用建设刚刚起步,科研信用体系的构建虽然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但科研信用的理论基础依旧较为薄弱,对于科研信用的概念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研究科研领域法律制度时使用的多为“科研诚信”。关于“科研诚信”的定义,国内外有着不同的看法:国际学术诚信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将其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对六种基本价值观的坚持:诚实、信任、公平、尊重、责任和勇气”①The Fundamental Values of Academic Integrity,载:https://academicintegrity.org/images/pdfs/20019_ICAI-Fundamental-Values_R12.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4日。。我国相关部门则规定:“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②《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载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kjrc/201308/P020130823578 455155396.pdf,2020-12-07 访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认为科研诚信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它仅仅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强调科研主体应当有正确的价值观,自省自律,恪守科研道德和科学精神,通过社会舆论和科研主体自身的思想观念等“非正式制度”③周莉等:《科研信用标准化建设与体系框架研究》,载《标准科学》2017年3 期,第12 页。来约束科研主体的行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为了更好地规范、塑造、引导科研主体的行为,科研信用中的“信用”不能仅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存在,而应当将道德的约束力上升到国家意志,形成一种法律规范,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约束。
“科技信用”是我国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与“科研信用”较为近似的概念:“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④《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载http://www.most.gov.cn/tztg/200409/t20040903_15507.htm,2020年12月10日访问.。相对而言,“科技”一词更强调结果,注重对于科研成果的管理和应用,而“科研”信用则更多地强调对科研主体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因而科研信用是一个涵盖范围更加广泛的概念,“科研诚信”是科研信用评价要素中的一部分,而“科技信用”与科研信用的涵盖范围有所交叉,但侧重点不同。
因“科研诚信”概念被广泛使用,似乎将此项制度定义为科研诚信激励制度更加便于人们理解。但对比“科研守信”与“科研诚信”的概念可以发现:“诚”是指人的内心与其说出的话语相一致。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地反映了其内心所想,也就是通俗上的真诚、不欺瞒。“诚”体现了主观意愿与意思表达的一致性。而“信”则是指人的言行一致,遵守承诺,其所言之事能够及时兑现。“信”体现了意思表达与实际行为的一致性。而守信在汉语词典中的含义是“保持诚信,遵守信约”。科研守信的概念完全涵盖了科研诚信的概念。不仅如此,“守信”相比“诚信”更加强调行为的保持,这也是实行激励制度的目标,使科研信用主体持续性地做出诚信的行为。除此之外,在当前科研管理制度背景之下应当赋予科研守信的概念更加丰富的内涵,以充分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履约
履约是指践行承诺之事。信用是社会对相关主体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评价。在科研领域中可以通过科研主体的履约记录状况来判断其履约意愿的强弱。对科研主体履约能力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对其科研能力的综合性评价,科研能力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就是其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其次是科研成果语言的规范性、研究效率的高低等。一些弱相关的信息如科研主体承担的项目数量、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记录等,也有助于对科研信用主体履约能力的预测。科研能力与科研人员的信用直接相关,例如:由于科研人员能力不足,从而进行重复性的低水平的研究活动,即是违反创新原则,对于科研项目的资助者来说是就一种失约的行为——没有作出预期价值的科研成果。因此严格践行研究计划、依约做出研究成果属于守信行为。
2.守法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违反约定”属于失信行为。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学界虽颇具争议,但在中国当前的背景之下,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实际上,中国现行的诸多法律已经将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⑤由于中国目前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不宜把所有违法行为都认定为失信行为,笔者会另文专门论述。相应地,守法行为则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守信行为。
柏拉图说:“法律是命令,它的威严源于人民对它的信任。”法律建立起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关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契约,即法律是社会主体之间对于社会秩序的各项约定。那么遵守法律,就是一种最基本的遵守约定的行为。因而,科研主体拥有良好科研信用评价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守法是拥有正面科研信用评价的基础。
