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亮
(西北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魏西晋时期,百业凋敝,户口锐减,然政府之规模却未因时缩小,故百姓供养政府之压力极大。为解决此弊端,傅玄、夏侯玄、王肃、王昶、傅咸等人皆建言宜“并官省职”,裁减无实权之虚职、合并职权相近的职官。
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并官省职”,学术界对桓温兴宁二年(364年)“并官省职”与王彪之“并官省职论”的研究较多,如川合安《桓温的“省官并职”政策与其背景》[1]、胡秋银《桓温并官省职考释》[2]、张荣强《从“并官省职”到“帖领”》[3],张文对魏西晋时期的“并官省职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但其文之重心为东晋南朝之事,对于魏西晋时期的“并官省职论”的讨论不足。
基于先行研究不足之现状,本文拟以传世文献为据,对魏西晋时期诸“并官省职论”的具体政策、原因、背景、可行性进行讨论。
《通典》卷三七《职官典十九》晋制:“右内外文武官六千八百三十六人,内外诸色职掌一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六人”[4]1006;《通典》卷三六《职官典十八》东汉制:“右内外文武官七千五百六十七人,內外诸色职掌人一十四万五千四百一十九人”[4]990-991。晋朝文武官比东汉共少731人,其中内官161人,外官570人;诸色职掌比东汉共少33583人,其中内职掌14036人,外职掌19547人。
《通典》卷三七《职官典十九》“右内外文武官六千八百三十六……”条列于《晋官品》后。关于《晋官品》的性质,张帅《〈晋官品〉的问世时间及其文献渊源》[5]一文认为,《晋官品》的文本形成于晋惠帝元康重定官品时,《晋官品》似与《晋令》无关,它更像是第二次制度创作时的产物。张金龙《“魏官品”“晋官品”献疑》[6]一文指出《魏官品》《晋官品》的史源为《魏晋官品令》《魏晋官品》《魏官品令》《晋官品令》或《晋定品制》等后人撰述,绝非一手档案。《晋官品》非一手史料,而是官制撰述,这直接导致《通典》卷三七《职官典十九》“右内外文武官六千八百三十六……”条可信度降低,为了解决此问题,接下来将考察杜佑《通典·职官典》总叙官吏员额的体例。
杜佑《通典·职官典》总叙官吏员额的体例并不一致,周代为“内外官及内职掌人”。洪诚《周官数,释〈通典〉》[7]一文认为,杜佑通计周之官数,外官以《王制》为准,内官不舍冬官。而且,此周代官吏数并不见于他文,由此观之,此条当为杜佑自撰,而非抄录他文。东汉、晋、宋、南齐、北魏、北齐、隋、唐皆为“内外文武官”“内外诸色职掌”,此将官僚集团划分为官、吏(诸色职掌)两部分,各部分亦分内外。西汉体例与此皆不同,《通典·职官典十八》记载西汉“自佐史至丞相,凡十三万二百八十五人”[4]986,此句出自《汉书·百官公卿表上》[8],并与一手档案《东海郡吏员簿》“凡若干人”体例相同。反观杜佑总叙东汉后官吏员额时的体例,则明显受到《周礼》的影响。中古时期,私人撰述与官方记注皆存在以《周礼》官簿式官制撰著为模板的现象,佐藤达郎《〈续汉书〉百官志と晋官品令》[9]一文指出,《晋官品令》与《续汉书·百官志》的编撰目的一致,并皆以《周礼》官簿式官制撰著(即“某官,卿一人。某官,中大夫二人……府若干,史若干,胥若干,徒若干。”)为基础,加以自注解释职官沿革。虽知《通典》卷三七《职官典十九》此条体例之渊源,但却仍不可知此条出自记住,抑或是撰述史料。以理推之,即使“内外文武官”“内外诸色职掌”的内容为官制撰述的一部分,其中笔削部分也必然因官吏具体员额的推算繁琐,少于其他部分,且管见所及,《续汉书·百官志》等中古官制撰述为保持与《周礼》文本高度一致,并没有总叙官吏员额的通例。综上,笔者认为,杜佑《通典》“内外文武官”“内外诸色职掌”的内容应较撰述性质的《魏官品》《晋官品》更原始,故拙文以《通典》卷三七《职官典十九》所载官、吏人数为准。
虽然晋朝官、吏的人数皆比东汉稍少,然据《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东汉桓帝永寿三年(158年),户10677960,口56486856;孙吴赤乌五年(242年),有户523000,口2400000,太康平吴后,晋朝户2459840,口16163863[10]414-415,由此推测,咸宁五年(279年)晋朝户1936840,口13763863,永寿三年(158年)户为其5倍有余,口3倍有余。
关于此人口锐减现象,唐长孺先生指出,曹魏人口的锐减主要是因为官府和私家佃客不列于州郡户籍,晋初曾出现户口增加的现象,这是因为废除民屯和诏禁募客等政策[11]。虽然西晋在籍人口却远不如东汉,但政府规模却仍与东汉相持平,故可以说西晋自耕农供养政府的压力远远大于东汉之时。
