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田谊 王新宇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研究的论文及文章数量丰富,但亦应加强文件证据出示的研究。通过介绍分析Redfern Schedule(以下简称“雷德芬表”)和Armesto Schedule(以下简称“阿迈斯通表”),使得文件证据出示表格被关注和使用,对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仲裁实践上的指引。
由于各国仲裁法、各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未明确文件证据的定义。且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使得文件证据的界定难以达成一致,为满足现实需要,各国际组织、各国仲裁机构针对文件出示在不同法系中的差异性,编纂了诸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其中由国际律师协会编纂修订的2010 年版《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得到广泛运用。本文采用《取证规则》中的概念进行研究。
《取证规则》中,“文件材料”,即文件证据,指以纸面、电子、音频或视频方式,或以任何其他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或电子方式记录的书面材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有争议事实的查明,文件证据出示是最佳选择之一。国际商事仲裁更为依赖文件证据的原因在于文件证据提交容易,比口头证据可靠,耗费时间少,有效提升仲裁效率。
在国际仲裁中,与任何事实问题有关的最好证据几乎总是在争议事实发生时的文件中。文件证据的重要地位在于其本身的可信度。第一,文件证据更加客观可靠,不宜被改变。文件证据通常是在随着事实发生而制作形成的,客观反映了事件发生时的情况,不会随外物因素而改变;第二,文件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反映案件事实关系;第三,文件证据形式多样,除了纸质的材料,还包括电子、音频、视频或任何可以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
仲裁程序赋予当事人相较于诉讼程序更高度的意思自治限度,当事人可与仲裁庭商定文件证据出示的范围、方式、时机。除此之外仲裁庭还邀请当事人就文件证据出示与否进行抗辩,在出示与否上进行有来有往的讨论。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中将当事人文件证据用表格形式出示的方式,和诉讼程序中证据质证环节有异曲同工之妙。
文件证据出示最通用的表格之一即为雷德芬表。雷德芬表是由Alan Redfern 设计的由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庭在不同时间填写不同内容的一份有关文件证据披露的合作文件。对于有争议的出示请求,仲裁庭通常使用雷德芬表归纳请求出示和反对出示争议点,使原本冗长、拖延的提交阶段变得高效、便捷,是提高仲裁效率的重要措施。
阿迈斯通表受雷德芬表启发,以《取证规则》为基础改良的表格。表格由当事人填写需要披露的文件,记录双方支持或反对文件披露的原因以及仲裁庭对这种披露请求的决定。
雷德芬表在一张表格上填写所有需要出示文件的信息,更适用文件证据出示数量多的情况。阿迈斯通表是一个垂直的表,一张表对应一个出示申请,这与雷德芬表一个页面填写若干出示请求的排版不同,阿迈斯通表更适用文件证据出示数量少的情况。
阿迈斯通表的内容更为复杂,包括了IBA 标准下的三项申请条件(Requirements)和六项反对意见(Objections):
R1:申请者需确定一个文件或限定某一种类的文件(Description of requested documents)。
R2:申请者需证明被请求出示的文件材料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及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性(Relevance and materiality)。
R3:申请者需说明文件不由申请方占有、保管或控制(Not in possession of requesting party)。
这三项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仲裁庭将会自动撤销该请求。被申请人可自愿提交要求披露的文件,或质疑三项申请条件中的任一或全部需求,或提起下列任一项反对意见:
O1:该文件受法律特权或和解特权①制约(Legal or settlement privilege)。
O2:出示被要求的文件材料会造成不合理地负担(Production is unreasonably burdensome)。
O3:文件材料遗失、损毁或不存在(Loss,destruction or inexistence)。
O4:文件材料受限于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Technical or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O5:文件有特殊政治或制度敏感性(Special political or institutional sensitivity)。
O6:出示会对出示者产生不公平或不平等影响(Production affects fairness or equality of procedure)。
