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对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的启示

2023-01-04 06:42张曙光
大学书法 2022年6期
关键词:义利观儒家书法

⊙ 张曙光

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时代”成为发展的主流,键盘替代了书写,传统的毛笔已逐步被社会遗忘,书法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书法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它的前途和命运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书法教育成为传统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作为国之栋梁的青少年更是成了传播的核心对象。此外,青少年书法教育的开展同时也对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尤为关键,故青少年书法教育的推行至关重要。中国教育观在发展过程中深受儒家教育思想的浸染,《儒学在现代中国》中有载 :“由于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特殊地位、特殊影响,使它对大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以及文化教育传统等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1]儒家学派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提出的一系列教育理论思想为后世的教育发展留下了宝贵财富,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也应吸取其中优秀的思想来不断建设我国书法教育的伟业。本文将从儒家“义利观”中所论及的系列思想来系统阐述其对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的启示。

一、儒家“义利观”的核心概念

“义利观”最初是孔子提出的价值观评价标准问题,《论语·里仁》载:“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孔子将“君子”归为“义”,“小人”归为“利”,那么何为义?何为利?我们可以先以孔子对“君子”和“小人”的定义为依据来初步判定“义”和“利”。《论语·里仁》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3]孔子认为君子是怀有仁德、胸有法度之士,而小人是怀恋土地、关心利益的人。《论语·宪问篇》也将君子与小人的本质用“上达”和“下达”予以区分,表达为仁义和财利之意,孔子在《论语·阳货篇》《论语·述而篇》等中均将君子评价为道德品行高尚的人,而小人反之,由此可大体理解“义”反映为伦理道德,“利”为物质利益。然“义”的具体内涵,《礼记·中庸》有云:“义者,宜也。”[4]“宜”在《说文解字》注为“所安也”[5],即使人感到安逸舒适,引申为适宜、合宜,表现为做适宜之事。哲学家冯友兰先生认为:“义是事之‘宜’,即‘应该’,它是绝对的命令。”[6]张岱年和方克立所编《中国文化概论》中解析其为“义者宜也,含有应当之意,引申为一般的道德规范(当然之则)”[7],故可将“义”引申理解为思想和作为应当合宜一定的道德规范。“利”就是指功效利益。“义”与“利”的争论便可概括为道德原则和利益原则之间内在矛盾关系问题。

“义利观”在儒家历史发展史上,大体分为以孔、孟为代表的春秋战国时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两汉魏晋时期,以“二程”和朱熹为代表的宋元明清时期。每一阶段的论辩略有差异,但整体思想趋于统一,表现为“贵义贬利”的特点。自孔子起,儒家“义利观”概括为“义以为上”的道德原则,由此衍生出“见利思义”“以义制利”“为义所在”等思想观念。从这些观念可看出儒家圣贤并非完全不讨论“利”,而是将“利”作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必需,孔子就曾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8]“利”是每个人都想要的,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去求利,同时斟酌谋求之心是否合乎道义,这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9]的道理。儒家思想中的“义”和“利”看似是对立的,实则是在对立中互相渗透、互相转化、互相关联,最终寻求和谐与统一。

二、儒家“义利观”对青少年书法教育观的启示

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思想教育的重要架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多把教育当作他们思想的主体内容,自汉武帝刘彻采用董仲舒“推明孔氏,抑黜百家”[10]的提议后,大力推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11]的主张,为中国古代乃至现代文化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方针。“义利观”是儒家思想探究的核心议题,儒家前贤以“义”与“利”的矛盾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在实践中寻求彼此的统一,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实用性的“义利观”。这种观点不仅在古代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念的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一)遵循“义以为上”的道德教育观念

思想道德修养的培育是儒家教育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在于培养出具有节操的圣贤之士。儒家认为人的发展遵循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规范,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树立高尚品格和促进人才的均衡发展,这些观念恰与以素质教育为根本的当代教育见解一致,青少年的书法教育观亦是如此。书法教育在宏观上看是培养学生汉字书写能力,实则富有多重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义以为上”的德育教化。

孔子格外看重弟子的德性发展,《论语·阳货》云:“君子义以为上。”[12]“义”被赋予评判行为准则的关键符号,孔子认为主体行为不违背“义”的范围,都含有善的价值,孟子“惟义所在”[13]也印证了此点,可见“义”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极为重要。“义”所涵盖的伦理道德价值早在古代书法教育中就有映射,表现为人品和书品的关系。宋黄庭坚《论书》有云:“学书要须胸中有道义,又广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14]这里的“道义”即指崇高的道德品质,正好揭示唐代柳公权所提倡的“心正则笔正”的观点。我国书法史上对王羲之的书作赞不绝口,也因其人品清正,清代李瑞清《清道人论书嘉言录》记 :“书学先贵立品,右军人品高,故书入神品。”[15]足见“书品即人品”是书家道德追求的显现。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念中,也应有“作字先做人”的“义上”思想。