针对阶层比例不协调引发的社会问题,傅玄在西晋建国之初,即上疏曰:“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足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尊儒尚学,贵农贱商,此皆事业之要务也”[10]1318-1319。他认为应规定“士农工商”四民的具体人数:一、士的人数应当能满足封建国家的官吏需求;二、农的人数应达到封建国家三年赋税之余可支撑一年支出之数;三、工的人数应当能满足封建国家的手工业需求;四、商的人数应当能实现商品流通。通过国家强制力控制四民人数,实为空想,傅玄核心观点为:通过减少社会中的“游学于太学之百官子弟”等浮食者,增加农业人口。从百官子弟的数量之多已为时弊可以看出,当时官吏阶层的膨胀导致社会结构畸形。
傅玄在谈及冗官现象时,认为是时存在“天下群司猥多”且多不得其人之弊病,此导致“一日则损不赀,况积日乎”[10]1318的旷官问题,大量官吏因疾病等原因,长期休假而未离职,国家政务无人处理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傅玄认为“诸有疾病满百日不差,宜令去职,优其礼秩而宠存之,既差而后更用。”[10]1318以“优其礼秩”为饵饲,鼓励“有疾病满百日不差”者去职不去官。时晓红《秦汉时期官吏休沐告宁制度考略》[12]一文指出:“汉制,官吏患病可休假,休假超过三个月当依制免官。休假三个月而病未愈,若得皇帝赐告而继续休假者,不在免官之例”,东汉时期官吏的告宁制度遭到破坏。傅玄以百日为去职的时间上限,当是以汉制为依据。
综上,魏西晋时期,户口远少于东汉之世,然其官吏之数却与东汉相埒。这导致了魏西晋时期出现了“官吏层”过度臃肿的社会问题(冗官),针对此社会问题,傅咸认为可通过规定士、农、工、商四民人数,达到控制“官吏”人数的效果(“并官省职”)。
《三国志》卷九《夏侯玄传》记载:
太傅司马宣王问以时事,(夏侯)玄议以为:“……宜省郡守,但任刺史;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郡吏万数,还亲农业,以省烦费,丰财殖谷,一也。大县之才,皆堪郡守,是非之讼,每生意异,顺从则安,直己则争。夫和羹之美,在于合异,上下之益,在能相济,顺从乃安,此琴瑟一声也,荡而除之,则官省事简,二也。又干郡之吏,职监诸县,营护党亲,乡邑旧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顿,民之困弊,咎生于此,若皆并合,则乱原自塞,三也。今承衰弊,民人彫落,贤才鲜少,任事者寡,郡县良吏,往往非一,郡受县成,其剧在下,而吏之上选,郡当先足,此为亲民之吏,专得底下,吏者民命,而常顽鄙,今如并之,吏多选清良者造职,大化宣流,民物获宁,四也。制使万户之县,名之郡守,五千以上,名之都尉,千户以下,令长如故,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所牧亦增,此进才效功之叙也,若经制一定,则官才有次,治功齐明,五也。”[13]295-298
夏侯玄“省郡守论”酝酿于正始年间(240—249年),此时期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潮涌动,曹魏宗室力量的代表曹爽与世家大族的代表司马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最后引发了高平陵政变,彻底改变了曹魏中枢权力构成与历史走向。高平陵政变虽未祸及夏侯玄,然其曾为曹爽集团之核心,并在曹爽死后成为李丰等反司马氏势力的精神领袖,最后为曹魏政权殉葬,他的悲剧命运在正始年间即已确定。
夏侯玄认为“省郡守”有五益,分别为:一益、省烦费;二益、政令定于一;三益、杜绝郡吏营私之途;四益、县得郡之良吏;五益、以“县——都尉(五千户之县长官)——郡守(万户之县长官)”为仕进之次,能力强则“牧民”多,能力弱则“牧民”寡。其中,一、四、五项皆针对政府冗官化日益严重的问题,前文已作论述。
关于二益“政令定于一”,夏侯玄认为,大县令才能实与郡守相埒,然“是非之讼,每生意异,顺从则安,直己则争”,郡、县两级互相掣肘,直接影响了地方行政效率,故“宜省郡守”。《傅子》卷二《安民》曰:“今之刺史,古之牧伯也;今之郡县,古之诸侯也。州总其统,郡举其纲,县理其目,各职守不得相干,治之经也。夫弹枉正邪,纠其不法,击一以警百者,刺史之职也。比物校成,考定能否,均其劳逸,同其得失,有大不可而后举之者,太守之职也。”[14]78傅玄以牧伯、诸侯比刺史,郡太守、县令、长,故刺史与郡太守、县令、长为上下级关系,刺史权为纠察非法、考课属部,与傅玄定四民人数的思想相似,再确定刺史、郡太守、县令、长权亦为不切实际的空想,但以管窥豹,此亦可反映是时地方行政制度之混乱;傅咸“冗官归农论”指出的“蚕食者”中都督、刺史、郡县皆为地方官,其指出都督、刺史、郡太守、县令、长数量膨胀不仅造成了“十羊九牧”的窘况,造成公帑的严重浪费,而且地方行政制度横、纵双向膨胀,也使并未及时调整汉制的地方行政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职权不明、互相推诿、互相掣肘的现象。
