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伟
(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100038,北京)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迎来历史性机遇。由于大型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面临风险,若发生严重失误或失事,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或灾害。工程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已逐步得到水利行业项目建设单位等的认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在建设期间采用了工程保险方式,有效降低了风险事故后的损失,其做法可为新时期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期安全保障提供借鉴参考。
工程保险一般是指承保建筑安装工程期间发生一切意外物质损失和对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针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的工程。1950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了FIDIC条款,明确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签订工程保险合同,标志着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已被国内逐步认识并采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第五部分“独立费用”第六项明确列支“工程保险费”。《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16-0208)规定,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000年水利部等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其中第十条规定: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工程建设风险损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工程的概算保险费范围内,依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中的合同范本等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要求,购买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
中线干线工程保险分为三个标段,Ⅰ标承保的是先期开工的中线穿黄工程和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Ⅱ标承保的是黄河北至石家庄段工程及天津干线工程,Ⅲ标承保的是陶岔至黄河南段工程。
①公开招标采购承保人。2006—2009年工程建设期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联合体(Ⅰ标和Ⅱ标)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Ⅲ标)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工程保险机构。
②保险合同条件及费率。保险费用按工程概算价和投标的统扯费率暂估,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最终清算。统扯费率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
③承保服务与保险理赔。保险合同期内的保、赔工作,统一由保险人或“首席保险人”负责处理。对2 000万元以下的赔案,共保联合体成员无条件服从首席保险人;超过2 000万元的,共同参与处理。
④工程保险费支付。双方约定工程保险费先按出具的保单分期预付,最终清算的保险费与赔付金额大体相当或略小于赔付金额。
保险经纪服务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再保险服务、事故损失索赔服务等方面。
(1)保险经纪服务的作用
保险经纪公司所具备的水利工程专业和保险技术实力、对工程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水平、保险索赔与抗辩能力、专业服务经验,关系到整个项目的保险保障水平、保险成本的高低以及事故责任的定性与赔付质量的好坏。工程事故因素构成复杂,包括客观环境、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诸多方面。有实力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会根据自身应对重大工程事故的丰富经验及对现场处理思路与程序的深刻理解,提出保险主张,并与政府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单位、业主及事故当事人、保险第三方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进行沟通、抗辩,规避建设管理责任,确保事故损失获得赔偿。
(2)保险经纪公司的采购方式
根据一个保险标段对应1个保险经纪服务的要求,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保险经纪公司。
(3)保险经纪服务内容
对承保的工程建设期内的风险进行调查、识别、分析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有关建议,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助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实施;承担建设期防灾防损工作,对自然力、意外事故以及技术失败的动态风险及时报告;根据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计划,提供系统化的在线、离线的风险控制和培训服务;设立各种管理不确定风险的技术交流活动惯例;不定期为保险人举办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专题研讨论证会,定期拟写解决存在的风险与危险的建议报告;根据项目法人的具体风险管理目标、控制计划、转移策略,制定保险方案;根据项目法人工程管理规则要求,协助拟定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并协助组织保险招标工作;根据保险招标项目的中标条件,协助项目法人就保险条款、费率、后期服务等相关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协助项目法人办理投保手续;提供日常保险咨询服务;为项目法人举办保险及风险管理专题沟通会议或提供培训;在发生保险索赔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项目法人准备索赔举证数据文件;代表项目法人就索赔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监督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实施进程并随时将进展情况通报项目法人;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工程保险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转移,使事故的处理简单、规范,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从而使风险最小化。由于事故发生是不可预测的,施工合同无法全部予以明确约定,由此将出现“经济损失由谁承担”问题,会导致相互扯皮。如果工程全部参加保险,工程相关方均是共同被保险人,如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从而保证工程顺利建设。
保险费率的计算,一般有两个依据:一是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年版)工程保险费,约在投资核算的4.5‰至5‰之间;二是参考铁路、公路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损失率。实际投标中,业主方可以根据该项目的保险预算,设置费率限制。从中线工程情况看,按照4.5‰概算核定工程保险费,实际支付的工程保险费约为3.65‰,减少投资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工程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项目法人的利益,为项目法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在水利工程保险实务中,保险经纪公司基于对保险市场的了解,对项目法人风险偏好和投保需求的了解,可更专业地做好投保安排,消除项目法人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在实施阶段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有的项目投保金额甚至上百亿元,技术复杂,因此水利工程保险风险高、专业性强,有时会出现一家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因此一般采取共保方式。
大型水利工程往往划分多个施工标段,参建单位多,将工程建设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后,使工程与保险无缝衔接,可有效避免不同标段的施工单位相互攀比、肆意增加项目后向项目法人索赔变更的现象。
保险期内,项目法人联合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联合工程建设方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工程施工监理方人员、专家顾问团队及其他公司相关人员,共同组建“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团队”,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优势和各方风险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本工程施工单位增强风险意识,规范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