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秩序下的辽代社会风尚变迁

2022-12-31 06:24李月新
广西教育·D版 2022年8期
关键词:礼治礼制契丹

李月新

(赤峰学院 党委宣传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礼制作为传统中原集权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儒家礼治思想的集中反映。契丹人始兴朔漠,带有浓郁的北方草原气息。10世纪初辽政权建立,阿保机出于政治目的,开启了对中原政权传统礼制的系统引进。其后随着王朝的制度建设的发展,儒家思想影响日深,辽政权中礼治秩序逐步确立,并进一步推动了契丹传统习俗转变和辽代社会风尚的形成。

一、家族观念增强

契丹源于鲜卑,诸史皆言其俗与鲜卑同。因此在早期契丹人的习俗中,也存在着“怒则杀父兄,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1]的传统,尚不存在儒家提倡的家族宗法观念,父系权威也尚未确立。因此,在中原人看来,契丹人甚是无礼顽嚣。

辽初阿保机出于政治目的引进了中原的宗庙制度,并且为了实现皇权的确立和有序传承,首先强化了迭剌部世里氏的宗族势力。而作为封建皇权基础的父权,也在辽初开始确立。如隋国王释鲁的儿子耶律滑哥,霸占了其父亲的小妾,因为害怕事情暴露,便联合克萧台哂等一起将父亲杀害,之后又参与谋反,太祖认为“滑哥不畏上天,反君弑父,其恶不可言”,将其处以凌迟之刑[2]。虽然是掺杂了政治的因素,但是阿保机在清算滑哥之罪时,将“反君”与“弑父”并列,即是将弑父等同于谋反重罪。穆宗时期,司徒乌里只子迭剌哥诬告其父谋反,复诈乘传及杀行人[3]。穆宗对迭剌哥事件的处理是“以其父请,杖而释之”。史称穆宗“赏罚无章,朝政不视,而嗜杀不已”[4],但对于犯下告父、诈骗及杀人之罪的迭剌哥却仅处以杖刑,当是在量刑时考虑了迭剌哥父亲本人的意愿,这也说明虽然传统观念并未完全扭转,但是辽代社会中父权已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

事实上,随着辽政权宗庙观念的引进和制度建设的步伐,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也愈加深刻,同时受到唐朝以来礼法合流趋势的影响,父权不仅在辽代社会中得到确立,而且也得到了刑法上的强制维护。《辽史·刑法志》中亦称太祖时期,逆父母者与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可知,辽太祖时期已经开始使用法律手段维护父权权威,这就改变了原来怒则杀父兄而无罪的传统观念。及至辽晚期时,社会上已经鲜少发生“怒杀其父兄”的事件了。

与父权确立同时,契丹人的家族观念也得到增强。在契丹社会之中流传着“青牛白马”的创生传说[5],其中生八子,后分为八部的记载,与契丹的游牧传统十分契合。众所周知,“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6]的游牧经济为其主要的生业模式。在这种“草居野次,靡有定所”的游牧生产模式下,草场的面积与范围限定了其上生活的契丹人口数量。因此,契丹人注定不能长期的在固定地域进行大规模的集体生产经营,以个体小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牧业生产活动当是主要经济生产模式。因此子女成年后组织家庭分地居住的形式成为契丹传统社会中的常态。辽中后期,随着经济生产方式及观念的转变,多世同堂的家庭也在契丹人中出现,如秦晋国大长公主家即四世同堂,大长公主与儿子,孙子及曾孙共同生活[7]。

由多个契丹家庭组成的大家族也在辽代社会中屡见不鲜。例如在已经发现的数量众多的契丹人墓志材料之中,“归葬祖茔”“从先茔”等词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依据出土文字信息,研究者还可以梳理出完整的家族传承谱系,目前已发现的如耶律羽之家族墓地,耶律祺家族墓地,萧仅、萧德温家族墓地等,都是契丹世家的“祖茔”。这些都表明了家庭成员对宗族的认同和精神上的归属感。另据《耶律元妻晋国夫人萧氏墓志》记载,耶律元阙蒸尝之礼,后嗣无继,因此“晋国夫人一帐户籍”由耶律元之弟耶律忠继承[8]。即契丹人已普遍接受了家族内部的财产转移原则,也证明了契丹群体中已经形成了家族观念。

在封建的等级社会中,父权是皇权的基础,父系权威的确立对于维持辽政权的稳定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礼制生活的有序化,儒家伦理思想指导下的礼治秩序促使了契丹宗族、家庭观念的产生和转变。在家庭中父亲权威确立的基础上,家庭成员对于父系祖先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深。辽中后期形成的众多的契丹世家,构成了辽代统治集团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稳定发展也成为辽政权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孝亲习俗的流行