综上,一是政府冗官化日益严重之现实;二是地方行政制度混乱为夏侯玄“省郡守论”出现之背景。然细究“省郡守”的后果与司马懿答复夏侯玄的言辞,夏侯玄“省郡守论”可能还有一条围绕着“曹爽—司马懿”政治斗争的暗线。
司马懿答复夏侯玄的书信中并没有对“宜省郡守论”五益作出回应,而是引用“秦汉故事”来反驳夏侯玄的“省郡守论”。他反驳道“秦时无刺史,但有郡守长吏。汉家虽有刺史,奉六条而已,故刺史称传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治,吏不成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13]298此反驳不仅没有直接回应夏侯玄“省郡守”五益,而仅从对“刺史”的历史回顾入手,认为郡县制存在悠久的历史传统,“州—郡—县”的三级制仅仅是后制,故不宜“省郡守”。细玩司马懿之语,与其说他反对地方实行二级制,不如说他仅反对“省郡守”所形成的“州—县”二级制,对州级废置与否漠不关心,换言之,司马懿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郡级的存废。
笔者认为,撤销郡一级,实行“州—县”二级制(“省郡守”),无疑破坏了“郡中正”的根基,故应会产生挫抑以河内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借助九品中正制再崛起势头的作用。夏侯玄在此文中亦建议改革九品中正制,《三国志》卷九《夏侯玄传》:
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机柄者有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13]295
以尚书掌选举替代九品中正制的改革方案无疑会触犯到“九品中正制”的受益群体——东汉末年逐渐崛起的世家大族的基本利益。司马懿在答复的书信中说道:“审官择人,除重官,改服制,皆大善”,改革九品中正制即“审官择人”,故他是赞同夏侯玄对于九品中正制“缅缅纷纷,未闻整齐”的认识的。
但是,司马懿却并未采纳夏侯玄以尚书掌选举替代九品中正制的改革方案。《太平御览》卷二六五《职官部六十三》“中正条”引《傅子》曰:“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品)制,州置大中正”[15]473。司马懿认为九品中正制渐坏的原因是“诸(郡)中正未能料究人才”,解决方法为“州置大中正”,此方法与夏侯玄将选举权收归尚书的方案截然不同。
置州大中正是有现实意义的,曹魏末年,“郡”级的世家大族几乎完全成熟,因此就存在于“郡”之上设置“州”一级,以完成世家大族内部入仕优先权再分配的必要性,并且当时郡中正九品评定“决于郡人”,司马懿置州大中正的提议不仅符合当时的现实需要,而且也存在摧抑地方郡姓、著姓、大姓之意。川胜义雄《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16]一书指出司马懿置州大中正的另一个侧面,以司马懿为核心的“权道派”将乡论的重层结构引进曹魏政权,并通过九品中正制的形式将其制度化。而司马懿置“州大中正”的目的则是通过控制乡品授予实权,操纵基层乡论,扩大上层同基层乡论的距离。其说甚是,魏晋世家大族是依靠乡论获得文化优势地位,并凭借此文化优势地位,在中央猎官活动中取得优势地位。萌芽于州郡乡里的乡论为大、小中正重要的参考资料,直接影响了士人仕宦的起点与终点,毛之不存,皮将焉附,脱离了“州郡乡里”的基本行政区划则无九品中正制,故夏侯玄改革九品中正制(选举制度)与“省郡守论”(地方行政制度)相为表里。
但是,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夏侯玄提出“省郡守论”时,是否已置“州大中正”,若此时已置“州大中正”,则夏侯玄改革九品中正制的建议与“省郡守论”是相对独立的政论,“省郡守论”中政治斗争的色彩就会少许多,反之,则可以佐证笔者的观点:夏侯玄意图通过“省郡守”“釜底抽薪”式地挫抑世家大族借助九品中正制崛起势头。
关于“州大中正”的设置时间。张旭华《“州郡皆置中正”与“晋宣帝加置大中正”辨正》[17]一文由夏侯玄“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之语与司马懿是赞同夏侯玄改革九品中正制的立场认为,司马懿不可能再叠床架屋,在郡中正之上置州大中正。关于夏侯玄“州郡中正”之语,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18]:“按照字面理解,无论是州还是郡都早就设置了中正。然而这里的州郡,单纯只是地方的意思。”笔者赞同宫崎市定说,“州中正”的职权可为张旭华说之反证。