3.遵守科研伦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规范中必然含有道德的评价要素。我们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守信或失信应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信用主体的主观方面;二是信用主体的客观行为;三是道德伦理的评价要素。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都可以视为不同种类的契约,这种人际间默示的契约包括秩序和道德伦理。如果人们做出违反道德、破坏秩序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当然可以视为破坏人与人之间默示的约定的行为,自然属于信用的评价范围。与失信行为相反的守信行为,社会理应给予正面评价,且具有一定的可奖励性。因此,对于科研主体而言,对其守信行为的判断,必须把是否遵守科研伦理作为更加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事实上,遵守科研伦理也是科研从业者默认的规范,属于事前承诺范畴。前述科技管理部门文件中提到的“科学道德准则”“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指的就是科研伦理。
综上所述,科研守信的概念应当是履约、守法、遵德三者的结合。因此,我们可以把科研守信解释为:科研主体在科研活动中稳定地、持续性地履行科研活动中的各项约定、遵守科研相关的法律,同时遵循科研伦理,从而获得的正面信用评价。而本文所研究的科研守信激励法律制度,是指从法律的角度针对科研信用评价良好的主体实施的激励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⑥[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 页。,他将制度分为三类,即“正式约束”⑦诺斯认为:“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约束”⑧诺斯将“非正式规则”定义为“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和“实施机制”⑨诺斯认为:“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制度是三者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守信激励制度是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含非正式制度,如道德和舆论的激励,也包含了正式制度:守信激励法律制度,如对守信主体进行奖励的具体依据、政府机构实施奖励措施的规定等。本文仅讨论科研守信激励的法律制度,即立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对于科研主体守信行为的激励规范,包括科研守信激励的评价范围、守信激励的标准以及守信激励措施。
1.科研守信激励的评价范围
对于不同的科研信用主体,应当根据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科研信用评价标准,并据此标准实施激励措施。目前,科技部颁布的相关文件⑩《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将科研信用主体粗略地分为科研人员与法人机构。我们认为,接受管理规制的科研信用主体应当分为科研人员、科研团队以及科研团队所属机构。关于科研守信的评价要素,前文已经分析了科研守信的要素为:履约、守法和遵守科研伦理。不同于概念性的分析,科研守信的评价要素则要更加详细和具体。其中,守法和遵守科研伦理在具体的评价要素中体现为遵守科研规则和科研伦理,此要素为最基本的评价要素,贯穿于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履约则分为两个方面:一为科研项目履约(履约意愿),二为科研创新能力(履约能力)。⑪解本远、贺晓慧:《科研信用建设的两个维度》,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 期,第63—68 页。我们认为,根据中国民众的心理,应该把检举举报其他科研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也作为科研守信行为的重要因素。
2.科研守信激励标准
科研守信激励的标准也分为两个维度:一为科研守信行为标准;二为科研信用级别标准。科研守信行为的评价维度是指对科研主体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和分级:欧洲将科学研究行为分为四个级别: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CR)、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有害的研究行为(DRP)和科研/学术不端行为(RM),其按照具体守信行为的信用程度制定级别标准。而中国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按照科研信用的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管理,将科研信用分为A、B、C、D、E 五个等级,制定综合性信用评级标准。前种评价方式更加注重个案的评价,并且更注重个人信用主体的具体行为;而后一种评价方式则是通过设置不同指标,对各主体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我们认为,这两种评价方式各有其优点,应当将科研守信行为以及科研信用评级两个评价维度相互结合,形成更全面的更精细的信用评价,从而确立更加科学的科研守信激励标准。
3.科研守信激励措施
科研守信激励措施是指对符合特定标准的科研主体实施的物质或心理上的奖励,以此引导科研人员向所制定的标准靠拢。如简化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缩短申报审查时间;建立科研项目申报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查高级别的科研信用主体及具有重大科研守信记录的科研主体等,尽可能地为科研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推动科学研究效率的提升。又如通过对科研守信主体投入更多的财政支持、更多的科研设备等实现对科研守信主体的激励。需要注意的是,科研激励措施应当充分体现不同科研主体的实际需求,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力。