早期契丹社会中有着“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的传统观念,在政权礼治秩序下,辽官方对以孝为外在表现的诸多吉凶礼仪的践行,在客观上实现了对儒家“孝”道德的宣扬,促使了辽代社会孝亲习俗的流行。

终辽一代有多位皇帝亲行朝见太后仪,即亲身践行孝道。如神册四年(919年)“九月,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太祖)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9]太宗时期,多次朝见皇太后,并“进珍玩为寿”[10]。兴宗时不仅亲行问安皇太后之礼,而且皇太后不豫,即驰往视疾[11]。正是在诸位皇帝身体力行的倡导之下,辽代社会形成了孝事父母的社会风尚。如秦国太妃“遘疬之初,诸孙毕从晨昏视问,仅比所生。侍疾则色不满容,执丧则毁不灭性。”[12]陆游在《家事旧闻》中记楚公出使辽地时一则见闻,“馆中有小胡,执事甚谨,亦能华言,因食夹子,以食不尽者与之,拜谢而不食,问何故,曰:‘将以遗父母。’公喜,更多与之。”[13]到辽代晚期,孝事父母更是成为一个人至高的道德品质,不仅会受到国家表彰,同时也会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耶律智先孝友谦敬,以父母老且疾乞就食请辞,还家后,“朝夕供侍,未尝离几杖。及宰相别胥薨,庐于坟侧三载。骨亡亲属,惧其伤勉以归第。朔望拜奠若神容宛在。”[14]朝廷嘉其孝行,于是有授官之荣。

会同九年(934年)葬太皇太后时,太宗即具服以送[15]。会同十年(935年)正月皇后崩,五月“始制服行后丧”[16]。至道宗薨,天祚皇帝问礼于总知翰林院事耶律固,始服斩衰[17]。除此之外,辽代皇帝去世,臣民也要在一定时间之内服丧,并且服丧不仅是礼仪的一种,同时也具有强烈的约束功能。如《家事旧闻》中所记的契丹使于回途中闻其主丧,“不能作操色幞头,但以墨灭其光。行数日,既除服,则佩服如常矣”[18]。从契丹使臣对皇帝之丧的应对办法可知,至少到辽晚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丧服制度,不仅要服父母之丧,而且还要为契丹帝、后服丧。服丧期间有禁止举行娱乐活动、服素服等具体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契丹使者有以墨灭其光的举动。但又因措施过于草率,不符中原礼制要求而被宋人嘲笑。

《辽史》中保留有辽代官员丁忧的信息,如耶律安抟、女里、邢抱朴、韩德威、刘景、萧孝友、杨佶、姚景行、萧乌野等人。此外,辽代的石刻资料更是为辽代服丧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诸多便利。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辽代官员丁忧制度基本沿袭了唐制,为官者不拘文武,“凡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19]如张俭在父亲去世之后“丁先太傅忧,七日绝浆,三年泣血。”[20]耶律智先甚至于父母坟侧结庐守丧三年,可看成孝行之典范。由此可见,官员丁忧去职的范围既包括了汉人群体,也涵盖了契丹民族,且辽政权的官员丁忧似乎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在辽代丁忧去职的官员之中,汉人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契丹人,汉官才是辽丁忧制度重点实施范围,呈现出民族性的特点[21]。

然终因囿于史料,目前还无法完整还原辽代时期的丁忧制度,但是辽代官员丁忧现象普遍存在,并已经有了相关的制度规范则可以视为定论。而且在目前已知史料之中,尚未发现有官员匿丧不报的案例,反而有多个申请朝廷收回“夺情起复”诏令,要求继续服丧的事例。如耶律隆运不愿终止服丧,国家只能“诏强起之”[22];邢抱朴,“寻以母忧去官,诏起视事。表乞终制,不从;宰相密谕上意,乃视事。人以孝称。”[23]这些具体事例既是官员对辽代丧服制度的遵守,同时也成为宣扬至孝美德的良好素材。

在礼治体系中,辽政权通过以诏令等规范社会习俗风尚。通过制度规范对不孝的行为进行惩罚,对孝行进行褒奖。如圣宗统和元年(983年)十一月,“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24]此后,兴宗时期,更是将“倍父母”者作为品德低下之流与屠贩、奴隶及犯事逃亡者划归一类,禁止他们参加进士考试[25]。

在这样的制度文化背景下,辽代社会中各阶层、各群体对孝道的接受度普遍深刻,“孝”也成为社会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如《耶律元宁墓志》中称耶律元宁夫人萧氏,“始女于室,以孝敬奉父母;暨妇于家,以柔顺事舅姑”[26],即以“孝”来凸显萧氏品德之美。