《太平御览》卷二六五《职官部六十三》“中正条”引《傅子》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15]47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曰:“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19]州大中正的职权就是总结、核实郡中正所上的该郡士人的“品”“状”“簿阅”,司马懿置州大中正的“初心”就是欲整顿旧九品中正制。司马懿与夏侯玄改革九品中正制的目的相同,但是手段不同,九品中正制是汉魏世家大族瓜分政治资源的重要手段,受益阶层根深蒂固,不可骤废,故司马懿与夏侯玄改革九品中正制的可行性亦不可同日而语。
唐长孺先生《九品中正制度试释》[20]一文将置州大中正的时间定在正始元年(240年)至嘉平二年(250年),即曹芳之世。然而唐长孺先生之观点存在一个漏洞,就是如何解释《郑默传》中“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之语,由“佥共”一语可知,此时尚无州中正,郑默与晋武帝司马炎同时出仕。《晋书》卷三《武帝纪》:“魏嘉平中,封北平亭侯,历给事中,奉车都尉。”[10]49晋武帝司马炎之出仕当在“嘉平(249—254年)”之后,则置州大中则亦在“嘉平(249—254年)”之后,绝非“曹芳之世”。胡宝国《魏西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21]一文指出“十二郡中正”为“司州中正”之异称,唐修《晋书》时参考王隐《晋书》,但未知晓“十二郡中正”之含义,故增“佥共”两字。故笔者认为,唐长孺先生“置州大中正的时间定在正始元年(240年)至嘉平二年(250年)”说尚无修正之必要,夏侯玄提出“省郡守论”时,尚未有州大中正。
综上,夏侯玄“省郡守论”出现在政府冗官化日益严重、地方行政制度混乱、曹爽、司马懿政治斗争日趋激烈的正始年间(240—249年)。夏侯玄“省郡守论”与其改革九品中正制的提案互为表里,皆有挫抑以司马懿为首的世家大族势力之意,换言之,夏侯玄“省郡守论”的基本立场为曹魏宗室,故此论可为夏侯玄与曹爽关系及其受诛于司马氏之命运的一个侧面。“省郡守”在地方行政制度层面上废除九品中正制(是时唯有郡中正,尚未设置州中正),触犯了世家大族的基本利益,政治色彩浓厚,故仅为历史上的“昙花一现”。
王肃“并官实禄论”形成于魏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曹魏百官俸禄本就“稍见折减,方之于昔,五分居一”,魏明帝又大起宫室,“诸受休者又绝廪赐”。《晋书》卷一六《食货志》记载魏明帝时,百僚“编于手役”,受休者“又绝廪赐”,生活极其窘迫,甚至达到了“夺其命矣”的程度[10]783。基于此情况,王肃上疏陈政本曰:“除无事之位,损不急之禄,止因食之费,并从容之官;使官必有职,职任其事,事必受禄,禄代其耕。”[13]415通过“除无事之位,损不急之禄,止因食之费,并从容之官”(“并官省职”)的方法实现“使官必有职,职任其事,事必受禄,禄代其耕”(实禄)。
而王昶“并官实禄论”则形成于曹芳嘉平年间(249—254年)。是时,司马懿虽彻底战胜政敌曹爽,曹魏中央权力归于一门,但人心尚未安定,且外有姜维、内有王凌,司马氏亟于寻求执政合理性的支撑,而摆出欲改良政治就是一个表明执政合理性的有效方法。基于此情况,王昶上《王昶陈治略五事》,建议改革政治,其文曰:“其四,欲约官实禄,励以廉耻,不使与百姓争利。”[13]749通过“约官实禄”(“并官实禄”)的方法实现“励以廉耻,不使与百姓争利”。
王肃、王昶“并官实禄论”皆基于曹魏时期百官俸禄非“实禄”的情况,今日两论仅存只言片语,无法睹其全貌。虽然看上去当政府俸禄总量一定时,通过“并官省职”,可以达到增加平均俸禄量的效果,但是,还存在几个难解之处:首先,以当时官僚制的发展程度,无法确定什么职官应该合并;其次,并省俸禄较低职官的“实禄”效果较差,反而会增加其他诸官的压力,并省俸禄较高的职官则会导致触犯既得利益群体,阻力较大;最后,由“实禄”一词顾名思义,曹魏时期百官之俸禄绝非“实禄”,即绝对未达到法定的数额,总额已少,又不以实额发放,故当时的政治必然已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政府无财力作到“实禄”,故百官生活日蹙,只能通过贪污等不法手段获得灰色收入,腐败又导致了国家经济进一步衰退,“并官实禄”实际是基于“百官生活优渥,则不会通过贪污等不法手段获得灰色收入”逻辑的,但是人性是趋利,故仅靠“实禄”不可能阻止腐败的发生,故“并官实禄论”亦是不符合政治学一般规律的。
根据下文所引《荀勖传》之记载,曹魏并未“省官”,仅实行过太和、正始两次“省吏”。同时,根据目前之史料,西晋亦未“省官”(“并官”),然而西晋却增加了中央官员的收入来源。