激励理论是解释科研守信激励之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引导科研主体遵守科研信用、保持良好的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依据。它实际上阐述了激励制度的功能、产生的目的和制度运行的机理。司马迁在《史记·礼书》中言:“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奖惩并施的治国之道古已有之。“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仅有严苛繁复的惩戒制度并不能够树立永久的威信,古代君王依据人之常情、道德伦理来制定礼,根据人性来制定仪,是以,其所定制的礼仪可以满足人的需求,对人产生激励,从而实现思想的统一,以此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礼治的基本准则,就是诱导人们,使知仁义,并以刑罚相约束。历史表明,这种奖惩并施,以激励为主的治国手段,对统一思想、维护政权稳定作用显著。
在现代的行为科学中,激励理论是探索人类的需求、动机、目标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的重要理论。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Berelson)和施泰纳(Steiner)认为:“动机是一种内在状态,动机可以激发、激活、移动、指导或引导人们的行为目标。”而激励,就是作用于“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的内心状态⑫江滨、李杰:《“德西效应”与激励管理》,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29 期,第58 页。。人的需求带动转化为其行为的动机,而动机和需要使得人们产生行动的目标,激励作用于人的心理,强化人们的需求和动机,从而鼓励、激发和驱动人们的行为⑬Maslow,A.H.(1943).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Psychological Review,50(1),370-396.。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 Bandura)在其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中表明,人的某些行为需要“榜样”才能够习得,观察学习的对象不仅限于实际的自然人主体,还包括行为规则信息环境刺激⑭徐欢、吴国斌:《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的德育价值探索》,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2 期,第208-210 页。。社会学习理论在教育学中被广泛地应用:教育者通过树立“榜样”来激励学生进行观察学习。同样,社会学习理论也可以应用至科研守信激励理论之中,用以证明科研守信激励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观察所获得的间接经验引发学习,榜样示范和社会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⑮黄吴静、韩峰:《班杜拉观察学习的过程理论及其在榜样教育中的应用》,载《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 期,第51-52、78 页。。科研领域的核心就是创新。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在内源性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创新行为亦可以通过学习而习得。而激励理论正是为了营造“榜样”的信息环境,强化促进人的行为而产生的理论。将激励理论应用至科研信用领域可以更好地促进科研主体的科研创新能力,引导科研主体维护自身的科研信用评价,保障科研领域的健康发展。
国外的激励理论通过管理学家、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的研究实践,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其大致分为三类:“行为主义激励理论”“认知派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其中“综合型激励模式”是当前的主流理论,它是前两种理论的有机结合。此种理论认为,想要调动人的积极性,既应当采取行为主义激励理论中以外的激励手段来使被激励者形成“刺激—反应”行为的循环链,从而达到激励效果的激励方式;也应当使用认知派激励理论所强调的,以刺激和引导被激励者的思想、兴趣、需要、价值观念等内在因素,从而改变被激励者行为的激励方式⑯马仁杰、王荣科、左雪梅:《管理学原理》,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 页。。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认为“尽管有许多有意识的欲望,但人类的基本欲望是相似的”⑰Zalenski,R.J.,& Raspa,R.(2006).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A framework for achieving human potential in hospice.Journal of Palliative Medicine 9(5),p1121.。根据激励理论,工作效率和劳动效率与职工的工作态度有直接关系,而工作态度则取决于需要的满足程度和激励因素。按照此种逻辑,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信用水平与其在从事科研工作时的态度也应当有着直接的联系,若想要激励科研人员使其保持良好的信用,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必须考虑到科研人员的需求。马斯洛把人的各种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认为人们按照需求层次追求满足⑱Maslow,A.H.(1943).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Psychological Review,50(1),370-396.。因而管理者根据需求设置目标即可起到激励作用。另外,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B.F.Skinner)提出了强化理论,认为管理者要采取各种强化方式,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组织的目标,其将强化方式分为“正强化”以及“负强化”,正强化就是对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奖励,负强化则是对违反组织目标的行为实施惩罚。