在目前已发现的辽代墓葬中,曾出土了大量的在中原地区流传广泛的“二十四孝”图。如,1990年在辽宁鞍山羊耳峪发现的辽代画像石墓中,其墓室周共有石柱和石板13块,均有雕刻,内容主要有“孝孙原谷”“噬指痛心”“闻雷泣墓”“郭巨为母埋儿”“卧冰求鲤”“董永卖身葬父”等民间传说的孝子故事。另,辽宁喀左县白塔子乡于仗子村的辽代晚期墓葬中,其墓室周围12块石板,雕刻的全是孝悌故事,并且人物服饰多为契丹族装束。①这样以孝行为题材的画像出现在辽代契丹的墓葬中,足以证明辽代晚期社会中对于“孝”这种家庭伦理道德的宣传力度,以及孝亲风尚的流行。

三、尊老社会风尚的形成

在游牧经济生产模式的影响下,传统的契丹社会有着“贵壮贱老”的观念,充斥着崇尚健壮勇武的风尚。辽初受中原礼制影响,阿保机时期就奠定了以儒学为尊的社会文化建设基调,以尊老、重老为核心内容的养老礼成为辽政权礼制建设内容之一。太宗以后逐步形成了以中央优享致仕官员、基层版授高年为主要内容,并结合抚恤鳏寡政策的制度[27]。

辽代的养老政策,既表达了国家对高年的优待,同时也自上而下地推动了儒家忠孝思想在辽代社会的传播。对高年重臣的褒奖,旨在宣扬事君以忠、效力于国;在全国高年的优养,旨在宣扬孝亲、尊老的儒家道德。而事实上,辽代的养老确实对契丹传统社会中“贵壮”观念及尚健壮勇武之风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作用,推动了辽代尊老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1992年文物工作者曾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沙巴尔台苏木塔布花嘎查发现一通石碑,上首横刻碑名“仪制令”,其下分两行刻内容为“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发现者根据石碑所处地理环境及文化遗存判定,此《仪制令》碑应为辽代遗存[28]。案《仪制令》始于唐朝,是国家颁布的规范社会行为的礼仪性条令。在《大唐开元礼·序例下》中诸多《仪制令》中“杂制”条下,即有“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29],作为体现唐王朝对陆路交通方面规范性条令。可见其文本内容与巴林右旗发现《仪制令》碑内容一般无二。另据《唐律疏议·违令》可知,唐时《仪制令》诸如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即所谓“令有禁制”,违令者,虽“律无罪名”,但是要受到笞五十的惩罚[30]。因而行路之中的贱避贵、少避老既是礼仪规范,同时也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性条例。

唐朝时期的仪制令尚以文本形式存在,但自五代后唐以来,此条《仪制令》得以在“道路分明刻牌,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晓示路人”,并且“有违犯者,科违敕之罪”的处罚规定[31]。两宋沿袭五代制度,于境内京府州城的交通要塞之处,悬挂刻有《仪制令》的木牌,且“违者论如律”。其后宣传普及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且承载物由木牌发展为立碑。目前尚有宋代《仪制令》碑刻遗存,足证两宋时期的普及程度。

唐宋以来“以礼入法”,礼制与律法文本上的协调,礼制内容直接以令的形式成为国家法制内容,使得礼仪制度有了刑罚后盾,礼制运行具有强制性[32]。而《仪制令》正是以法令的方式由国家颁布,具有强制约束功能的礼仪内容之一。巴林右旗发现的《仪制令》碑,延续了五代以来刻牌、立碑晓示路人的形式,碑文内容全录唐令,体现了辽初统治者在政权制度建设过程中,对中原传统制度文化的吸收与借鉴。因此,《仪制令》碑出现在草原地区可视为辽朝礼制建设特点的一个鲜活例证。《仪制令》碑的发现,说明辽朝时期也沿袭了唐宋礼法合流的制度原则。在基层社会的实践方面出现了礼、法合一的律令,用以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秩序。

《仪制令》中“贱避贵”的原则,体现了辽代社会之中等级制度森严的现实,通过区分贱、贵者的行为原则,来维护统治集团的地位和利益。而“少避老”的原则,则体现了国家倡导的尊老、重老的社会道德。辽朝时期于京府州县交通要塞之地,设有《仪制令》碑,也要实现“兴礼让而厚风俗”的政治目的。

在国家礼治秩序规范下,官方持续的优抚耆老举措、对“育老赈贫”品德的褒奖以及相关法令的提倡约束,引领了基层民众优享高年、孝亲敬老的习俗风尚的形成。是以辽中期后契丹群体已然发生了由“贵壮贱老”向“尊老、重老”崇尚孝亲思想的转变,辽代社会自上而下普遍存在着尊老、敬老的道德风尚。