因为阿迈斯通表内容更为详尽,相较于雷德芬表具有以下三个优势:
1.标准系统化。阿迈斯通表将《取证规则》出示请求应包括的内容和证据出示排除原则系统化地嵌入表格内容中,更加利于遵守。迫使申请方确认其申请满足必要条件,同时进一步使被申请方便于回复申请,可通过申请要件不满足进行抗辩或以满足证据出示排除情况进行抗辩。这种将标准系统化的方式也使得仲裁庭更直观地了解双方对每一项条件和反对意见的立场,更直接地得出是否进行文件证据出示的结论。如果申请方无法满足任一出示条件,则仲裁庭将自动驳回申请,无需查看其余条件是否满足。
阿迈斯通表将通常浓缩在雷德芬表的一行信息组织起来以一整个页面的形式呈现,这使得双方和仲裁庭能够准确确定具体问题,无论是不满足出示条件还是具有文件出示排除情况。
2.标准确定化。标准的确定化为当事方提供了确定性,即当事方不仅可明确根据表格指示提出请求或反对意见,还明确了仲裁庭就申请出示的文件证据期望了解的内容。例如,R2(被请求出示的文件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确定了申请方需证明其申请出示的文件证据需满足关联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确定了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在填写文件证据出示时的内容要求。
3.限制文件证据出示。所有当事方的意见必须包含在附表中,不允许再提出其他意见文件,这避免了对文件材料出示无休止的讨论。同时,双方需遵守表格中每个单元格的字数限制,鼓励各方在文件制作中言简意赅,并避免在自愿制作的程度上发生小冲突。
雷德芬表简洁的内容也自有其优势。虽然阿迈斯通表标准的确定化有助于确保各方意见一致,但减少了不同解释的空间,相比之下雷德芬表更加灵活机动,留给当事人发挥的空间。
1.表格出示主体
除申请者请求出示或仲裁庭要求出示外,当事人还可以主动出示支持自己主张的文件证据。国际商事仲裁文件证据出示表格由仲裁庭提出,并在仲裁开始前由仲裁双方商定。
2.表格出示程序
仲裁一方当事人自愿出示文件证据的场合,只需将其占有、保管、控制的证据文件出示即可。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方出示文件证据的场合,则需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经过与当事人商议,仲裁庭会发布名为“一号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1)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将发生事项的程序日历。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有一个表格制作阶段,该阶段的日程安排将在一号程序令中予以讨论。例如一方当事人需要一周时间进行填写,另一方当事人需要一周时间进行答复,仲裁庭需要一周时间做出文件证据是否出示的决定,则至少需要三周时间。其次,程序日历安排完后,申请方先填写其负责的区域,而后,申请方将表格抄送被申请方待其答复。被申请方若同意该申请,可直接将表格抄送仲裁庭;被申请方若有反对意见,待填写完反对意见后抄送申请方,申请方有权就此回复。申请方在表格上填写完自己的回复意见后,抄送被申请方和仲裁庭。最终,仲裁庭决定文件证据是否出示②。
适合的文件证据出示表格加上良好的运用能力才能使仲裁事半功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应多注重当事人你来我往的对抗,减少仲裁庭过度管理。两种表格很好地体现了当事人就文件证据是否出示的意见对抗过程,我国仲裁规则中正缺少运用表格的便利性整合出示与否的制度的普遍运用。在当事人未选用哪种方式出示时,仲裁庭应建议当事人选用某一种表格。若当事人申请出示的文件较少,文件内容复杂,可选用阿迈斯通表,有助于双方根据指引更为细致地填写意见,也有助于仲裁庭梳理当事人思路脉络,更清楚掌握具体情况。若当事人申请出示的文件较多,文件内容简单,可选用雷德芬表③,该表格在视觉上更为清楚直观,一个页面包含所有出示请求,仅对表格中的四大栏进行填写。该表可以随需要被改编,实践中也会出现让请求方解释为何无法获取该文件但其有理由相信被申请方拥有的内容。
不管是雷德芬表还是阿迈斯通表,如果得到适当使用,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双方和仲裁庭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它允许双方查阅本无法取得的文件,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了。该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机制,旨在调整和满足仲裁双方和仲裁庭的期望。
[注释]
①《取证规则》第9 条第3 款b 项:仲裁庭在审议法律障碍或法律特权问题时,可以考虑与和解谈判有关、或者处于和解谈判的目的而产生的文件材料、陈述或口头沟通的保密需要。
②实例可参照ICC Document Produc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06 Special Supplement.
③使用范例详见Mobil Investments Canada Inc.v.Canada,ICSID Case No.ARB/15/6,Procedural Order No.3 on the Production of Documents,10 February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