波特和劳勒的激励模式则反映出,激励和绩效之间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在激励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奖励内容、奖励制度、组织分工、目标设置、公平考核等因素⑲周三多、陈传明、刘子馨、贾良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第312 页。,综合性地设置激励手段。相应地,在科研管理领域,要约束和规范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不仅要通过惩戒、惩罚来实现,同时也要通过激励、引导来实现。不仅要进行激励引导,激励的手段更要多样化、全方位。科研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应当根据激励理论,遵循科学规律,结合外部环境刺激与内部思想的刺激来改变人的行为模式,应当同时考虑到科研守信标准(设置目标)、科研信用信息的供求(公平考核)、监督举报(组织分工)、激励措施(奖励内容)等因素,全面构建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奖励制度),以促进科研主体提升自身的科研创新能力,规范科研主体的科研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激励发明理论”通常用来解释专利法的合理性——以私有财产权激励发明。美国国会具有可以赋予权利主体专利权和版权的权力。美国相关法律条款赋予国会此项权力的背后有相应的经济学原理为支撑。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科学和实用性技术”领域的作者和发明者为这种创造活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应当得到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当的报酬。而激励创造者付出聪明才智,提高公共福利的最佳方式就是赋予其相应的财产权⑳Mazer v.Stein,347 U.S.201(1950)。专利法通过使创新成果私权化的方式,使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进行保护,从而使为创造活动“牺牲”的学术主体得到相应的报酬来保证创新活动的资本的充足,以此来激励学术创新。从经济学的逻辑来看,“激励发明理论”认为,要使得产业进步,社会必须进行干预,要保证发明创新者付出的创作成本与因其发明及其产业化获得的利润相匹配,提高发明者的获利预期。熊彼特的“创新经济理论”认为,由于创新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总体福利增加唯一的、最重要的源泉,创新应当被尽可能多地鼓励。专利制度为创新成果提供的垄断预期使得公司愿意投资于创新活动。既然创新应当被尽可能多地鼓励,专利法的“目的”便应当是鼓励创新,专利法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㉑罗娇:《创新激励论——对专利法激励理论的一种认知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9 页。。根据此种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也是激励科研创新行为的一种激励机制。但这与本文所指的科研守信激励制度不同。专利制度是以科研行为的发起以及科研成果的产生为激励目标的制度,注重权利的产生和归属问题,而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则更注重规范科研活动的过程,注重对学术主体的学术创造行为的评价。创新需要被尽可能多地激励,但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又存在许多弊端,甚至在实践中对一些科研行为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如:过于严格的专利保护会导致市场形成技术垄断,阻碍后续的科学研发;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泛滥,也会导致科研低水平的、无意义的研究行为的滋生。因此,专利法是激励创新的一种工具,但其激励的手段是不够全面的。守信激励制度恰好是保证专利法发挥其正面激励作用的保障和基础,同时也弥补了专利制度的不足。
简而言之,激励理论即是制定引导科研主体遵守科研信用、保持良好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依据。这种相对柔性的管理机制可以利用人们自身的欲望和需求使人们自觉作出守信行为,避免失信。而不是如同科研失信惩戒机制那样,通过强制性的、惩戒性的手段打击和抑制人的欲望和需求,来遏制因需求产生的失信行为。通过激励制度满足科研主体的实际需求,能够有效阻止其因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作出违规行为。
“我们必须承认没有制裁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哈特认为,“相对于制裁的规范,它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发挥着远为重要的作用。”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设范型立法、管理型立法和促进型立法是立法模式发展轨迹中的三大阶段㉒陈灿平:《<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与适用》,载《天津日报》2019年4月8日,第9 版。。传统的“设范型”以及“管理型”立法模式具有时滞性,属于较为僵化的刚性立法模式,其难以适应当前科研领域的发展进程,同时也不符合科学研究领域需要进行促进、鼓励和教育的特性。科研活动的复杂性与发展性需要一种更为灵活的立法模式。而守信激励立法作为一种促进型立法,更具灵活性,采用引导、鼓励的调整方法来弥补传统立法模式中法律调整方法的缺陷。守信激励法律制度是以政策为导向,以现实需要为基础产生的法律规范,政策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优劣。相对于法律,政策具有更加明显的宣示性,其引导和宣传的作用更加显著,可以弥补法律在规制目的的单一和局限。而与政策相比,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弥补政策确定性的不足。守信激励法律制度适当地结合了政策的灵活性优势和法律的稳定性优势。既有利于鼓励科研主体从事符合政府发展目标的研究活动,也保障了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守信激励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以及公平价值。