陈仲安、王素两先生《汉唐职官制度研究》[22]一书中认为:“西晋之初,优待中央及中央派出的高级官员,先按级别给他们固定的日俸或月俸。平吴之后,太康二年(281年),又按级别给他们固定的绢、绵等赐物。二者合称‘禄赐’,是这类官员的基本俸禄”。笔者认为,除了“禄赐”外,西晋中央官员的收入还存在五等爵的租税与占田收入两个重要补充。曹魏咸熙元年(264年)晋王司马昭接受裴秀之建议,恢复“五等爵制”,关于西晋的五等爵制改革,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23]、王安泰《再造封建——魏晋南北朝的爵制与政治秩序》[24]、柳春藩《曹魏西晋的封国食邑制》[25]、闫鹏《两晋爵制研究》[26]、王明前《魏晋封国制度与王朝兴亡》[27]、董慧秀《西晋初封爵制度的演变》[28]、董慧秀《魏晋交替之际的封爵制度》[29]等文皆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兹不赘述。《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
晋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10]414
咸熙元年(264年)“五等爵制”中存在郡公(仅安平郡公司马孚一人)、县公、大国侯、次国侯、大国伯、次国伯、大国子、次国子、男五等九级。董慧秀《魏晋交替之际的封爵制度》[29]一文认为,咸熙元年(264年)的五等爵制是魏晋易代中司马氏拉拢曹魏公卿子弟的工具,其说甚是,但是,受封五等爵的功臣却存在“减封”现象。如:裴秀,清阳亭侯(二百户)[13]673——鲁阳乡侯(千二百户)——鲁阳县侯(千九百户)——济川侯(千四百户)[10]1038;贾充,阳里亭侯(四百户[13]482-483,增邑三百五十户,合七百五十户[10]1165——宣阳乡侯(一千七百五十户)[10]1166——安阳乡侯(二千九百五十户)[10]1166——临沂侯(千四百户?)[10]1166;王沈,安平侯(二千户)[10]1143——博陵侯(次国侯,千四百户)[10]1145——博陵县公(千八百户)[10]1145。
由《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二年二月己未条:“五等之封,皆录旧勋。本为县侯者传封次子为亭侯,乡侯为关内侯,亭侯为关中侯,皆食本户十分之一”[10]53可知,西晋列侯的食租率为本户十分之一。若五等爵与列侯的食租率一致,则《晋书》卷四七《傅祗传》:“固让减半,降封灵川县公,千八百户。余二千二百户封少子畅为武乡亭侯。”[10]1331傅祗为千八百户之灵川县侯,实食户数反而不如其少子傅畅二千二百户之武乡亭侯。关于此问题,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研究》[23]88一书指出,西晋之五等爵食租率为三分之一。那么千八百户之县公三分之一为六百户,而二千二百户之亭侯十分之一仅为二百二十户。以此例推之,裴秀由千九百户之县侯(列侯,十分之一为百九十户)为千四百户之次国侯(三分之一为四百六十六户有余);贾充以二千九百五十户之乡侯(列侯,十分之一为二百九十五户)为千四百户之次国侯(三分之一为四百六十六户有余);王沈以两千户之县侯(列侯,十分之一为二百户)为千八百户之大国侯(三分之一为六百户)。虽然看似受封五等爵的官僚功臣在户数上“吃了亏”,但是实食户数却反而增加,也就是说,入晋之世,受封五等爵的百僚功臣基本都增加了实食户数。
五等爵制的改革对官僚功臣的“实禄”作用除了增加实食户数外,五等诸侯还享有分民部分户调外,拥有分土“亩一升”租税之权。根据上引《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之内容,五等诸侯的经济特权为“分土(县公七十五里至男爵四十里)+分民(县公千八百户至男爵四百户)”两种,五等诸侯的“分民”收入为三分之一“分民”户数的租调,每亩“分土”征谷一升为“分土”收入,此两种收入共同组成五等诸侯基本收入。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23]91-92一书中将五等诸侯、王爵与同品职官的俸禄作了比较,认为:“除伯子男爵以外,国王、郡王、郡公、县公、大国侯、次国侯一律享有优于同品职官的秩俸禄。”其说甚是,同时,由《晋书》卷三五《裴秀传》:“(咸熙元年)自骑督已上六百余人皆封”[10]1038可知,受封五等爵者不可谓之不多,而且大部分受封者为食禄之中央官,故咸熙元年(264年)虽然没有增加百官俸禄,但是以授五等爵的方式完成了另一种形式对司马氏集团的“实禄”(除了伯子男三爵外,其他爵位基本等于同品之官,因此可以说,受五等爵之官的俸禄翻了一倍)。
西晋政府除了“复五等爵制”增加百官俸禄外,还赐予了官员诸多经济特权。《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载有西晋荫族及荫客制度:(荫族)“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10]790;(衣食客)“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10]790-791;(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10]791唐长孺先生《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30]一文认为,西晋的荫族之制较唐代更加宽松。西晋的荫族及荫客制度,使品官家庭免去了赋役之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增加了品官家庭的收入。