四、崇尚勇武风气的转变

传统契丹社会尚刚劲,崇勇武的价值取向,在中原传统礼制思想和辽代礼制构建的背景下,逐渐失去其存在基础。在辽代礼治秩序下,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忠、孝、恭、敬等品质成为官方极力宣扬的社会道德规范。

辽初政权礼制建设过程中承继了中原“生有名,死有谥”的传统,至迟到辽中期,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员谥号赠赐的制度。并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辽代官员获赐的谥号多为二字,官员故去后,要经过家属上表请谥,礼官依据生平、行迹等议谥,皇帝遣使敕祭恩赐等程序步骤。在谥字选用方面,多参考宋朝谥法[33]。

据目前所知的材料,辽代官员获赠的谥号以褒奖美德善行为主。在谥字选择上,“忠、恭、懿、肃”等字的使用频率较高。其中“忠”字有“文忠”“忠肃”“忠成”“忠懿”“忠正”等,“恭”字有“恭肃”“恭慕”“恭正”等,“懿”字有“忠懿”“康懿”“靖懿”等,“肃”字有“章肃”“忠肃”“恭肃”“元肃”“肃宪”“钦肃”“敬肃”等。其中“忠懿”谥号使用较多,仅目前已知即有耶律宗政、耶律俨、梁援等人获得。按《谥法》中“盛衰纯固、危身奉上、临患不忘国、推贤尽忠、廉方公正等曰忠;温柔贤善、柔克有光等曰懿”,可知“忠懿”是用来形容个人道德上的忠诚与性情上的纯淑。据《耶律宗政墓志》记载太常在讨论对耶律宗政的谥号时,依据的是耶律宗政兼具八凯、八元之德,取其兼具八元之德之义[34],亦是评价其道德品质上的至美。另,敬事供上曰恭,尊贤贵义曰恭,尊贤敬让曰恭,爱民长弟曰恭,执礼御宾曰恭,尊贤让善曰恭;执心决断曰肃,刚德克就曰肃,正己摄下曰肃,好德不怠曰肃,貌恭心敬曰肃等等,这些谥字,都是对个人忠、敬、恭、肃等符合儒家道德规范的美好品质的褒扬。

《逸周书·谥法解》称:“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35]即谥号将人生前的“行”与身后的“名”联系起来,因此,谥号本身就带有对人物道德品质的品评,起到了“明善恶”的实际作用。辽政权遵循中原礼制传统,在国家礼治秩序下,按照一定的礼仪程序,对官员恩赐谥号,起到了规范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同时也发挥了引导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即一方面维系了良好的君臣关系,强调官员所应恪守的公忠体国、尽忠职守政治道德,以及忠、敬、恭、肃等个人道德品质的修养;另一方面也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起了官方的主流道德标准,从道德需求层面改变了契丹传统社会中尚勇武的风气,促使了以勇悍为祸,忠孝仁善为福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如刻于乾统五年(1105年)的《白怀友为亡考妣造陀罗尼经幢记》,其中称“里中白氏尚数十家,风流犹存。弟侄辈勇悍多不法,惟府君之一房不武。故子孙贤明有令闻,祖父皆享永年令终,岂不谓积善有余庆虖?”[36]

综上可知,在中原传统礼制文化的影响下,辽政权逐步完善了制度建设。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宗庙、丧服、养老等礼制逐渐融入辽朝国家礼仪生活之中。在中古礼法合流的礼制建设背景下,诸多国家礼制规范的运行,构建了辽朝国家的礼治秩序。正是在辽朝礼治秩序规范之下,辽代社会逐渐改变了原来以贵壮、尚勇为特征的契丹习俗,契丹群体的家庭、家族观念重,并形成了以儒家道德观念为主流的尊老、重老社会风尚,树立了忠孝的社会道德标准。这样的改变体现了辽政权从制度建设到社会治理等方面对中原传统文化的认同,北方地区的辽代社会文化与中原文化交流互鉴,呈现出了同质化的发展趋势。

注 释:

①《辽宁鞍山市羊耳峪辽代画像石墓》,《考古》,1993年3期。柴贵民等《喀左于仗子辽代画像石墓》,《辽海文物学刊》1996年第1期。同样类型题材的画像石墓在辽阳、鞍山一带有很多发现,如王增新《辽宁辽阳县金厂辽画像石墓》,《考古》,1960年2期;《辽宁鞍山市汪家峪辽画像石墓》,《考古》,1981年3期等,辽画像石墓多数都呈平面八角形,具有辽晚期墓葬特征,且均为契丹贵族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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