建立完善的守信激励制度,实现守信激励评价范围和方式、守信激励主体标准以及守信激励措施精细化的设计,能够很好地保证其可实施性,减少不确定性,更好地引导信用主体实施守信行为,为社会带来较好的秩序性。同时,相对于那些虽然行为具有瑕疵,但失信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失信惩戒标准的主体,做出了更多“牺牲”,实施了更加符合标准、对社会更加有益的信用主体,若社会制度无法给予其相应的正向反馈,这显然并不公平。守信激励制度刚好可以为这种“牺牲”提供相应的“补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从制度完整性的角度分析,诺斯认为,制度约束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禁止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二是界定在什么情形下某些人可以被允许从事某种活动㉓[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4 页。。第二个方面的制度约束就包含了激励制度,在一个主体达到了激励标准的情况下,就可以被允许享受某种便利,或得到某种奖励。因此,激励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制度约束形式的体现。
制度的相容性是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提出的,它是评判制度与社会其他因素之间契合度的一个概念。制度与经济增长的一致性,制度体系自身的一致性,以及制度与其他经济、政治、环境的一致性是衡量制度相容性的三个因素㉔龙文懋:《制度及其相容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哲学文化考察》,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2 期,第208 页。。相容性高的制度相比于缺乏相容性的制度,其拥有更高的制度效率,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制度的功能。因此,制度的相容性是衡量制度变迁合理性的重要因素。从制度一致性的这三个方面来看,现有的科研守信激励制度显然不足以把科研主体的努力与其所得的报酬最大程度地联系起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是解决当前科研领域制度相容性较低的问题的合理路径,同时也是最符合当下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项制度体系。
激励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种管理手段,激励制度的设计可以解决惩戒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科研领域,在一个科研团队中,科研人员作为其中的团队成员,是否能够为了防止整体团队的考核业绩受到不利影响,而考虑降低自己原本设定的研究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若一个科研人员通过分析所收集的数据,对某项目持批评态度,但在接受政府资助后调整了一些假定和统计显著性水平,从而在发表文章时改持赞成观点,并称是由于采用了更好的思路和衡量方法。这些轻微的不诚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这种做法是否应当受到规制?怎样进行规制?这是当前偏重失信惩戒的科研信用制度无法给予回应的问题。由于这些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且难以监测,但又确实十分影响科研风气,有违科研道德,这就需要依靠科研守信激励制度来进行相对柔和的引导和约束。通过建立健全检举举报激励机制,可以挖掘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不当行为,通过完善细化守信行为评价指标的形式,将有此类行为的科研人员排除在“红名单”之外,可以有效减少此类问题的不良影响。
科研守信激励制度的完善,可以解决目前科研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对科研领域学术风气的正面引导。激励措施的引导在对守信主体进行奖励的同时,更加重要的作用是对潜在的守信主体进行正向的影响,同时也使得相关主体更加了解什么是科研守信行为,什么是科研失信行为,发挥法的教育功能,使严格自律成为中国学界约定俗成的传统,引领全社会形成求真务实的风尚。因为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疏漏之处,只有在潜移默化之中改善科研主体的意识和习惯,使其相信只有守信才能够获得正面的反馈,不再心存侥幸心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失信问题,形成良好的科研秩序,促进科研领域的健康发展。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进行信用制度设计时,应当奖惩并重,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惩戒手段的作用。对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实施分级管理和规制,对不同级别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进行不同力度的奖惩措施,从而集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赞扬奖励守信者、限制约束失信者的社会环境。信用奖惩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综合运用了政策、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对失信或守信主体采取的一系列惩治或奖励措施的一种运行机制。但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止是在科研领域,在司法公信、政务诚信和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方面,社会各界目前更为关注的也是失信惩戒机制的运用,对守信激励机制的研究和运用都远远不够。在科研领域,科研守信激励制度是科研信用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而科研信用体系又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研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保障科研信用制度的有效运行,而且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