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书写技能,若想写得好,思想道义则要高。古代书家项穆《书法雅言》曾指出:“人正则书正。”[16]启示师者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培养学生优秀的道德品格对书法学习至关重要。施教者在书法教育教学中,可以通过书家背后的故事和书法作品对受教者进行熏陶,唐代书法大家颜真卿就是最好的代表,宋代朱长文《续书断》感慨其人品与书品为:“其发于笔翰,则刚毅雄特,体严法备,如忠臣义士,正色立朝,临大节而不可夺也。”[17]细观其楷书大作《大唐中兴颂》,用笔浑厚劲健,字势平稳端正,饱含忠义朴正之风,表现了唐代平定安史之乱的元、颜二位功臣,经历战乱后感慨大唐走向中兴的爱国情怀。清王士祯《摩崖碑》赞其碑云:“芒寒色正三百字,忠义之气何淋漓。”[18]颜真卿正是有这些忠贞义烈的品质,才让他创作出雄浑苍茫有气节的神妙作品来,书如其人,书品即是人品。青少年的书法教育观就是要将人品培养摆在教育制高点,让青少年在学习书法艺术的同时,通过汉字和书法历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和道德责任意识。此举不仅对青少年汉字书写有所帮助,同时也对其身心发展、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乃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都有积极意义。综上可见,儒家“义以为上”的道德教化对中国青少年书法教育观念的形成尤为重要。

(二)强化“利”的教育观

颜真卿 楷书 大唐中兴颂拓片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教育部2011年颁布《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2021年10月18日教育部最新回答了关于如何加快落实书法传承教育工作,即《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76号建议的答复》,逐步推进了书法教育进课堂。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书法教育在课堂中基本落实,书法教育成为语文、美术、历史等学科的重要学习内容,基础技法及思想内涵教学工作相继展开,提升了青少年书法技法和艺术修养,为我国教育人才的栽培奠定了基础。然而,在我国贯彻落实青少年书法教育的十余年内,书法教育因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陷入步履维艰的困境,书法在青少年的普及教育中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不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家长与老师,更多是将学习重心倾向于其他主要科目,由此出现的诸多问题对青少年书法教育的发展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对此我们不妨通过对儒家“利”的价值观的讨论,来探索当今书法教育的发展。

儒家的“义”与“利”作为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两极范畴,宏观上看表现为一种对立的冲突关系,实则“义”与“利”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对立关系。“义”是儒家追求的道德形式上的观念,然而人们在各式各样的社会生活中又离不开“利”的驱使,儒家虽肯定“义”的内在价值,但并没有彻底摒弃“利”的功效。《二程集》有记:“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19]孔子曾前往卫国,他并不是先关心该国的道德风气,而是感慨卫国人口之多,与弟子对话中透露出“先富后教”[20]的思想,暗示经济利益是道德教化的基础。可见,“利”并非绝对的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纵观当下青少年书法教育现状,在追求“义以为上”道德教育的同时,笔者认为儒家思想中适当取“利”的价值诱导,有利于推动书法教育的整体发展。从学生主体来看,书法教育的目的一方面为了使学生掌握书法技能,另一方面在于培养学生对书法的浓厚兴趣,从而了解古代文化知识并提升审美感知能力。然而“写好规范字”自来在众多青少年乃至家长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尤其是硬笔书写能力,当然从应试教育层面来看是完全可理解的,但从整体书法教育观,尤其是从软笔书法艺术学习的层面来看,此种偏颇则是一种误读。我们该如何提升学生的书法认知水平?怎样达到书法教育的广泛性目的?于是在此做“利”的价值诱导至关重要。