此为隐形的“实禄”,除此之外,还有直接授予品官土地的占田制。《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10]790
品官占田为西晋官员俸禄的重要补充,结合荫族、荫客之制,使西晋官员虽然俸禄实额仍不及汉朝,但是官员的全部合法收入(俸禄实额与官员身份所带来多种合法收入之和)绝高于汉代。
综上,西晋官员的收入由“五等爵的租税+官员俸禄实额(包含“禄赐”)+占田收入”三部分组成。此“实禄”并非以“并官”为方法指导,故并未改善原有的冗官现象。同时,为了落实“实禄”政策的执行,还在西晋原有的政治制度外,另增若干为“实禄”服务的新职官,此造成冗官的扩大。傅咸就曾指出“复五等爵制”等“实禄”造成的冗官问题,《晋书》卷四七《傅咸传》:“五等诸侯,复坐置官属。诸所宠给,皆生于百姓。”[10]1324总的来说,西晋中央职官的俸禄不仅达到“实禄”之水平,甚至还实现了“增禄”。
晋武帝咸宁五年(279年),傅玄之子、司徒左长史傅咸上书,建言“冗官归农”,《晋书》卷四七《傅咸传》记载:
然泰始开元以暨于今,十有五年(咸宁五年(279年)矣。而军国未丰,百姓不赡,一岁不登便有菜色者,诚由官众事殷,复除猥滥,蚕食者多而亲农者少也。臣以顽疏,谬忝近职,每见圣诏以百姓饥馑为虑,无能云补,伏用惭恧,敢不自竭,以对天问。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夏禹敷土,分为九州,今之刺史,几向一倍。户口比汉十分之一,而置郡县更多。空校牙门,无益宿卫,而虚立军府,动有百数。五等诸侯,复坐置官属。诸所宠给,皆生于百姓。一夫不农,有受其饥,今之不农,不可胜计。纵使五稼普收,仅足相接;暂有灾患,便不继赡。以为当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上下用心,惟农是务也。[10]1324
傅咸认为出现“军国未丰,百姓不赡,一岁不登便有菜色”现象的原因为“蚕食者多而亲农者少也”,“蚕食者”“亲农者”为对立概念。后举“蚕食者”多于旧时之例以证己之推论,分别为:都督、刺史、郡县、军府、五等诸侯。通过“并官”达到“静事息役”,即减轻百姓压力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傅咸“冗官归农论”中的“蚕食者”的多数是“官”,而非是官府处理政务的“吏”,但是在其具体政策中,是“官吏皆省”的。
傅咸提出“冗官归农论”的咸宁年间(275—280年),曾发生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
水灾:《晋书》卷一七《五行上》记载:“咸宁元年九月,徐州大水。二年七月癸亥,河南、魏郡暴水,杀百余人。闰月,荆州郡国五大水,流四千余家……三年六月,益、梁二州郡国八暴水,杀三百余人。七月,荆州大水。九月,始平郡大水。十月,青、徐、兖、豫、荆、益、梁七州又大水……四年七月,司、冀、兖、豫、荆、扬郡国二十大水,伤秋稼,坏屋室,有死伤者。”[10]813-814
旱灾:《晋书》卷一八《五行中》:“咸宁二年五月旱,大雩。至六月,乃澍雨。”[10]838
霜雹:《晋书》卷一九《五行下》:“咸宁三年八月,平原、安定、上党、泰山四郡霜,害三豆。是月,河间暴风雨寒冰,郡国五陨霜伤谷……五年五月丁亥,钜鹿、魏郡雨雹,伤禾麦。辛卯,雁门雨雹,伤秋稼。六月庚戌,汲郡、广平、陈留、荥阳雨雹。丙辰,又雨雹,陨霜,伤秋麦千三百余顷,坏屋百二十余间。癸亥,安定雨雹。七月丙申,魏郡又雨雹。闰月壬子,新兴又雨雹。八月庚子,河南、河东、弘农又雨雹,兼伤秋稼三豆。”[10]873
风灾:《晋书》卷一九《五行下》:“咸宁元年五月,下邳、广陵大风,坏千余家,折树木。其月甲申,广陵、司吾、下邳大风,折木。三年八月,河间大风,折木。”[10]886
虫灾:《晋书》卷一九《五行下》:“武帝咸宁元年七月,郡国螟。九月,青州又螟。是月,郡国有青虫食其禾稼。四年,司、冀、兖、豫、荆、扬郡国二十螟。”[10]889
地震:《晋书》卷一九《五行下》:“咸宁二年八月庚辰,河南、河东、平阳地震。四年六月丁未,阴平广武地震,甲子又震。”[10]894
西晋是整个魏晋南北朝灾害频发的第一个高峰时期[31],其中尤以咸宁年间(275—280年)为著,灾区百姓流离失所,大量土地抛荒,中原农业受到极大破坏,而且又因西晋政治腐败无力赈灾,引发了规模较大的次生灾害。咸宁元年(275年)、二年(276年)爆发了两次规模颇大的瘟疫,《晋书》卷三《武帝纪》记载咸宁元年(275年)十二月:“大疫,洛阳死者大半”;“(咸宁)二年春正月,以疾疫废朝”。《晋书》卷一六《食货》载:“(咸宁)三年,又诏曰:‘今年霖雨过差,又有虫灾。颍川、襄城,自春以来,略不下种,深以为虑……’。”[10]787
泰始四年(268年),颇有水旱之灾,傅玄上《便宜五事》:一、建言调整军屯的税率,以减轻“士”的生存压力;二、严惩郡太守“不勤心以尽地利”的现象;三、分河堤为五部,分置谒者;四、反省曹魏时课田“务修其功力”,西晋时课田“务多其顷亩”,此转变导致政府收入减少之现象;五、置一郡于高平川、将安定、武威、新置郡三郡划归秦州刺史部[10]1320-1322。其中前四条皆与农事有关,可以说,傅玄《便宜五事》是以重农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咸宁五年(279年)傅咸“冗官归农论”与咸宁三年(277年)其父傅玄所上的《便宜五事》皆出现于威胁农业的自然灾害(水、旱、虫灾)频仍之年。
傅咸“冗官归农论”以“并官省职”为手段,通过省并空食俸禄的冗官,减轻政府负担,增加农业人口,并以此达到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傅玄《便宜五事》与傅咸“冗官归农论”皆以农本思想为根柢,威胁农业的自然灾害频仍为“冗官归农论”出现之背景。
傅咸“冗官归农论”并不见具体政策,但荀勖在反对“冗官归农论”的议论中有“若直作大例,皆减其半,恐文武众官郡国职业,及事之兴废,不得皆同。”之语,或许“作大例,皆减其半”即傅咸“冗官归农论”的具体政策。关于此官吏“皆减其半”的政策,傅玄《傅子》卷二《安民》中记载:“量时而置官,则吏省而民供。吏省则精,精则当才而不遗力。”[14]77此与上引傅玄《奏疏》中“吏为官之副”思想若合符契,此思想应即傅咸官吏“皆减其半”的政策的理论支撑。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官吏“皆减其半”政策的几乎不存在操作性。首先,根据上文对西晋政府中官吏的占比情况的分析,西晋政府“吏”的比例小于东汉时期,若再“皆减其半”,则剩余的“吏”要承担比之前更重的职务,这势必将造成政府处理政务效率下降;其次,官吏“皆减其半”可省59336名官吏,然而西晋咸宁五年约有13763863口,“归农者”仅占总人口的0.4%,“冗官归农”的收益远远小于政府处理政务效率下降所产生的损失,故傅咸“冗官归农论”亦无果而终。
荀勖对“官吏”的认识则与傅氏父子截然不同,《晋书》卷三九《荀勖传》记载:
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汉文垂拱,几致刑措,此省事也。光武并合吏员,县官国邑裁置十一,此省官也。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至于省事,实以为善。若直作大例,皆减其半,恐文武众官郡国职业,及事之兴废,不得皆同。”[10]1154-1156
荀勖反对傅咸“冗官归农论”,认为“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由此可知,“冗官归农论”中的“冗官”并不是仅指“官”,而是也包含了“吏”。不宜削减地方官吏,其文举“魏太和中”“正始中”两次效果欠佳的“省吏”为己说之反证(1)晋朝官(内外文武官)、吏(内外诸色职掌)比例为1∶16,东汉官(内外文武官)、吏(内外诸色职掌)定员比例为1∶21,晋朝官(内外文武官)与东汉官(内外文武官)比例为1∶0.9,晋朝吏(内外诸色职掌)与东汉吏(内外诸色职掌)比例为1∶0.76,晋朝官(内外文武官)、吏(内外诸色职掌)比例明显大于东汉,笔者认为,这正是因为“太和”“正始”两次“省吏”的结果。。官与吏为配合之关系,官之数量减少则吏之数量必增多,反之亦然,省吏之代价明矣,即此举必然会增加了“官”的行政负担,荀勖之议中认为省事优于省官,省官优于省吏,故可以说荀勖的基本立场是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官”的行政负担。
那么该如何看待荀勖的基本立场呢?中村圭尔《六朝贵族制与官僚制》[32]一文通过对“吏职”“吏事”“清浊”“昼锦”等词语的考察,认为六朝官人存在把官位与职务分开,否定乃至蔑视担任官职的官僚本应担负的执行公务的义务的官位和官职的特殊意识。中村圭尔在讨论六朝官人对待官位和官职的特殊意识的过程中,曾留意《晋书》卷四二《唐彬传》“屈染高规”及卷四四《郑袤传》“故复相屈”等语中之“屈”字所反映任命者及被任命者对于出任官职一事,皆持有消极态度。东汉末年的士人为了对抗日益膨胀的皇权及依附于皇权的“赘阉遗丑”,以太学为中心,以清议为手段,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议运动”,基于此历史环境,东汉末年选官之权成为各政治势力争夺的重点。两次“党锢之祸”后,士人集团的核心成员殒命囹圄之中,运动彻底宣告失败,选官之权亦为“赘阉遗丑”所独占,士人禁锢不得官。士人对待东汉政府的态度也从欲持道德之力量,力挽汉廷将倾狂澜,转变为隐居不合作,甚至公然反叛之态度,此时入仕自然成为士人嗤之以鼻之事,偶有被命强起者,或采取“略不视文书”之不合作态度(向栩),或因就仕而声誉受损(姜肱)。之后,士人对于东汉政府的不满随着东汉政府的崩溃而消失,但是“耻于入仕”,仕则以不视文书为优的价值观却依然存在于世。李磊《东汉魏晋南北朝士风研究》[33]一文指出,随着士人名教理想的破灭,士人开始寻找新的社会政治思想,竹林贤士们继承了东汉时期崇尚任率的生活态度,并以《庄子》为根柢赋予其玄学意义,开创了魏晋的“达风”。此价值观明显亦对“崇尚任率”的生活态度,及魏晋“达风”的出现产生了推动作用。