首先,应加强青少年软笔书法考级意识的利益引导。自2010年起,中国书法家协会成立书法考级中心,跨省等级考试被众多中小学生和家长关注,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艺术测评办法》中《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载:“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的某一艺术项目的特长(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为艺术特长加十分(加分项)。”文件明确规定书法作为艺术特长予以加分,如此高的优惠政策极大推动了“书法考级热”,伴随着书法考级制度的完善和需求的日益增多,校外兴趣班、培训机构也以此为利益诱饵吸引家长前来为学生报名,此举措大力推进了书法等级考试的发展。书法考级中硬笔考级占多数,学生通过培训机构的硬笔培训能够较快取得书法合格证书,给自己一个能力的肯定。而软笔书法人数较少,这可能与毛笔是一个“非日常”书写工具有关,软笔书法的学习需要长期积累与时间沉淀才能达到一定水平,故学生为了能够较快取得合格证而去选择硬笔书法,致使软笔书法的发展比较缓慢。若想真正让软笔书法在青少年书法教育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应加大软笔书法的加分力度,与硬笔书法区分开来,通过分数的适当刺激,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其次,应加强青少年软笔书法展览比赛的利益导向。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指明:“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展览的兴起“迎合”当下青少年书法教育的广泛传播,实践活动的丰富开展也拓宽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陶冶情操的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审美视野的扩展。前不久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7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将书法实践活动纳入全国大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此项举措极大促进了软笔书法实践在学校的发展。然而在书法实践中又有诸多问题相继出现,全国大学生投展人数远远高于中小学生,中小学年龄段的学生正处于初、高中应试教育的关键时期,被迫出现对书法教育的轻视。2018年《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96号建议的答复》就明确指出:“具有书法特长的学生,可以在中、高考自主招生中发挥自身优势。另外,全国已有多所高校开设‘书法学’专业,有书法特长和爱好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实际的中考特长生政策是否真的得到全面落实?我们再来看2021年北京市中招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数目(如下表),北京市共计63所学校纳入计划,其中招收783名特长生,书法仅有3个名额,还不到总数的0.4%,而器乐、声乐和舞蹈类特长生占比较多。由此可见,学校计划名额之少也是一部分因素。教育部门应适当增加书法特长生的培养数量,从而通过升学利益的诱导激发学生对书法的学习热情,并且将日常参加展览作为特长生录取的凭证之一,如此将更有利于青少年书法教育的发展。

2021年北京市中招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数

最后,应深刻认识书法文化知识的利益功效。中国古代书论中就曾告诫我们学识的重要意义,清周星莲《临池管见》载:“故知书道,亦足以恢扩才情,酝酿学问也。”[21]书法理论知识的研习对于青少年教育至关重要,通其书理,方可知其笔意,只有渊博的学识才能避免让书法学习走入歧途,苏轼“退笔如山未足珍, 读书万卷始通神”[22]的良言便是最好的启示。然书法理论知识薄弱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全国大中小学之中,尤其中小学的知识架构仅以课本教材的内容为主要导向,缺乏多样性。2021年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76号建议的答复》中“书法实践活动纳入汉字文化系列活动”的提出推动了书法文化知识的快速传播。现如今,当代大众媒体快速发展,国家对书法传统文化空前重视,汉字类节目走上了电视的舞台:中央电视台播出《中国汉字听写大会》,湖北卫视播出了《奇妙的汉字》,浙江卫视热播了《妙墨中国心》。此类文化节目用独具特色的视角去追寻中国书法、汉字的历史根源,并从多重视点讲述了文字背后的人文故事,此举极大拓展了书法教育的维度,为青少年沉闷枯燥的书法学习打开了新的视野。书法文化知识的积累不仅提升了学生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对技法的训练起到了“胸中有书,下笔自然不俗”[23]的功效。

(三)倡导“见利思义”的书学观

“义利之辩”在众多学者看来是学术观点间的碰撞,对于青少年书法教育发展来说,则更多体现的是实践和措施所造成的利弊问题,由此演化出对“利”取舍的价值探讨。儒家认为“利”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益于事物的发展,宋明理学家程颐有云:“人无利,直生不得。”[24]“利”在社会生活中固然不可缺少,但其发展必须要在一定“义”的约束下进行,如若超越范畴,造成“重利轻义”的现象,就会导致不好的结果发生,这也是儒家一再强调不可“惟利是求”的原因,遂提倡“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利”的价值诱导对当代青少年教育的发展固然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过度“利”的驱使也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书法展览中心化”背离了书法展览培养优秀书法人才的初衷,本是为了提升当代书法创作整体水平,出发点本是好的,但在其实行中不免出现众多流弊。展览某种程度上相仿于古代的科举制度,中举的士人就被大众认可为博学多才之人,没有中举则要更加努力学习以达到一定水平,再次科考。当代书法展览,作者为了作品入展,反复推敲出能够“中榜”的展览作品,并以此获得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证作为对自身书法水平的认可。像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此类考场佳作极为少见,更何况书法艺术作为造型艺术的一种,艺术表达上更容易审美雷同化。纵观当下各大展览,跟风的情况屡见不鲜,从前几年的“王铎”“米芾”再到近几年的“赵之谦”“黄庭坚”等,这些符合评委口味的书法风格充斥着整个书坛,书作的标准化使得作品失去本身的“天然”之美,“展览化”的书体模式极度需要创新。此类现象在当代书法教育中也屡见不鲜。书法专业的高校大学生也趋从投展的风向标,能够真正潜心研究学术者少之又少,于是被冠以“抄书匠”,学生的创作灵感被严重打压;少儿书法教育更是被影响于启蒙教学中,因社会上早教培训机构优秀师资短缺,甚至一些无教学经验且从未系统学习过书法的爱好者做了启蒙老师,让学生刚接触书法就临摹老师的作品并投商业展览,甚至少数教师有“代笔”之嫌,促使学生在短时期内就获得所谓的金、银、铜奖的荣誉。这看似是一种好现象,实质是对传统书法文化教育的亵渎,不仅没有做到根植传统,反而是走向功利性的俗路,这一切只因“重利”而忘记了书法教育的本质的“义”是什么了。