荀勖的“省事论”亦颇不切实际。若要做到荀勖所谓之“省事”,不仅地方必须有足够完善之自治体系,而且应有相应的社会思想环境,此二者缺一不可。但是,西晋国家的中央由曹魏公卿子孙组成,地方则唯地方豪强是瞻,秦汉时期的乡里社会已受到不可逆的破坏,而且无论是西晋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统治者“欲有为”施政态度,都与西汉早年以黄老思想为官方意识形态,实行“无为之治”截然不同。除了必要条件不充足之外,荀勖“省事论”之逻辑亦不自洽,“事”随着中央集权而日繁,“省事”即要使中央虚权化,这在皇权主导的中古中国是不可能做到的(全面“省事”);同时“事”也与“官”互为因果,欲要做到一定程度上的“省事”,则必须对冗官作出裁减(部分“省事”),故荀勖“省事论”并不符合政治学的一般规律,这直接导致了荀勖的“省事论”“无果而终”,但是,荀勖“省事论”仍为今人提供了一个反映魏晋时期价值观的较好侧面。
综上,《荀勖传》中将“省官”与“省吏”对立,王肃、夏侯玄、王昶三人之观点,亦可分为“省官”(王肃、王昶)、“省吏”(夏侯玄)两派。荀勖主张为“官”则应“省事”,“省吏”则无法“省事”,故不应“省吏”,此实际为东汉末年以来,“耻于入仕”、仕则以不视文书为优的价值观的直接反映,换言之,此种价值观塑造了荀勖的“省事论”,也间接地对魏西晋时期“并官省职论”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
上文对夏侯玄“省郡守论”(240—249年)、王肃、王昶“并官实禄论”(227—233年)(249—254年)、傅咸“冗官归农论”(275—280年)进行了重点考察,兹将三者置于“东汉—西晋”的长镜头下,观察三者的联系。
首先,东汉末年,政府统治失衡,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全面爆发,造成了持续近百年的分裂局面。是时,知识阶层开始对中央集权造成的分裂恶果进行反思,“复五等爵制”“并官省职”等政治改良思想便在此环境下破壳而出。正如上文所述,三论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社会问题,此社会问题皆为东汉末年统治失衡埋下的恶果,比如:“省郡守论”所针对的州、郡、县三级职权难分问题,根源实为东汉皇帝“以刺史为腹心”,渐重刺史之权,刺史权力向下渗透,挤压郡太守,郡太守不得不亦向下渗透,夺县令、长之权;“并官实禄论”所针对的曹魏时期百官俸禄非“实禄”问题,根源实为东汉桓灵之世数次卖官鬻爵、恣意征用百官俸禄,造成官僚整体道德感低下与百官所食非“实禄”的现象;“冗官归农论”所针对的农业人口减少、百姓负担日重问题,根源实为东汉末年长期军阀混战,中原地区维持农业生产的社会保障设施(水利等)受到极大破坏,脆弱的农业生产再遇自然灾害频仍之年,受损必然极重,故魏西晋时期“并官省职”思想可以说是知识阶层反思东汉王朝历史经验的直接产物,换言之,三论皆为横亘魏西晋时期“并官省职”思想的一个侧面。
其次,虽然三论皆脱离现实、不符合政治学一般规律,但是,却直接反映昌言者的政治立场。比如:表面看上去,夏侯玄“省郡守论”仅仅针对州、郡、县三级职权难分的问题,但实际上却站在曹魏宗室立场,意以“省郡守”结合改革九品中正制的方式,挫抑以司马氏为核心的世家大族势力;王昶“并官实禄论”表面看上去仅仅针对曹魏时期百官俸禄非“实禄”的问题,但联系背景,笔者推测:王昶“并官实禄论”实为司马懿专政的一场政治作秀,即王昶通过“并官实禄论”积极为司马懿摆出欲改良政治(此为司马懿专政合理性的重要支撑)与拉拢、团结其集团的态度。“并官省职论”作为一种直接与政治制度挂钩的政论,镜鉴的功用难免会被各政治集团利用,虽或用来攻击政敌,或用来展示政治态度,但可能皆串联于魏晋禅代这条历史暗线。
魏西晋时期的诸“并官省职论”,皆孕育于凋敝世时及时人对待仕宦的特殊价值观中,以“并官省职”为手段,旨通过解决冗官问题,来实现改革地方行政及选举制度、实禄、重农、省事等目的。夏侯玄“省郡守论”则酝酿于中正制日颓、曹爽与司马懿政治斗争激烈的正始年间(240—249年);王肃、王昶“并官实禄论”则分别成形于百官生活日蹙的魏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与司马懿控制曹魏政权,欲收拢人心的嘉平之世(249—254年);傅咸“冗官归农论”诞生于水旱之灾频仍的咸宁年间(275—280年)。各论的政策亦不相同,傅玄主张规定士、农、工、商四民人数;夏侯玄主张“宜省郡守”;王肃、王昶主张“并官”增加官员的俸禄;傅咸主张官吏皆减其半。
魏西晋时期的诸“并官省职论”大多与社会脱节,且不符合政治学的一般规律,故并未落实,然而王肃、王昶等人的“实禄”思想,却在西晋以实行“五等爵制”“占田制”的方式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