“义作为当然之则”[25],在青少年书法教育观中表现为书法教育本应该做的事情,即书法教育本质目的,表现为人品道德的培养、技法理论的学习和传统文化的传承。当今书法教育不仅要加强“义以为上”的道德教育和基础技法理论学习,而且要充分激发青少年的创作灵感和个性情感表达,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发扬创新,培育出书法艺术鲜活的生命力。古代书家在书学中就极其看重“欲书先散怀抱,任情恣性,然后书之”[26]的个性表达,苏轼“书初无意于佳乃佳”[27]的论断最为经典,揭示出书家创作要在没有禁锢的状态下自然而然书写才能充分发挥潜力,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此处“意”所对应的概念是宋代倡导“尚意”观念中的性情之意。他还认为“无意”的“意造”才更能“出新意”,优秀作品的表征在于“新意”。他曾称道吴道子的画作“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28]就是对创新的最好解答。可见,随情感创作的作品更耐人寻味,反而在一定死规矩下更易造成作品统一化,比如为迎合朝廷口味的“馆阁体”造成书法造型的一致性,致使书法时代性发展逐渐停滞。故青少年的书法学习不必过度斤斤计较于法度之中,在技法训练的同时应主张个性培养,书法艺术的传承核心就在于继承基础上的创新。

简而言之,我们应在当下书法教育现状中得到警醒,从儒家思想的“义利观”中获得启发,搭建起书法教育中“义”与“利”的桥梁,碰撞出和谐统一的智慧火花,即儒家“见利思义”[29]的思想观念。在“利”面前思考“义”,判断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否符合“义”的范畴,倘若教育教学过程中不符合本质目的“义”,那么“利”也不足取之,正如孔子《论语·述而篇》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0]故教育者要用正确的“义利观”来教导青少年,同时纠正学生和家长对书法比赛、等级考试和书法文化活动的错误认知,让他们意识到通过“义”的制约来寻求“利”的发展,做到“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31],最终激发学生对书法艺术的热情和活力,促进青少年书法教育伟业的发展。

结语

先秦儒家的教育思想是我国教育观的核心基础,流传至今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其中“义利观”所涉及的系列思想给当代青少年书法教育观带来全新启示,教会我们如何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矛盾关系,告知我们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要辩证地思考,在对立中寻得统一,促使当代青少年的书法教育朝着合理有效的方向前进,从而培养出有道德、有理想、有才能、有个性的栋梁之材。

注释:

[1]宋仲福,赵吉惠,裴大洋.儒学在现代中国[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3.

[2]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69.

[3]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66.

[4]子思.中庸[M].南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2015:39.

[5]许慎.说文解字[M].长沙:岳麓书社,2006:151.

[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3.

[7]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01.

[8]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61.

[9]黄宗羲.南留集[M].光绪十五年萧穆抄本.

[10]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1919

[11]张九成.孟子传[M].四库全书本.

[12]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435.

[13]木目,编著.孟子[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7:240.

[14]黄庭坚.论书[G]//上海书画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4:355.

[15]李瑞清.清道人论书嘉言录[G]//崔尔平.明清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1094.

[16]项穆.书法雅言[G]//上海书画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4:531.

[17]朱长文.续书断[G]//上海书画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4:324.

[18]王士祯.渔洋续诗集[M].长沙:岳麓书社,2007:1011—1012.

[19]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396.

[20]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278.

[21]周星莲.临池管见[G]//上海书画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4:730.

[22]蔡正孙.诗林广记[G]//纪昀,等编.钦定四库全书.清刻本.

[23]朱履贞.书学捷要[G]//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23.

[24]朱熹.河南程氏遗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238.

[25]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01.

[26]朱长文.墨池编[M].李荷永和堂明隆庆二年刻本.

[27]苏轼.论书[G]//上海书画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4:315.

[28]苏轼.东坡题跋[G]//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95.

[29]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320.

[30]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138.

[31]刘兆伟,译注.论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3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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